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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填寫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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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填寫注意事項

格式合同填寫注意事項

一、我行格式合同根據業務種類分為綜合授信、貸款、票據、保理、房產買賣抵押貸款、保函、委託貸款、國際業務、擔保合同、貿易融資、離岸業務、同業和其他等十三類,共六十八種文字。

二、在使用合同時,應注意區分業務的不同種類,按業務種類使用對應的合同文字,並注意主合同和從合同的一致性,如主合同為額度合同,則相應的從合同為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或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最高額質押擔保合同;如主合同為單筆業務合同,則相應的從合同為保證擔保合同或抵押擔保合同、質押擔保合同。

在使用合同時,應注意區分額度業務與單筆業務,在額度項下發生單筆業務時應簽訂相應的單筆業務合同。

三、格式合同應按照“深發 + 機構縮寫 + 業務種類縮寫 + 字第 + 時間(年、月、日)+ 同種合同流水號(三位數)”進行編號。例如2008年1月22日與A客戶簽訂一份貸款合同,則該貸款合同編號應為“深發渝貸字第20080122001號”,之後,在同一天與B客戶簽訂一份貸款合同,則該合同編號為“深發渝貸字第20080122002號”。同一授信有多個擔保的,擔保合同應按在流水號之後加序號編號。例如編號為“深發渝貸字第20080122001號”的貸款合同,同時有兩個保證人的,保證擔保合同的編號依次為“深發渝保字第20080122001-1號”、“深發渝保字第20080122001-2號”。

為了表明額度合同與單筆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的對應性,並便於我行內部管理,必須正確填寫合同編號。額度項下的每一單筆業務合同中必須註明額度合同號,從合同中必須註明主合同號。

四、格式合同內容(包括空白條款,即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的填寫應規範、完整,並與本項業務的終審意見一致。

對於終審意見中為控制風險而設定的限制性條件,若該條件涉及我行的權利及/或客戶的義務,應在空白條款處予以明確約定。對確無內容可填的空白格,則須用斜線劃掉。。

五、填寫利率條款時,注意按照我行有關業務管理制度、辦法的規定進行選擇。

六、格式合同填寫出現錯誤時,原則上應重新簽訂合同,特殊情況下需在原合同上修改時,須將錯誤之處用一橫線劃掉,在旁邊註明正確的內容,然後再由各方當事人在修改處蓋章(當事人為個人時則簽字)。

七、格式合同的簽訂須由合同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當事人本人(合同當事人為自然人時)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名。特殊情況下,需要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章代替簽字(包括我行需要以負責人簽章代替簽字)時,務必稽核其簽章的真實性。

格式合同應加蓋騎縫章(單頁合同除外)。

綜合授信類合同的選擇與使用

八、合同選擇

敘做對公、零售綜合授信額度業務時,應簽訂《綜合授信額度合同》,並根據不同的擔保方式簽訂相應的《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最高額質押擔保合同》。額度項下單筆業務根據具體授信業務種類簽訂相應的業務合同。

九、額度期限

綜合授信額度項下具體業務的期限是否可以跨越額度期限,即額度項下每一單筆業務的到期日是否必須是在額度期限內(透支貸款額度、商業承兌匯票貼現額度亦同),以具體業務合同的約定為準。

額度生效後半年內(含)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的,允許跨越額度到期期限使用,但單筆貸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原額度期限。

額度生效半年後,以流動資金貸款方式使用時,不允許跨越額度到期期限,如確需跨越額度到期期限的,須逐筆上報總行審批。

以銀承方式出賬的,到期期限最長可以跨越額度到期日三個月。

十、授信方式

《綜合授信額度合同》對綜合授信方式只作了一般性列舉,如果合同雙方需要對具體授信方式作出界定,可以在空白條款中約定。

十一、綜合授信額度項下全部或部分額度以轉授信方式敘做時,應在《綜合授信額度合同》第六條中填寫被轉授信人的名稱、轉授信金額。若在簽訂《綜合授信額度合同》時被轉授信人和轉授信金額尚未確定,則須在該條第4款中寫明被轉授信人的範圍,將該條第1、2、3款以斜線劃去。該情況下,在綜合授信額度相應的擔保合同空白條款中對轉授信部分也應予以明確。

單筆業務合同的選擇與使用

十二、合同選擇

額度項下單筆業務根據具體授信業務種類簽訂相應的業務合同。

貸款類合同:《貸款合同》;

票據類合同:《匯票承兌合同》、《承兌匯票貼現合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額度合同》;合同中清單不夠填寫的,可另行印製作為附件附於合同後,但應注意加蓋騎縫章

保理類合同:《國內保理業務合同》、《應收帳款轉讓申請核准書》、《應收帳款轉讓

通知確認書》、《應收賬款池融資合同》;

保函類合同:《開立保函合同》、《投標保函》、《預付款保函》、《履約保函》、《債務保函》;

委託貸款類合同:《委託貸款委託合同》、《委託貸款合同》;

國際業務類合同:《信用證開證總合同》、《進口押匯總合同》、《出口押匯總合同》、《外幣票據貼現總合同》。在總合同項下辦理單筆或多筆業務時,相應選擇使用《開證申請書》、《進口押匯申請書》、《出口押匯申請書》、《外幣票據貼現申請書》。敘做其他國際業務時,應根據具體業務選擇使用《打包放款合同》、《擔保提貨合同》、《提貨擔保書》、《福費廷業務合同》及《開立保函合同(國際業務)》等;

貿易融資類:《倉儲監管協議(適用於動態動產質押)》或《倉儲監管協議(適用於靜態動產和非標準倉單質押)》或《合作協議書》;

擔保類合同: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應與主合同相對應。如主合同為《綜合授信額度合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額度合同》,則相應的擔保合同就應選擇《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最高額質押擔保合同》,額度項下單筆業務無須再簽訂擔保合同。除上述額度合同之外的其他主合同,其相應的擔保合同為《保證擔保合同》、《抵押擔保合同》及《質押擔保合同》。

十三、主合同修改

根據《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主合同修改而未經擔保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擔保人仍應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擔保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擔保責任。我行合同中已明確主合同項下債務金額的減少、債務期限的縮短均屬於減輕債務人債務的情況,但是為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如果主合同修改的,我行原則上均應事先取得擔保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