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開展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提高職業道德水準活動,進一步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建設,不斷提高律師服務質量和水平,增強律師行業社會公信力,本律師特作出如下承諾:
一、擁護和忠誠於憲法,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執業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三、服從司法行政機關及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自願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事務所、當事人及社會的監督。
四、引導當事人通過合法的途徑、手段主張權利、解決爭議,絕不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纏訪、鬧訪、衝擊國家機關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五、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積極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按照司法局規定和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堅持做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工作。
六、絕不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非法索取當事人的`財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絕不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不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七、依法參與訴訟,遵守法庭紀律。
八、尊重同行,公平競爭,絕不採取以詆譭其他律師,或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九、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十、注重職業修養,自覺維護律師行業聲譽。
十一、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遵守社會公德。
十二、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和公益活動。
十三、按照司法局指定的地點和時間,繼續到鄉鎮、社群開展工作。
十四、積極參加“核心價值觀”主題教育活動和“規範律師執業行為和加強律師職業道德”活動,並按時完成各階段任務。
承諾人:
年 月 日
專職律師執業承諾書(入夥)
本人申請專職律師執業而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實。現在不是國家公務員,並符合《律師法》及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的專職律師執業身份條件。今後如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身份不符合《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時,主動及時報告所在律師事務所和主管司法行政機關並上繳律師執業證。執業期間保證嚴格遵守《律師法》及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關於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規定。如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任職期間不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本人人事檔案存放地:
承諾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