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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

合同協議 閱讀(3.14W)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金融借款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金融借款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1

住所地:蕪湖市繁陽鎮環城東路84號

法定代表人:陳建,總經理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原告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在成立清算組後已經對公司清算的事宜進行了公告,原告起訴答辯人仍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提起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原告在起訴狀中共提供了六組證據,其中第六組證據中的《繁昌縣萬好置業有限公司清算報告》中顯示萬好置業於20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組並通知債權人申請債權,20xx年9月29日萬好置業將清算事宜在《蕪湖日報》進行了公告。20xx年12月31日萬好置業清算完畢。

第六組證據中的《准予登出登記通知書》顯示,繁昌縣工商行政部門於20xx年4月15日准予對繁昌縣萬好置業進行登出登記。

可知,萬好置業在清算過程中已經盡到了通知告知義務,萬好置業解散的事實也得到了國家行政機關的許可,所以在法律上萬好置業作為獨立的民事責任承擔主體已經消亡。新成立的萬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登記的企業法人,其餘萬好置業是不同的民事主體,原告在起訴狀中仍然要求萬好房地產有限公司承擔本不應該承擔的債務責任的訴求於法無據。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繁昌縣萬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10日

金融借款合同2

答辯人(被告):景德鎮某金融市場

被答辯人(原告);某銀行下屬信託公司

答辯人因同被答辯人拆借資金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合同無效

1、合同約定的“拆借資金期限”條款無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下稱《拆借辦法》)第七條規定:“同業拆借資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資金供求情況確定和調整,拆借雙方可在規定的限度之內,協商確定拆借資金的具體期限和利率。”而中國人民銀行在“關於印發《拆借辦法》的通知”第一條中明確規定:“拆借資金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其他金融機構對專業銀行拆出資金,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

本案中,拆借雙方簽訂的三份《拆借合同》約定的拆借期限長達10個月至一年,遠遠超出上述金融法規規定,當屬無效。

2、合同約定的“拆借利率”條款無效

依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同業拆借資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13.17%,摺合成月利率為10.98‰。

本案中,拆借雙方簽訂的三份《拆借合同》約定的月利率高達15‰和17‰,遠遠超出上述金融法規規定,同樣無效。

依據《拆借辦法》第九條規定,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為拆借資金合同的必備條款,也是最主要的條款。顯而易見,本案拆借雙方簽訂的三份拆借合同,均嚴重違反國家金融法規規定,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無疑屬於無效合同。

二、被答辯人訴求賠償“利息、罰息、複利”於法無據

1、由於本案合同無效,按照《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定,無效的合同,從訂立的時候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只需將依據合同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本案中答辯人已經將本金歸還對方,被答辯人訴求違法約定的“利息”於法無據。

2、合同既然無效,按照法律規定,即使違反該合同也不構成違約。並且造成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不在答辯人方面,答辯人已經歸還了全部本金,被答辯人訴求“罰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3、對於複利:第一,同業拆借計算複利,沒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據;第二,因為合同無效,所謂的“利息”尚不受法律保護,“複利”更是無源之水,無從成立。

此外,由於被答辯人違法拆借,依據《拆借辦法》等金融法規規定,被答辯人的訴求不僅不受法律保護,且應受到“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綜上所述,本案合同因主要條款違反了金融法規的規定而無效,造成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在於被答辯人。答辯人既已歸還全部本金,被答辯人訴求“利息、罰息、複利”沒有事實根據,更與法律相悖,請求合議庭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答辯人:景德鎮某金融市場

年月日

金融借款合同3

答辯人李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訴被告xx有限公司、楊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被答辯人的起訴狀副本已收閱。現作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和被告楊某甲等私下擅自將答辯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財產進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辯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該抵押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而該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或親筆簽字。被答辯人和被告楊某甲在未告知答辯人李某甲的情況下,私下擅自將答辯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財產進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辯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答辯人和被告楊某甲將答辯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財產進行抵押的行為及合同無效。

二、被答辯人提交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和《無限責任擔保承諾書》上的簽名和捺印均不是答辯人李某甲本人所為,答辯人亦未提供相關的書面委託,被答辯人對此均不知情。法院可對簽名進行筆跡鑑定或調取銀行的監控錄影予以證實。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x

日期:

金融借款合同4

債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保證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鑑於:公司與(以下簡稱“債務人”)已簽訂《》(合同編號:,以下簡稱“主合同”)。

為確保主合同切實履行,保證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約定為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保證。現債權人、保證人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經平等協商,就下列條款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項下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貨款義務。

第二條保證人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條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主債權及違約金、手續費、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擔保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審計費、評估費、鑑定費、變(拍)賣費、公證費、執行費、差旅費等)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金融借款合同5

_______________ (簡稱借款方)

____________銀行(簡稱貸款方)

根據國家規定,借款方為進行基本建設所需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用於________________.預計用款為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

第二條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並計算複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息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

第三條 借款方保證從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止,用國家規定的還貸資金償還全部貸款。預定為:____年 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 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逾期不還的,貸款方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或者商請借款單位的其他開戶銀行代為扣款清償。

第四條 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稅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檔案,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和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統計、會計報表及資料。

第六條 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延期天數,以違約數額的____%付給借款方違約金。

第七條 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否則,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罰息____%.

