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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買賣合同模板彙編十篇

合同協議 閱讀(1.63W)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買賣合同10篇,歡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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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上海匯億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生產製作印有甲方LOGO的產品(以下簡稱禮品)達成具體的協議如下:

一、協議簡要

由乙方根據甲方需求,設計並製作符合甲方商業需求的禮品 (以下簡稱禮品),禮品的詳細規格、材質等如下表:

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在簽訂合同之後,為甲方提供樣品,經甲方確認後進行產品製作生產。

2、大貨生產需與樣品一致,如有存在材質或色彩及相關的變動差異,在徵得甲方同意後方可更改。

3、甲方須保證及時提供交貨地點、收貨人清單 ,因甲方未能按時提供上述清單造成的交貨延誤,由甲方承擔責任,與乙方無關;若因甲方提供之交貨清單有誤,造成運輸有誤,其產生的重複運輸之費用由甲方承擔。

4、甲方指定收貨人在到收貨地點進行驗收,並在供貨單上簽字確認視為合格。

三、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之後,甲方先預付乙方50%的定金,合計人民元,餘下50%貨款合計人民幣元,於驗收合格後一次性付清。

四、違約責任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由因此而造成的糾紛,由當地國家仲裁機構仲裁。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上海匯億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蓋單:蓋章:

日期:日期:

買賣合同 篇2

甲方(出賣人):

住所: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乙方(買受人):

住所(址)

聯絡電話: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汽車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標的物

汽車品牌及型號規格:

生產廠名稱:

出廠時間:

首選顏色:

次選顏色:

第二條:數量與價款

1、車輛單價: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數量:_________臺;車輛總價: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運費: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承擔;出庫費:_________元,由_______方承擔。

2、車輛交接後,乙方如需委託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務的,雙方應另行簽訂委託服務協議書。

第三條:付款方式

1、乙方在簽定合同時即付定金:_________元,在結算時衝抵車款。

2、乙方選擇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付款,並按該方式所定時間如期足額將車款支付給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簽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支付全部車價款,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2)汽車消費貸款方式:簽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內,首付全部車價款的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餘款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

(3)分期付款方式:

簽署本合同時,支付全部車價款的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全部車價款的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最後一期車價款,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第四條:交車時間與地點、交付及驗收方式

1、交車時間: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

2、提車方式:乙方自提口甲方送車到門口。

3、交車地點:_________。

4、交車時里程錶記錄小於:(1)100公里口(2)_________公里口以上里程錶記錄均不包含委託上牌服務發生的公里數。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車輛時須同時提供:

(1)銷售發票。

(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或(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及商品檢驗單。

(3)質量服務卡或保修手冊。

(4)車輛使用說明書或使用者使用手冊(中文)。

(5)隨車工具及備件清單。

6、車輛交接時當場驗收,乙方應對所購車輛外觀和基本使用功能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如對外觀有異議,應當場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車及隨車檔案,雙方簽署車輛交接書,即為該車輛正式交付。

8、車輛正式交付之時起,該車輛的風險責任由甲方轉移至乙方。

第五條:不可抗力、不可預測因素

1、由於自然災害、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及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生產廠家,政府機構和其它相關部門造成不能交貨或延誤交貨,賣方可免除違約責任。

2、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遇有不可抗力、不可預測因素的一方,應在3日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六條:質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車輛,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汽車產品標準或行業標準,並符合出廠檢驗標準,符合安全駕駛和說明書載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車輛落籍地政府關於尾氣排放的標準。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車,必須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公佈、備案的汽車產品目錄上的產品或合法進口的產品,並能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測,可以上牌行駛的汽車。

3、雙方對車輛質量的認定有爭議的,可由雙方共同委託具有汽車質量鑑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書面鑑定結論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七條:關於修理、更換、退貨的約定

1、關於整車、零部件總成的保修期限執行生產廠保修條款的規定。關於車輛更換和退貨,生產廠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生產廠沒有規定的,且乙方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者的,則按以下約定執行:在車輛使用______年或行駛______公里內(車輛使用年限與行駛公里以先到為準),同一嚴重安全效能故障累計修理或同一關鍵零件、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_____次(以修理單據和發票為準,下同)後仍未排除故障無法使用;或由於質量問題及修理使得該車停用的累計工作日超過_____日(扣除進口零件進貨在途時間);或累計修理______次後仍不能正常行駛,甲方應負責為乙方換車或退車。

