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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房屋買賣合同彙總9篇

合同協議 閱讀(2.36W)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9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選房屋買賣合同彙總9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所售房屋位於 ,所售房屋建築面積 方米

二、 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 元)。

2、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產權變更等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負責出具相關手續

三、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後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合同當事人:

賣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鎮××路××號

電 話:

買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鎮××幢××單元×××室

電 話:

根據國家《合同法》及有關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下述房產,達成如下協議:

、房屋基本情況

本合同房屋座落地址××鎮林蔭路 號,建築面積 平方米,結構磚砭,層次一、二層沿街,間數: 樓 底共 間,新舊程度 成,戶內配置;電氣、給排水到戶,裝潢。

二、甲方通過轉讓取得上述房產的產權,該房產性質為商業、住宅房。有房產證(號碼為 )、土地證(號碼為 )。現同意將上述房產轉賣給乙方。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見附件一。

三、價格與費用

經約定,上述房產總價格(大寫): (¥ 元)

此價格未包括二手房交易的各種費用,具體另附件二約定,乙方 萬首付房款後,甲方開始辦理有關過戶手續。過戶之後,餘款由乙方採用二手房按揭貸款的形式支付完畢。

、付款及交房約定:

雙方同意按下述方式交接:

1.在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已經辦至乙方名義下的前提下,乙方在 年 月- 月之前,付清全部房款(包括二手房按揭貸款形式)。

2.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含貸款)後,將付清之次日起的租賃收益歸乙方所有,其計算為將租金按日平均計算。並將上述租賃收益與房款一併結算扣減。

、上述房產的建築面積按房產證發證單位核算的面積為準,如發證面積與本合同面積有誤差,本合同約定的成交價格不變。

六、其他約定:

1.由甲方負責辦理房產證及土地證的過戶登記至乙方的手續,各自承擔的費用按附件約定。

2.乙方支付本合同房款所需的貸款由乙方自行出面辦理,甲方協助提供所需的各種檔案及證書。

3、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的現有所有承租人已經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保證上述房屋的所有抵押權人已經同意甲方出賣上述房屋;

4、甲方承諾在乙方支付 萬元的首付款後的 日內,立即解除上述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權)上設定的任何抵押和任何權利限制。

5、根據甲方與現有承租人簽訂的合同(見附件三),上述房屋的租賃期到 年 月到期。依據此,乙方承諾原甲方的出租合同至 年 月到期之前不予變更。

、保修責任:

商品房的保修責任由建設部規定的法定責任單位負責,本房產開發單位是嘉善縣地方房產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自行聯絡處理有關保修的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甲方保證提供相應的用於證明開發單位和保修義務人的文書。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中止合同的,或者違反自己一方的義務和承諾的,或者延遲履行義務達 天的,均由責任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實際付款的20%支付違約金。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甲乙雙方同意由仲裁機構協調解決。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房屋買受人,而買受人為此支付相應價款的行為。買賣房屋必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必須由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這既是確立房屋買賣關係的必要程式和憑據,也是日後處理房屋買賣糾紛的重要依據。

實踐中房屋買賣糾紛時有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涉及到產權、價款、原承租戶的利益等多種問題,但都離不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那麼,究竟哪些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七種:

1 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於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賣於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 產權未登記過戶,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誌,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並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3 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

4 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是指房價同等,還包括房價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5 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係無效。有的單位以個人名義購買私房,產權也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實際上是單位出資,作為單位的固定資產用於生產、經營、辦公或用作集體宿舍等,這種情況屬於單位變相購買私房,該買賣關係無效。凡享受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只准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否則也無效。

6 價格欺詐,顯失公平,合同無效。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後才能成交。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翻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

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成交後發現內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7 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籤《房屋認購書》流程購房者在選好房源,談妥價格後,第一步便是去簽訂認購書,並交付一定額度的定金,定金一般在5000元到1萬元之間。定金多少才算恰當,並無一定標準,視各人需要而定,由雙方協商。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甲方自願將坐落在市鎮村號(自建住宅)的房屋,東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築面積為平方米(含地上附著物),出售給乙方。

第二條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共萬仟佰圓(小寫元),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付給甲方。

第三條特別約定:

1、甲方保證在房子交付時,甲方在該房屋上不設有他項權,如抵押權等。

2、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3、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築。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或過戶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4、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後可以辦理房產證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四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五條如國家徵地,土地賠償歸乙方所有,住房面積賠償歸乙方所有。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之後,房價漲落,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七條今後如乙方就此商品房出賣時,需要甲方簽字時,甲方無條件給予配合。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經買賣雙方充分協商,雙方現就房屋買賣事宜訂條約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並已收取乙方購房定金人民幣__(大寫)

