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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業務合作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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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簡稱:甲方) 乙方:廣東省粵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簡稱:乙方)

擔保業務合作協議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共同促進和支援中小企業的發展,規範對中小企業擔保融資的業務操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惠互利、擇優扶持、風險共擔”的原則,依照《合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協議。

第二章 合作業務範圍

第二條 甲、乙雙方就解決符合甲方授信條件的被保證人(或被指授信申請人、借款人,以下稱“被保證人”)授信需求而開展擔保業務合作。

1、甲、乙雙方應各自保證開展自身業務的主體資格合法合規並已各自得到其內部的有效授權。如因主體資格或內部授權存在瑕疵的問題給對方造成損失,有瑕疵的乙方應賠償對方因此產生的損失。

2、雙方合作的融資擔保額度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即乙方擔保項下甲方向被保證人提供的授信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含)。擔保額度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擔保額度內,乙方提供擔保的單戶授信額度不超過人民幣2000

萬元且不超過被保證人有效淨資產的 70 %,單筆授信最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特殊情況另行商定。實際操作以雙方確認的額度和期限為準。

4、甲方可根據乙方的註冊資本金、對外擔保總額、經營管理及財務情況等審查其擔保能力,並按照甲方的規章制度核定乙方可以提供的擔保限額,並根據有關情況適時調整。乙方同意在甲方核定的擔保限額內與甲方開展擔保業務合作。

5、雙方本著精誠合作的精神,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對方推薦的被保證人提供融資或擔保。但甲、乙雙方應依照自身應遵守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獨立對被保證人進行調查和稽核,並自行決定是否提供融資或擔保、獨自辦理各自的相應業務,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對方必須接受己方的推薦、不得對對方的正常業務行為進行干涉。

第三條 擔保額度不得用於為乙方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提供授信擔保,禁止介入鋼材貿易、房地產、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高汙染、高能耗、過剩產能的”兩高一剩”及國家、甲方限制發展行業。

第三章 保證方式

第八條 乙方作為擔保人為被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債務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公告費、送達費、

鑑定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等。具體責任範圍由甲、乙雙方就具體授信業務(以下稱“主合同”)簽訂相應的擔保合同(以下稱“擔保合同”)確定。

第十條 甲方根據實際情況,有權要求被保證人提供其他的擔保措施。 乙方承諾,當被保證人未按約履行主合同項下債務時,無論主合同項下是否存在其他擔保,甲方均有權直接要求乙方承擔全部擔保責任,而無須現行行駛其他擔保權利。乙方對甲方承擔的擔保責任不受其他任何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所影響,如甲方放棄任何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乙方的擔保責任不因此而免除或減少。

第七條 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乙方仍須依擔保合同約定繼續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為: 自主合同約定的被擔保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第四章 保證責任的履行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在被保證人未按約履行主合同項下的任何還款或付息義務時,甲方可直接向乙方追索,乙方須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屆滿前履行擔保責任,代償被保證人所欠甲方的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同時乙方授權甲方扣收乙方開立在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機構的所有賬戶內資金以清償上述被擔保債務以及本合同項下違約金。

第十條 如乙方知悉被保證人可能出現或出現授信/擔保風險或風險隱患,應及時將有關資訊告知對方,並商議和採取相應的措

施,防範和化解授信/擔保風險。

第十條 甲方在乙方為被保證人全額履行擔保責任後,應依乙方要求及時向乙方出具代償證明,並應為乙方的追償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五章 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陳述、保證和承諾:

1、乙方是一家依據中國法律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_______企業,並享有充分的權力、授權及法定權利擁有其資產及進行業務活動;

2、乙方與甲方簽署本協議和為被保證人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行為,均已得到乙方董事會或其相應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的授權,且不違反乙方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內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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