第八條 本合同經過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後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貸雙方各執1份;副本____份,報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門各執一份。

借款方:(公章)貸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日期: 年月日

簽約地點:

金融借款合同6

甲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代表人:

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代表人: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

貸款專案、種類、金額、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專案

種類

金額(大寫)

用途

利率

期限 年 個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在提用貸款前, 應向乙方提交具體提款計劃,並按提款計劃提款。

乙方應在甲方按提款計劃辦理提款後 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

第三條

甲方用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並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具體還款計劃,按還款計劃還款。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貸款,自乙方劃撥貸款之日起計息,按 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遇國家調整利率,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也有變化時,乙方毋需通知甲方,從調整之日起即按調整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認可的擔保人以保證獲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擔保,並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況和資料。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需延長借款期限,應在借款到期前 個營業日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同意(有擔保人的,應經擔保人同意)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三、甲、乙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的其它條款時均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並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並就合同解除後的有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協議達成後,甲方已佔用乙方的貸款和應付利息應付給乙方。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實行承包、租賃及其它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時,應最遲於 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權參與清產核資和承包、租賃、兼併等合同(協議)的研究。甲方如果要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應經乙方書面同意,並由受讓單位和乙方重新簽訂借款合同。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時,應在變更後 天內書面通知對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提款計劃,按時到乙方營業部門辦理提款手續,又為和乙方達成變更提款計劃協議,應根據違約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乙方百萬分之 的違約金。但出現本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八項和第九項的情況時除外。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並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 %的利息。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借款本息,也未與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時,乙方有許可權期或主動追回逾期貸款,乙方按銀行規定加收 %的利息。

四、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向甲方支付萬分之 的違約金。但出現本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八項和第九項的情況時除外。

五、甲方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調整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後,不按新的利率計付利息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六、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五項、第六項的約定,或者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六項約定,對方均可要求違約方支付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七、甲乙任何一方擅自變更本合同其它條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甲方擅自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應按貸款總額的萬分之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本合同,應繼續履行本合同。

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及其它資料不真實,乙方可責令對方限期糾正。甲方拒不糾正時,乙方可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或保證人因經營管理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或與第三者發生債務糾紛,或者抵押財產發生損毀、滅失,危及貸款安全時,乙方可停止發放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十、上列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八項和第九項貸款,乙方可直接從甲方存款帳戶中扣收。對於逾期貸款,需要其它金融機構協助扣收時,可商請其它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十一、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雙方約定如下:

第十條

甲乙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協調解決。協商或者協調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向蘇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分期提款和還款計劃、分期提款憑證、雙方簽訂的延期還款協議書和其它有關變更合同條款的協議,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由擔保合同的,和擔保合同同時生效。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時,本合同自動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簽字

乙方:公章

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金融借款合同7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津民二初字第212號

民事調解書

原告津市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窯坡渡信用社,住所地津市市金魚嶺辦事處文家灣社群金魚嶺廣場28號。

負責人蔣學鋒,該社主任。

被告彭某某,

本院於20xx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津市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窯坡渡信用社(以下簡稱窯坡渡信用社)與被告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鄧小華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窯坡渡信用社訴稱,20xx年12月27日, 原告向被告貸款5萬元,雙方約定月利率為10.695%,20xx年12月18日到期。但被告僅償還利息至20xx年12月31日,本金一直未還。到20xx年12月31日止,尚欠本金5萬元,利息13012. 25元,合計63012. 25元。被告彭某某辯稱,原告訴稱屬實,但被告現在經濟困難,原告方可多方體諒。經審查,20xx年12月27日, 原告向被告貸款5萬元,雙方約定月利率為10.695%,20xx年12月18日到期。但被告僅償還利息至20xx年12月31日日,本金一直未還。到20xx年12月31日止,尚欠本金5萬元,利息13012. 25元,合計63012. 25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彭某某尚欠原告津市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窯坡渡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63012. 25元,被告彭某某當場向原告津市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窯坡渡信用社支付本息共計

