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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國家最新環境保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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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一直以來都牽動著許多人的心,那麼你知道關於環境保護的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國家最新環境保護政策,歡迎閱讀收藏!

2017國家最新環境保護政策
  國家最新環境保護政策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8次會議、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8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了環境影響評價造假的刑事責任追究問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或者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空氣淨化器中國環境標誌標準

2016年12月,環保部環境發展中心釋出國內首個空氣淨化器中國環境標誌標準:HJ 2544-2016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

作為中國首個空氣淨化器環境標誌產品標準,其建立在《空氣淨化器》(GB/T18801-2015)國家質量標準的基礎上,不僅明確了不同大小的房間所用的空氣淨化器產品去除PM2.5、甲醛等有機揮發物的最大淨化指標、噪聲等要求,還首次規定了靜音狀態下產品的淨化指標要求。

標準實施後,消費者可以根據淨化器產品上是否貼有中國環境標誌作為購買產品的重要依據之一。

全面供應國Ⅴ車用汽、柴油

2016年12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聯合釋出公告稱,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國將全面供應符合第五階段國家標準的車用汽、柴油。

根據公告,我國在全面供應第五階段國家標準(簡稱國Ⅴ標準)的車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車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的同時,將停止國內銷售低於國Ⅴ標準車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車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

公告要求,成品油生產、銷售企業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進一步加強油品質量管理和控制,保障清潔油品市場供應;加油站(點)應按照相關法規和標準要求,明確標註所售汽油、柴油產品名稱、牌號和等級(如:92號汽油(V),0號車用柴油(V)等),以便於消費者選擇、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

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銷售車輛必須嚴格執行由環保部和國家質檢總局聯合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標準;而對於此前已經定型的車輛,則自2018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

新標準提出,汽車製造企業應保證批量生產車輛的內飾零部件與備案資訊一致,否則將判定為環保一致性檢查不合格。如果檢測發現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等8項指標中任何一種汙染物超標,都將判定為不合格。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

環境保護部2016年11月印發《建設專案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對環境影響很小的專案填報的環境影響登記表與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專案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一樣,都要報環保部門審批。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審批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僅佔用了環保部門大量的行政資源,還增加了建設專案的行政審批成本。

針對這一問題,全國人大棠委會2016年7月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環境影響評價法》將登記表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辦法》規定了登記表備案的格式、管理流程、法律責任等,明確由環境保護部統一佈設網上備案系統,地方環保部門負責實施;建設單位自行填報、線上提交登記表;環保部門對備案資訊予以公開,並開展相應的監督檢查。

  國家最新環境保護政策解讀

注重可操作性,充分考慮實際需要

去年4月,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四審獲得通過。由於按日計罰、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制度,新環保法的.規定具有原則性和概括性,各級環保部門普遍缺乏操作經驗,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實施辦法。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曹立平介紹,在這樣的背景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以環保部部令的形式釋出,為環保法的施行做好了配套保障。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竺效說,考慮到基層執法人員要認定環保法中規定的“違法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和“重點排汙單位”等抽象的行為和概念十分不易,4個配套辦法對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適用情形進行了明確列舉,對重點排汙單位作了明確界定,可操作性強,便於基層掌握。

同時,4個檔案在起草過程中,充分考慮環境執法的實際需要,並創新了一些有環保特色的規定。比如由於環境執法物件大多為不易移動的大型設施、裝置,《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規定,對不易移動的或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設施、裝置,應就地查封;可在該設施、裝置的控制裝置等關鍵部件或者造成汙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電、供氣等開關閥門張貼封條。

為保證辦法更接近執法需求,環保部在檔案起草過程中特意將任務分解,由有試點經驗的地區挑起檔案起草的大梁。比如,已實施按日計罰多年的重慶起草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由廣東起草查封扣押辦法,浙江的企業環境資訊公開工作已經走在全國前列,由他們起草環境資訊公開辦法最合適。

