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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合同集合9篇

合同協議 閱讀(1.94W)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型別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9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有關勞動合同集合9篇

勞動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條分析:

勞動合同與普通民事合同的不同之處在於,由於勞資雙方在資訊資源與經濟實力等方面的不平衡,勞動者通常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各國法律一般通過對勞動者進行傾斜性保護的制安排,賦予勞動者更多的權利,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限制,以此矯正雙方不平等的地位,平衡雙方的利益關係。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即是如此。

我國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又分為有因解除和無因解除,此條款規定的就是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無因解除權。

通過對此條規定分析,可以看出,勞動者單方無因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在兩種情形下行使:

(1)勞動者若在合同期內解除雙方已經生效的勞動合同,需要按法定的時間履行單方書面告知的程式,無需任何理由也無需支付任何的賠償。

(2)若在試用期內解除辭職,則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此種通知與合同期內相比,法律未明確規定其必須是書面形式,因此口頭通知也予以認可。

上述兩種情形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必須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十五天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否則將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的違法責任,即需要將所扣押的檔案返還給勞動者,同時還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罰款。

此法條是法律對勞動者辭職自由的保護,有利於勞動者根據自身的能力、特長、志趣愛好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充分發揮勞動者的自身潛能,從而有利於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符合當今勞動力流動的大趨勢。是保障勞動者擁有勞動權等基本人權的合憲行為。

縱觀勞動合同法,法律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的行使規定要格外嚴格於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因為在在勞動關係中勞動力具有對用人單位的依附性和從屬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天生的具有了不平等性,因而勞資雙方處於一種鬥爭的格局。為了保護勞動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法律必須對用人單位實行嚴格的解僱保護制度,才能使勞動關係中失衡的力量對比獲得相對的平衡。因此在傳統勞動法學理論中,基於勞動者是勞動關係中弱者的前提判斷,斷言勞動法的宗旨和使命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然而,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為了保證了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確保勞動者在辭職時不會再受到高額違約金索賠的束縛,故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將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違約金適用的情況作了限制性規定;但另一方面,由於對勞動者辭職缺乏相應的引導與規制機制,也缺少對勞動者隨意辭職、破壞勞動合同嚴肅性的罰則,對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也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例如,剛畢業的大學生就是職場中的跳槽主力。有報告顯示,本科學歷的勞動者換工作最頻繁,平均 21 個月就要換一次工作,而 30 歲以下的年輕人和其他年齡層的勞動者相比職業流動週期也最短,平均不到一年半就要換一次工作。我們不禁要思考這樣一個問題,我們在保護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權和擇業自由權的時候,是否也在損害著用人單位的利益,加大他們的用人成本。我們知道,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職業自由,促進勞動力市場資源的 優化配置。但是由於對勞動者辭職行為給與了過度寬鬆的法律條件,並缺乏對濫用單方無因解除權的規制,致使勞者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缺乏基本的誠信、責任感,從而給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損害,給勞動關係帶來了不穩定的因素。勞動者的就業自由權與用人單位的發展權是一對矛盾,而法律應該協調這對矛盾,使得經濟社會的兩大主體的利益均得到保護與兼顧。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權利應該予以保護,但是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也不容踐踏。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期限條款都應該對雙方有約束力,無任何法定或約定原因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勞動者都不應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應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得到勞動法的保護,從而達到勞資雙方利益的平衡。如果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制,則使合同關係始終處於不穩定的狀態,這勢必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使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受到衝擊。

如果勞動者為了追逐自身的利益而濫用辭職自由,這無疑造成了勞動關係的不穩定性。而市場經濟的平穩發展需要穩定的勞動關係,因此不能單純依靠道德的力量來約束勞動者辭職的行為,更應通過法律的強制手段,使其辭職行為受到一定約束。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

企業地址: 身份證號碼:

地址:

本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有關勞動合同法律、法定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簽訂本合同確定勞動關係。

一、 合同市期限:

