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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調研情況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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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對車船稅的徵管現狀及存在問題、產生的原因、改革的建議進行深層次的調研,為了做好此次的調研工作,市局會同各縣(市)區局有關業務科室參加的研究小組。現將調研情況彙報如下:

車船稅調研情況彙報

一、車船稅的調研情況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從XX年年開始由保險機構在辦理交強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稅,這是一項創新性的工作。我省從7月1日正式實施,經過近一年多的時間,在地稅機關與保險機構的共同努力下,實現了車船稅徵收工作的平穩操作和執行。各保險機構對代收代繳車船稅工作非常重視,都能夠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認真履行代徵代繳義務,嚴格執行徵收標準,及時申報,按期繳稅。本次調研,沒有發現對已保險車輛不徵稅和少徵稅的問題。也不存在為拉保戶而隨意降低車船稅稅額標準的問題,完成了代收代繳主體的平穩過渡,實現了保險機構代收代繳工作的良好開局。

二、車船稅開徵對稅收政策和稅收徵管方面的建議

(一)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個別保險公司對納稅人12月28日購置的新車,沒有徵收當月車船稅。我局以責令保險公司對12月的稅款進行補徵。給納稅人造成牴觸情緒,不利徵收工作的開展。我們認為;便於納稅人接受,有利於徵收。對單位和個人購置的車輛應按發票購置的時間徵收車船稅。即滿十五天按一個月計算,不滿十五天當月不納稅。

(二)為了鼓勵節能環保,應對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應按排量進行細分。排量在1.6升以下的汽車可滿足日常生活工作的需要,而且購買1.6升以下的車,基本上是工薪階層,因此,對排量1.0升以下小汽車可以微型汽車徵稅;對排量1.0升以上小汽車的稅額可以根據汽車的排氣量再細劃出幾個檔次。比如,1.0-1.6為一個檔次,1.6-2.0為一個檔次,2.0-3.0為一個檔次,3.0以上為一個檔次。這樣劃分有利於鼓勵發展小排量汽車,而不是因為車船稅的提高增加工薪階層車主的負擔。

(三)摩托車只是公民的代步工具,而其他車輛卻有運營功能。目前的徵收標準,沒有明確分開自用與運營的區別。應劃出幾個檔次。對個人自用的兩輪摩托車可按交警部門核發的牌照既黃色牌子(120元)和蘭色牌子(60元)徵收車船稅。對三輪摩托車可按一個檔次徵稅。(120元)

(四)按《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假如某營運的車輛當年某個月份報廢,車船稅能否在徵收稅款的同時直接徵收到車輛報廢截止的月份。以便簡化退稅手續。

(五)系統設定存在缺陷。保險機構只收納稅人的保費,而未收車船稅,同樣可以出單。而不是將收取車船稅款或錄入納稅人已納稅或減免稅資訊,作為“交強險”保費單出單的前置條件。因為現階段地稅機關征管資訊系統與保險機構的收費系統是分割的,,沒有聯網,資訊不能共享,徵繳資訊無法及時溝通、互換。為儘快完善徵繳資訊系統。目前地稅機關的車船徵管資訊與保險機構銷售“交強險”及代徵車船稅的資訊只能依靠人工傳遞來實現,費時費力,工作效率低,為了給依法納稅的納稅人提供便利、快捷、優質服務,建議省地稅局、省保監局應儘快對地稅徵管資訊系統和保險機構銷售“交強險”的資訊系統加以完善,實現系統對接和資訊共享,以滿足納稅人的合理需求,提高工作效率。

(六)明確責任,建立考核機制。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行為,所應負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九條有明確的規定。對納稅人拒絕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應要求納稅人填寫《拒絕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宣告》(附件1、2)。由代收代繳機構收到以後,《拒絕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宣告(保險機構留存)》(附件1)附在保險單後面,存檔備查;《拒絕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宣告(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附件2)交主管稅務機關。