50 000元,餘款13012. 25元原告津市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窯坡渡信用社自願放棄;(被告向原告支付現金50 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據)

二、本案案件受理費1375元,減半收取688元,原告津市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窯坡渡信用社自願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頁無正文)

審 判 員 鄧 小 華

二 ○ 一 二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書 記 員 高嵐

金融借款合同8

原告:商業銀行

被告:張A,

被告:張B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張A立即歸還借款本金123679.45元;支付利息及罰息17068.37元(計算至20xx年4月20日);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費用等損失5200元;

上述合計145947.82元;

2、判決被告張B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2月23日原告與被告張A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張A以裝修店面為由向原告借款35萬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2月23日至20xx年12月23日;月利率為15‰;還款方式採用等額本息的方式進行還款。為確保債務如期清償,被告張B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約定被告張B對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約發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未能按約還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託,被告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現原告為維護已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請依法支援原告方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鐵路運輸法院

起訴人:商業銀行

金融借款合同9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經抵押人抵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利率、期限

金額(大寫)用途

種類利率

期限 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結息,欠息按______‰計收復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借款和還款

1.分期借款、還款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在借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借款計劃,並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檔案。

3.貸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計劃辦理借款手續。實際放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借據為準,還款日和還款額以實際發生為準。

分期借款計劃分期還款計劃

年月日金 額年月日金額

4.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條款獨立於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無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擔保。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抵押人應在抵押擔保範圍內賠償貸款人的全部損失。

第三條 抵押內容

抵押人自願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財產(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擔保內容如下:

1.抵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範圍內借款人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抵押擔保範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3.抵押物評估價值_______________萬元,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抵押人負責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權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所登記的抵押物的存續時間應與抵押擔保期限一致。如登記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登記機關的規定。在抵押擔保期間,抵押物登記期限屆滿的,由抵押人負責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並繳納有關費用。

5.經借、貸雙方商定,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在三十天內恢復抵押物價值,或另行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貸款人有權隨時對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督檢查。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轉讓、變賣、轉移、租借、重複抵押或用於清償其他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或行使抵押權。

6.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保證其抵押行為的真實、合法及在抵押期間的安全、完整,如實說明抵押物的狀況和存在的瑕疵。同時,在抵押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期間,發生抵押物毀損、滅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責任。借款展期應同時取得抵押人的同意並重新辦理抵押物登記和保險,期限與展期期限一致。

7.對貸款人認為需要並能夠辦理財產保險的抵押物,在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前,抵押物由抵押人辦理財產保險,財產保險單交由貸款人儲存。保險金額應與抵押物的價值相等,並保證按時繳納保險費。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抵押人應負責續保,直至所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為止;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抵押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保險理賠款應用於提前向貸款人歸還貸款本金。在理賠款不足以歸還相應貸款時,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彌補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降低相應的貸款額或收回貸款。

8.抵押物的保險、鑑定、登記、運輸、評估等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9.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抵押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0.抵押人應予賠償使貸款人因抵押權不能實現而遭受的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的賠償金。

第四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借款人有權瞭解農業發展銀行有關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各項優惠政策和信貸管理制度、規定、辦法等,配合貸款人共同管好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遵守人民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有關貸款賬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只能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基本存款賬戶和相應的專用賬戶。經開戶行審查同意,對遠離開戶行的企業,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輔助存款賬戶,但必須遵守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管理規定。

3.借款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使用的具體用途及用款計劃,並自覺接受貸款人的信貸監督。

5.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時,應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貸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應積極籌措還貸資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歸還貸款本息;到期不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或採取其他措施追收。

7.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按期歸還的,須經抵押人同意,並提前10天(遇節假日順延)向貸款人書面申請展期歸還。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後,可辦理展期手續。經貸款人審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歸還貸款本息。

8.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人應當按照合同要求及時發放貸款,並根據借款人實際用款進度供應資金。

2.貸款人有權對貸款實行跟蹤檢查,保證專款專用。

3.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時由貸款人按照法定程式處理抵押物,收回貸款。不足受償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向借款人追償。

4.當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捲入或即將捲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作為第一受益人,有權提前處理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5.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借款人違反上述約定義務的,貸款人可視不同情況,根據信貸管理有關規定,實行加罰息、停止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等信貸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擔。借款人拒不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信貸管理規定,保全信貸資產,追收貸款。

2.貸款人違反約定義務的,借款人有權請求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按期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遇節假日順延)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簽訂展期還款協議。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轉讓給第三者。

