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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職工熱費補貼發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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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公司職工熱費補貼發放辦法

第一條 按照國家和黑龍江省對供熱體制改革的要求,參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哈爾濱市職工熱費補貼有關事宜的通知》(哈政發20172號)精神,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公司在崗(含二線、待崗有工資人員)、退(離)休的全民所有制職工。

第三條 公司決定從2017年—2011年供暖期開始,取消單位報銷熱費和冬煤補貼制度,將為職工承擔的熱費以補貼方式發給職工。

第四條 熱費補貼額,依據職工職級享受的住房標準,統一補貼比例,按戶就高的原則核定。

第二章 熱費補貼

第五條 熱費標準按職工居住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當地無標準的執行所屬縣級以上政府公佈的標準。

全公司統一按供熱收費標準的90%確定熱費補貼比例,另10%由個人承擔。

計算公式:職工年補貼額(元)=熱費標準(元/平方米)×享受住房使用面積標準(平方米)×90%。

第六條 職工享受住房面積,參照哈鐵房改字[1995]3號和哈鐵房改[2000]1號檔案規定的上限控制標準執行,標準如下:

各職級人員享受住房使用面積上限控制標準

注:1、使用面積換算建築面積係數為1.5。

2、1937年7月6日、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在本人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基礎上,分別加15、10、5平方米使用面積。

3、普通高校畢業具有學士學位本科畢業生、取得碩士和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未晉職稱前,分別按初級、中級和副高階職稱住房面積控制標準執行;其他大、中專畢業生按一般幹部標準享受熱費補貼待遇。 第七條 職工級別以現職人事令為準,技術人員的專業證書不作為享受面積的依據。

第八條 熱費補貼以戶為單位發放,無論有無住房均享受熱費補貼。一戶多職工的,按職級高者確定,由職級高者單位負責

發放。家庭成員職級相同的,按產權人或承租人確定補貼發放單位。

第九條 家庭成員中一方為我公司職工,另一方是哈爾濱鐵路局或省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則上由對方所屬單位發放補貼,對方職級與我公司職工有差額部分,由我公司進行補差。

第十條 已婚職工與父母同居的,憑戶口和結婚證按兩戶分別補貼;未婚職工與父母同居的按一戶補貼;單身且有獨立戶籍的職工按其職級應享受的補貼標準給予補貼(集體戶口已婚的,按獨立戶補貼;未婚且單位提供住宿的,不予補貼);夫妻分戶的,按一戶補貼;離婚職工仍同在一戶住房居住或在同一戶口的,仍按一戶補貼。

第十一條 各單位駐勤人員由原所在單位進行統計,駐勤時間超過半年的,由所在駐勤單位承擔熱費補貼費用。

第十二條 我公司職工的配偶單位已實行熱費補貼的,公司在發放熱費補貼時扣除其配偶單位已發熱費補貼。

第十三條 熱費補貼原則上由職工所在單位(專案部、分公司)於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發放,也可視資金情況逐月發放。退(離)休職工由公司發放(四專案部所轄退離休職工,由四專案部發放),已享受省社保自辦取暖冬季取暖補貼的,須將補貼款扣除。

第十四條 享受熱費補貼人員,以當年9月份工資發放時在冊人員為準,9月份以後新增和新提職人員的熱費補貼款當年不

予補發。

第十五條 享受補貼的職工去世後,當年的熱費補貼仍按職工享受的標準發放。如去世職工配偶有工作單位的,從下年度停止發放補貼,補貼由去世職工配偶單位承擔;如去世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包括原為遺屬,現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範圍的“五七家屬工”),從下年度開始,由去世職工單位,由去世職工單位按使用面積45平米的供熱保障面積發給補貼,即:遺屬熱費補貼額=45(m2)×當地熱費標準(元/m2);遺屬變更房屋產權的,不予補貼。

第三章 操作程式

第十六條 需要發放熱費補貼的職工,每年須填寫《職工(配偶)熱費補貼情況調查核批表》(附表1),由配偶單位負責認證配偶的職務、級別和配偶單位是否已發給熱費補貼情況,配偶無工作單位的須由職工所在社群負責認證。

第十七條 夫妻職級相同的職工,由產權人單位發放補貼的,須提供本人的房產證。

第十八條 各單位要根據職工配偶單位認證情況,對需要本單位發放熱費補貼的職工,進行逐一核實,符合條件的進行統計彙總,填寫《職工熱費補貼彙總表》(附表2)。經各單位領導稽核,上報公司熱費稽核組(辦公室、勞人部、財務部、勞務中心、

群工部、企管部等組成)審批後,由職工單位負責發放熱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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