納稅人拒絕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保險機構應於10日內上交《拒絕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宣告》(附件1、2)及明細資料,由主管稅務機關人員簽收。對拒繳納稅人是企業的,抄報該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催申報,如仍不繳納,移送稽查部門。對拒繳納稅人是個人的,由保險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催申報,如仍不繳納,移送稽查部門處理。

(七)退稅程式。可採取稅務機關直接退稅和保險機構代理退稅兩種方式。

1.直接退稅。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50日後,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稅。攜帶以下相關證明材料辦理:

(1)保單(申請誤徵退稅的應提供保單影印件,並由投保的保險公司蓋章);

(2)公安機關開具的相關證明;

(3)企業需提供企業程式碼、銀行帳號等資訊,個人需提供身份證明、銀行卡或銀行存摺;(4)申請免稅誤徵退稅的需提供免稅證明;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稅務機關收到申請後,查詢並核對“車船稅管理系統”明細資料庫中的納稅人的納稅記錄,列印含納稅記錄的《車船納稅(代收代繳)申報明細表》,提供保險公司代收代繳稅款的入庫憑證影印件,一併作為退稅資料附件,提請局長審批,填開收入退還書,送國庫辦理退稅。

2.保險機構代理退稅。由納稅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退稅並填寫委託書,保險機構為申請單位彙總退稅。保險公司定期將相關電子和紙質材料初審後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庫手續。報送材料:

(1)保單(申請誤徵退稅的應提供保單影印件,並由投保的'保險公司蓋章);

(2)公安機關開具的相關證明;

(3)提供企業程式碼、銀行帳號等資訊;

(4)申請免稅誤徵退稅的需提供免稅證明;

(5)納稅人的委託書;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稅務機關收到申請後,查詢並核對“車船稅管理系統”明細資料庫中的納稅人的納稅記錄,列印含納稅記錄的《車船納稅(代收代繳)申報明細表》,提供保險公司代收代繳稅款的入庫憑證影印件,一併作為退稅資料附件,提請局長審批,填開收入退還書,送國庫辦理退稅。稅款直接退還到保險公司賬戶上,由保險公司退還給納稅人,納稅人收到退稅需在委託書後簽名存檔。保險公司對通知下達30日後仍未領取的退稅額重新繳入國庫。

(八)對代收代繳機構管理

1.在我市從事交強險業務的各類保險公司應到保險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行政服務中心地稅視窗)辦理扣繳稅務登記。辦理登記時要求提供營業執照的影印件、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影印件、法人代表(負責人)身份證影印件、財務人員身份證影印件等資料。

2.各代收代繳機構待條件成熟後,應開設車船稅專戶,向代收代繳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按期準確解繳稅款。

3.從事交強險的各保險公司應具備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軟硬體條件,並指定專人負責扣繳事務。配合主管地稅機關做好車船稅政策宣傳,扣繳申報、稅款解繳、涉稅統計等工作。各主管地稅機關應主動服務,及時為各類保險公司辦理手續,做好政策輔導,指定專人做好與各代收代繳機構的日常涉稅事務的管理,幫助解難答疑。

4.各類代收代繳機構應耐心細緻地做好扣繳工作,依法辦事,同時要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維護保險行業良好的社會聲譽。如發現代收代繳機構(點)有違規行為,主管稅務機關將按《徵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5.從事交強險的各保險公司對代收車船稅的納稅人應按保險單規定專案逐個填寫,資訊項包括:整備質量(對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需要填寫整備質量,其他車輛可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15位碼,已經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單位需要根據稅務登記證填寫,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個人不需要填寫)、當年應繳稅款、往年應補稅款及滯納金(如無補交的則可填寫0)。

整備質量應按照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行駛證書所載相應專案的內容錄入,還未登記的新機動車,按照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明或進口憑證錄入。投保人無法提供車輛整備質量資訊的,整備質量按照總質量與核定載質量的差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