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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同業委託代理合同

合同協議 閱讀(2.26W)

本合同由甲方:

旅行社同業委託代理合同

做為組團社和乙方

做為代理社,本著公平、自願的原則,根據《旅行社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於 年 月 日訂立。

一、組團社和代理社的聯絡資訊:

組團社: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聯絡人:

代理社: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聯絡人:

二、授權範圍:

(一)招徠宣傳;

(二)為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諮詢;

(三)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

(四)收取旅遊費用;

(五)向旅遊者通知有關行程事項。

甲方授權委託乙方為其代理 (一)、(二)、(三)、(四)、(五)

(可選擇刪減)項旅遊業務。

三、委託期限

本合同委託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至。

四、委託代理費用的相關約定

五、團款支付方式

六、代理社的義務

(一)必須遵守旅遊法律法規;

(二)代理社應當勤勉盡責,維護組團社的最大利益;

(三)代理社須在組團社授權範圍內代理委託招徠業務,並報告有關委託事項的進展情況;

(四)代理社無權超越組團社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組團社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五)代理社變更聯絡資訊的,應當及時通知組團社;

(六)代理社有義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向組團社支付團款;

(七)代理社須對其分支機構(分社、服務網點)的.委託代理招徠旅遊者事項進行監管,並向甲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組團社的義務

(一)與代理社誠實合作,向代理社如實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資料資訊;

(二)如果組團社變更聯絡資訊,應當及時通知代理社;

(三)無論何種情況,組團社向代理社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旅行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八、對旅遊者的違約賠償

在組團過程中旅遊者權利、責任和義務不受委託代理的影響。出現對旅遊者的違約侵權的,旅遊產品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委託招徠不當方面的責任。

涉及到對旅遊者的賠償,按照便利旅遊者和保護旅遊者權益的需要,統一由乙方先行承擔。甲方須在乙方墊付給旅遊者的賠償後的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實際情況,對乙方墊付給旅遊者的賠償進行補償。

九、保密約定

乙方對於甲方的相關資訊以及資料、檔案和其他情況(以下簡稱“客戶祕密”)應當保守祕密,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組團社祕密。

十、合同的解除

(一)超過本合同約定的委託期限後,甲乙雙方未對委託代理事項簽訂新的合同,本合同自動解除。

(二)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團款累計延期超過天,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乙方。

(三)如果代理社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組團社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代理社。

十一、其他約定

十二、生效條件

本合同在雙方簽署後,由甲方至南京市旅遊主管部門備案並獲得《旅行社同業委託招徠授權書》生效。

十三、修改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

十四、 爭議的解決

雙方同意,有關本合同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組團社)(簽章): 乙方(代理社)(簽章):

代理人: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