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書信函>

關於複核的申請書

書信函 閱讀(3.25W)

篇一:復 核 申 請 書

關於複核的申請書

復 核 申 請 書

申請人,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複核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 公交認字(20**)第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責任認定。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的(20**)第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起事故的經過為:“20**年8月6日9時50分許, 駕駛 號重型半掛車牽引車牽引 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從龍山往海口方向行駛到事故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同車道由當事人 駕駛後載 的電動三輪車時,牽引車的右後輪刮碰電動車的左手把,導致俞、段二人及電動車倒地,其中俞 當場死亡,段受傷,發生交通事故。”,繼而認定:申請人駕駛機動車在經過人行橫道路段超越同車道前車,未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情況下實施超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交通》第43條第1款第4項之規定,屬於過錯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導致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俞雖有交通違法行為,但其行為與本起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不負本起事故責任,段未有交通違法行為,不負事故責任。

申請人認為,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1、事故發生時的路段並非人行橫道路段。

事故發生時雙方車輛早已越過人行橫道,事故的地點離人行橫道足有20米以上。從本複核申請所附的照片上顯示,在事故地點事故車輛的後方根本看不見人行道。

2、事故發生時,申請人的車輛不處在超車狀態。

根據事故認定書,發生刮碰的部位是申請人牽引車的右後輪,可見發生事故時,不存在超車情況。

3、沒有證據表明發生事故時,電動車行駛在機動車道內。

從事發路段的監控錄影上無法顯示發生事故時,電動車行駛在機動車道內。

4、當事人俞、段違反法律規定,違法載人和搭乘,應相應承擔本次事故 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據此規定,俞載乘段是違法的。如果俞、段遵守了該規定,段就不會受傷,他們對此應承擔此事故相應責任。

5、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申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交通》第43條第一款第4項之規定,但本起事故發生時並非在人行橫道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當時正超車,因此不能適用該規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違反客觀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錯誤認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事實與法律,依法撤銷 公交認字(20**)第 號《道路交通 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責任認定。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年月日

篇二:複核申請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

申請人:賈茗苟,男,漢族,1987年8月1出生,住河北省石

家莊市趙縣謝莊鄉常信二村育才巷26號。電話132******** 被申請人:馬自揚,男,漢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卅鋪鎮紅旗村紅旗組。電話:134********

申請人於20**年8月29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椒江大隊於20**年8月29日作出的椒公交認字[20**]第0014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提出複核申請。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椒公交認字[2011]第0014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認定責任不公。

二、請求依法重新認定被申請人馬自揚承擔事故全部過錯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過錯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年8月1日20時50分左右,被申請人馬自揚駕駛浙JT1337號轎車沿雲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距雲西路與巖嶼路交叉口紅綠燈左轉彎7—8米時,逆向駛入對向車道,與路口自北向東轉彎過來由申請人駕駛的、正在自己道路正常行駛的椒江H27365號燃油助力車發生碰撞,造成申請人及後座乘坐人李沙沙倆人受傷,二車不同程度損傷的交通事故。

一、椒公交認字[20**]第0014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

椒公交認字[20**]第00145號交通事故認定認定的事實是“馬自揚駕駛浙JT1337號轎車在椒江雲西路由東向西行駛,20時50分左右,駛到雲西路與巖嶼路交叉口紅綠燈左轉彎時,提前駛入對向車道”。這樣的認定與事實不符。

是逆向行駛而不是提前駛入對向車道

一般認為,提前只是快要輪到而尚未輪到之時為提前,是個極短的時間,而且所在通行線路是正確的。而此處的訊號燈卻是先東西二側的左轉綠燈亮→南側的全部綠燈亮→北側的全部綠燈全亮→東西二側直行綠燈亮→再東西二側左轉綠燈亮,而申請人經過時被申請人還得等南側訊號燈亮→東西側(被申請人在東側)直行訊號燈亮→東西側左轉訊號燈亮,最後才能通行。故此,被申請人的行為遠沒有“提前”那麼簡單,而是搶了好幾只紅燈,並且在根本沒有路權的情況下強行駛入對向車道,逆向上行。更為嚴重的被申請人不是在路口搶道,而是在路口與中間隔離帶的中間位臵(離路口約7-8米之處)突然駛入對向車道,應屬逆向行駛。

椒公交認字[20**]第00145號交通事故認定認定的事實不清,作出的認定缺乏正確事實基礎,其作出的認定責任就不會公正。申請人當然對椒公交認字[20**]第00145號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產生疑問。因為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就沒有責任,原因是申請人在交叉路口遵守交通訊號規定,按訊號燈提示,在道路上正常行駛並無不妥,而被申請人目無交通法令,臵眾多的生命與財產安全於不顧,逆向行駛,才是造成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適用的法律不當。

第一,椒公交認字[2011]第00145號交通事故認定認定被申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通過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路的路口按所需先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適用法律不當,存在言輕蔽重不公行為。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是逆向行駛行為,而不是在劃有導向車道路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因為逆向行駛根本就不可能為其“劃有導向車道路的路口”供其“按所需行進方向駛”。他不僅違反了該《條例》第38條第