1、房屋狀況(請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房屋座落:

幢號 室號 建築結構 總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 用途

2、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為:__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

3、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本合同一經簽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二、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元, 大寫__,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分 次付清,付款方式:

房款支付具體約定為:

1、於__前,乙方支付甲方房款

2、於__前,乙方支付甲方房款

3、於__前,乙方支付甲方房款

三、甲方於 年 月 日前將房屋及附屬物正式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時,應將該房屋騰空,清結該房屋已發生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並將付訖憑證及該房屋的鑰匙交於乙方驗收。

四、甲方應就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如實告知乙方和丙方,並無任何隱瞞。乙方對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均已知悉,並無任何異議。

五、甲方將戶口於 年 月 日前從該房屋遷出。

六、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如有產權共有人的已徵得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七、乙方中途違約,乙方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定金。甲方中途違約,甲方應在違約之日起 叄 日內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並賠償乙方經濟損失__元。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產、不能按期將戶口遷出,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給付房地產價款千分之壹的違約金。

八、上述房地產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契稅由__方承擔,營業稅(包括帶徵稅收)由__方承擔,印花稅由__方承擔,個人所得稅由__方承擔,向房產交易部門交納的手續費由__承擔。其它稅費約定情況:

九、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即生效,須共同遵守。如是受產權人或共有人委託,在簽訂本協議時,甲方必須保證已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及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本合同一經簽署,即對此買賣行為負有連帶責任。甲方如隱瞞事實,未經產權

人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出讓該房產,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甲方應承擔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違約責任(雙倍返還定金和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五、甲乙雙方約定成交價已包含附屬裝修設施為

十六、其它約定事項: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出賣人(以下略稱甲方):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買受人(以下略稱乙方):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約。

第一條 甲方誌願將其房屋山東興唐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宿舍4號樓西單元5樓東戶(以下簡稱該房屋)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並志願購買該房屋。現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屋座落於濟寧市中區唐口鎮唐人居小區東北角,該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含公攤)為93.9平方米,儲藏室 8.66平方米,一共 102.56平方米。該房屋的用途為民用住宅,屬磚混結構結構,建築層數地上6層,地下一層架空層。

(二)該房屋的建築面積以山東興唐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建築面積為準。

(三)該房屋出售後一年後正式辦理建設單位出具的購房合同,此房屋沒有房產證。

第二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總金額(人民幣)壹拾陸萬捌仟零壹拾肆元陸角整(¥:168014.6)。

第三條 付款時間及方式乙方應於本合約發生效力之日起7日內將該購房合約範本房屋全部價款給付甲方。具體付款方式為:現金或轉賬。

第四條 甲方承諾在建設方承諾的交房日期當天將房屋交給乙方。

第五條 乙方未按本合約的約定支付房價款的,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交清房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約,將已收房價款一次性無息退還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總房價款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六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 本合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增補條款或增補和談。增補條款或增補和談和本合約的附件均為本合約不成分割的部分。

第八條 本合約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九條 因本合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不論什麼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處理濟寧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或依法由群眾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 本合約一式貳份。此中甲方乙方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釋義】延伸閱讀:合同法全文

商品房買賣合同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釋義】本部分條文是確認買賣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本條款提示點:

1、出賣人的主體資格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為專營開發企業和兼營開發企業,但無論是哪種型別,都需要具備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頒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不具備開發資質或開發資質已被取締的企業不能作為出賣人與相對的客戶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違者訂立的合同無效。

2、買受人的主體資格

(1)凡具備民事權利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為買受人,

(2)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方可作為簽約人訂立合同,

A.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須經其監護人追認方可生效(已滿16週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除外);

B.精神病人或間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期間訂立的合同須經其監護人追認方可生效,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購房行為應當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約,

(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無論以夫或妻的名義購買房屋,該房屋所有權一般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出賣人委託代理機構

近年來,開發商委託代理公司進行房屋銷售的比例日益增加。在這種情形下,應當將代理機構的名稱列入本合同,並如實填寫。這樣,既明確體現和保障了開發商、代理商之間的委託代理合同關係,也保障了購房人的簽約知情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專案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檔案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出賣人擁有專案的取得和開發建設等前期手續告知義務的內容,目的是為保障買受人知情權。

本條款的提示點:

