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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策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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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環境保護策劃書

國辦發[2008]73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環境保護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環境保護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環境保護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職責劃入環境保護部。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水汙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交給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四)將環境標誌認證職責交給事業單位。

(五)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各類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汙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按國家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汙染防治規劃,參與制訂國家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汙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汙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汙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汙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汙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佈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專案,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迴圈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汙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型別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溼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汙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裝置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資訊釋出。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資訊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國家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資訊。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環境保護部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資訊、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司。

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稽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司。

擬訂環境保護政策;承擔涉及環境保護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稽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行政體制與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五)科技標準司。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承擔國家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的擬訂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迴圈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六)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司。

擬訂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汙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劃;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汙染源普查工作。

(七)環境影響評價司。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汙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汙染減排和生態恢復專案外所有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

(八)環境監測司。

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調查評估全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資訊網的有關工作。

(九)汙染防治司。

擬訂和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汙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排汙申報登記、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有關汙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十)自然生態保護司(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國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建立與生態農業建設;承擔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的工作。

(十一)核安全管理司(輻射安全管理司)。

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承擔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擬訂有關政策;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汙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裝置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十二)環境監察局。

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汙染糾紛;組織實施建設專案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十三)國際合作司。

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承擔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聯絡事務;承擔外事工作。

(十四)宣傳教育司。

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部新聞稽核和釋出。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環境保護部機關行政編制為311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3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8名(含總工程師1名、核安全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五、其他事項

(一)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域性牌子。

(二)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的牌子掛在環境保護部。

(三)水汙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環境保護部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汙染防治負責,水利部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汙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境保護部發布水環境資訊,對資訊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利部發布水文水資源資訊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部協商一致。

(四)環境保護部所屬華北、華東、華南、西南、西北、東北區域環境督查中心,承擔所轄區域內的環境保護督查工作;北方、東北、西北、上海、廣東、四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承擔所轄區域內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歷程:

◆1972年,官廳水庫突然死了上萬尾魚,在當時特殊的時代背景下,有人以為是階級敵人投毒。後來,在周恩來親自過問下,國務院發了三個檔案,由萬里任組長的官廳水系水源保護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迅速成立,該領導小組也是國家成立最早的環保部門。

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

◆1973年 開始成立了國家級機構,當時叫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國環辦)

◆1982年 經過第一次機構改革,成立環境保護局,歸屬當時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也就是建設部

◆1984年 更名國家環保局,依舊在建設部管理範圍內

◆國家環境保護局:1988年,是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時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中獨立出來的國務院直屬機構(副部級)

◆環保總局:1998年,1998年國家環境保護局升格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正部級)。目前的國家環保總局只是國務院的直屬單位,而不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儘管在行政級別上也是正部級單位,但在制定政策的許可權,以及參與高層決策等方面,與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的部委有著很大不同。

◆環保部:2008年,這樣就變成了國務院的組成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