2、按照上述約定退車的,甲方應當負責為乙方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車款,但應減去乙方使用該車產生的合理折舊費________。

3、在上述保修期內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或需要保養,乙方應在生產廠授權的或雙方約定的維修站進行修理和保養,修理單位應出具相應的修理單據和發票。

4、由於人為損壞或使用、保養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由於到公佈、約定以外的修理點進行裝潢、改裝、修理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自行承擔後果。

5、本合同簽訂後,國家如出臺有關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的規定,雙方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按時支付車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按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_________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按相當於全部車價款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2、甲方不按時交付車輛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延期交付車輛超過_________個月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按相當於全部車價款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3、甲方交付的汽車不符合說明書中表明的質量標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無償修復、補償損失或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4、因車身超重、尾氣不合格等情況導致乙方無法上牌照,乙方有權退車並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5、經國家授權的汽車檢驗機構鑑定,乙方所購汽車確實存在設計、製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財產損害,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理。若甲方在該車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時,應該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九條:解決爭議的方法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不得采取惡意損毀對方名譽或妨礙經營、生活的行為,應協商解決;也可請求_____市汽車流通協會汽車消費糾紛調解中心或消費者保護組織主持調解;協商不能解決或調解不成的由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其他

1、雙方前列地址、電話若有改變,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因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2、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變更的事宜,雙方應通過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進行約定。本合同的補充條款、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乙方(蓋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買賣合同 篇3

賣方(下稱甲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買方(下稱乙方):

身份 證 :

委 託 代 理 人:

委託代理人身份證:

乙方已購買甲方開發的 (以下簡稱為商品房),

雙方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

()號,且辦理了房源網籤合同,網籤合同編號

為:號。現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自願解除上述商品房的買賣合同。

二、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買賣合同即終止,雙方之間就買

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甲方收回出售給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該商品

房的產權即與乙方無關。

三、雙方對退還已付房款辦法已達成一致意見,具體如下:

1、此房價成交總價為:(人民幣) 元。

2、乙方已繳付樓款/首期款:(人民幣)元。

3、雙方退款事宜另行約定。

四、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的 個工作日內提交辦理解除

按揭貸款協議、解除買賣合同、登出抵押登記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資料,並配合甲方辦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時提交相關資料或提交資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絕配合辦理的,甲方有權暫緩推還乙方所有款項。

五、辦理解除合同產生的手續費由 乙方 承擔。

六、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生效後,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除本協議明確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主張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或與買賣合同相關的權利。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為一式伍份,甲方執 貳 份,乙方執 壹 份, 貳 份留存政府相關部門,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三種類型的範本)

解除《商品房(車位)買賣合同》協議

(範本一:雙方模式)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商品房(車位)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榕房購字第<>號),標的物座落於__________區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路______號_______________專案_______________座/幢______層_______單元,現因

<1>合同第______條(出賣人/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

甲方同意乙方退購上述房屋,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解除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1、根據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乙方已付甲方購房款(包括定金等):(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人民幣,下同)。甲方同意退還乙方以下款項:

(1)購房款:(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2)其他款項:(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合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乙方同意接受該款項作為退房的總價款。

2、甲、乙雙方同意於本協議簽訂後____天內持原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的退款憑證等材料,到福州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籤約備案/預告登記的登出手續。如福州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無法辦理相關注銷手續或者任何一方拒絕履行本合同,甲乙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市倉山區法院提起訴訟,並通過判決的方式按照本協議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簽名、蓋章)乙方(簽名、蓋章)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買賣合同 篇4

一、本合同由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制定的示範文字。

二、合同當事人自行達銷售易或委託房地產經紀(中介)機構達銷售易的存量房(二手房)買賣使用本合同。

三、合同內的空格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商定後確定;內容為並列的選擇項,可根據實際情況,劃√以示選定劃×以示刪除。

四、存量房買賣是一項民事法律行為,涉及標的額較大、專業性 較強、法律規範較多,雙方當事人訂立《存量房買賣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簽訂本合同前,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交買賣存量房的有關登記資料(查閱證明)。