(一)甲乙,雙方商定,採用下列第 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

1、有固定期限:從月

2、無固定期限:從月

3、以完成一定的任務為期限:從

(二)試用期約定,採用下列第種形式: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個月,從日止。

在試用期內,甲方認為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將向乙方說明理由後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1、違反誠實守信原則,在應聘的時候,乙方未告知自己的與工作相關的資訊,包括自己

的教育資訊身體狀況,工作經歷,聯絡方式與家庭地址和戶口資訊等;

2、乙方的技術及能力不能符合甲方或用工單位招聘時對崗位職責的描述;

3、乙方的用工手續不完備給甲方的錄用辦理帶來影響的:如未履行完畢與上家單位的竟業限制約定,未辦理自由職業者繳納退出手續:未在指定時間提交甲方需要的必備資料等:

4、乙方不能達到用工單位對所擔任的崗位的要求:(詳見員工手冊及崗位說明)

5、乙方不能通過甲方進行的背景調查或者在履歷中有弄虛作假的行為:

6、乙方在試用期內因身體狀況發生變化,無法提供正常工作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行為:

8、在試用期滿未通過實際用工單位的“轉正考核”

(三)在試用期,乙方如離職必須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並做好工作交接,以便甲方和用工單位安排員工接替乙方的工作。

二、工作地點、內容:

(一)甲方招聘用乙方從事 工作。

(二)甲方根據經營需要,以及乙方的實際能力(專業,工作,體力)可適當臨時性調整,所謂臨時性調整是不對本合同相應條款修改的調整。乙方根據甲方安排的工作安排的工作內

容和要求,按質,按量,按時地完成任務並接受甲方的考核。如果甲方欲乙方做出非臨時性的調整,將乙方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後修該本合同條款中的全部或部門予以實施。

(三)甲方可以根據工作安排需要,臨時性的進行短期崗位互換學習,所謂短期崗位互換學習是甲方企業發展需要,員工成長需要的基礎上建立的企業管理機制,時間原則上不能超過6個月

(四)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

甲方可以根據工作安排需要,臨時性的調整乙方工作地點,原則上不能超過6個月並徵得乙方書面同意。

(五)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

三、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每週不超過小時。每週休息時間不得少於1日。

2、不定時工時制, 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前提下,乙方自行安排休息時間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在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約定時間不一致的,以入職手續辦理完畢之日為合同為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係:試用期與勞動合同終止時間依次順延,並在到崗位時變更合同期限。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資分配製度,並告知乙方。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資計發形式

A. 計時工資制:乙方的月基本工資為元,津貼資),效益部分隨用工單位效益情況及薪資計發標準進行調整:其中試用期工資為 元。

B. 其他工資形式: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出勤率計算乙方的應的工資後,代扣國家法定規定的社會保險,公積金個人應繳納部分和個人所得稅後,於每月日與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三)乙方在正常出勤並付出正常勞動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乙方的工資是在同時滿足出勤紀律,全面履行崗位職責的基礎上上獲得而定勞動報酬 。

(四)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乙方可以解決勞動關係,但是必須是乙方書面通知甲方,但下面兩種情況不包含在內:

A、由於銀行工資系統發生故障或乙方提供的銀行工資卡發生故障,導致乙方未及時按時領取報酬的;

B、由於乙方提前解除本勞動合同,乙方未按規定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物品及財務的歸還)

C、由於乙方未書面通知甲方,所造成的責任由乙方負責,如曠工,遲到等違反勞動紀律造

成的經濟處罰。

(五)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執行實行先申請,後審批,乙方加班須徵得甲方書面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六)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情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辦法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並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執行。

(七)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

五、社會保障: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甲乙應依法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但需乙方積極配合,且乙方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繳納:乙方保證其將及時向甲方遞交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外勞力綜合保險的有限憑證,如因乙方延時遞交而造成的任何後果,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享受醫療期待遇。

(四)乙方患有職業病,因公負傷的,甲方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執行。

(五)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六、勞動防護、職業保護:

(一)甲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三)乙方從事 作業,可能產生 職業危害,甲方應採取防護措施,並每年組織乙方健康檢查 次。

