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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投標範本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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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投標人要到指定的地點購買招標檔案,並準備投標檔案。在招標檔案中,通常包括招標須知,合同的一般條款、特殊條款、價格條款,技術規範以及附件等。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檔案時必須按照這些內容編寫投標檔案。

聯合體投標範本及注意事項

投標人應當認真研究、正確理解招標檔案的全部內容,並按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是指招標檔案中有關招標專案的價格、專案的計劃、技術規範、合同的主要條款等,投標檔案必須對這些條款作出響應。這就要求投標人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檔案規定填報,不得對招標檔案進行修改,不得遺漏或者回避招標檔案中提出的問題,更不能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投標檔案通常可分為以下3類:

商務檔案。這類檔案是用以證明投標人履行了合法手續及招標人瞭解投標人商業資信、合法性的檔案。一般包括投標保函、投標人的授權書及證明檔案、聯合體投標人提供的聯合協議、投標人所代表的公司的資信證明等;如有分包商,還應出具其資信檔案供招標人審查。

技術檔案。如果是建設專案,則包括全部施工組織設計內容,用以評價投標人的技術實力和經驗。技術複雜的專案對技術檔案的編寫內容及格式均有詳細要求,投標人應當認真按照規定填寫。

價格檔案。這是投標檔案的核心,全部價格檔案必須完全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格式編制,不允許有任何改動。如有漏填,則視為其已經包含在其他價格報價中。

聯合體投標範本及注意事項 [篇2]

一、聯合體的性質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過程中,幾個法人或組織可以組成聯合體進行投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聯合體投標均有規定,這些規定的內容都是一致的。關於聯合體的性質的問題也有不少文章給予論述。綜合這些論述有一點是大家普遍認同的,即我國現行招投標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聯合體型別是合夥型投標聯合體,屬於《民法通則》第52條規定的“合夥型聯營”。這種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專案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聯合體中標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時,聯合體的所有成員都要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如果聯合體中有一個成員沒有在合同上簽字蓋章或放棄退出,或者簽訂合同時聯合體的組成和投標時不一致,均視為聯合體違約,招標人有權拒絕授予聯合體合同並據此沒收聯合體的投標擔保,追究聯合體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42條規定:“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專案中投標。”按照上述規定,聯合體成員擁有獨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聯合體之後,其獨立法人的身份暫時失效。不能以獨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標工程中投標。同樣,在聯合體中標後,也不能以獨立法人身份處理工程事務。

二、聯合體投標協議

聯合體投標時聯合體各成員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檔案一起提交給招標人。如果聯合體投標時沒有向招標人提交共同投標協議,聯合體的投標將會被招標人拒絕。可見,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檔案。對於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的內容,相關法規中僅有很簡單的規定:1、聯合體投標協議要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2、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並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在《標準施工招標檔案》中提供了的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的格式內容。在這份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的格式中,有諸多事項並沒有涉及,因此這份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對聯合體各成員並不具有約束力。

聯合體是由多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成員的自願組成的,從上述的聯合體的法律性質和招投標法關於聯合體投標的規定可以知道,聯合體各成員間不是總包和分包的合同關係。但是,工程是由聯合體各成員共同協作完成的,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聯合體各成員間又必然存在權利,義務,利益,責任的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在聯合體各成員間進行合理均衡的分配和承擔,聯合體是不能維持長久的。這樣無論對招標人還是聯合體各成員都是一個巨大的風險。一旦這個風險被激發,直接的後果就是工程建設將被-迫停止。受損害最大的將是招標人。原因很簡單:雖然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中明確規定“聯合體各方應就中標專案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然而當這種“連帶責任”缺少相應的權利,義務,利益,責任的因素支援,就如同一縷青煙拴不住任何人,“連帶責任”也僅僅就是四個字的擺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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