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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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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簽名蓋章 ) 乙方:

居間合作協議

為提供公司的業務量,以及增大營業部門團隊規模;惠州金管家黃金投資有限公司將設立關於針對居間代理人的提成方案的方案;具體的計算和業務要求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公司黃金t+d,白銀t+d現貨延期交易居間人的居間經紀行為,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控制市場風險,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合同法》、《黃金交易管理條例》、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本公司確定居間人身份的依據,是本公司居間人在從事居間業務時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公司從事黃金t+d,白銀t+d交易居間業務的所有居間人。

第二章 居間人身份及行為的確定

第三條居間人是指,為委託人報告訂立黃金t+d,白銀t+d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條 法人居間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最近二年無違法、違規記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自然人居間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最近二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本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得成為本公司和其他同類型經營機構的居間人。

第七條 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下稱法人)的工作人員不得成為本單位與我公司訂立合同的居間人。

第八條 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居間人不是公司所訂立經紀合同的當事人。

第九條 居間人為獨立承擔責任的主體,並非公司的工作人員,與本公司沒有隸屬關係,不納入我公司勞動編制,不享有勞動福利、保險等我公司工作人員所享有的權益。

第十條 居間人的權利:

(一)根據居間合同的規定,為我公司提供訂立經紀合同的機會或中介服務。

(二)居間人因從事居間活動付出的勞務,有按合同約定向公司獲取酬金的權利。

第十一條 居間人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遵守我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

(三)遵守以下居間服務準則:

誠信準則: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履行自己的中介義務,積極促進投資者與我公司簽訂經紀合同,不得阻饒妨礙投資者與我公司的簽約活動,不得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向其客戶提供任何能使客戶對居間人與本公司關係產生誤解的身份證明檔案,包括介紹信、名片等;

告之義務:如實向投資者告知有關簽訂合同事項,特別要向投資者闡述從事黃金交易存在的風險,如提供《風險揭示說明書》等,不得故意隱瞞投資黃金的風險或故意擴大投資黃金的利益,不得做不實、誤導的廣告與宣傳,更不允許進行欺詐活動;

不作為準則:不得為《黃金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介紹、提供簽訂《黃金經紀合同》的機會。

禁止越權代理:居間人僅作為提供“報告訂立合同的資訊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中介服務”;無權代理簽訂《黃金經紀合同》;無權代簽交易月賬單,無權代理客戶委託下達交易指令,無權代理客戶委託調撥資金;

保密準則:居間人應按約定為我公司保守商業機密,為投資者保守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不得洩露;

實名原則:在從事黃金居間活動時,居間人不得隱瞞身份。

第三章 居間人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條 本公司居間人的日常事務管理由各營業部進行,資格稽核、業績考核及檔案管理由行政部進行,業績統計及佣金支付管理由財務部進行。

第十三條 居間人取得本公司居間人資格後,前3個月為扶持期,扶持期內居間人佣金返還比例按合同中的約定執行。扶持期過後,居間人沒有完成約定要求的,本公司有權取消居間人的居間資格。

第十四條 居間人當月提成在扣除應繳所得稅後於次月20日之

前(遇節假日順延)由公司財務部統一發放。

第十五條 公司對居間人按月度進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頒佈。

第四章 居間人違約責任及處罰

第十六條 居間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本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居間合作:

1、利用居間人身份變相非法集資或融資的。

2、以居間人的名義從事居間以外的經紀活動的。

3、向客戶作獲利保證或共擔風險承諾的。

4、為客戶提供集中交易場所,以公司名義設立經營服務網點的。

5、違反公司交易手續費管理規定,未經公司審批私自降低手續費標準或向客戶返傭的。

6、貶低或者詆譭本公司、其他居間人和所介紹客戶的名譽的。

7、開發本公司已有客戶的。

8、竊取客戶交易密碼、惡意炒單、侵害客戶利益的。

9、越權代理,為其介紹客戶下達交易指令、調撥資金或簽收交易結算報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有損於公司利益和客戶利益的的行為。

第十七條 居間人應認真按照本規定進行自律管理。發生糾紛的,應及時與公司和投資者進行溝通,積極解決。後果嚴重的,除應承擔相應責任外,公司將通過中國黃金業協會網站在業界予以通報,同時向監管部門備案,請求監管部門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進行規範。

第五章.佣金提成

客戶投資交易的手續費千份之1.7起步,客戶簽訂的合同上標明千份之20;那麼千分之1.7-2.0區間手續費可以由居間代理人自由調控,手續費千份之1.7以上全歸居間代理人所有,手續費按千份之1.7計算,擁金提成按下列成交額形式提取。

成交金額≤200萬,以成交金額的萬分之3計算

201萬≤成交金額≤500萬, 以成交金額的萬份之3.2計算。

501萬≤成交金額≤1000萬,以成交金額的萬份之3.5計算。

1001萬≤ 成交金額≤2000萬,以成交金額的萬份之4.5計算。

2001萬≤ 成交金額≤3000萬,以成交金額的萬份之5計算。

備註:佣金獎勵資金以每月最後一天結算;連續三個月交易量達到3000萬元以上或總開戶數量在15名以上且交易量持續增大,可與我司簽訂居間合作合同,我司將每月固定給予3000~10000元業務津貼。(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地,業務津貼根據交易額的大小確定,低於3000萬元,不予發放業務津貼)以上金額全以人民幣計算。

