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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體育學院遴選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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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體育學院遴選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為“博士生導師”)隊伍建設,充分發揮指導教師在研究生培養中的主導作用,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博士生導師崗位設定堅持以學術為主導、以學科建設為核心的原則,主要依據是:

(一) 國家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學校學科建設與發展的總體規劃。

(二) 國家批准的博士生招生計劃及各學科、專業生源和實際招生狀況。

(三) 各學科、專業現有博士生導師的人員數量、年齡結構及符合博士生導師遴選條件人員的分佈情況。

(四) 各學科、專業博士生培養質量和培養條件。

第三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博士生導師崗位的具體設定數量,依據學校學科發展規劃、招生計劃、學位點的現有指導教師狀況、培養條件和培養質量確定。

  第二章 博士生導師崗位職責

第四條 博士生導師是指導、培養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崗位,教書和育人是導師的兩大基本職責。博士生導師應為相應博士學科點的主要學術骨幹,具有穩定的研究方向,具備從事高層次科學研究的學術水平和從事前沿性研究的能力,充分發揮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責任人的作用。其崗位職責是:

(一) 導師負有對研究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責任。

(二) 遵守國家和學校有關博士生招生、培養和學位授予等各項規章制度。

(三) 參與制定本學科、專業博士生的培養方案;負責制定並落實博士生培養計劃;承擔相應的教學任務。

(四) 指導博士生完成學位論文。

(五) 支援、指導博士生參與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社會實踐活動。

(六) 自覺遵守學術規範,弘揚學術正氣,注重對學生思想品德、學術道德和協作精神的培養。對於不宜繼續培養的博士生,及時提出終止培養的書面建議。

  第三章 新增列博士生導師遴選要求

第一節 新增列博士生導師基本條件

第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 我校在聘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者,下同)。

(二) 與我校聯合申報學位點單位及合作培養博士生協議單位在聘的教授。

(三) 與我校簽約的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的教授,或我校聘任期內的海外名師和國內名師。

第六條 熱愛黨的教育事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高尚的學術道德和嚴謹的治學態度,身體健康,能夠履行博士生導師職責。

第七條 原則上要求完整培養過一屆碩士生(獲得學位),或作為指導教師成員,協助指導過一屆博士生(獲得學位)。

第八條 申報博士生導師的年齡不超過57週歲(以申報當年的7月1日為界),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

第二節 新增列博士生導師科研成果條件

第九條 近三年來科研成果要求

(一)具有博士學位的教授,須主持(或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研究課題1項以上,並同時滿足以下四項科研成果條件之一:

1.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上海體育學院作為通訊單位在CSSCI或CSCD源刊發表論文3篇以上(列入上海市高峰高原頂級期刊目錄的論文可1篇折算為2篇)。

2.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上海體育學院作為通訊單位在SCI或SSCI源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

3.獨立或者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授權的國際或國家發明專利1項以上(歸屬為上海體育學院),或出版學術專著1本以上。;

4.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獲得省部級以上教學、科研成果獎1項以上。

(二)不具有博士學位的教授,須主持(或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研究課題1項以上;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上海體育學院作為通訊單位在SCI或SSCI源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並同時滿足以下科研成果條件之一:

1.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上海體育學院作為通訊單位在CSSCI或CSCD源刊發表論文3篇以上(列入上海市高峰高原頂級期刊目錄的論文可1篇折算為2篇)。

2.獨立或者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授權的國際或者國家發明專利1項以上(歸屬為上海體育學院)。

3.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獲得省部級以上教學、科研成果獎1項以上。

(三)具有博士學位的副教授,原則上任職兩年以上並完成一屆以上碩士研究生培養;主持(或主持完成)國家級基金課題(包括青年專案)1項,或主持(或主持完成)省部級研究課題2項以上,並同時滿足以下科研成果條件之一:

1.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上海體育學院作為通訊單位在CSSCI或CSCD源刊發表論文3篇以上(列入上海市高峰高原頂級期刊目錄的論文可1篇折算為2篇)。

2.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上海體育學院作為通訊單位在SCI或SSCI源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

3.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位)獲得省部級以上教學、科研成果獎1項以上。

(四)校外申請人員參照第九條要求。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參照第九條適當放寬要求。

研究成果特別突出,對相關學科領域的學術進步產生一定的影響和推動作用,在研科研專案經費充足。由所屬二級學院學術分委員推薦,校學術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三節新增列博士生導師的遴選程式

第十一條 新增列博士生導師遴選由校學術委員會統一領導,研究生處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 遴選程式

1.個人申請。本人填報《上海體育學院博士生導師資格申報表》,影印近三年符合條件的科研成果材料一份,交至所屬二級學院學術分委員會。

2.學術分委員會稽核。學術分委員會負責對申請者材料和資格進行稽核,將符合申報條件者的名單和材料上交研究生處,不符合申報條件者不得上報。

3.研究生處複核。研究生處組織校內外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複核結果報送校學術委員會。

4.校學術委員會審查。校學術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對通過的申請人名單進行審查,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獲得同意票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方為通過。

5.公示。凡經校學術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名單須在校內公示。公示無異議者獲得博士生導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