(三)款紅燈亮禁止車輛通行之規定,且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第二,椒公交認字[20**]第0014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規定。本人認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是對機動車駕駛員原則要求,它涵蓋了第十九條第一款的內容,違反這二個條款須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但並不一定導致事故的發生。

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之規定,也即根據引起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綜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其關鍵因素是被申請人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在根本沒有路權的情況下通行,死必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對一個完全按照交通訊號規定正常行駛的人來說是無法避免的,如要強加給他,無疑是天大的冤枉。猶同一輛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的車輛必然發生交通事故是同樣道理。申請人雖有無證駕駛的行為存在(責任書說經檢驗才知是機動車),但此行為未必必然導致事故發生,即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更何況申請人自己(連交警也要經檢驗後才知是機動車)也不知道是機動車輛(商家給他說不用駕照的),可見申請人主觀上沒有違法故意,其違法行為極其輕微(現實生活中交警對F駕照幾乎不查驗)。

椒公交認字[20**]第0014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和法律規定,作出的認定責任顯失公平正義,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椒公交認字[20**]第0014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認定的責任不公。申請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五十一條規定,請求台州市公安交警支隊依法撤銷椒公交認字[20**]第0014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重新認定被申請人馬自楊承擔事故全部過錯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過錯責任。

此致

台州市公安交警支隊

20**-9-1 申請人:賈茗茗

篇三:複核申請書

汕頭市交警支隊政工科:

20**年9月6日,我家屬陳敬樣,男15歲,乘坐粵DJ0205麵包車,沿華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黃河路口,被一輛衝紅燈胡業生駕駛的粵DG3135的小車車頭撞向王繼東駕駛的粵DJ0205麵包車左側前門,造成我家屬陳敬樣腿部嚴重受傷,汽車損壞。事故發生後我方馬上報警龍湖大隊查辦,後陳敬樣送汕大附二醫院搶救治療。發生是9月6號至今達一個月出,因龍湖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對該事故拖延、超期不對事故採取認真調查、取證導至事故無法給我們定出責任,在我方強烈要求下,才於10月9日發給我方事故證明書。

由於對方闖紅燈的違法行為導至我家屬受傷入院,我們一個外地打工者到處東拼西借湊的兩萬多元醫治,現無錢看病生活非常困難。因為是龍湖大隊事故中隊的不作為行為。我方要求交警支隊給我們對該宗事故進行復核申請,還我們受傷家屬一個公道,如不受理我方將向上級機關繼續追究龍湖事故中隊的行政不作為行為。望支隊領導給於我們幫助解決。

宋東輝

20**-10-12

篇四:複核申請書

申請人:王韶,男,漢族,住廣東省翁源縣官渡鎮下陂村湖洋圍20號,身份證號:44022***********

被申請人:翁源縣交警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翁公交認字[2015]第00369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申請人對本次事故不承擔責任或者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年11月2日18時09分許,王喜養駕駛粵FJJ582號牌摩托車搭乘鍾香花,途經翁源縣龍仙鎮三華村塗志偉美術館路段時,碰撞在林友青駕駛因車輛故障停放在路邊的無號牌拖拉機車尾裝載的樹木上,致王喜養和鍾香花連人帶車飛身躍過拖拉機車頭跌落於道路中間,當時失去行為能力,受傷嚴重程度未明。事故發生後,林友青在離王喜養受傷處大概十米外的公路中間放至四五根樹木,當時天色昏暗,正是這幾根樹木,導致二次意外的發生。大約15分鐘後,王韶駕駛粵AU381Z號牌小轎車從龍仙往官渡方向正常行駛,當發現路邊停放的拖拉機時,急打方向盤以避免撞上,卻被路中間堆放的樹木導致車輛失控,可能與當時已經受傷失去行為能力的王喜養髮生接觸。

一、 認定書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之規定認定申請人應負事故責任是錯誤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該規定是倡導性規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等法律均無違反了該倡導性規範應負的法律責任或處罰條款。該規範只能對條款有爭議時作為解釋的參照依據,不能作為處罰或判定責任的依據。如果該條款能作為處罰或判定責任的依據,則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百分之百地均負有責任,除非機動車靜止不動,被動地被撞擊。

2、本事故中申請人車輛效能正常、車循規蹈矩行駛在道路上,林友青的拖拉機未有任何燈光訊號裝置,車箱左右兩側及後部未有車身反游標識,更沒有設定任何警示標誌地停在機動道一側,當時天色已晚,能見度較低,當申請人在視線範圍內發現其車輛違規停放時,正常反應是急打方向盤以避讓,未料到前方道路中間堆放的幾根樹木讓車子失控,可能無可避免的與早已受傷躺在路中間的王喜養有所接觸,但申請人一系列操作均是一般駕駛員遇到突發情況的正常反應,無任何違反車輛操作規範的行為,故認定書認為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之規定無事實依據,更不應以此為依據認定申請人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二、林友青的嚴重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導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其應為此次事故負上主要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 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定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林友青無證駕駛無牌不合格拖拉機在道路上發生故障,不但把車停在機動車道一旁,並且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設定警告標誌,造成王喜養第一次意外事故受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在第一次事故發生後,林友青亦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設定警告標誌,而只是在離傷者大約十米遠處放置幾根樹木,也許他的本意是想提醒後面的車,但他卻忽略了當時天色昏暗,那些樹木並未如願阻止事故發生,相反正是由於他的疏忽大意,導致了二次事故的發生。由此可見,林友青的一系列違法行為,才是導致兩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他應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三、王喜養無證駕駛應該為該次事故負次要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王喜養明知自己沒有駕駛證仍然搭載他人行駛於道路上,發生事故時,王喜養和鍾香花連人帶車都飛過拖拉機車頭跌落於道路中間,可以推測其當時車速應是十分快的。王喜養明知違反交通規則極有可能會發生交通事故,仍然任意為之,放任悲劇後果的發生,他應該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負上責任。