1、開發商土地取得方式

一般情形下,開發商取得土地的方式為受讓國家出讓的土地(出讓)或轉讓受得他人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土地(轉讓)特殊情形下方可獲得國家得無償劃撥地(劃撥),如開發商開發建設規劃範疇內得經濟使用住房。

未變更土地性質得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用作房地產開發;非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得劃撥地不能用作房地產開發;工業用地出讓地不能用作房地產開發。

2、土地使用年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使用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規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業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需要注意的是,該使用年限起始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確定之日,而不是買受人訂立購房合同之日;經濟使用住房因其土地系劃撥地,故不存在使用年限的問題。

3、商品房專案的名稱無論是現定名還是暫定名,必須與商品發預售許可證或其他相關證件的描述一致。

4、開發商必須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方可申請商品房預售資格。因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知悉本條所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檔案號]外,更有必要查閱開發商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著重審查兩點:一是看開發商是否已經足額支付土地出讓金(未繳納完畢土地出讓金的開發商一般持有《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而非《國有土地使用證》);二是看開發商是否已將土地辦理抵押貸款(以土地作為抵押物辦理貸款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往往作備案登記)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商品房銷售的描述。

本條款提示點:

1、期房與現房的比較

期房即預售商品房,是指消費者在購買時不具備即買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房地產開發商從取得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為期房。現房指消費者在購買時具備即買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開發商已辦妥所售的商品房的大產證的.商品房,消費者在簽約後立即可以辦理入住並取得分戶權證。

期房相對於現房,具有下列特點:

優勢:

(1)期房一般較現房便宜;

(2)期房的選擇空間較現房大;

(3)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新樓盤品質較舊盤有明顯提升。

劣勢:具備延期交付、品質變差、權證不能按期交付等法律風險。

2、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3、商品房銷售的其他依據

一般來說,開發商除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外,還應具備下列證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即俗稱的“五證齊全,方可預售”。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許可證有按棟編號發放、按批號編號發放等形式,購房人在購房時應“對號入座”,提高自身風險防範能力。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專案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單元】【層】_______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___,屬______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______,建築層數地上___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___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釋義】本條是對合同標的物的詳細描述

本條款提示點:

本條涉及到若干建築專業術語及建築規範,購房人在購房時應更加切實注意。

1、商品房的用途與房屋結構

這兩項對於開發商而言,是其確定工程建設成本的關鍵點,專業辦公用寫字樓的工程建設成本一般比磚混結構建築物建築成本高出數倍。因此,購房人在選購房屋時應當加以落實。

商品房的用途主要有居住、辦公、商品、商住、停車等種類,其用途一經確定,合同雙方不履行法律手續不得擅自變更。房屋結構主要有磚混、框架、鋼混等幾種,不同結構的房屋其使用功能和耐用程度各異。

2、層高≠淨高

層高指一層地面至上一層地面的距離,淨高則是指地面至天花板的距離,淨高=層高-樓板厚度。

購房人在選擇預售商品房時應考慮上述兩者之間的差異。

3、陽臺

陽臺的封閉與否對計算商品房的建築面積至關重要,根據現行《建築面積計算規劃》的規定,封閉陽臺按全面積計算使用面積,而敞開式陽臺則按全面積的一半計算使用面積。

4、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及使用面積之間的聯絡。

該套商品房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套內建築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強體面積+陽臺面積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釋義】本條是關於商品房計價方式與價款的約定。

本條款提示點:

1、計價方式的改革

多年來,我國一直採用按照建築面積計價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但該種計價方式卻存在著諸多弊病,集中體現在總的公用建築面積難以確定,公用建築面積計算分攤複雜,開發商非善意誤算等。隨著房地產經濟的活躍與發展,我國北京等地區已經推行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相信不久的將來,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將成為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主要計價方式,使購房人真正能享受到“明明白白購房”的待遇。

2、購房人應注意商品房“價外價”問題

個別開發商除收取按面積記得的總價款外,還會向購房人提出收取配套費、教育實施費等其他收費專案,因此,購房人在支付房款時應當對這些收費專案加以關注,如開發商沒有法定收費依據的,購房人可以拒付。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 = ────────────────×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釋義】本條是對房屋面積確認依據及房屋面積差異處理方式的約定。

本條款的法律依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合同未作約定的,接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 %以內(含3 %)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 %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 %以內 (含3 %)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 %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 = ────────────────×100%

合同約定面積

本條款提示點:

1、面積確認標準

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為面積確認的依據標準,但購房人在簽約時亦可主張上述兩項面積同時作為依據標準。