(二)買賣的存量房巳出租,出賣人應當在出售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殉買權。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書面材料),買受人購房後應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並與承租人到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房產分局)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三)買賣的存量房已抵押,出賣人應當先辦理他項權利登出手續或出具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

(四)存量房安全條款是本合同的必要內容,買賣的存量房應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買方對存量房安全有異議的,產權人應委託具有資質的房屋安全檢測機構進行鑑定。

(五)房屋權屬登記有共有人的,共有人應簽字蓋章。產權人在出售在量房之前,應與共有人(如配偶等)協商一致;出售後共有人再提出異議的,由原產權人承擔法律責任。

(六)已投入使用的存量房買賣,除存量房交接和權利轉移外, 原有戶口等是否及時遷出會影響買受人的權益,當事人可在附件四中約定。

(七)存量房交接走出賣人按約定的日期和方式將存量房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驗收和接受的過程;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第2條明確交付和驗收日期,選擇交付的方式。

(八)買受人應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若需貸款的,應先到銀行或住房公積金核心諮詢貸款事宜。

五、通過經紀機構代理銷售的存量房,當事人在簽訂本合同前應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

六、存量房交易資金託管賬戶如下:

承辦單位商行賬號 工行賬號

產權監理處分核心xxxxxxxxxxxxxxxxxxxxxx

瑤海分核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

廬陽分核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

蜀山分核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

包河分核心xxxxxxxxxxxxxxxxxxxxxx

買賣合同 篇5

合同編號:GA219041901

購貨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章丘市地生金建材有限公司 供貨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江蘇巨集陽鋼材有限公司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質量及其他 1. 產品的名稱、規格、單價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 ①. 按國家標準執行;

②. 向甲方提供相關技術資料等; 第二條 產品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計量單位、計量方法:現場點數檢驗以實際到貨數量作為結算依據 。 第三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無包裝。 第四條 產品的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

1.交貨方法:乙方運輸,並卸於甲方指定的位置(在場地允許的情況下)。 2.到貨地點: 3.收貨人: 第五條 產品的交貨期限

甲方至少提前 三 天通知送貨,乙方須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將產品置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第六條 貨款的結算及貨款支付

1.產品貨款的.結算:以上產品的價格包括但不限於材料、運輸、裝卸,結算時按實際交貨量及與之相對應的價格結算。

2.產品貨款的支付: 第七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不符合國家規定,乙方應立即無條件更換產品,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如果未經複試化驗使用產品,所用貨品視為合格產品。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乙方不能按期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 3 %的違約金,特殊情況除外。 第九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其它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無雙方書面協議,債權債務不得轉讓。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購貨單位(甲方):(公章)供貨單位(乙方):(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訂立

買賣合同 篇6

需方: 供方:

合同簽訂地址:南寧市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經供需雙方共同商議,本著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共求發展的原則,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就需方訂購的陶瓷產品供需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產品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二、供貨時間:簽訂本合同後供方及時組織貨物,供方收到需方預付款後五個工作日內按計劃完成第一次供貨。以後按工程進度要求供貨。

三、質量要求:供方按廠家優等品供貨,並提供產品合格證及相關產品資料。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地點費用負擔:汽車運輸。供方負責貨到需方工地所產生的運輸費用,其它費用由需方負責。

五、合理損耗及計算方式:供、需雙方現場驗收人員實際驗收的供貨產品規格、數量為結算數量。

六、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根據合同的產品規格、數量,按國家GB/T4100-1999陶瓷磚標準驗收。如需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可當場與供方商談更換,否則視為產品驗收合格。

七、結算方式及期限:本合同簽訂時需方向供方預付本合同總價款20%作為定金,剩餘貨款按每次所到貨的實際數量全部進行結清。

八、違約責任:違約方按合同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如雙方因本合同產生糾紛,首先應本著友好、公平、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法律途徑由合同簽訂所在地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供、需雙方各執貳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有效期限至供貨完成,貨款結算之日。

供方: 需方:

代表: 代表:

電話: 電話:

年月日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7

出賣方:(以下稱甲方)