七、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乙方保證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資訊,資料,證明等均屬真實、有效,並承擔相應之責任乙方同時保證個人資訊有變化時及時通知甲方,如未及時通知造成的後果並及對拒絕甲方EMS送達的材料等信件而造成的乙方承擔責任。

八、合同變更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合同文字各執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可同;乙方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法律、行政規定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的其他的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乙方人生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因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的意思的情況下訂立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追究刑事案件責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的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裁減人員二十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甲方職工工人數的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因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只職工意見而,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合同期限滿期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5、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就20xx年12月3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未約定的有關事項,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甲方的規章制度和手冊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乙方已學習並認可甲方 “誠信做人、用心做事”的企業文化,已閱讀並充分理解和遵守甲方的以下制度和手冊:

1、《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

2、《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手冊》;

3、《考勤與請休假管理制度》;

4、《薪酬管理制度》;

5、《員工績效考核管理標準》;

二、乙方在上崗前,甲方已告知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場所中,可能造成職業健康危害的所有環境因素;並已對乙方進行了崗位技能、質量工藝、勞動紀律、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及人身傷害自我保護等內容的培訓,乙方確認並掌握了以上培訓的內容和技能。

三、乙方在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前,若乙方隱瞞事實,已與第三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協議或商業保密協議,所造成的後果完全由乙方負責,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四、如乙方被證實向甲方提供虛假的個人資料,包括:失業證明、離職證明、身份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或者隱瞞精神病、傳染病史,隱瞞吸毒、拘留或其它刑事犯罪史,並且在應聘時未向甲方書面宣告的。所造成的後果完全由乙方負責,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五、若乙方因個人違規、違紀給甲方造成的綜合經濟損失達到壹萬元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事故的,乙方必須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六、若乙方在甲方每年的月績效考核中有五個月不合格的,雙方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七、若乙方每年累計曠工超過3天、事假超過22天,視為乙方已影響了甲方的正常生產經營,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八、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合理的調整,甲方按調整後的崗位標準計發乙方工資,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的新的工作崗位。如乙方到達新的工作崗位後存在客觀困難的,可以要求甲方酌情考慮,甲方再次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後,乙方仍不能勝任的,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九、因乙方原因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員工培訓管理制度》第四章第十二條第五款向甲方支付培訓費用。

十、甲方的有關書面檔案、通知,乙方應當面簽收,如乙方不能當面簽收或無法直接送達給乙方時,乙方確認《勞動合同》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

十一、若勞動合同期滿後, 甲、乙雙方未能及時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乙方仍在甲方工作的時間,視為最後一次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一個月。

十二、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乙方應在即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甲方辦理完離職手續和五險一金的交接手續,否則,因此而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三、本《勞動合同附則》作為同期《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與《勞動合同》同時生效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旅遊公司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導遊資格證號碼:

導遊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1、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時開始生效,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二、工作內容、要求

1、甲方安排乙方擔任導遊工作。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3、甲方要求乙方將《導遊資格證》掛靠甲方公司。

  三、工作待遇

1、甲方負責購買三險(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

2、工資採取與經濟效益掛鉤考核的辦法,多勞多得。

3、乙方組團出遊,乙方獲利潤的10%酬金。

4、帶遊客到河源大賓館住宿提5%酬金。

5、由旅行社委託的接:150元/次。

6、外出帶團300元/次。

7、公司提供勞動保護,公司根據規定配發工作服,帶團外出含個人旅遊保險,利用淡季免費對導遊進行各地景點考察學習。

8、一個月有四天休假,休假時間由公司安排,員工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提出安排休假時間。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乙方有《勞動法》第29條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可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五、經濟補償與賠償

1、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勞動合同,應執行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關於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乙方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二)第(三)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應按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依法支付賠償金。

  六、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均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蓋章日期: 簽名日期:

勞動合同 篇5

承包人: (簡稱甲方)

