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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辭職注意事項

生活經驗 閱讀(2.39W)

一、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絕對權

勞動者辭職注意事項

1、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可口頭通知。

應注意儲存好已經通知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據,可適當錄音或者提供人證。

2、試用期已過或沒有約定試用期的,提前三十日,並且只能以書面形式通知。應注意《辭職單》等應讓用人單位簽收,自己影印一份;如果用人單位不簽收,可通過快遞或掛號信形式發出,並且快遞或掛號信要體現辭職的相關資訊。

3、只需提前通知,無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

用人單位以公司訂單多、招不到人、合同期未滿等為由不同意、不批准勞動者辭職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辭職是勞動者擁有的絕對權利,而非相對權。勞動者依法定程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後,屆時要求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的,用人單位應配合辦理。

二、辭職理由要據實填寫

1、辭職理由決定——能否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在辭職理由上填寫的是“回老家”或者“個人原因”等,則需提前三日或者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才可解除。

2、辭職理由決定——能否獲得經濟補償或賠償

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第八十七條規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已經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但是如果辭職理由寫的是“回老家”或者“個人原因”等的,之後再向勞動仲裁委或法院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一般不會得到支援。

三、勞動者未按法律規定離職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提前三日或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