買受方:(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舊裝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風險提示:標的物資訊

買賣合同中應根據標的物的型別,在合同中將其特定化。防止因產品約定不清,而產生糾紛。

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第一條:買賣標的物

名稱:

規格/型號:

製造商出廠:

數量:

單價:

金額總價:(大寫)____________。

第二條:裝置資料

甲方向乙方儘可能提供現有的裝置圖紙等技術資料。

第三條:裝置驗收

1、乙方應於雙方在合同簽字蓋章後______日內先行驗收裝置,並在裝置驗收單證上簽字,以示符合乙方質量要求。

2、乙方驗收認可後,雙方將上述裝置進行封存。

3、乙方在裝置驗收單上簽字無異議後,若在接受後再出現任何質量問題,甲方概不對上述裝置承擔質量瑕疵責任。

風險提示: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明確,履行方式是送貨還是自行提貨這不僅涉及運輸費用的承擔,而且還將涉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問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將會嚴重影響到合同內容的順利履行、實施,產生逾期交貨等糾紛。同樣的合同履行地點不明也會容易引發爭議。

如:有的合同對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約定,如“一個月內履行完畢”,但從何時起算一個月沒有約定,這就容易使雙方產生歧義,都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如果將期限明確化,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畢”則就避免了歧義的產生。

第四條:裝置交付

1、甲方於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全部裝置款後____日內向乙方交付已驗收的裝置。

風險提示: 交貨地點

對於“交貨地點”應當明確約定,因為它涉及雙方的利益實現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一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承擔隨之轉移。如: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為賣方的倉庫,則意味著該貨物一旦出庫,其毀損、滅失的風險則轉移到買方處,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對於交貨地點的選擇上,應慎重對待。

2、裝置交付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3、雙方應在交付裝置清單上簽字,以示乙方收到上述裝置。

風險提示:價款支付

在實務中,有的買賣合同只是簡單地約定合同款項的金額,對於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卻未作出約定。這一漏洞將為支付方無限期不支付或遲延支付找到藉口。

另外,需方應儘量採取銀行轉賬方式來履行支付貨款。明確付款的具體期限及條件,儘量要簡單、明確易實施,避免催款方因為無法舉證付款條件成就而不能主張貨款的風險。設定明確的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效督促或威懾合同付款方。

第五條:付款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內將上述裝置的全部轉讓款支付給甲方。

風險提示: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要條款化,在出現違約情形時,能有效執行,避免糾紛。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

具體應明確,違反合同的哪條約定,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如:質量不符、數量不符、未按時足額付款、未及時交貨等等,不同違約情況應制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違約金的數額要具體化、數字化,以便於向違約方主張。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若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經另一方同意,並承擔合同總價的_____%的約定損失賠償責任。

2、若乙方逾期付款,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額的日千分之___的違約金,逾期三十日,視為乙方不再履行合同,應向甲方承擔約定損失賠償責任。

風險提示: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只能求助於仲裁機構或法院。那麼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則需要當事人雙方約定,如果選擇仲裁機構就一定要明確是哪個仲裁委員會,否則就會因約定不明而致約定條款無效。

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而約定法院則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選擇其一,而不能隨意選擇,否則該條款無效。

第七條:在本合同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處理爭議。

第八條:本合同在乙方對上述裝置先行驗收合格並在驗收單上簽字之時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風險提示:證據保留

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協議、送貨單、購銷憑證、發票簽收記錄、雙方的來往函件、備忘錄、會議紀要、傳真件,交通票據、運輸單、電話記錄、電子郵件等等書面、視訊、錄音資料,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證據都將有可能成為有力的事實證據。

甲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8

合同編號: 出賣人: 買受人: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化肥 名稱 商標 或品牌 規格 生產 廠家 計量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合計合計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第二條 質量標準: 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三條 產品質量異議期限: 買受人收到出賣人的貨物後,如對所收貨 物的產品質量有異議,在收到貨物後七日內向出賣人書面提出,否則買受人 所接收的出賣人全部產品視為合格產品。在上述期限內,如買受人提出書面 質量異議,出賣人派人核實,如確有質量問題,出賣人將不合格產品調換成 合格產品。