4.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後,本合同自行終止。

5.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擔保方更換法定名稱、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後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並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合同組成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展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託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抵押物品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籤 章

(或授權代理人)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 款 人

貸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 籤 章

(或授權代理人)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

(1) (2) (3)

抵押人 公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簽章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住 所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賬 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借款合同10

一、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糾紛案件的一般特點

1、一方主體特定,起訴方多為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相對較少。這裡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義上的民間借貸合同,貸款人是指銀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則多為自然人。在所審理的案件中,農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訴的佔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總數的85%;個人借款的佔整個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於購房或做生意。

2、貸款的.期限較短,貸款標的額大,均有擔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現金,貸款的期限不長,少則一年,多則兩年,最長的也不超過兩年,同時簽訂《借款擔保合同》,並且擔保人人數為兩人以上,均為連帶擔保,擔保期限為貸款到期後兩年或三年。

3、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在所審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與銀行、信用社內部工作人員的熟人關係取得貸款,因此,很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欠貸款不還的情況,不能及時訴諸法院、通過訴訟程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的轉貸、續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貸多次。有的貸款到期後,而借款人遲遲不還,金融部門在訴訟時效內也不向借款人和擔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後,向借款人或擔保人發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擔保人簽名確認。在庭審中,絕大部分當事人提出簽字認可是在信貸人員的欺騙下由於自已不懂法籤的名,這類案件的審理難度比較大,法院判決後,當事人不服,上訴的也佔一部分。如我院審理的某銀行訴李某金融借款合同案。20xx年某銀行與周某、李某簽訂了《借款擔保合同》,周某向某行申請借款5000元,借款期限和擔保期均為兩年,款到期後,周某因肇事而死亡。該款逾期後信貸人員向擔保人送達了《履行責任通知書》,李雖在通知書上籤了名,但在審庭中查明,在擔保期限內某行沒有向李某主張還款權利,從通知內容看,雙方沒有形成新的擔保合同,本院以已超過訴訟時效,駁回了某行的訴訟請求。

4、《借款擔保合同》的內容完備,手續齊全。在所審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擔保人與貸款人之間均有書面合同,合同的內容均寫明瞭借款的種類、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包括擔保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此外,借款人、擔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證明、擔保承諾書等相關手續,沒有擔保人的,用房產設定了抵押。

二、發生履行糾紛的主要原因

1、金融部門貸前審查不嚴。許多金融部門信貸管理存在漏洞,放貸前不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和還貸能力,盲目將標的較大的款放出,致使大量貸款逾期無法收回,從而引發糾紛。同時有的銀行、信用社違反有關金融法規的規定,對一些到期不能償還貸款的借款人採用“以貸還貸”的轉貸方法延長還貸期限,從而導致一些確無還貸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積重難返。另外是金融機構貸後監督不力,一些銀行、信用社給借款人發放貸款後,對其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監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將貸款挪作它用,有的將名義上用於購買房屋或從事做生意的款用於揮霍或等違法活動,致使許多貸款難以收回

2、借款合同到期後,借款人拒不還款。借款人只顧個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譽低下,合同到期後,有償還能力卻拖欠不還。致使金融部門的收貸擱淺,只好訴諸於法律。

3、擔保人法律知識欠缺,有還款能力,拒不承擔保證人的義務,因這類案件均有擔保人,且擔保人不止一人,當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作為連帶擔保的保證人就應在擔保期限內承擔還款義務,但絕大多數擔保人,因法律知識欠缺,認為擔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續,也不明白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的區別,有不少擔保人還振振有詞的說:“我沒有實際花銀行的款,憑什麼讓我還錢?”。

4、借款人經營虧本,沒有償還能力,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另外,借款人為躲避債務,常年外出打工,沒有確切地址,只能用公告的方式判決結案,給法院審理和執行案件帶來許多困難,向此類案件,佔所審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20%。

5、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導致無法履行還款義務,而擔保人也無能力償還的佔所審結案件的5%。

總之,應對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糾紛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糾紛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辯權

(1)合同履行應遵循什麼原則?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立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解除時生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具體請看下文:

①全面履行原則。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即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當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對合同約定義務的任何一個環節的違反,都是違反了全面履行原則。

②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辯權是什麼?

在全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定,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①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問題

訂立合同後,我們總是樸素的認為只要依據合同辦事就行了。原則上是這樣的。但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應該有更清晰的理解。

合同的履行的原則性要求是——全面、適當。

合同履行的具體要求——做好你應該做的。

你(或對方)所應該作的,並不只是合同書上寫的那些。(這個問題至關重要)

合同就是用來約定你作什麼(乙方義務),我作什麼(甲方義務),你得什麼(乙方權利),我得什麼(甲方權利),以及雙方如何做,出現問題如何解決的。

關於作什麼與如何作的問題,如何確定呢?你(或對方)要如何作才是完全的、適當的履行了合同呢?