第六章 附則

第18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由雙方同意簽字後生效,如有附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惠州市金管家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二00九年 十一月 十六日

居間合作協議 [篇2]

甲方(委託人):

乙方(居間人):甲乙方為了發揮雙方的優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雙方充分 協商,依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託事項 1、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負責就 工程專案(以下稱該工程專案),引薦甲方和該專案的建設單位直接洽談,向 甲方提供關於該工程專案的資訊並最終促成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該工程專案的 專業承包施工合同。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有關該工程專案的資訊,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對該 工程專案進行實地考察。

2、乙方向甲方提供關於該工程專案的資訊真實可靠。

三、甲方義務 1、甲方負責提供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相關資料;負責和建設單位進行合 同談判。

2、如果居間成功,則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設單位所簽訂的專業施工合同。

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與乙方無關。

3、如果居間成功,則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居間勞務報酬。如 果未及時支付,則按報酬總金額的每天千分之五向乙方承擔違約金。

四、居間報酬金額、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1、本專案居間費用按 2、居間成功後,進場先付 次,分 次付完。

3、甲方可以轉帳或現金的方式支付。

五、合同終止 。剩餘款項以 元。

支付一 1、 本合同簽字生效後, 在甲方支付完乙方居間酬金後本合同自動終止。

六、其他事項 1、乙方不得將本合同委託事項進行轉讓

2、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如有違 約將承擔法律責任。

附加:工程合同簽字人的承諾書一份,公司法人委託書一份。

七、爭議解決方式 1、甲乙雙方任何糾紛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妥,可通過當地人民法院解 決。合同簽訂地:

合同簽訂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身份證

居間合作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就乙方提供資訊以協助甲方完成■居住/□非居住 物業買賣或租賃居間之事宜,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並由合作雙方共同恪守。

一、 合作居間基本內容

1、合作的交易性質為: ■ 買賣 □ 租賃

2、出售或出租的以下物業(下稱“該物業”)資訊由 甲 方提供

3、購買或承租該物業的以下意向客戶(下稱“意向客戶”)資訊由 乙 方提供:

4、本次交易中,甲方負責向其委託人按按成交標的額1%標準收取佣金,乙方負責向其委託人按成交標的額1%標準收取佣金,作為居間服務費用。

二、 雙方權利與義務

1、 雙方應坦誠合作,不能刻意隱瞞影響本次交易的重要資訊,如因一方隱瞞重要資訊而導致另一方損失,則過失方應賠償另一方相應損失。

2、雙方應當確保提供的資訊真實準確,除本協議所述資訊外,雙方應當儘量提供更多、更詳細的相關資訊,以儘量協助甲方促成該物業買賣或租賃交易。

3、 雙方除依據本協議約定收取合作報酬外,不得以服務費、手續費、報酬、回扣、好處費等任何名義向買賣或租賃雙方或任何一方收取任何名目的費用,否則,否則違約方除應當及時將該費用返還買賣或租賃雙方或任何一方外,還需支付居間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等額於一方收取的合作報酬以外的費用。

4、 本次合作中,雙方不存在損害交易雙方或任何一方利益之情形,否則,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均有違約方自行承擔。甲乙雙方均不得私自與對方提供之客戶或業主聯絡或成交,否則作違約處理,違約方須向對方支付相當於兩個月租金或相當於樓價3%的金額作違約金,上述金額應於違約日起10天內支付,否則按每日1%計算滯納金。

5、 甲乙雙方如擅自將上述客戶,業主之資料轉交給他人或與第三方合作成交該業務,視作違約處理,違約方按上述

第四款規定處罰。除了該物業交易以及本次合作事宜自身需求外,甲、乙雙方不得將本次交易以及本次合作的具體事項向第三方透露,並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對方商業信譽或個人名譽的行為。

三、 其他事宜

1、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其它聯絡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聯絡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責任。

2、 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果雙方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甲、乙雙方同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 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以列印文稿為準,除簽字和電話外手寫部分無效。自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公司收到該筆款項。否則,本公司概不負責。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代 理 人: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日 期: 日 期:

居間合作協議 [篇4]

乙方:

丙方:

乙丙雙方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居間合作協議。

一、以乙方名義完成《居間合同》、《居間合同補充協議》(後附),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在《居間合同》、《居間合同補充協議》,中的居間工作由乙方和丙方共同完成。

三、《居間合同》第四條、《居間合同補充協議》第四條報酬如乙方接受,但該報酬由乙方同丙方共同享有,其中乙方為###元,丙方為###元。

四、乙方在得到《居間合同》、《居間合同補充協議》報酬後24小時內,由乙方支付給丙方報酬。

五、居間不成功,乙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乙方: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