2、產權登記面積與購房人實際所得面積不符時的處理

產權登記面積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登記的面積,一般情形下產權登記面積即等同於購房人實際所得到的面積,但如果產權登記測繪單位所作出的測量結果與購房人的實得面積不符,購房人依舊有權利聘請專業測量公司重新測量,並要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原產權登記面積作出修正處理。

3、自行約定的方式

基於設計原因,施工原因以及其他原因,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實往往不願意接受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簽訂面積差異處理條款,而建議購房人選擇自行約定的方式,常見的約定方式包括:

(1)買受人不要求退房,按照產權登記面積和原約定每平方米價格實施多退少補;(該條款的約定從法律上分析仍然存在問題,如某合同原定面積為80平方米,建成面積達120平方米,即使開發商主張該特別約定,由於約定面積差異已經對原合同造成了實質性破壞,法院最終還是會按法定標準而不會按約定標準裁決)

(2)正負3%內實施多退少補,多於3%部分按原單價打折計算房價;少於3%部分按原單價上浮一定比例退還房款;

(3)將《辦法》規定的臨界點3%調整為臨界點5%;(從開發商的利益分析,此條款最符合其利益)

(4)總價包死條款,即無論產權登記面積是否與約定面積發生差異,均按約定總價計算房款。(對於廣泛採用通用文字約定的樓盤,購房人可選擇性使用該條款。就筆者的個人閱歷,很少有開發商在交房後因為測定面積比約定面積少而退款的,而建成後要求購房人補繳購房款的卻是屢見不鮮。)

相比而言,上述約定方式均沒有本條款第二種方式那樣更能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建議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時選擇該種面積差異處理方式。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擬定的“北京版式範文本”中採用的是建築面積差異與處理條款,更重視了對購房人權益的保障。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的約定

本條款提示點:

1、一次性付款

(1)一次性付款的本意是指購房人在約定期限內向開發商支付完畢100%的購房款,但在實踐當中,不少開發商同意選擇一次性付款的客戶在簽約是隻支付90%-95%的購房款,留存5%-10%的購房款至房屋交接或權證發放時再行給付。

(2)開發商為鼓勵購房人選擇一次性付款方式,往往會在商品房定價的基礎上給予一次性付款購房人一定比例的折扣。購房人如選擇此種付款方式,可以適時提出折扣請求。

2、按揭付款

(1)按揭付款不屬於分期付款,現在開發商與銀行已經在付款方式上取得可高度一致,就是銀行為按揭客戶向開發商提供一次性付款。對開發商而言,按揭購房人在完善其按揭貸款手續後就已經獲得了銀行支付的全額房款,購房人只是按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逐月向銀行還款而已。

(2)按揭付款方式所產生的法律關係:

A.主合同關係有兩個:一是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二是購房人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

B.從合同關係有三個:一是購房人以所購物業作為抵押物與銀行之間發生的抵押合同關係;二是開發商為購房人貸款而向銀行提供的保證合同關係(有的銀行還要求開發商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擔保);三是銀行與開發商之間的回購法律關係,即當購房人逾期未還款構成違約,銀行依法處分抵押房產,開發商向銀行承諾無條件回購該房產,並將回購房款優先直接清償銀行貸款本息,對此購房人在按揭貸款合同中予以書面確認。

(3)按揭付款條款在簽約時屬於效力待定的條款,該條款生效的必備要件是銀行同意向按揭購房人發放貸款,並與其簽訂《借款合同》,如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銀行拒絕為購房人提供按揭貸款的,則該條款對買賣雙方不具備約束力,由此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雙方互不負違約責任,當事人雙方可以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購房人。但如是因為買、賣雙方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導致銀行按揭不能,則需要由責任人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如購房人不提供或提供虛假的申貸資料,開發商拒不承擔銀行要求的保證擔保責任等。

(4)按揭付款方式後續法律問題

A.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按揭貸款的目的無法實現,買賣雙方及銀行均有權解除按揭貸款合同,開發商應將所收款項分別退還給購房人和銀行;

B.開發商作為擔保人為購房人按揭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方式有兩種:一是階段性保證擔保,即開發商提供保證擔保的保證期間為按揭貸款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購房人獲得分戶產權證並將其房屋所有權辦理他項權利登記之日止;二是全程保證擔保,即開發商在購房人向銀行償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均需承擔保證擔保責任。按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購房人未按照按揭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並與銀行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銀行如起訴購房人要求償還貸款本息或主張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開發商為共同被告,開發商提供全程擔保的除外。如果銀行起訴時買賣人與銀行尚未完善抵押登記手續,則開發商無論是提供哪種方式的保證擔保都會被列為共同被告。

