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合同協議>

委託代理進口合同

合同協議 閱讀(2.1W)

你是否在苦惱委託代理進口的協議書該如何寫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推薦了委託代理進口協議書,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委託代理進口合同

  委託代理進口協議書範文一

甲方(委託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託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就代理進口事宜,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總則

1.1 本協議是甲乙雙方為建立長期的進口代理關係而簽訂。乙方根據甲方的委託,從境外供貨處進口附件一所述貨物,並提供所述貨物之物流服務。

1.2 本協議未約定的具體代理事宜根據本協議附件執行,甲乙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協商一致的條件下對附件一進行變更。

1.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首先根據上述法律及雙方在簽訂協議時達成的基本原則協商解決。

第二條 進口代理

2.1甲方就每批貨物編制委託單(委託單是指甲方向乙方發出的委託進口貨物確認單、訂單、INVOICE、採購合同等具有明確的貨物名稱、數量、單價的檔案),列明每批進口貨物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進口單價、產地、裝箱情況、要求的交貨期等資料,甲方委託乙方代理之貨物以委託單為準,並於境外供貨商發貨期前兩個工作日交給乙方,以便乙方辦理貨物進口的相關手續及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2.2甲方向乙方發出委託單的,視為甲方同意委託乙方代理該等進口事宜並依本協議履行義務;乙方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接受甲方的委託。

2.3從甲方指定電子郵箱、傳真或其它網路通訊工具發至乙方的委託單等資訊(不論是否經甲方蓋章或甲方授權代表簽字)均視為甲方同意委託乙方依據本協議約定代理該委託事項,乙方根據該委託單履行代理行為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辯。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責任

3.1 甲方就本協議及委託單承擔其作為委託方的義務。

3.2 甲方應及時滿足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關業務所需的資訊及資料。

3.3甲方應當依照本協議約定支付代理進口貨物價款、乙方代墊款項和有關費用。

3.4 甲方應保證報關貨物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進口單價、產地、裝箱情況等有關資訊的真實準確及合法,否則,所引起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全部由甲方負責。

3.5 除本協議第六條6.5中所述的貨物責任之外,甲方不得就貨物滅失、貨物價格發生變動、貨物質量糾紛、貨物智慧財產權糾紛、貨物安裝維修、退貨、換貨等其他任何糾紛或事宜向乙方要求索賠、承擔任何責任、或履行任何義務。甲方如因與境外供貨商或其他方解決上述糾紛或事宜導致乙方支付有關費用或受到任何損失,甲方須給予乙方全額賠償。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責任

4.1 乙方保證自己在其經批准的對外貿易經營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

4.2 乙方應及時報告對外開展業務的進度及履行乙方義務的情況。

4.3 乙方有義務辦理履行代理進口時所需的各種手續。

4.4 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未獲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甲方客戶及交易的情況,但根據有關政府機關或法院要求透露的不在此限。

4.5 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貨超過三個工作日的,甲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進口代理費的0.1%向乙方收取逾期交貨滯納金;逾期超過60天的,滯納金率按每天0.5%計算;乙方支付給甲方滯納金的,由甲方開具地稅發票給乙方。

第五條 代理進口貨物價款、進口代理費、通關及其支付和結算

5.1代理進口貨物價款及具體進口貨物清單、數量和單價由委託單確認。甲方提供的價款過分低於國際市場行情,有可能虛報價格的,乙方有權根據國際市場行情對進口貨物價格進行調整。

5.2 進口代理費、進口貨物貨款及稅款支付結算辦法詳見附件一。

5.3 如需乙方代墊貨款、代開信用證或期票的,在甲方未向乙方付清全額貨款、稅款及代理費前,貨

物所有權屬於乙方。

5.4如因海關對甲方進口商品歸類和貨價進行重新核定,而導致增加的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全部由甲方承擔(包括海關已出稅單,過後補徵稅額)。

5.5乙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只能作為乙方已向甲方交付貨物的證明,不能作為甲方已付款的證明。