第四條 包裝標準: 內塑外編

第五條 運輸方式和到達站(港)及費用負擔: 鐵路運輸,到(新) 局 哈密站,站前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貨物到站後,買受人負責接貨,費用由買 受人承擔。

第六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按鐵路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結算方式: 先貨後款, 買受人於 20xx 年 6 月 30 日前一次性向出賣人付清上述貨物的全部貨款,將貨款匯入出賣人指定賬戶。

第八條 違約責仸: 非因不可抗力,仸何一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履 行合同則構成違約,未違約方有權向違約方要求損害賠償。

第九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擔保人擔保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友好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仸何一方可向出賣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 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 起生效。

第十二條 : 本合同一式兩仹,雙方各執一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 出賣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章或簽字): 居民身仹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買受人 買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章或簽字): 居民身仹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擔保人: 擔保人: 身仹證號碼(附身仹證 影印件):

買賣合同 篇9

合同號:____

地點:____ 日 期:____

買方:____

地址:____

電報:____

電傳:____

賣方:____

地址:____

電報:____

電傳:____ 本合同由買賣雙方商訂,在合同項下,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買賣下述商品:

第一條 品名、規格、數量及單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同總值

第三條 原產國別及製造廠商

第四條 裝運港

第五條 目的港

第六條 裝運期

分運:

轉運:

第七條 包裝

所供貨物必須由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和長途內陸運輸,防潮,防溼,防震,防鏽,耐野蠻裝卸。任何由於買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損失由賣方負責。

第八條 程嘜頭

賣方須用不褪色油漆於每件包裝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毛重、淨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輕放”‘“切勿受潮”等字樣及下列嘜頭:

第九條 保險

裝運後由買方投保。

第十條 買方在收到備貨電傳通知後及裝運期前30天,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的_%,計__。中國銀行____行收到下列單證經核對無誤後,承付信用證款項(如果分運,應按分運比例承付):

A.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套副本,註明“運費待收”,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

B.商業發票一式五份,註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C.裝箱單一式四份,註明每包貨物數量,毛重和淨重。

D.由製造廠家出具並由賣方簽署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術檔案的確認書一式兩份。

F.裝運後即刻通知買方啟運日期的電報/電傳副本一份。

(2)賣方在裝船後10天內,須掛號航空郵寄三套上述檔案(F除外),一份寄買方,兩份寄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

3.中國銀行收到合同____中規定的,經雙方簽署的驗收證明後,承付合同總值的_%,金額為____。

(4)買方在付款時,有權按合同第15、18條規定扣除應由賣方支付的延期罰款金額。

(5)一切在中國境內的銀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一切在中國境外的銀行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第十一條 裝運條款

(1)賣方必須在裝運期前45天,用電報/電傳向買方通知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發票金額,件數,毛重,尺碼及備貨日期,以便買方安排訂倉。

(2)如果貨物任一包裝達到或超過重20噸,長12米,寬2.7米,高3米,賣方應在裝船前50天,向買方提供五份包裝圖紙,說明詳細尺碼和每件重量,以便買方安排運輸。

(3)買方須在預計船抵達裝運港日期前10天,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和裝運港船方代理,以便賣方安排裝船。如果需要更改載貨船隻,提前或推後船期,買方或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貨船未能在買方通知的抵達日期後30天內到達裝運港,從第31天起,在裝運港所發生的一切倉儲費和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4)船按期抵達裝運港後,如果賣方未能備貨待裝,一切空倉費和滯期費由賣方承擔。

(5)在貨物超過船舷離吊鉤前,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賣方承擔。在貨物超過船舷脫離吊鉤後,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買方承擔。

(6)賣方在貨物全部裝運完畢後48小時內,須以電報/電傳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和啟運日期。如果由於賣方未及時電告買方,以至貨物未及時保險而發生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第十二條 技術檔案

(1)下述全套英文字技術檔案應隨貨物發運:

A.基礎設計圖。

B.接線說明書,電路圖和氣/液壓連線圖。

C.易靡損件製造圖紙和說明書。

D.零備件目錄。

E.安裝、操作和維修說明書。

(2)賣方應在簽訂合同後60天內,向買方或使用者掛號航空郵寄本條(1)款規定的技術檔案,否則買方有權拒開信用證或拒付貨款。

第十三條 保質條款

賣方保證貨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藝製成,嶄新、未曾使用,並在各方面與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效能相一致,在貨物正確安裝、正常操作和維修情況下,買方對合同貨物的正常使用給予__天的保證期,此保證期從貨物到達__起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 檢驗條款

(1)賣方/製造廠必須在交貨前全面、準確地檢驗貨物的質量、規格和數量,簽發質量證書,證明所交貨物與合同中有關條款規定相符,但此證明書不作為貨物的質量、規格、效能和數量的最後依據。賣方或製造廠商應將記載檢驗細節和結果的書面報告附在質量證明書內。

(2)在貨物抵達目的港之後,買方須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以下稱商檢局)就貨物質量、規格和數量進行初步檢驗並簽發檢驗證明書。如果商檢局的檢驗發現到貨的質量、規格或數量與合同不符,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航方負責者外,買方在貨物到港後_天內有權拒收貨物,向賣方提出索賠。

(3)如果發現貨物質量和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在本合同第13條所規定的保證期內證明有缺陷,包括內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買方將安排商驗局檢驗,並有權依據商檢證書向賣方索賠。

(4)如果由於某種不能預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內檢驗證書不及辦妥,買方須電告賣方延長商檢期限__天。

第十五條 索賠

(1)如果賣方對貨物不符合本合同規定負有責任且買方按照本合同第13條和第14條規定,在檢驗和質量保證期內提出索賠時,賣方在徵得買方同意後,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種或幾種理賠:

A.同意買方退貨,並將所退貨物金額用合同規定的貨幣償還買方,並承擔買方因退貨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費用、保險費、檢驗費、倉儲、碼頭裝卸及監管保護所退貨物的一切其它必要費用。

B.按照貨物的質量低劣程式,損壞程度和買方蒙受損失的金額將貨物貶值。

C.用符合合同規定規格、質量和效能的部件替換有瑕疵部件,並承擔買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和費用。新替換部件的保質期須相應延長。

(2)如果賣方在收到買方索賠書後一個月之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賣方接受索賠。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1)簽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無法履約,履約期限則應按不可抗力影響履約的期限相應延長。

(2)受阻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或終止時儘快電告另一方,並在事故發生後14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事故證明書掛號航空郵寄給另一方認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續超過一百二十天,另一方有權用掛號航空郵寄書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終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條 仲裁

(1)雙方對執行合同時發生的一切爭執均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解決,則可訴諸仲裁。

(2)仲裁應提交中國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式進行仲裁,也可提交雙方同意的第三國仲裁機構。

(3)仲裁機構的裁決具有最終效力,雙方必須遵照執行,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仲裁機構另有裁定都除外。

(4)仲裁期間,雙方須繼續執行合同中除爭議部分之外的其它條款。

第十八條 延期和罰款

如果賣方不能按合同規定及時交貨除因不可抗力者外,若賣方同意支付延期罰款,買方應同意延期交貨。罰款通過議付行在付款時扣除,但罰款總額不超過延期貨物總值的5%,罰款率按每星期0.5%計算,少於七天者按七天計。如果賣方交貨延期超過合同規定船期十星期時,買方有權取消合同。儘管取消了合同,但賣方仍須立即向買方交付上述規定罰款。

第十九條 附加條款(如果上述任何條款與下列附加條款不一致時,應以後者為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鑑:

本合同由雙方於__年__月__日用__文簽署。原本一式__份,買賣雙方各執__份。本合同以上述第( )款方式生效

(1)立即生效。

(2)合同簽署後__天內,由雙方確認生效。

(3)

買方:____ 賣方:____

簽名:____ 簽名:____

買賣合同 篇10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包括哪些?是僅限於實物還是包括未來之物和權利?對此,大陸法系許多國家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合同法則沒有明確規定。實體物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各國立法上的規定是一致的。但對於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否包括將來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權利的問題,國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國內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均存在不同認識。

