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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處理情況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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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上午,XXX建築工地工人為追討工資到我縣信訪局上訪,信訪局通知我局接訪,我局勞動監察工作人員到信訪局瞭解情況後,告知工人到勞動監察大隊填寫投訴材料。10時45分左右,我局勞動監察工作人員接待了追討工資的工人,詢問情況後,告知其詳細填寫投訴書,由於農民工人數較多,要求其按照工種推選代表,由各工種班組長統計拖欠工資人員和數額,後有一代表問要多長時間可以拿到工資,監察人員向其解釋,接到投訴書後,勞動監察工作人員會立即按監察程式及時處理。該代表一再要求監察人員答覆他工資發放具體時間,監察人員告知:建設單位或工程承包企業應依法向住建局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由工資保障金支付會比較快;如果走勞動監察程式,由於勞動監察執法沒有強制權,需要按照相關程式一步步走,最後交由法院強制執行,時間會比較長,工人不等監察人員解釋完,就表示不能接受,就帶領工人離開了。

事件處理情況彙報

根據《XX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貫徹落實省領導批示精神切實解決好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因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築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築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因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工程總承包企業必須承擔清償被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

在此次處理農民工追討工資過程中,在信訪局接訪的我局人員與在單位接待人員未能及時溝通,致使兩方作出的解釋有所差別,造成上訪人員再次上訪。

在今後的工作中,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強與相關單位的溝通協調,做到依法辦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努力處理好農民工工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