5.6貨物入倉後,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內結清款項,自乙方收貨之日超過60天時,甲方仍未付款清貨,乙方即有權處理在倉貨物,並有權就處理在倉貨物所得優先受償。

5.7甲方需按本協議約定的結算時間及時支付到期款項,甲方逾期支付到期款項的,乙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應付款總額的0.1%(滯納金率)向甲方收取逾期付款滯納金;逾期超過60天的,滯納金率按每天0.5%計算,甲方支付給乙方的逾期付款滯納金,由乙方開具地稅發票給甲方。乙方享有對滯納金率進行調整的權利。

第六條 貨物運輸、交付、驗收以及風險的承擔

6.1 貨物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從乙方指定的境外貨倉運抵乙方深圳貨倉,然後再由深圳貨倉運抵甲方指定的國內目的地後將貨物交付給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運輸費用的承擔按附件一的約定。

6.2 境外供貨商向乙方交貨時,若貨物外包裝為原廠包裝,乙方按包裝箱標示以及裝箱清單驗收;若原廠外包裝破損或有其他異樣,應及時通知甲方,乙方可應甲方要求按裝箱單開箱照實驗收。

6.3 乙方交貨時,貨物原廠外包裝完好的,乙方按原廠外包裝標示及原廠裝箱清單交貨;若原廠外包裝破損或有其他異樣的,甲方可開箱清點,照實驗收。

6.4 乙方收貨時,原廠外包裝完好,乙方可視為其內在貨物完好,乙方憑原廠外包裝完好交貨的,甲方或者境外供貨商不得向乙方提出異議;在原廠外包裝完好的情況下,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收貨驗收時發現異樣的,應由甲方與境外供貨商協商解決,在此情況下,乙方可提供協助。

6.5 貨物由境外供貨商交付給乙方時起直至將其交付給第三方承運人期間,貨物由於乙方不當裝運所遭受的損壞、滅失由乙方負責。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對甲方承擔與之相關的任何其它風險。

6.7乙方可以委託其在香港的關聯公司代為在香港付款及/或收貨等。

6.8乙方已為每批進口的貨物購買運輸保險,保險期間從乙方收到貨物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貨方簽收時即終止,為保證雙方的利益,甲方應在貨物簽收前仔細檢查,如有異樣應及時通知乙方,提供相關圖片、並在簽收單上註明異常情況。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簽收後通知乙方,乙方將無法配合保險理賠事宜,所造成的損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6.9 由於戰爭及火災、颱風、地震、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損失和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7.1 本協議規定的進口代理費不包括辦理本協議項下任何仲裁、訴訟及其他費用。

7.2 就屬於境外供貨商責任的短重及/或質量索賠,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會盡力協助甲方向境外供貨商提出索賠,並會督促境外供貨商儘速理賠。乙方因此而支出的有關費用或受到的任何損失,應由甲方給予全額賠償。

7.3 甲乙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認真履行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和磋商解決問題的辦法。出現損失的,由過錯方承擔責任;如屬雙方過錯,則應根據各自的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7.4 甲乙雙方同意,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申請仲裁。

7.5 如因任何原因,境外供貨商向乙方提起仲裁或訴訟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蒐集證據,並應為有關交涉提供必要的支援和方便。如乙方因此支付任何費用或者受到任何損失,應由甲方給予全額賠償。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8.1 有關本協議的任何變更或補充應以書面形式達成,並經甲乙雙方簽章方為有效。

8.2 本協議因任何原因被解除或終止後,雙方應及時清理賬款、財務。甲方應當在協議解除或終止之日起10日內從乙方處收回全部甲方商品並核對結清往來貨款。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超過15日未能清退貨物和貨款,乙方有權按貨物價格百分之五(5%)收取倉儲費。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超過30日未能清退商品和貨款,乙方有權處理該商品,並可以處理商品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範圍包括但不僅限於依據本協議甲方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律師費、訴訟費、處理該商品的費用)。乙方因此支付的任何費用以及遭受的任何損失,甲方均應當給予全額賠償。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因甲方不按本協議履行其義務導致代理進口事宜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遲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甲方應償付乙方為其墊付的費用、稅金及本協議約定的'進口代理費和違約金,並承擔乙方因此對外承擔的一切責任;乙方在任何時候未要求甲方履行本協議任一條款,並不影響乙方以後強制執行該條款的權利。

