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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租賃合同

合同協議 閱讀(1.91W)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屋土地租賃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1

甲方(出租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租方)身份證號碼現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將自有住房和土地出租給乙方並達成如下出租合同:

一、房屋及土地位於;房屋數量:;房屋面積:;土地面積:。

二、租賃期限:3年,即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租金及交納時間:每年7000元,乙方應每一年付一次,先付後住。第一次乙方應於甲方將房屋交付同時,將房租付給甲方;第二次及以後付租金,乙方應在租金到期前10天付清。

四、租賃期間的其他約定事項:

1、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設施、裝置,乙方應注意愛護,不得隨意破壞房屋裝修、結構,否則應按價賠償。

2、甲方的牛棚等其他區域,可以改動或增加護欄等裝置區域。

3、水、電費等所有費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見:水噸,電度。每月乙方應按時之付。

4、乙方不得私自轉租或供非法用途。租賃期滿後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甲方則優先考慮繼續租賃。

5、甲方在租賃期內不得隨意提高租金。

6、合同一經簽訂,雙方都不得隨意解除,如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合同則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並在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後方可提前解除合約。租賃期內,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7、因乙方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施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並責任賠償損失。租賃期間乙方應做好防火、防盜安全、綜合治理等工作,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並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8、此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並做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雙方如果出現糾紛,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9、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10、甲乙雙方中任一方有違約情況發生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損失超過違約金時,須另行追加賠償。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兩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合同簽訂地:

甲方(簽字):聯絡電話:

乙方(簽字):聯絡電話:

簽約日期:XXXXXXXX年XXXXXXX月XXXXX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平等、自願的原則,達成如下租賃協議:

一、甲方將甲方依法享有所有權的位於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租賃給乙方使用。乙方所承租的上述土地水、電、噴灌裝置等設施具有良好的使用功能。

二、租賃期限:從月年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為元/年,乙方於合同簽訂時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年租金。租金必須按時交付,如合同到期乙方續租,必須提前兩個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後,甲、乙雙方續簽該土地租賃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二年的租金,土地租金以新合同條款規定交納。

本合同有效期內,該土地及房屋所產生的水、電等一切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五、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權利、義務

5、1由於乙方過錯原因即非自然災害所導致所租賃土地及裝置、設施或相鄰承租人財產受損時,乙方必須賠償其造成的所有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賠償要求。

5、2甲方有義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租賃土地完好的交付乙方使用。

乙方權利、義務

5、3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擅自將所承租的土地及房屋及院內外的所有裝置、設施轉租、轉讓或轉借。如轉租、轉讓、轉借必須徵得甲方同意。

5、4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土地及房屋結構,不得在土地上亂搭亂建,否則乙方予以修復或賠償甲方損失。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6、1本合同在履行期內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和解除。

6、2本合同履行期內,如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他方可以解除合同。

七、違約責任

7、1本合同履行期內,甲方如無故終止本合同,甲方所收取的租金退還乙方,乙方如無故終止本合同,所交租金不予退還。

7、2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義務行為或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約定的行為,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收回乙方租賃土地。

7、3本合同到期後,如乙方逾期將租賃土地交回甲方,逾期除土地租金順延外,乙方還應向申方支付土地租金5%的違約金。

八、其他約定

8、1在租賃期間,如遇國家政策變動(如國家收回土地、或開發等),乙方只收取國家所賠償地青苗款,國家其他補助歸甲方所有,與乙方無關。

8、2在租賃期間,如乙方發生任何人身事故,所有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8、3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8、4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年月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在租賃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情況

甲方將託縣電廠三監獄斜對過煤廠大院的1/3場地租給乙方使用,該塊土地佔地約50畝。地磅一臺,50KW變壓器1臺,警衛室磅房1間,往房4間、廚房、水井。

二、租期及支付方式

1、租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年租金元;

2、支付方式為簽訂本合同時乙方付年租金的50%,半年後付年租金剩餘的50%租金。

三、甲方的義務

甲方承諾對本合同第一條所指標底物土地的合法使用權,出租給乙方使用(經營、生產、建設);如有違反,甲方應將所收的全部租金退還,並賠償乙方因對該塊土地的投資而產生的損失。

