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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食品安全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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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食品消費安全,杜絕假冒偽劣和有毒有害食品送入流通領域、努力營造健康、安全、有序、誠信的消費環境,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 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並作如下承諾:

社群食品安全承諾書

1、不銷售假冒偽劣、有毒有害、不合格、腐爛變質、不符合衛生標準以及“三無”食品,不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2、不銷售未經檢驗、檢測、檢疫或經檢驗、檢測、檢疫不合格的食品以及未取得國家食品生產許可證,無qs標誌的食品。

3、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期的規定,自覺接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自覺接受社會和消費者的監督、做到誠實守信,依法經營,守法經營。

4、建立並執行商品質量驗收、購銷臺帳和索證索票制度嚴把商品進貨質量關口,堅決不從非法渠道購入商品。

5、接到食品安全預警,對問題食品迅速組織下架退市,按監管部門要求主動配合處理。

6、每年對食品從業人員組織參加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常識,強化守法誠信經營意識,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7、每年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防止次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8、經營中發現問題商品,做到不藏匿、不銷售,及時清查上繳,並主動向當地管理部門報告。

9、建立並執行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待銷食品、厙存食品的質量狀況,不銷售過期、變質等不合格的食品,及時清理過期、變質食品。

10、建立並執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發現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銷售,並採取銷燬等措己以處理。對已經售出的嚴格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在營業場所內公示,並在新聞媒體予以公告,負責將食品召回、銷燬。

11、若違反以上承諾,將依法主動接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處理。

承諾人 (簽名蓋章): 日期:

食品安全承諾書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確保食品生產和流通安全,本經營者鄭重承諾:

一、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誠信經營,保證所生產經營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不採購使用非定點屠宰單位供應、未經檢疫合格的豬肉,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製品。不採購使用無合法來源的米、面、食用油和醬油等調味品。不採購使用非食用鹽或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不採購使用無衛生許可證的食品新增劑,不超範圍、不超劑量濫用食品新增劑。不採購使用腐爛、變質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以及河豚魚、野磨菇等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動植物。不採購使用無合法證照的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及食品用產品。不採購使用無食品名稱、生產單位、生產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以及包裝不完整或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不僱用無健康合格證明人員從事接觸食品的工作,不使用未經有效消毒的餐用具。不經營《食品衛生法》禁止生產經營的其它食品。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營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距離;

(二)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

(三)經營場所保持內部環境整潔;

三、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裝置或者設施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裝置及設施空間佈局和操作流程設計符合規定,合理佈局;

(二)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裝置安全、無害、保持清潔,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起運輸;

(三)備有數量足夠、安全無害的工具、容器,標誌明顯,防止直接入口食品與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裝置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四、生產加工過程控制要求

(一)使用的原輔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的要求;不得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汙穢不潔的、回收的、受汙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輔料生產食品;應採取措施確保採購的原輔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應使用獲證產品。

(二)原輔料貯存時,應根據貯存要求採取措施確保原輔料的質量安全。盛裝容器應保持清潔。應採用先進先出原則對庫存合理週轉。

(三)原輔料在使用前,應經過檢查,確保原料乾淨衛生,適合加工要求。

(四)食品新增劑的使用應符合gb2760及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五)食品生產用水應符合gb5749的要求;與食品接觸的冰或水蒸氣等應採用生活飲用水製成。

(六)應採取有效措施使原輔料、半成品與成品有效分離,並確保與食品接觸的裝置、工具等表面清潔,防止交叉汙染。

(七)食品新增劑的稱量應使用天平或稱等稱量工具。

(八)應按照確定的生產工藝程式進行食品生產,應採取有效控制食品熱處理時間和溫度的措施。

五、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保持個人衛生,銷售食品時洗淨雙手,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一)應取得健康體檢證明後方可上崗,並每年體檢一次。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面板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應保持個人整潔,不留長指甲、不塗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飾物,在加工場所內應禁止吸菸和吐痰。

(三)在食品加工操作時應穿戴潔淨的工作衣、帽,頭髮應置於帽內,進入生產區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應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輔料間的交叉汙染。

(四)負責人和主要生產人員應學習和熟悉食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知識,應通過食品質量安全相關培訓,提高其對產品和質量安全的認識,明確其責任。

六、建立食品進貨查檢記錄制度。採購食品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儲存期限不少於二年。創造條件儘快使用電子臺帳。

七、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對於自檢或行政部門公佈的不合格食品,立即採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作好相關的記錄和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協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廣告的內容真實合法、不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十、經營預包裝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有中文標籤和中文說明,載明食品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十一、經營散裝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貯存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址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二)銷售散裝食品,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十二、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和滲出性面板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二)小包裝食品要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容器;

(三)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四)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

(五)使用對人體安全、無害的洗滌劑。

十三、經營食品批發業務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可追溯的銷售憑證,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

(二)努力創造條件設立食品檢測室,配備專門的檢測裝置和專職的檢測人員,適時開展食品檢測工作,並將檢測結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四、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承諾賠償消費者和商場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五、以上承諾如有違反,自願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商場給予的處罰。

食品安全承諾書

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嚴把食品質量安全關,本經營者莊嚴承諾: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對社會和公眾負責,誠信經營,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

二、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並懸照亮證經營。

三、不斷完善場所、設施、人員、制度等經營條件,保持符合食品流通許可的要求。

四、配備專(兼)職人員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和專業技術工作。食品經營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從事經營活動。

五、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確保食品來源合法、質量安全。查驗記錄或載有相關資訊票據的儲存期限不少於二年。

六、嚴禁經營《食品安全法》禁止經營的十一類食品。不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七、保證食品廣告的內容真實,不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容,不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八、建立並執行定期查驗及退市制度,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通知相關生產者和消費者,做好記錄,並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九、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認真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質量安全投訴,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接受和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自覺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承諾人: 承諾時間: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承諾書

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讓消費者吃上放心食品,進一步規範食品市場競爭秩序,加強行業自律,營造一個同心協力、齊抓共管的環境,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食品市場體系,促進食品市場的繁榮與發展,我企業向老廠鄉人民政府承諾: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言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新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和規章,認真履行企業是食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依法承擔相應的新產品質量責任,主動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和社會的監督。

二、嚴格執行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確保新產品質量,生產加工的食品銷售範圍不超過本行政區域。

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生產,對原輔料、食品新增劑進貨嚴格把關,嚴格執行新產品出廠檢驗制度,保證新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新產品標準、衛生規範的要求,決不讓不合格新產品出廠銷售。

四、加強行業自律,自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不用非食品原料、發黴變質原料、過期食品、病死畜禽生產加工食品,不濫用色素、防腐劑等食品新增劑,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包裝材料,在生產、加工、儲運、銷售等各環節保證食品質量安全。

五、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高度重視消費者的意見,積極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和建議,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要求,主動召回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食品,樹立誠實信用的企業形象。

承諾單位(蓋章) 鄉(鎮)蓋章

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本承諾書一式叄份,承諾單位一份,當地鄉(鎮)人民政府一份,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一份。

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維護食品流通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本經營戶鄭重承諾:

一、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誠信經營,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採購食品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嚴格執行“一票通”臺賬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儲存期限不少於二年。

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對於自檢或行政部門公佈的不合格食品,立即採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並協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六、如有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承諾賠償消費者損失,並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七、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後,將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眼處。

八、以上承諾如有違反,自願接受工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的處罰。

承諾單位(蓋章):

承 諾 人(簽名):

注:此承諾書由工商所監督張貼在食品經營店醒目處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