加大懲處力度,同時積極鼓勵企業自我修正

新環保法之所以被稱為“史上最嚴”,關鍵在於擴充了對環境違法的處罰手段,加大了力度。在4個配套辦法制定的過程中,適用情形的細化和實施程式的設計都貫徹“加大懲處力度”的思路,即讓排汙者一天都不能違法排汙,一旦違法,就讓其付出難以承擔的代價。對於一些惡劣的違法排汙行為,按日計罰等經濟處罰與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行為罰和行政拘留等人身處罰可以並用。

參與起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胡靜介紹,按日計罰的制度設計中,責令排汙者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汙染物的行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給排汙者留有限期內“合法的”違法排汙的空間。按日計罰不受次數限制,只要違法排汙不停,行政處罰就不止。

鄭則文表示,懲處力度不僅因按日連續計算而大倍數劇增,而且違法行為可致多項法律措施可能同時適用。比如某企業因嚴重違法而被查封或扣押,進而因拒不改正又被限產或停產整治,老闆也會被行政拘留。

另一方面,企業的正當權益也在辦法制定的考量之內。考慮到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懲處措施關係到排汙者的重大利益,4個配套辦法在環保部門實施的內部程式設計上,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如規定,環保部門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前,應告知排汙者有關事實、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竺效表示,辦法制定過程中,都充分考慮到鼓勵企業積極自我修正的原則,一個企業若被停產,在整頓後可自行申報解除制裁。

環境資訊公開保障公眾參與,法律配套其他工作緊鑼密鼓

“我家附近的企業排放是否達標”“被處罰的企業啥時候能整改完成”,這些問題在《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實施後,都將能找到答案。

近年來,企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竺效表示,由於原先法律制度不健全,對不如實公開排汙資訊的重點排汙單位缺乏相應的法律手段,同時,對部分企事業單位公開環境資訊不真實,尤其是排汙資料不準確等問題,缺乏有效監督機制。

新環保法增設了“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專章,4個配套辦法秉承立法原意,環境資訊公開的通則貫穿始終。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3個辦法均明確要求環保部門向社會公開按日計罰的責令改正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查封扣押決定、查封扣押延期情況和解除查封扣押決定等相關資訊,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限制生產延期情況和解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日期等相關資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還要求排汙者將整改方案及整改資訊向社會公開。這些規定和要求有利於公眾參與監督,從而形成一套“政府監管、企業自律、公眾監督”的管理模式,放大環境執法的效應。

同時,《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本身就是規範企業資訊公開的規章,環保部門對企業資訊公開進行指導和監督,充分發揮公眾對排汙行為的監督作用。

  18個環保政策大動作

1、實現中央環保督察全覆蓋,適時組織開展督察“回頭看”。

2、繼續加強環境立法,推進水汙染防治法、土壤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修訂工作。

3、推進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評估,支援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4、加快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積極指導京津冀和長江經濟帶14個省市完成此前劃定任務。

5、持續推進大氣汙染治理,完善大氣環境管理制度,部署推進O3汙染防治。

6、加大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改造、散煤和小散亂汙企業群治理、中小鍋爐淘汰、揮發性有機物減排等工作力度。

7、深化機動車環境管理。

8、加強重汙染天預測預報和預警會商,繼續強化重汙染天氣應對。

9、深入推進水汙染治理,以貫徹落實《水十條》為主線,督促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10、配合住建部門加大黑臭水體整治力度;推進飲用水水源規範化建設。

11、指導各地開展2.8萬多個建制村的環境綜合整治。

12、各地工業集聚區要在2017年底前按規定建成汙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線上監控裝置。

13、全面實施《土十條》,全面啟動土壤汙染狀況詳查,開展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加快土壤汙染防治法立法。

14、繼續推動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和土壤汙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

15、穩步推進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16、加快排汙許可制實施步伐,儘快形成以排汙許可為核心、精簡高效的固定源環境管理制度體系。

17、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加強改革試點的協調指導、跟蹤評估和督促檢查。

18、制定相關鑑定評估技術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