四、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任何費用;乙方因生產使用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其自行承擔。

五、租賃期滿後,乙方擁有優先承租權;如乙方不續約,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後30日內,乙方向甲方辦理交接手續。

六、在租賃期內,因不可抗力,如政策、城市規劃建設等,雙方解除合同,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部門進行補償(甲方負責協調),甲方應按實際租賃期結算乙方租金,剩餘租金全部退還。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年月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4

關鍵詞 劃撥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賃作為一種讓渡房屋使用權的一種民事行為,對於建立和完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活躍市場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國有企業改制高潮漸遠,事業單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將釋放出大量的劃撥土地上的房屋進入市場。眾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改制後,仍然保留了房屋所佔用國有土地的劃撥性質。作為市場主體,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後的公司,從物盡其用和追求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必然將閒置的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以獲利。本文擬以筆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作為切入點,對改變劃撥國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拋磚引玉,與司法實務人士進行交流和探討。

二、案件始末

位於武漢中心城區的某文化創意園,由武漢某汽車修造公司經營,名為文化創意園實為商業街,聚集了多家餐飲、服裝企業。武漢某餐飲公司承租其中1000餘平方米用於經營海鮮酒樓,後租賃雙方因房屋租金髮生糾紛,汽車修造公司將該餐飲公司訴至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筆者作為餐飲公司的代理律師,憑藉多年為國土規劃行政部門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判斷承租房屋原為國有汽車修造企業廠房,所佔用的土地應為劃撥工業用地,房屋性質應該為工業、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變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則租賃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存在合同無效的可能性。隨後,筆者作為餐飲公司的代理人向國土和房產管理部門調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產證,證實了前述推定,確認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使用權型別為劃撥,房屋設計用途為工業交通倉儲用房的事實。

在獲取上述證據後,筆者建議餐飲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變土地和房屋用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並判令出租方賠償承租方的裝修損失二百餘萬元。經開庭審理,某區法院認為出租房已經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證》,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由,判決駁回餐飲公司的反訴請求。目前,餐飲公司已經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司法審判現狀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審判現狀

基於對上述某區法院判決的疑問,筆者查閱了各地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發現各地法院對於改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判決結果及其判決依據缺乏基本統一的尺度和標準,甚至同一法院對同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也截然迥異,令人無所適從。各地法院判決結果和判決依據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審理承租人反訴某汽車修造公司擅自改變劃撥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的案件數起,一律以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由,駁回反訴人的反訴請求,但並未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是否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進行進一步闡釋,缺乏說理的深度,不能產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廣東佛山市某區人民法院的判決[①],認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及《物權法》等法律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旨在調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進行建設的行為,其調整和規範的物件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建設單位,並非旨在規範和調整房屋建成後的利用和處分行為。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於20xx年和20xx年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認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隊上訴重慶市墊江複合保溫材料總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73號民事判決書[②]判決認定,出租方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質的出租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強制性規定,其《租賃協議書》無效。昆明消防支隊房屋出租行為具有改變土地用途的性質,是違法行為,無論是否上繳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賃協議書》有效。但頗具戲劇性的是,時隔不到一年,對蘭州紅麗園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上訴甘肅誠信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卻以(20xx)民一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③]判決認定,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其判決理由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即房屋所有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

(二)成因分析

1.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強制性規定究竟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理解不一對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租賃合同效力持肯定說的學者和實務人士認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經相關土地和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的規定系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對土地使用者應按規劃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違反該規定,僅導致相關行政管理機關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律後果,不必然導致改變劃撥土用途的租賃合同無效。其法律依據是《房地產管理法》及其與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並未禁止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繳國家,並不損害國家利益。

對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租賃合同效力持否定說的學者和實務人則士認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系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其目的在於否定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導民商事主體遵循我國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則,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則,土地用途管制將形同虛設。同時,由於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沒有足夠的人員、精力主動強制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的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其監管只能是被動監管,即主要依賴於出租人自覺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但基於趨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數出租人不會主動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