勞務分包人: (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工程施工勞務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勞務分包工作物件及提供勞務內容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分包範圍:模板製作、安裝、及倒運歸庫提供分包勞務內容:本工程中的模板製作、安裝、拆除、倒運及模板歸庫;

二、分包工作期限開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結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總日曆工作天數為: 天三、勞務報酬1、本工程的勞務報酬金額約為 ;2、本工程的勞務報酬均為一次包死,不再進行調整;四、工程結算 工程開工後施工人員進入現場,暫付分項工程的 ;工程竣工,經甲、乙雙方共同驗收合格,甲方根據實際發生的工程量核算單及時支付乙方剩餘勞務報酬。中途退場不結算尾款,並承攬因中途退場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五、質量標準1、按總包合同有關質量的約定、國家現行的《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和《建築安裝工程質量評,本工程必須達到質量評定 合格 等級;定標準》2、標準規範除本工程總包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適用標準規範如下:(1)模板支撐須牢固,無跑、漏、脹等現象出現;(2)合理使用週轉材料,杜絕浪費;(3)拆除模板應經施工技術人員同意;(4)操作時應按順序分段進行,嚴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積撬落和拉倒;(5)拆下的模板應及時清潔並運送到指定地點集中堆放,防止釘子紮腳;(6)在施工過程中如出現質量事故,經查明為人為造成時,由該責任人承擔所造成的經濟損失;(7)甲方如發現乙方的施工未達到約定質量標準時,將按實際情況扣除合同約定勞務報酬的 ;

六、施工驗收及工程量的確認1、乙方應確保所完成施工的質量,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2、在施工完畢後,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雙方對工程量進行確認。對乙方未經甲方認可,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計量;

七、雙方責任和義務 、甲方責任和義務

(一)1、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甲方完成乙方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

(1)在 年 月日前向乙方交付具備本合同項下勞務作業開工條件的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的施工場地交付要求為:

2)在 年 月日前向乙方提供相應的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

2、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3、負責工程測量定位、沉降觀測、技術交底,組織圖紙會審;

4、及時交付應提供的施工機械裝置、週轉材料、保證施工需要;

5、負責與發包人、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聯絡,協調現場工作關係; 、乙方責任和義務

(二)1、對本合同勞務分包範圍內的工程質量向甲方負責。未經甲方授權或允許,不得擅自與發包人及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絡;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2、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及施工驗收規範、有關技術要求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

3、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期;加強現場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承擔由於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

4、在向甲方提報所需材料時,須按施工圖紙及甲方要求計量;

5、乙方必須加強所屬人員的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範;施工過程中出現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6、嚴格遵守甲方要求的作息時間(施工中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工作時間),有事須向甲方提前請假;

7、工作期間必須佩帶安全帽且嚴禁飲酒、打架,如違者出現任何事故,當事人自行負責;

8、認真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賃給乙方使用的機具、週轉材料及其他設施;如發生丟失、損壞,乙方應按價賠償,並承擔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等所發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9、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因勞務分包人責任發生損壞,勞務分包人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各種罰款;

10、工程施工結束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剩餘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場地;

八、施工變更1、施工中如發生對原工作內容進行變更,甲方應出具工程變更通知單,並提供變更的相應說明,乙方按照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施工,期間所涉及的工程增量或減量,工程完工決算時,以乙方遞交的結 算資料為依據;2、施工中乙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乙方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由乙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3、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乙方無權要求追加勞務報酬;

九、違約責任:由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

十、爭議:在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應嚴格執行合同條款,並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處理合同期間的各類問題,儘量避免爭議或糾紛。如發生爭議或糾紛雙方自己無法解決的,可向當地所屬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合同有效期及份數1、 雙方履行完合同全部義務,勞務報酬價款支付完畢,乙方向甲方交付勞務作業成果,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本合同即告終止;2、 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工程承包人:(公章)

勞務分包人:

委託代理人: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日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__________起至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該工作任務完成的標誌為___________。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處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作。

乙方的工作任務和職責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並按以下第( )項明確乙方工作的崗位,不屬於國家規定的需安全、衛生和職業特殊保護的工作崗位。