四、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王喜養現時的傷勢與申請人的駕駛行為有因果關係。

在第一次事故發生時,王喜養從摩托車撞向拖拉機後飛身跌落道路中間,其當時已經受傷並失去行為能力,那麼,王喜養現時的傷勢,極有可能是在第一次事故已經造成。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並無相關證據證明王喜養的傷勢是由於申請人的駕駛行為造成,所以由此認定申請人負主要責任是不成立的。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在道路上遵章行駛,無任何違反交通規則、交通標示之行為,亦無任何證據顯示申請人的哪一個操作行為屬不安全、不文明行為,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應屬無過錯,事故屬林友青和王喜養嚴重違反交通規則導致。本次事故無證據證實申請人存在違章行為,申請人對事故發生應當無責任。

即使申請人違反操作規範不安全文明駕駛存在,其違反交通規則的嚴重性亦遠不能比林友青和王喜養忽視安全無證擅自駕駛進入城市道路且違反交通規則的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本案情節輕重明顯懸殊,認定書認定主次責任明顯不公,請求貴支隊秉公辦事,重新進行事故責任認定,以教育公民遵守交通規則,保障交通安全。

此致

韶關市公安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年11月24日

篇五:複查申請書

齊分局信訪辦:

申請人:高憲金 男 漢族 1971年8月20日生 職工

公民身份證號:230226**********

現住址: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泰康慶齊路大山街7-193號 聯絡方式:182*******

被申請人:黑龍江大山種羊場

申請複查事項

一、 撤銷大山種羊場信訪復字[20**]1號關於對高憲金信訪土地承包侵權問題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

二、 還我土地承包權,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來籤合同。

三、 還我馬德海所欠下的錢款。

四、 還給我馬德海改合同後所產生的效益和糧食直補款。

申請複查理由

我是大山種羊場的工人,叫高憲金,由於騎摩托車摔傷,至使大腦失控,最終造成癲癇病,20**年我和妻子去義烏治病並打工,在20**年我倆離婚,離婚後我又去義烏治病,在20**年9月份回來後才知道我的土地全部歸馬德海(前妻弟弟)所有,並把合同變在馬德海名下,我多次找馬德海要回失地,他不同意,我只好上訪,要求場領導給與解決。理由是,在我治病期間,由中間人馬金山協商(約定)好,病好後,土地仍歸還給我,當時約定地永久是我的。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合同改在馬德海的名下,並把欠款掛在我名下。我對此事不服,所以,根據國家黑墾局、農墾局檔案和生產隊領導、百姓、大山財務賬為證,地塊是大山六隊,豬舍門前一塊,豬舍西一塊,三角坑一塊,其中水田52.4畝,旱田29.9畝,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糧田)。現在大山種羊場對我上訪做出了“答覆”,既大山種羊場信訪復字[20**]1號檔案《關於對高憲金信訪土地承包權問題的答覆》處理意見。對此答覆我不服,現提出複查申請。理由是:

1、在我與大山種羊場簽訂合同時沒有當年交承包費的字樣,更沒有不交地承包費收回承包土地經營權這一款項的說明。

2、大山種羊場從沒有書面或口頭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費。(有李傑隊長證言)

3、20**號農墾檔案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費,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項規定,但不適用於我,因為檔案是20**年下發,大山種羊場是20**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經營權,所以檔案不適用於我。

4、大山種羊場不僅是我一家掛賬,85%的承包經營者都掛賬(欠賬),有的農戶欠十幾萬元,場方也沒有收回土地承包權,單收我的承包經營權,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的,應把“答覆”撤消。 5、1998年發洪水不應掛賬,1999年由於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蕪,無法耕種,所以不應該掛賬。兩年不合理掛賬款總計:11956.35元。

6、按規定,就算收回土地經營權,再發包也應該在同等條件下,我優先,而大山種羊場沒有這樣做。

7、大山種羊場收回土地經營權,影響了我的生產、生活,使我至今不能正常生活。造成了我家庭貧困,有病不能治,孩子無法上學和生活。這一切都應該由場方承擔侵權責任。

8、按照國家對自然人之規定,人人有飯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應剝奪我勞動、工作的權利,必須給我土地,或給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為止。

綜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請複查理由執行。

申請複查人:

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