9.2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若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失,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的該等損失。

第十條 其他約定

10.1 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條款成為無效,本協議其它條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將不受任何影響。

10.2 甲乙雙方應各自承擔在執行本協議約定的費用以外所發生的經營管理費用。

10.3 對於本協議項下重要事項的聯絡,甲乙雙方應以書面形式進行。緊急事項可用電話聯絡,但事後須採用書面方式確認。

10.4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本協議不受有效期限制;本協議附件一有效期屆滿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延長有效期或變更附件一,協商不成的,本協議終止。

10.5 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被撤銷或解散時,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及義務由其接收方承擔。

10.6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10.7 本協議的所有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雙方或與第三方另有約定與本協議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有衝突的,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10.8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稱、地址、開戶銀行、銀行帳號等資訊時均應及時通知對方。否則,責任方須自行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經濟損失。

甲方(蓋章):

授權代表: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委託代理進口協議書範文二

協議編號:XXX

簽約日期:XXX

甲方(委託方):XXXXX

地址:XXXX

電話:XXXX

乙方(受託方):XXXX

地址:XXXX

電話:XXXX

傳真:XXXX

甲方委託乙方作為其相關產品的進口代理。乙方願意接受甲方的委託,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組織簽訂相應進口協議,辦理報關,對外收付匯等事宜。甲乙二方經協商,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A.甲方的責任

1、按照海關的要求為乙方提供辦理進口手續所需的檔案。

2、甲方保證甲方貨物申報的價值屬實,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與損失由甲方負責。

3、海關所徵進口關稅,增值稅以及其他費用,如港雜費用、商檢費用、報關費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代甲方與海關及相關單位直接結算,並應向甲方提供由海關及相關單位出具的合法票據。待貨物清關且甲方與乙方將全部代理費一次結清後,甲方可以立即提貨。

4、甲方應在進口協議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將代理所需要的款項匯至乙方指定賬戶。在甲方貨款未進入賬戶以前,乙方沒有辦理貨物進口及清關的義務,由此產生的責任與損失由甲方承擔。

5、甲方進口貨物貨款暫按1美元兌6.50元人民幣計算,付款時按照實際付款之日中國銀行外匯匯率結算,若因國家政策變化,銀行匯率調整時,上述金額隨外幣與人民幣匯率比價調整幅度而調整,多退少補,辦理對外付匯過程中的銀行手續費和電報費按實際報銷。

B.乙方的責任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為甲方辦理貨物進口和清關。

2、按照甲方提供的檔案,負責辦理進口審批及海關手續,由於非乙方原因所產生的滯報、滯納、倉儲等費用,乙方將不予承擔。

3、協議開始執行後,乙方應與甲方保持經常聯絡,在收到甲方的人民幣委託費後按照協議規定及時報關和進行貨物清關事宜。

4、乙方按照如下結算標準向甲方收取各項費用:甲、乙雙方財務結算應嚴格按照乙方所提供之報價單

C.其他

1、本協議生效後如果甲方要求對協議內容進行變更,需徵得乙方同意;若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協議,需承擔由此對另一方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2、未盡事宜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專案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3、乙方在收到甲方進口委託費用並確認後,乙方應第一時間開具相應的費用收據並簽字蓋章後傳真給甲方,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4、本協議有效期一年,到期如果沒有異議,本協議繼續延續,雙方業務合作照常。

甲方(委託方):

授權代理人:

簽名:

乙方(受託方)(蓋章)

授權代理人:

簽名:

  委託代理進口協議書範文三

委託方:

協議編號:DZ100215

簽約地點:武漢

代理方:

簽約時間:年月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關於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委託方與代理方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委託代理進口相思木單板事宜,訂立本協議。

一、委託進口貨物的品名:相思木板/膠合用/相思木/單板,規格0.0017mm×0.64m×1.27m。每批具體數量和金額以進口合同為準。

付款方式:T/T

二、委託方對代理方的授權範圍:授權代理方以自己的名義與委託方指定(提供)的外商簽訂並履行進口合同,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並收取費用。

三、雙方責任:

1、委託方責任:

(1)確保委託進口事項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並按本協議及代理方與外商簽訂的進口合同履行義務。

(2)外商由委託方指定(或提供),委託方對該外商的資信及有關進口貨物的一切問題負完全責任,承擔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全部責任,並保證貨單相符,單單相符,單證齊備。

(3)及時向代理方提供進口所需的資金,並向代理方支付手續費,承擔貨物進口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

(4)外商不履行義務導致進口合同和/或本協議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遲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委託方應在進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提出,通過代理方對外索賠,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和後果。反之如外商索賠,由代理方應訴或應裁,但委託方應無條件協助,並承擔應訴或應裁的一切費用和後果。

(5)委託方或其指定(或提供)的外商不履行義務導致進口合同或本協議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遲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委託方應償付代理方為其墊付的費用,支付手續費和違約金,並承擔代理方因此對外承擔的一切責任。

2、代理方責任:

(1)在委託方授權範圍內依本協議規定以自己的名義與外商簽訂並履行進口合同。

(2)辦理進口合同所需的各種手續,辦理貨到目的口岸後的報關、報驗的手續。

(3)貨到目的口岸後,由於進口手續不齊全或貨物與單證不符合造成壓車及其他費用的,代理方無責任,與代理方無關。

(4)載貨車輛當天下午5點30分,不出到友誼關保稅區卡Ⅱ驗貨場,造成不能報關報檢而產生費用的,代理方不負任何責任;載貨車輛當天下午5點30分,載貨車輛出到友誼關保稅區卡Ⅱ驗貨場,由於代理方原因造成貨物和車輛不能出關,所產生的費用由代理方負責。

(5)載貨車輛駛出保稅區,代理方交付木材運輸許可證給委託方指定的運輸車輛後,本協議的責任已完成,到此車輛運輸到貨物落廠等所發生的一切責任(除木材運輸許可證外)與代理方無關。

(3)外商不履行義務導致進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遲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代理方應及時通知委託方採取補救措施,或按本協議規定代委託方對外索賠。

四、進口貨款的結算方式及期限:

1、進口貨款由委託方支付。

五、進口稅、費與代理手續費(包括其他經濟利益)的結算方式及期限:

1、本協議項下的進口關稅,產品增值稅和代理手續費、裝卸費、中國車輛、人入邊境園區所產生的費用(越南方的清關、車輛運輸、裝卸等產生的一切費用與代理方無關),由委託方以245元/噸包乾給代理方,委託方應在貨物報關前三天內將所有款項轉入代理方帳戶,由代理方據實結算。

六、違約責任:

1、如因委託方原因造成本協議項下的貨物不能及時通關提貨或委託方逾期支付進口貨款、稅款及手續費,則視為違約。委託方除必須償還代理方為其墊付的款項及相關費用外,還必須按代理方所墊付資金以銀行同期存款利率2倍賠償其損失。同時代理方有權單方面中止本協議,並自行處置貨物,追究委託方違約責任,由此引起的後果由委託方承擔。

2、在代理方辦理對外索賠、仲裁或訴訟時,委託方應事先提供與此相關的費用並書面承諾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否則,代理方有權拒絕對外索賠、仲裁或訴訟。

七、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適用《關於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

2、在本協議履行中或因本協議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提交憑祥法院裁決。

八、生效: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於進口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九、其他約定事項:

委託方(公章):

法定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開戶銀行:

代理方(公章):

法定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開戶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