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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立法建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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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五:重複拆遷徵收能源浪費稅

氣候變化立法建議稿

對於氣候變化的減緩措施,建議稿提出公共場所夏天降溫調控的溫度不得低於26度,冬天增溫調控的溫度不得高於20度,醫院、療養院等特殊的場所除外。

針對現在很多城市重複拆遷造成能源浪費,建議稿也指出,拆除仍然處於使用年限的建築並在原址新建建築的,應當繳納資源和能源浪費稅。

此外,建議稿還提出減少公車使用,應當採取限制和補貼相結合的措施,引導工作人員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專用交通工具的使用。

亮點六:區域補償機制和補助機制

在自然環境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建議稿提出國家建立氣候變化應對區域補償機制,“對青藏高原等具有特殊氣候保護意義的地區開展生態保護與建設、提高資金補償,針對因氣候變化受災地區給予資金補助。”常紀文說,這樣有利於保護青藏高原多樣性氣候。

建議稿還建議,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氣候變化應對政府基金以及社會發起設立氣候變化應對民間基金。

亮點七:提出市場準入制度

建議稿還提出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建立市場準入制度,並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建立跨盛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交易平臺。

建議稿指出,新建、改建、擴建的重點專案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開展溫室氣體減排預評估,報當地發展與改革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批。未獲審批的,發展與改革部門不得立項,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審批土地,環保部門不得審批排汙指標,供水部門不得供水,電力部門不得供電,信貸企業不得貸款。

亮點八:對外反制措施

針對目前一些國家對中國民航業、海運業徵收碳稅的不合理做法,建議稿規定了保護國家利益的對外反制措施,指出中國反對借應對氣候變化的名義實施任何形式的貿易保護行動,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借氣候變化應對的名義,對中國企業採取單邊稅收措施等貿易保護措施,或者對入境、過境中國民航班機、輪船採取單邊措施徵收碳稅或者類似稅費的,中國政府有權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採取反制措施。

亮點九:信貸支援

在投資與信貸保障方面,建議稿提出,對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應當將節能、節水、減排等專案列為重點投資領域。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節能、節水、減排等專案,金融機構應當給予優先貸款等信貸支援,並積極提供配套金融服務。

特別是對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裝置、材料或者產品的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授信支援。

亮點十:雙罰措施

建議稿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行政處分的措施;對於未完成目標考核責任的地方政府,規定了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予以處分的法律責任;針對區域和企業集團爭先上馬高耗能專案的'傾向,設立了區域和企業集團限制審批等限制措施,保證區域和企業集團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得到控制;對於企事業單位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或者拒絕接受檢查,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措施。

“對於未完成節能減排任務的企事業單位,規定雙罰措施,即既處罰企業,又處罰企業負責人,這是環保法、水汙染裡面也有規定的,體現了必要性和可持續性。”常紀文教授表示。

常紀文表示,總的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氣候變化應對法》(建議稿)的體例設計具有全面性和邏輯性,既對氣候變化應對予以周全的法律規範和制約,也突出了重點,採取了分部門、分領域和分環節相結合的方法對體制、制度和機制的開展了構建工作。這種在政府部門協調下,多頭委託權威單位研究起草環境資源立法的開門立法、民主立法方式,在我國尚屬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