開發商儘早為購房人辦理分戶權證的意義不僅是履行自身《商品房買賣合同》所約定的義務,還具備解除自身擔保法律風險的功能和作用。從近年法院受理的案件型別分析,按揭購房人逾期付款違約糾紛已成為一類主要民事糾紛,即每個樓盤都存在著一定比例的按揭購房人逾期不歸還銀行貸款的風險隱患,開發商如不重視此類糾紛的預防和風險防範,將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購房人逾期違約金責任進行約定的條款

本條款提示點;

1、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分析

逾期付款是買賣合同中的一種典型違約行為,逾期付款未達一定期間,構成根本違約。構成一般違約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並支付一定的違約金;構成根本違約的,守約方除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外,還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承擔由於終止合同所造成的相應經濟損失。

基於一般違約與根本違約的理論依據,示範文字建立了兩種相輔相成的違約責任救濟方式。

2、如何設定一般違約與根本違約的合理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從上述司法解釋分析,基於商品房買賣合同所涉及的標的物是一項重大資產,司法解釋的擬定者期望買、賣雙方都給予違約方相對較長期限的包容和理解,不主張權利人過快的享有單方解約權。因此,我們建議:在設定本條所規定的開發商有單方解約權的期間條款時,一般應定為3個月為宜,至少不應少於2個月,如果購房人在簽訂之後由於偶然性原因造成流動資金週轉困難而不能如期履約,購房人亦有合理期間進行調整。

3、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設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該《解釋》第十七條又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髮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結合上述兩條司法解釋,逾期付款違約金設定的標準一般應設在下列區間內:不低於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標準,不高於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130%.設定的標準如果低於或高於上述期間,都有可能導致約定的條款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

#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

1996年5月16日前:每天萬分之三,年利率為10.95%;

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日的每天萬分之五,年利率為18.25%;

1999年1月30——20xx年11月21日的每天萬分之四,年利率為 14.6%;

20xx年11月22日——20xx年3月16日的每天萬分之二點一,年利率為7.665%;

20xx年3月17日至今,在貸款合同中籤訂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30%-50%.

個案分析:李小姐每月要還銀行貸款5000元,按照銀行對大多數客戶執行的5年期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民事起訴狀

原告:

註冊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被告:

地址:

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法院依法解除20xx年12月 2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610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20xx年12月26日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出售給被告位於鄭州市金水區玉鳳路西、燕南路北瑞豐苑的一套面積為96.6平方米的商品房,該房屋總價款為:881049元,其中有首付款271049元,餘款610000元被告應在20xx年2月6日以商業貸款貸款的方式支付,合同還約定交房日期為20xx年10月31日之前。合同簽訂後,被告僅支付首付款271049元。之後,被告以貸款沒有通過為由,在合同約定的餘款交付日期到後,卻遲遲未能向原告支付610000元的餘款。直至今日,被告一直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付款義務。雙方在合同第七條第二款中約定:“逾期90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0.1%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因此,原告根據合同約定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法院判決被告依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金水區區人民法院

河南省置業有限公司

二O**年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賣方(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共有人: 身份證號碼:

買方(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中介方(簡稱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確保房屋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甲乙丙三方經充分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現就房產轉讓買賣事項達成以下合同條款,訂立本合同書,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其位於南充市嘉陵區濱江大道南段“濱江印象”(奧斯小鎮) 棟 單元 樓 號 室 廳 廚 衛(6+1戶型)的住房一套出售給乙方所有。並將上述房產相關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同時賣給乙方所有。房屋結構 ,樓層 ,建築面積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 平方米。上述房屋具有合法手續:《 》編號為 ,購房發票號碼分別是: 共計 張。

二、甲方保證上述房產在出售前完全擁有獨立的支配權、使用權、處分權、與他人無任何利益衝突糾紛,無任何股權分配關係,屬甲方獨自所有。甲方保證該房產的合法性,權屬清楚。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產權糾紛以致影響到乙方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應賠償乙方的損失。甲方在出售房屋之前必須把房屋內的一切債權債務付清,處理好一切糾紛後出售給乙方。若有隱瞞,純屬欺詐,應負法律責任。

三、甲乙雙方議定該房地產及其附屬建築物的成交總價(含裝修及水、電、氣、閉路通)為: 元人民幣整(大寫: 元)。(房屋成交價含該房屋的搭樓層、土地使用權、及室內 )