(2)乙方工作的崗位,屬於國家規定的需安全、衛生和職業特殊保護的工作崗位,該崗位有可能對乙方身體的安全或健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面造成損害。

甲方將按特殊崗位和工種保護的有關規定,提供安全、衛生和職業病的防護知識培訓和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

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權臨時調動乙方的工作崗位(3 個月內),乙方應當服從。如甲方需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3 個月以上),雙方應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書加以確認,該協議書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工作制,即每日工作______小時,每週工作____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並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______種形式執行,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計時工資:

(1)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按______執行,初始工資額為______元/月或 ______元/時;

(2)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元/月(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計件工資:

(1)計件單價____;

(2)勞動定額________(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二)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每月________日發放 (當月/上月)工資。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合同期內,甲方應按國家、省和本地區的有關規定,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繳納應由甲方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並按規定從乙方的工資中代為扣繳應由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甲方應將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和扣繳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如實告知乙方。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並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勞動保護規定每________(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甲方按照國家、省和當地的有關規定,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和保健工作。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對甲方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七、合同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三)甲方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四)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並辦理書面變更手續。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八、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按照第(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並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其中按第(7)項解除本合同並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4、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二)終止

1、本合同期滿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2、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終止的,甲方應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手續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九、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一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7

委託送貨運輸協議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總則

1.本協議用於規定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獨立經營,並且有意向共同合作。

2.乙方將接受甲方委託開展門到門送貨服務。

3.本協議的簽署不代表甲乙雙方有任何形式的勞動僱傭關係,乙方作為甲方的服務代理為甲方提供服務,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服務向乙方支付運費。

4.乙方必須按甲方的服務規範與要求安全、準時地完成接送貨運輸服務。

5.乙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乙方應支付甲方四倍相應運費作為違約金。

6.乙方應保證貨物及時、安全、完好地運抵目的地,自乙方提取貨物簽收時起至交付收貨人簽收(或貨物到達部門交接)以前,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一切風險和損失。

第二條 操作規章

1.甲方按銷售任務制定運輸計劃後,電話或簡訊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送貨。

2.乙方交貨完成後電話或簡訊通知甲方,並將客戶簽收的《送貨單》回單,兩天內交給甲方。

3.送貨地點:

4.備註:

第三條 附則

1.本協議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一份。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乙方: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負責人身份證號: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8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中斷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若違反法的規定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祕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當然,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過失性辭退形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 預告辭退的許可性條件:預告辭退是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預告後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權利義務關係。"預告"是指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也可以發向勞動者支付與預告期間相等的補償費的形式,取代預告通知。預告辭退限於勞動者無過錯,單一主客觀條件變化,勞訂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勞動法》規定預告辭退的法定許可性條件為下列情況之一:(1)勞動者患病或以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定歷史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達成變更協議的。

(四)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經營狀況的手段,是無過錯辭退的一種特殊形式。用人單位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可以裁員:(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依法申請和法院准許開始整頓後,因出現剩餘勞動力,需要把裁員作為預防的一種整頓措施。

(2)用人單位近營狀況惡化,發生嚴重虧損、開工不足、產品嚴重積壓之類的嚴重困難,需通過裁員來擺脫困境。

另外,進行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以上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又規定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1、 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的;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勞動者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有標準

即使您是打零工,只要找到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為了自身利益,就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為一旦下列情況發生,導致合同解除,您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情況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結果:用人單位發給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工作時間不滿1年,按1年計算。

情況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一定的培訓或調整到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結果:按上述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情況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結果:除了按上述標準發放經濟補償金,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果辦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了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情況四: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好”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 篇9

茲有本單位員工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起在我單位工作。現因以下第________項(請選擇以下其中一項填寫)原因:

A、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B、協商一致解除(由勞動者提出);

C、勞動者單方解除;

D、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E、用人單位裁員;

F、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G、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 H、勞動合同期滿;

I、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J、勞動者死亡或者失蹤;

K、用人單位破產;

L、用人單位停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M、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_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起與該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