因此,寄望於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權人以國家利益為大局,將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繳國家,是不切實際。

2. 未區分劃撥土地上房屋現狀用途出租和改變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質

有法律專家和實務人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下稱《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下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為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只要經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門批准,滿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以及按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條件,劃撥土地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即可出租。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只要房屋所有權人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筆者認為,《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所調整和規範的物件主要為劃撥土地上房屋現狀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為,而不包括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為,理由如下:

(1)我國實行房地一體主義,不僅房屋和土地的物權歸屬應適用該規則,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應遵循該基本規則,土地用途直接決定房屋用途。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同時,依據《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綜上可知,房屋建設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相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進行建設。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終局的決定房屋用途,改變房屋用途,其實質是改變了土地用途。

(2)我國對土地用途實行嚴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都應當履行法定的審批程式,即須經土地主管部門同意,並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經得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經過上述程式改變土地用途後,還應在土地登記主管部門作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3)劃撥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或以極低的對價獲得的土地,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必須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對使用主體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據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劃撥用地目錄》第四條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質是改變了劃撥土地的用途,已經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應當通過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將劃撥土地轉為出讓用地。

3. 法不責眾的心態

部分法律專家和實務人士認為,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為大量存在,不僅國有企事業單位存在該種情形,大量國家行政、司法機關也存在該種情況,還有大量國有企業改制後國有控股、民營企業因按相關政策保留房屋所佔用土地的劃撥性質,將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獲利。因此,若否定改變劃撥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無疑會給既有的租賃業態造成巨大沖擊,牽涉面廣,涉及的利益群體眾多,與當前高度重視審判社會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導思想相悖。反之,從物盡其用的角度出發,對該類房屋租賃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勵交易、儘量維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導思想。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同樣缺乏依據。作為由國家財政負擔經費的行政、事業單位及司法機關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同於一般的商事主體。因此,儘管其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為,但不應以對一般的民商事主體之間合同糾紛所總結出來的儘量促成交易和維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審判指導思想來認定其出租行為的效力。而更應從是否凡違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角度認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賃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於嚴格限制部分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濫用土地劃撥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設嚴重超過自身實際需要的房屋面積出租牟利的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四、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再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強制性規定區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但如何識別和認定兩類不同的強制性規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規定具體的標準。學界通說認為,應從如下標準判斷和識別兩類不同的強制性規範:一是審查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明確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二是審查違反強制性規定是否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三是審查其立法目的是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還是禁止行為本身;四是審查強制性規定的調整物件,即強制性規定針對的是行為方式還是行為結果,是針對准入資格還是行為內容。

綜合以上識別標準,筆者認為,《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五十六條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關於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首先,從其立法目的來看,上述規定原則上禁止改變土地用途行為本身,並嚴格禁止改變土地用途行為結果的實現,僅在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土地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改變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價值差異巨大,擅自將劃撥土地用作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規定的用途,逃避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損害國家利益。因此,將《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認定為效力性強執行規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議

雖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但是否應一概否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則應持謹慎態度。筆者認為,應當區分改變後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分別處理。對於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因其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可以參照合同效力補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審法庭辯論前獲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若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行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獲得土地主管部門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並且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的,可以認定租賃合同有效。肯定該種情形下的租賃合同的效力,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勵交易,儘量維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審判理念。

六、結 語

綜上所述,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應視其是否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區別對待,而不應採取一刀切的方式處理。否則,難以在追求和實現法律正義的同時,獲得較好的審判社會效果。

參考文獻:

[①] 加陸勇山律師的文章《房屋改變用途出租,租賃合同不會必然導致無效》;

[②] 見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73號民事判決書。

[③]見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5

甲方:

乙方:

甲方將印道中學對面路橋頭5米處羅明健界處的715棟場地租給乙方使用,面積約260平米左右,裡面設施四圍牆、有鐵門、混泥土地坪、彩鋼棚150平米。

經甲乙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租賃期間,甲方提供水電設施和場地。

2、租賃期為五年,即xx年元月26日至xx年元月26日止。乙方將租金一次性付清,租金為捌萬元(¥:80000.00元)整,在租用期間,甲方無權干涉乙方的轉讓權、使用權和出租權。

