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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報表的變化和填報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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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對財產行為稅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的納稅申報表內容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修訂後的該5個稅種的納稅申報表共19張。本文分稅種解析新申報表的變化和填報注意事項,供納稅人蔘考。

新申報表的變化和填報注意事項

房產稅納稅申報表

1.《房產稅納稅申報表》為房產稅納稅申報表主表。本表包括3個附表:《房產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從價計徵房產稅稅源明細表》和《從租計徵房產稅稅源明細表》。其中,《房產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和《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彙總版)》(適用申報房產數量大於10個的納稅人)為本次新增。

《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在納稅人首次申報或變更申報時提交《從價計徵房產稅稅源明細表》和《從租計徵房產稅稅源明細表》後,由系統自動生成。如果有減免稅專案的,還會同時自動生成《房產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無需納稅人手工填寫,僅需簽章確認。後續申報,納稅人稅源明細無變更的,稅務機關提供免填單服務,根據納稅人識別號,系統根據當期有效的房產稅源明細資訊自動生成本表,納稅人簽章確認即可完成申報。

2.《從價計徵房產稅稅源明細表》和《從租計徵房產稅稅源明細表》均為《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及《房產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的明細附表。同一產權證有多幢(個)房產的或無產權證的房產,每幢(個)房產填寫一張表,納稅人不得將多幢房產合併成一條記錄填寫。

①從價計徵房產稅的納稅人首次進行納稅申報時,需要申報其全部房產的相關資訊,此後辦理納稅申報時,如果納稅人的房產及減免稅等相關資訊未發生變化的,可僅對上次申報資訊進行確認;發生變化的,僅就變化的內容進行填寫。

“房產原值”為必填欄次,應填寫房產的全部房產原值,包括分攤的應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與房產不可分割的裝置設施的原值、房產中已出租部分的原值以及房產中減免稅部分的原值。

②從租申報的納稅人每次申報時均需填報《從租計徵房產稅稅源明細表》。

房產有出租情形的,納稅人必須先填寫《從價計徵房產稅稅源明細表》,再填寫《從租計徵房產稅稅源明細表》有關資訊,且應與從價計徵房產稅明細申報資訊關聯並一致。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

1.《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主表。本表包括2個附表:《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明細表》。其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彙總版)》(申報土地數量大於10個的納稅人適用)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為本次新增。

2.強化了稅源明細表的資訊採集功能。稅源明細申報遵循“誰納稅誰申報”的.原則,只要存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就應當如實申報土地資訊,每一宗土地需填寫一張《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明細表》。

對首次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需要使用《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明細表》申報其全部土地的相關資訊。此後辦理納稅申報時,如果納稅人的土地及相關資訊未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提供免填單服務,根據納稅人識別號,系統自動列印本表,納稅人簽章確認即可完成申報;發生變化的,僅就變化的內容進行填寫。

納稅人在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時僅需填報《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明細表》,系統根據稅源明細表資訊自動計算生成《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

3.《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是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明細表》有關資料項由系統自動生成,無需納稅人手工填寫,僅需簽章確認。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如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情況,必須認真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明細表》的“經核准的困難減免起止時間(填寫經稅務機關核准的困難減免的起始月份和終止月份)”和“減免稅土地的面積”欄次,否則,《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不會生成減免稅額。

契稅納稅申報表

《契稅納稅申報表》由納稅人在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稅徵收機關申報納稅時填寫。對於個人間的二手房權屬轉移,納稅人可通過填報二手房交易綜合申報表進行契稅納稅申報,不需再填報契稅納稅申報表。

“成交價格”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折算成人民幣金額)填寫;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按所支付的差價繳納稅款,不支付差價則填“0”;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重新購置房屋或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以購房價格超過徵收補償部分的金額填寫。

對於同時享受稅額式(稅基式)減免稅及稅率式減免稅的,減免稅額為按稅率式減免計算的減免稅額。其中,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優惠稅率為1%;90平方米以上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優惠稅率=適用稅率÷2。

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印花稅納稅申報表的名稱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修改為《印花稅納稅申報(報告)表》,適用範圍有所擴大。

新表既適用於印花稅普通申報,又適用於採用“自行購花、自行貼上、自行劃銷”方式完成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完稅情況,這意味著納稅人即使按“三自納稅”方式履行了印花稅納稅義務,也要填報本表履行完稅情況報告義務。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本次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修訂比較大,在保留原3種申報表的基礎上,針對清算後尾盤銷售、採用核定徵收方式進行房地產開發清算、在建工程整體轉讓、轉讓舊房核定徵收等,增加了4種特殊情形專用表單。

1.從事房地產開發並轉讓(新建房及配套設施開發)的納稅人預繳土地增值稅時適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並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土地增值稅專案登記表》等有關資料。

2.從事房地產開發並轉讓(新建房及配套設施開發)的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如實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

稅款所屬期:起始日期是專案預徵開始的時間,截止日期是稅務機關規定(通知)申報期限的最後一日(應清算專案達到清算條件起90天的最後一日/可清算專案稅務機關通知書送達起90天的最後一日)。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欄次,填報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時所實際繳納的稅金數額。從本表的設定可以得知,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以單獨作為稅金扣除的只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3項稅費。

3.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土地增值稅時適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本次修訂對本表的適用範圍進行了補充,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將開發產品轉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達到主管稅務機關舊房界定標準後,又將該舊房對外出售的,也可適用本表。

4.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後銷售尾盤的適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四)》及附表《清算後尾盤銷售土地增值稅扣除專案明細表》,表中每欄金額應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型別房地產”等不同房產型別分別填寫。

從本表及附表的設定可以看出,對於納稅人清算後尾盤銷售的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仍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5.實行核定徵收的從事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的納稅人,在清算土地增值稅時適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五)》,同時應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核定文書,並按稅務機關出具的核定文書要求填寫表中各欄次。

6.整體轉讓在建工程的納稅人適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六)》,不論是從事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的還是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在整體轉讓在建工程時均填報本表,資料應填列至其他型別房地產型別中。

7.實行核定徵收的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土地增值稅時適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七)》,本表還適用於實行核定徵收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將開發產品轉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達到主管稅務機關舊房界定標準後,又將該舊房對外出售時填報。在報送本表的同時,還應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核定文書,並按稅務機關出具的核定文書要求填寫表中各欄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