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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廣東大學聯考志願填報時間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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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招生辦公室釋出的《廣東省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獲悉,2016年廣東大學聯考志願填報時間及相關安排如下:

2016年廣東大學聯考志願填報時間大綱

1.2016年我省在文科類、理科類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院校實行平行志願。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均設定第 一、第二兩個院校志願組。第一院校組志願設a、b、c、d、e、f、g七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六個專業志願和一個專業服從選項。第二院校組志 願設a、b、c、d四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六個專業志願和一個專業服從選項。

2.參加提前批錄取的本、專科院校(含文科、理科)、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的各層次招生院校及第三批專科院校(含a類、b類)、“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暫不實行平行志願。

3.音樂類、美術類、體育類院校(專業)錄取暫不實行平行志願,仍實行傳統志願模式錄取。錄取批次與本批次(本校)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同批次進 行。音樂類、美術類考生報考同一批次院校時,可單獨選擇填報藝術院校(專業)志願或普通文、理類院校(專業)志願,不能在同一批次內既報藝術類院校(專 業)志願又報文、理類院校(專業)志願。其中,報考第一批藝術類院校(專業)志願的考生不得兼報提前批所有批次本科文、理類院校(專業)志願。藝術類考生 在同一批次同一所院校不得同時兼報音樂類和美術類校考專業,只能單獨填報音樂類或美術類校考的專業志願。填報藝術類省級統考本科專業以及填報在省級統考合 格基礎上組織校考的本科專業,考生省級統考術科成績必須達到相應類別的術科資格線。體育類考生報考同一批次院校時,可單獨選擇填報體育類院校(專業)志願 或普通理科類院校(專業)志願,不能在同一批次內既報體育類院校(專業)志願又報理科類院校(專業)志願。

4.符合《廣東省民族宗教委 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於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收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粵民宗發〔2015〕10號)有關規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 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的.本科專業時,必須在本科相應批次的“少數民族”欄目中填報有關院校及專業。報考招收少數民族本科預科班的院校 時,必須在“各類預科班”欄目中,根據本人的成績與公佈的各批次本科院校預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填報相關的院校及預科專業。考生在各批次本科院校預科班 中只能填報一個批次一所院校。

5.“各類預科班”欄目中可填報少數民族預科班、“三僑一臺”預科班、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符合多項資格的考生只能填報其中一類一所院校。

6.退役士兵、內地西藏新疆中職班考生在志願表的“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相關欄中填報志願。

7.考生填報志願採取網上填報的方式。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後,按照規定和要求選擇報考學校及專業。考 生所填志願資訊網上確認後,應到當地招生考試機構列印志願表,考生當場簽字。考生本人對不按時簽字和由他人代為簽字所產生的後果負責。志願資訊一經網上確 認,任何人不得更改。

8.考生填報志願時,須根據本人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情況,按規定填報相應層次高等學校。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未能達到相應層次高等學校錄取要求的,其填報的對應學校志願無效。

報考第一批文科類、理科類本科院校時,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成績均須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第二批文科類、理科類本科院校,其普通高 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c級及其以上;報考第三批文科類、理科類專科院校(含a類、b類),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 考試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一門成績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報考音樂類、美術類考生,參加文科類文化課考試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學科須為物理、化學、生物三門,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其以 上等級;參加理科類文化課考試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須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報考體育類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9.“地方專項計劃”實行單設批次、單獨志願、單獨劃線的錄取辦法。各實施區域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辦公室、中學要做好宣傳、解釋、發動工 作,動員符合條件的考生積極填報,要嚴格做好資格稽核工作,嚴防造假、杜絕造假。相關高校要認真做好計劃編制和錄取工作,確保完成專項計劃招生任務。

10.“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計劃”實行單獨志願、單獨劃線,在定點院校所在批次錄取結束後按專業志願投檔的錄取辦法。有志從事農村基層醫 療衛生工作且大學聯考成績分別達到省招委會劃定的本、專科定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可在相應批次的“農村衛生定向”欄目中填報相應院校志願。被錄取考生 須按《關於印發廣東省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衛〔2015〕21號)要求,與相關市(縣、區)簽訂培養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