3、在租用期內,如果被政府徵用,甲方將付給乙方未滿的租金和乙方自建的設施費用 元。

4、在租用期間,甲方無權找任何理由收回和轉租。

5、若甲方的彩鋼棚因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人生安全及設施損壞,由甲方賠償給乙方。

6、乙方在愛護甲方的建築物及設施,如有損壞應及時維修。

7、租用期間乙方的安全責任與甲方無關。

8、在租用期間,乙方所用水電費及其它稅費由乙方負責。未盡事宜,如有特殊情況,由甲乙雙方自行協商。

9、如遇政府徵收或拆遷,甲方應退還乙方未租賃滿時間的房租費。

注:若甲方違約,甲方應退還乙方未滿的房租費和設施費,還要賠償乙方所有房租費有設施費用的xx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6

甲方(出租方):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承租方): 乙方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決定,甲方同意將自己享有使用權的部分土地出租給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於 的土地(該土地的具體情況見附件說明) 畝租給乙方作為生產用地。

二、租賃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公曆為準)。本合同期滿後,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

三、甲方應保證本宗土地上的水、電等基本設施完整,確保該地的水電設施等能滿足乙方生產經營和生活需要,甲方有義務幫助乙方協調同水、電提供方的有關事宜,但具體收費事宜由乙方與水電的提供方協商,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未盡本條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合同期間,租賃土地不得擅自收回。提前收回土地,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當於自土地收回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土地租金(按天計算)的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乙方帶來的其他損失。

五、乙方可以在該租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廠房等生產、生活需要的建築物,該建築物的所有權歸乙方。

六、乙方可以將本宗土地使用權轉租,但必須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七、乙方租用期間,有關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國家行政收費,按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

八、本宗土地前 年的租金為 元/平方米, 年租金總計 元,前三年由乙方於每年 月 日支付 元給甲方,餘下的 元由甲方在 年 月 日一次性付清。後幾年的租金根據市場情況可以作適當調整。如逾期交納租金,乙方除應補交所欠租金外還應向甲方加付相當於當期銀行存款利率的利息。

九、甲方收取租金時必須出具由稅務機關或縣以上財政部門監製的收租憑證。無合法收租憑證的乙方可以拒付。甲方如向乙方收取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十、甲方對該宗土地的使用權負有瑕疵擔保義務,即須確保對該宗土地享有完整的使用權,如果因為該宗土地的權屬問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十一、如果因政府政策或第三人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相關補償或賠償金優先用於補償乙方損失,補償範圍和標準由甲乙雙方根據土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附著物的價值及租賃期限的餘期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能確定,由雙方認同的價格評估部門確定,餘下的由甲乙雙方協商分配。

十二、本合同終止後,如果雙方不再續訂合同,乙方在該宗土地上的建築物的處置可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則由甲方受領並向乙方支付按市場價折舊後的對價。

十三、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或簽字):

乙方(蓋章或簽字):

年 月 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7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本人身份證: 聯絡電話:

地址: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地址: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本人身份證: 聯絡電話:

地址:

第一條:房屋土地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土地座落於 ;房屋結構 ;共 套(間);面積 為平方米;東西米;南北米;該房屋土地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條:房屋土地用途。

該房屋土地用途為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條:租金。

該房屋年租金為 元。

第五條: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 年的租金,金額為元。租金按年結算。

第六條:交付房屋土地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該房屋土地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甲方對房屋土地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

第八條:維修養護責任。

租賃期間甲方對房屋及其附著設施每隔半年檢查、修繕一次,乙方應予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裝置的損失的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並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九條:關於裝修和改變土地上的附著物的約定。 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和裝修或設臵對房屋結構影響的裝置,需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投資由乙方自理。退租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原狀恢復或向甲方交納恢復工程所需費用。

第十條:關於房屋土地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土地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出,並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違約責任:

1、水、電費;

