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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無效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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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土地買賣無效合同案例

朱大系甲組村民,在2000年2月因辦加工廠需要土地建廠房,於是,他與相鄰的乙組村民徐某協商:以每畝地8,000元的價格,購買徐某承包乙組的1.3畝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雙方訂立了《徵地協議》一式三份,並共同請了一位證人在協議書上以見證人的身份簽了字。這樣,朱大未經任何行政機關批准就建了廠房,且該廠一直經營至2017年2月。2017年3月,房地產開發商常某找到朱大,同意以每畝人民幣15萬元的價格購買上列土地開發商品房對外銷售。朱大與常某於2017年3月15日共同簽訂了《土地轉讓協議》一式三份,雙方約定:朱大將上列土地轉讓給常某開發建商品房銷售,常某以每畝15萬的價格付給朱大;雙方簽字後協議即生效。

徐某的妻子武某在得知自家的承包地過去是8000元一畝賣給朱大,現在朱大以每畝15萬的價格賣給常某時,對朱大從自家的承包地中獲得了巨大利益而感到心中不平。2017年4月,武某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訴朱大,提出訴訟要求:1、依法確認《徵地協議》無效;2、返還上列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3、朱大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

法院受理後,被告進行答辯。被告認為:1、在2000年2月雙方簽訂了《徵地協議》書,雙方是自願的,是公平交易;2、在當年買賣土地的價格也很公道,且徐某已經收取了我方的錢款;3、雙方的土地買賣行為,時間已經過去了10年,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間規定,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審理。並依法做出了判決:確認原、被告土地買賣合同《徵地協議》無效。

同時,法院依法定職權向雙方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監察機關提出了司法建議:由行政機關對雙方的私自買賣土地行為進行處罰。

【法律分析】

在上述買賣土地的違法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有: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由此可見,朱大與徐某、朱大與常某之間的土地買賣交易,雖然有他們雙方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和《徵地協議》,但是比照上述法律條文,顯然是違法的。因此,他們之間的土地買賣行為不但不受法律保護,還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設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法院據此提出由行政機關對雙方的私自買賣土地行為進行處罰。

3、《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朱大與徐某、朱大與常某之間的徵地協議無效。

4、《民法通則》第58條中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案例啟示】

隨著城市化程序的不斷加快,農村土地也隨之升溫,由此引發的非法買賣或轉讓土地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多數農民群眾認為是在買賣、處置自己的土地,與別人無關。要消除這種錯誤的思想認識誤區,維護-法律法規尊嚴,相關部門應加大對農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同時提醒廣大農民朋友:非法買賣農村集體土地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不要聽信他人承諾或懷有僥倖心理買賣或轉讓農村集體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