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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法制宣傳廣播稿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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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播講的內容是以案釋法《司機疲勞駕駛車毀人傷僱主沒有過錯也應擔責 》

案例

李某於2012年初受僱於郭某,給郭某的重型自卸貨車當司機。2012年5月某日的凌晨3時許,李某駕駛該貨車在高速路上行駛。由於李某過度疲勞,在打盹兒時,該車右側與公路護欄擦滑,瞬間翻入高速公路右側的深溝裡,車輛毀損,李某受傷嚴重,後經醫院診治並鑑定,李某已構成十級傷殘。

李某認為自己是在給郭某提供勞務中受傷的,向郭某索要醫療費等費用;而郭某認為李某的傷是他自己操作不當造成的,不同意賠償。因此,李某將郭某起訴至法院,索要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10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在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郭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於李某疲勞駕駛,對損害的發生亦有一定過錯,應當減輕郭某的賠償責任。最後,法院判決郭某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7萬餘元。

法官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本案中,郭某作為僱主,在李某遭受人身損害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李某雖然受僱開車,但是自己受傷的主要責任在於夜晚疲勞駕駛,其對這一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雙方均應承擔責任。

僱員在僱傭活動中遭受損害,僱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僱主即使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只是在責任承擔比例上,會考慮到僱主和僱員雙方的過錯。這一規定有利於督促僱主對僱員進行監督。法官提醒廣大公眾,在運輸活動中,僱主一定要提醒僱員謹慎駕駛、遵守交通規則,不能為貪圖利益讓僱員超載運輸或疲勞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