2、其它費用。

在租賃期間,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未列出專案但與使用該房屋有關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條: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後,本合同即終止,屆時乙方須將房屋退還甲方。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三個月內書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內向乙方正式書面答覆,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二條: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並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1、自將承租的房屋土地轉租的;

2、擅自將承租的房屋土地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達一個月;

5、無正當理由閒臵達一個月;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第十三條:提前終止合同。

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前終止合同,需提前半年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籤訂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國家建設、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現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年租金的 %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十五條: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合同連同附表共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甲方代理人(簽章):

乙方(簽章):

乙方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8

甲方:

乙方:

甲方現有房屋二間,林地30畝,其中30畝和房租給乙方居住和耕種,為保證明確雙方的權益,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

一、乙方在租住和耕種期間水暖電及一切生活費用等均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一概不管。

二、乙方在租住期間,必須維護、看管好圍欄及樹木,對破損的圍欄及時修理,防止牲畜及人為對圍欄或樹木進行破壞。

三、乙方在租住期間不得做違法亂紀或損害甲方利益的事情,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四、乙方在租住期間發生火災、爆炸、人身傷害、生病或死亡等一切事情均與甲方無害,由乙方自行負責。

五、如因乙方看管不當造成甲方圍欄、樹木、房屋等損失的,由乙方按價對甲方進行賠償。

六、承租費為5000元整,由於乙方在租住期間要對樹地進行管理,所以甲方向乙方收取此費用,而且每年甲方要向乙方支付5000元的管理費用做乙方對圍欄、房屋、樹地的維護費,此費用每半年支付一次,分二次付清。

七、甲方要按合同約定的日期及時將維護款付清。

八、樹地圍欄自然破損時,甲方要及時向乙方無償提供材料、機具,以便乙方及時進行修補。

九、甲、乙雙方合同期滿或因有事需終止合同時,雙方必須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否則,造成損失的由對方賠償給另一方。

十、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中間人各持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試用期為一年,如甲乙雙方無異議,合同期滿可再進行續簽。

十一、此合同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

甲 方:

乙 方:

中 間人:

年 月 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9

甲方:

乙方:

為發展地方經濟,解決下崗職工再就業。合理利用閒置資源,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經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地點、面積、租金

甲方將院內公寓樓以南原閒置複肥倉庫前佔用土地及平房十間租賃給乙方,面積平方米,租金為年租金壹萬元整(專案建設期間免租金)建複肥生產專案

二、租賃期限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租賃房屋的所有權屬於甲方,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租賃費和服務費;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對廠房的使用,如乙方不按規定的專案經營或將土地轉租、買賣以及挪作他用,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支付租金及服務費,甲方可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期間甲方不得擅自收回租賃廠房,因社會公益事業或不可抗力為因素,甲方可以收回,但應提前月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自xx年起逐年交納租賃費,交納時間為當年元月十日前,每年壹萬元整;

2、自xx年3月1日起,乙方向甲方交納服務費,金額xx年,租金自年月

二、本協議所約定的租金,按照先支付後使用的原則,由甲方按年度向乙方支付,並應於每年月日之前付至乙方,如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的付款日(簽定協議日)全額支付下年度租金,則自逾期之日起,按其未支付租金額的%,支付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全額支付下年度租金,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三、租用期內,乙方不得妨礙甲方對該廠地行使正當權利。

四、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終止協議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權,否則造成甲方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全額賠償,租用期滿後,如甲方需要,可優先租用該廠地。

五、乙方負責交納與租用土地有關的土地稅、費用及其它法定的費用。

六、若因國家或地方政府徵用土地,對甲方所蓋的房屋及電力設施進行補償的款數應由甲方所得。

七、在租賃期內,主廠房所出現的一切質量問題應由乙方負責維修。

八、本協議雙方同意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年月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10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合理利用空閒房屋及土地,甲方願意在社群居委會的房屋及土地出租,乙方自願承租。雙方根據棗陽市有關房產管理規定,經過友好協商,簽訂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座落在棗陽市襄陽路糧站東邊院內的門面貳樓房屋,壹樓西邊兩間門面房、壹間門衛房及院內車間叄棟,倉庫壹棟和土地及所有附屬物租給乙方做工廠使用。