四、稅費約定:

1、在本合同簽定之前,該房屋應繳納的一切稅費、欠款及債務,一律由甲方負責。

2、本次房地產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所有稅、費由乙方全部承擔。

3、甲方辦理該房產最初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的稅、費一概由甲方承擔繳納。

五、房價款支付及房屋交付使用:

1、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人民幣整(大寫: 元)。餘下房款分兩次向甲方付清: 年 月 日前甲方及共有人親自到場公證給乙方後乙方向甲方付款 元人民幣整(大寫: 元),同時甲方須將有關該房產的原始證件、購房合同、票據、鑰匙等交給乙方進住使用,從此該房產的一切權利(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權利)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年 月 日前甲方辦理並拿到上述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後必須及時將《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交到乙方手中由乙方保管並同乙方到公證處再次進行房產買賣公證後,乙方當場付清餘下房款 元人民幣整(大寫: 元)。每次付款,乙方以甲方開出的收款收據為證,定金將在最後一次付款時衝抵。

2、在交接房屋之前,甲方負責管理好該處房屋及設施,遷出該房屋的全部戶口。若乙方在接管該房屋時,發現與合同不符的地方,由甲方負責解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負責向乙方賠償。

3、甲方於 年 月 日前將房屋移交給乙方,同時甲乙丙三方共同辦理房屋移交手續,交房時,甲方應繳清全部水、電、氣、閉路、電話、光纖、寬頻、物管等相關費、稅。

六、中介服務及收費

1、甲方須將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真實合法有效的原始檔案交由本公司保管,以保證該合同順利進行。

2、丙方應無條件協助甲乙雙方辦理產權移交手續,房屋款交付及房屋交接手續。

3、丙方在本次房地產轉讓服務中共收佣金陸仟元人民幣整(小寫:6000.00元)由乙方支付。

七、違約條款:

1、自本合同簽字生效後,如甲方有下列任何一種行為,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承擔辦理產權交易過戶手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佣金,並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共 元人民幣整(大寫: 元),且甲方應向乙方退還乙方已交的房價款並向乙方支付房產買賣總價款80%的違約金,以及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乙方起訴之日該房產的實際市場價值與合同價款之間的差額)。 a、因甲方原因不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給乙方 b、甲方拒絕提供辦理過戶的相關資料、證明或提供的資料不實,需到場時以各種理由推辭,拒不到場。C、甲方無故或無正當理由不出售此房 d、其他

2、自本合同簽字生效後,如乙方有下列任何一種行為,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承擔辦理產權交易過戶手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佣金,支付給甲方的定金不退。a、不按本合同規定日期及金額支付房款 b、乙方拒絕提供辦理過戶的相關資料、證明或提供的資料不實,需到場時以各種理由推辭,拒不到場。C、乙方無故或無正當理由提出不購買此房d、其他

3、乙方不按期向甲方支付購房款或者甲方不按期向乙方交房,每逾期一日,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相當於上述房價款千分之 的逾期違約金。

4、丙方佣金按甲、乙、丙三方約定支付。如甲方悔約,由甲方支付丙方全部佣金;如乙方悔約,丙方預收乙方佣金不退,同時甲方應在所收的定金中返還百分之 給丙方作為勞務費。如雙方悔約,按總成交價的百分之 各自承擔一半。

5、本合同簽訂後,若甲方反悔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退還乙方已交付的房價款並向乙方支付房產買賣總價款80%的違約金,以及賠償乙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乙方起訴之日該房產的實際市場價值與合同價款之間的差額)。若乙方反悔,要求解除合約的,甲方不退任何款項給乙方。

八、雙方商定於 年 月 日前到公證處辦理第一次 公證, 年 月 日前到公證處辦理第二次公證,若任何哪一方不按時到場則按上述第七條違約條款處理。

九、本合同若因任何原因被確認無效的,甲方認為無效,不履行合同條款,乙方堅持履行本合同條款時,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交的房價款並向乙方支付房產買賣總價款80%的違約金,以及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乙方起訴之日該房產的實際市場價值與合同價款之間的差額)。若乙方認為無效不履行乙方義務時,則甲方不退任何款項給乙方。

十、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其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叄方,各執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丙叄方簽字蓋章(手印)之日起就產生法律效力。

十三、補充條款:

甲方(簽字) 聯絡電話:

乙方(簽字) 聯絡電話:

丙方(簽字) 聯絡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