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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解除勞動協議書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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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協議書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簽訂協議書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擬起協議書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解除勞動協議書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熱門】解除勞動協議書三篇

解除勞動協議書 篇1

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 年 月 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於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 年 月 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願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簽字或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

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的注意事項: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有兩個地方需要注意的:

一是單位規章制度程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是此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應理解成是企業單方的權利,即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只要公司把自己應該做相關手續做足了,員工是否回來辦理離職並不影響合同的解除。

解除勞動協議書 篇2

(範 本)

徐州X X X X X X X X X X檔案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本單位與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個人社保程式碼 )簽訂的勞動合同(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規定,於年 月 日 解除。(如選擇第三十六條,須註明是誰先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本單位與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個人社保程式碼 )簽訂的勞動合同(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規定,於年 月 日 解除。(如選擇第三十六條,須註明是誰先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

單位經辦人用人單位(公 章)

年 月 日

說明:

1、《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須同時註明是誰先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3、本證明書由用人單位列印,手寫或塗改無效。此證明書作為用人單位辦理退工登記、失業保險備案等業務時規範性文書,由經辦機構留存,用人單位同時留存。

4、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所選擇條款,必須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條款,否則此證明書無效。

5、此證明書可以同時為多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出具。

6、附:《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規定。

附:《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解除勞動協議書 篇3

甲方(用人單位):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通訊地址: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甲乙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如下約定:

一、甲乙雙方於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乙方按照甲方離職規定及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三、需要結算的事項如下:

1、工資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社保、公積金交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3、甲方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元。

四、甲方根據勞動法等相關規定及甲方制度規定,為乙方辦理相關手續,並出具相應離職證明。

五、本協議系解決雙方勞動爭議所有安排,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