二、院內面積 ,租期 年,從 年 月 日至年月日止。

三、院內的規劃、綠化由乙方負責,乙方在租賃期間投資的裝置由乙方支付。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擅自在所租土地上施工建設。若有自建設施合同期滿乙方拆除。甲方概不負責。

四、乙方每年繳納租金支票,一次性付清給甲方。

五、所有因租賃所產生的稅費由乙方承擔。

六、租賃期間門面房樓頂、車間、倉庫若有自然損壞,如漏水等,均由乙方負責管理維修。

七、租賃期間,甲乙雙方不得藉故解除合同。乙方若出現的一切安全和經濟責任事故,甲方概不負責。

八、合同期滿,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續約。

九、本合同發生糾紛,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提請法院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代表簽字蓋章生效。

十一、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出租方: 承租方:

代 表: 代 表:

年 月 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1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房屋坐落於麗江市 乙方租用 平方米。

二、乙方租房用途: 。

三、租房合同期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租賃期間租金為每年叄萬元人民幣,付款方式為一年一付,甲方在租賃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五、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電費、水費、保安費、衛生費。

六、乙方如在租借房屋期間,有非常行為發生,和乙方在租用期間使用不當引起意外事故,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七、甲方在租賃期間不得干涉乙方經營活動,但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作違法經營活動。

八、乙方租賃期滿後,若乙方有意向繼續經營的,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有義務優先向乙方作出租賃。

九、乙方租賃期滿,乙方將租賃期間所作裝修房屋及所建房屋無償贈與甲方使用。

十、雙方如有特殊情況不租借房屋,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定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籤定前,本合同書仍有效。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五萬元作為違約金。

十一、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二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十三、補充協議: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電話: 授權代表(簽章):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12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研究決定,甲方同意將自己的部分土地轉包給乙方。為使甲乙雙方合法權益能得到應有保障,甲乙雙方經充分的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土地的地點、面積

甲方將位於豐順縣豐良鎮豐良大橋西北角A1土地3284.7平方米及A1房屋4801.4平方米,A2土地1116.5平方米,A3土地1039.1平方米租給乙方作為酒店綜合用地發展和溫泉游泳池經營。

二、租賃年限

租賃期限為 8 年,從 20xx 年10 月 05 日起至 20xx 年 10 月 04 日止(以公曆為準)。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租賃土地的所有權屬於甲方,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租賃費。

2、甲方為乙方提供電源、水源並按商業用規定價格收費。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對土地的使用,如乙方不按規定的專案經營或隨意將土地出租、買賣以及挪作他用,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可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違約金。

5、合同期間,租賃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經原批准租賃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可以收回租賃土地。提前收回租賃土地時,甲方應在收回土地6個月前,將收回土地的坐落,收回理由,收回日期書面通知乙方並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應當給乙方適當補償,補償標準收甲乙雙方根據土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附著物的價值及租賃期限的餘期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能確定,由原批准政府裁決。合同期間內如遇拓寬路面,承包土地畝數應按實際畝數計算交納承包費。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自 20xx 年起,逐年交納承包費,交納的時間為當年的 10 月 05 日,承包費為每月80000元,每年共計 960000 元(大寫:玖拾陸萬元整)

2、乙方在土地租賃期間只能從事本合同規定的經營專案,如有變更須經甲方同意。

3、租賃期限屆滿前,乙方要求終止合同,應當在終止前6個月向甲方提出,並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期滿如甲方土地繼續向外租賃,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

5、租賃期限內,乙方轉讓、轉租或者抵押租賃土地的,必須經甲方同意。

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主不得隨意終止合同,如乙方因有特殊情況無力經營,須轉讓他人時,經甲方同意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2、如乙方不按時向甲方交納租賃費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交納費用的10%交納滯納金。

3、如乙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必須按時交清合同期內租賃費,並交納租賃費總額的20%的違約金。

4、如甲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除了合同中規定的適當補償外,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總租金的20%。

六、其他

1、在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或解除合同。

2、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依據廣東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