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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書的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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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

合夥協議書的寫法

合夥人:

第一條 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企業名稱:

第五條 合夥人共出資 萬元 ,其中( )。

第六條 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專案,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冊後,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於前置許可專案,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專案,本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八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九條 合夥目的:

第十條 經營範圍: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准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專案,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專案,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範圍中,還應將有關專案在經營範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十一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夥人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權屬證明 繳付出資期限 佔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二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委託合夥人 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並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2、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四條 入夥、退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 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④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夥企業無法存續、合夥協議終止,合夥人的合夥關係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 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 清繳所欠稅款;

④ 清理債權、債務;

⑤ 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⑥ 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夥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夥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

合夥協議書的寫法 [篇2]

一. 合作協議書雙方

甲方:廣東工業大學輕化學院團委實踐部

乙方(贊助商):廣州大學城舞動奇蹟舞蹈培訓中心

二. 合作協議書內容

合作協議書當事人雙方本著誠實守信。意思表達真實一致簽定合作協議書,對於合作協議書內容願意自覺履行,互相遵守。合作協議書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如下: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 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獲得乙方贊助宣傳物資(5000份傳單,1條橫幅,2張海報)和獎品(20張會員卡)。

(2)、對於合作協議書以外乙方未提及的事項,甲方有拒絕履行的權利;

(3)、對於乙方提出的合作事項中,有違法犯罪或是違反學校相關規定的,甲方有拒絕履行的權利;

(4)、乙方違約,甲方有獲得乙方相應賠償的權利。

2. 甲方的義務

(1)、對於合作協議書中答應乙方的事項,甲方有自覺履行的義務;

(2)、甲方有為乙方保守相關商業、營業祕密的義務;

(3)、甲方應就答應乙方的事項進行真實的履行,並提供相應證據,如照片取證等合理可行的方法。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的權利

在提供給予甲方約定的贊助費用後,乙方享有以下的權利:

(1)、乙方有要求甲方按照合作協議書中甲方答應乙方的合作事項自覺真實履行的權利; (2)、乙方有監督甲方是否自覺真實履行合作協議書中規定事項的權利,具體應雙方協商;如果甲方無故不履行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一定的違約費或是其他相應補償方案(待雙方協商)。

(3)、對於合作協議書以外甲方未提及的事項,乙方有拒絕履行的權利;

(4)、對於甲方提出的合作事項中,有違法犯罪的,乙方有拒絕履行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書目的,乙方有提供給甲方贊助宣傳物資(5000份傳單,1條橫幅,2張海報)和獎品(20張會員卡)的權利;

(2)乙方有為甲方保守相關活動機密及配合甲方舉辦活動的義務。

(三)、雙方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義務主體協議事項內容:

甲方

1. 甲方為乙方提供宣傳,派發傳單,貼上海報,懸掛橫幅等。

2. 甲方為乙方在2012年11月的女生節系列活動之尋找遺失的玻璃鞋(小型定向越野),

在頒獎環節優先宣讀乙方,並鳴謝乙方,(應盡力維護乙方權益,提供一些切實可行的宣傳方案,並乙方的許可支援)。

3. 甲方如無法按照協議書履行合同,甲方應進行相應的賠償或補償。

乙 方

(1) 提供給甲方贊助贊助宣傳物料(5000份傳單,1條橫幅,2張海報)和獎品(20張

會員卡)的義務,用於女生節活動開展。

三、合作協議書生效方式

本合作協議書一式兩份,在雙方確認合作協議書第二項第(一)、(二)款雙方權利、義務及第(三)款內容並且意思表達真實一致後,在合作協議書第四項處簽字或簽章,此時即視為合作協議書生效。雙方應就生效後的合作協議書自覺真實的履行。

四、合作協議書當事人簽章

甲方:廣東工業大學輕化學院團委實踐部 乙方:廣州大學城舞動奇蹟舞蹈培訓中心 甲方代表人簽字: 乙方代表人簽字:

日期:

合夥協議書的寫法 [篇3]

第一章 總則

茲有甲、乙、丙三方合夥經營包裝廠專案,為明確各方權利與義務,規範經營行為,更好的維護合夥各方利益,經三方共同協商,特訂立本合夥經營協議。

本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自覺遵守本協議所協定之條款,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第二章

住所(址): ,

身份證號碼: ;

丙、 。

住所(址): ,

身份證號碼: ;

以上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普通合夥企業 合夥協議 樣本

本協議文書為參考格式,請根據實際情況製作,引發的相關糾紛由企業承擔責任。

第四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甲方以貨幣出資%。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本協議簽訂後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繳足。

2、乙方以貨幣出資%。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本協議簽訂後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繳足。

3、丙方以貨幣出資%。

部事務享有同等的審議和監督權利。

2、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本人所執行事務範疇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3、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4、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5、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7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1、本協議所約定的合夥期限內,

(一)、除非合夥人喪失

(二)、合夥人

(二)、未經合夥人同意自行退夥的,

③退夥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1、合夥人出現以下行為,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如期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個人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損害企業或合夥人利益的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條

第九章 合夥財產份額轉讓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第三十一條

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銷登記。

第十二章

第三十三條

第十三章

第三十四條 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或蓋章):(注: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