1.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否包括將來之物

將來物,是相對於現在物而言的,在德國民法中,它被稱為“將來財產”。它是指“現時不存在,將來才能存在的物,有時也指事實上已存在,不過訂約時還不屬於當事人所有的物。”就大陸法系國家而言,立法明確規定買賣標的物的,當以日本和俄羅斯為代表。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條就規定:“以他人權利為買賣標的時,出賣人負有取得該權利並轉移於買受人的義務。”日本的學者和判例也都認為,以他人權利為標的之買賣有效。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455條則明確規定:“買賣合同可對賣方現有的商品簽訂,也可以對賣方將來製造或將來取得的商品簽訂。”就英美法國家而言,在立法和判例中也大都承認將來物可以成為買賣標的物。如1979年頒佈的英國貨物買賣法中就將“貨物”的定義擴充套件到正在製造中和賣方在買賣合同訂立後將佔有的物之上。而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05條也將貨物分為現貨和期貨兩種,規定:“不是現實存在並已特定化的貨物稱為期貨。對期貨或期貨中任何權益作出的現售,效力上相當於銷售合同”。不僅如此,

將來物為買賣標的的觀點已為有關的國際公約所接受。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

在我國,買賣合同標的物是否包括將來之物呢?依合同法第130條的規定,買賣合同實質是買賣雙方進行所有權交換的合同;第132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有權處分。據此,從理論上,法律並不承認正在製造中和合同訂立後將有的物能夠成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但是,在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實踐中,存在著大量以將來之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農副產品預購合同,都是以合同訂立時並不存在、需要過一段時間才會生產出來的農副產品為標的物的;許多工業製品定購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訂立後再組織進行生產加工的;許多技術開發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訂立後才進行研製開發的。對於這些合同,不論是原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還是合同法,都是予以確認和保護的。因此,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我國實際上是承認未來之物可以成為買賣合同標的物的。

基於上述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出賣人在訂立時並不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以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合同,不能以標的物不合法為由否認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要依法予以確認並保護。如關於“期貨”買賣的合同,只要不違背其他有關法律的特別規定,就要予以確認、保護。否則,就違反了市場經濟執行規律,制約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2.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否包括權利

對於買賣合同標的物是否應當包括權利,歷來有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指具有特定物或種類物特徵,並允許進入民事流轉的有體物;其他型別的財產流轉(如有價證券、智力創作成果、請求權和使用權的轉讓等),則歸入其他合同型別研究。另一種觀點認為,買賣的標的包括物和權利兩種,物指有體物,物附著所有權,物的買賣即是所有權買賣;權利指所有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其他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不含人身權和繼承權。上述兩種觀點均有其各自的道理,世界各國立法對此也有不同的規定,大體上有兩種觀點。英美法系國家大都認為,買賣合同是關於有體物移轉財產所有權的活動,權利不能成為一般買賣合同的標的,而需接受其他法律的調整。大陸法系國家,大都承認權利作為買賣合同標的物。如德國民法典第433條規定:“因契約買賣,物的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交付其物,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的義務。權利的出賣人負有使買受人取得權利的義務。”法國民法典第1598條在對有體物買賣標的物的範圍作了明確界定後,在第1607條也對無形財產的買賣作了明確的規定。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編第54條規定:“本節(指批發買賣合同一節)規定的原則適用於財產權利買賣。但如果該權利的內容和性質有其他不同的除外。”日本民法典則完全拋棄了將有體物買賣與其他財產權利分別定義的繁瑣做法,將買賣標的統一於“財產權”這一概念裡。

我國合同法基本上沿用了英美法上的規定,其所規定的買賣合同制度基本上只調整以有體物為標的的買賣合同活動,而不調整以權

利為標的的買賣合同活動。而有關權利的轉讓、買賣分別由特別法予以調整和規範,如專利法調整有關專利轉讓合同、證券法調整股票和債券的買賣活動、商標法調整商標的轉讓活動、技術轉讓合同則在合同法中列出專章作出專門的規定。這就形成了將實物買賣與權利買賣區分開來的,實物買賣由合同法調整,權利買賣則由其他特別法來調整的立法格局。對於沒有特別法或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則參照適用買賣合同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合同法第174條對此也作了明確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根據上述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以權利為標的的轉讓、買賣合同,應當首先適用有關專門法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沒有具體規定和處理原則時,才參照適用合同法中買賣合同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