你(或對方)所應該作的(有時還包括應該不作的),並不只是合同書上寫的那些。

還包括:

(1)法律規定的。(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包裝,質量說明,產品標籤的要求)

(2)各方共同達成的以書面或非書面協議中約定的。(如雙方訂立的補充協議,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達成的對合同履行的具體細節、方式的確定。)

(3)雙方為完全、適當履行合同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依照合同有關條款、交易習慣應當履行的。

(5)合同中未約定,協商不能補充,依照合同有關條款及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中任意條款中規定應當履行的。

合同履行費用約定不明的怎麼辦

合同簽訂後,在合同約定中,當事人就履行費用的負擔等未明確表明的,可對合同進行補充協議;若對補充協議有爭議,無法達成一致的,則按照合同其他有關條款或者一般交易習慣確定。如此仍不能確定的,履行費用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承攬合同履行過程應注意的事項

與其他型別的合同一樣,承攬合同的糾紛也多發生在合同履行中。糾紛可能產生在合同履行中的各個方面,如承攬人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日期交貨或完成工作;定作人未按合同規定提供設計要求、質量標準、原材料;定作人未如約付款;承攬人不能如約對定作人所定作產品的設計、技術指標、效能等保密等等。承攬合同的當事人為避免在合同履行中陷入陷阱,過多地糾纏於合同糾紛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信用守法,嚴格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義務

合同關係依其性質要求,雙方當事人應當講究誠實信用,不容許欺詐、矇騙、任意毀約等行為。在我國的合同實踐中,素來有“重合同守信用”、“誠實不欺”等習慣存在,我國《民法通則》也明文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屬於強行法規範,訂立合同或合同約定的條款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為無效;當事人履行合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支付違約金,如果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害的,還應賠償損失。

1.因承攬人的過錯而引發的糾紛

(1)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擅自將承攬的任務轉讓第三人而引發糾紛。承攬合同是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這種合同具有人身信任的性質。《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其接受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可將其接受的任務轉讓他人,但要注意兩個問題:①由於該第三人的行為原因而使承攬工作無法按合同規定的要求完成時,承攬人仍需對定作人負責,因為定作人與第三人並無直接合同關係。②轉讓承攬工作時,不得從中漁利。

(2)承攬人用料不符合規定引發的糾紛。對於這種情況,應當根據合同規定加以處理,即合同雙方協商,在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外,由承攬人負責。如果實踐中合同雙方當事人未就質量保證期限作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可根據定作物的性質,定作人已使用的期限等情況,加以權衡、裁量。

(3)因定作物不合乎合同規定的標準而引發的糾紛。定作物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製成的,其規格、包裝、技術標準等都要合乎規定。實踐中,雙方當事人應就定作物的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費用等達成協議。原則上,包裝如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此標準執行,如無標準,應在運輸安全的原則下協商確定。對技術標準,當事人應在合同中訂明執行標準及代號、編號、名稱,不得簽訂無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的合同。承攬人要依合同規定的技術條件完成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否則,要負違約責任。

(4)承攬人違反保密義務而引發的糾紛。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向他人披露祕密,不得使用或擅自允許他人使用保密的技術、工藝,合同履行完畢後,應將有關的技術資料、圖紙、樣品一併交還,不得留存複製品,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5)承攬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而引發的糾紛。承攬人應按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交付定作物。但在實踐中,要注意兩個問題:①承攬人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定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②注意交付定作物日期的計算。承攬人自備運輸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記日期為準;委託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日期為準;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攬人通知的提取日期為準,但承攬人在發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須留給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時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方法計算。

2.因定作人的過錯而引發的糾紛

(1)定作人不按期交付價款而引發的糾紛。實踐中,有些定作人不履行該義務,表現為遲延付款或拒絕付款,對此,定作人應負違約責任,即付款並償付違約金。

(2)定作人不按期受領定作物而引發的糾紛。有些定作人因客觀情況或主觀因素的變化而遲延受領甚至拒絕受領,對此,定作人應負違約責任。另外,要注意兩個問題:①定作人超過領取期限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人可留置定作物。②定作人除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還應承受標的物的風險。

(3)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技術資料不合格而引發的糾紛。定作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標準提供原材料和技術資料,否則,對因原材料或技術原因造成的定作物的瑕疵,承攬人不負責任。實踐中,為避免該類糾紛的出現,當事人要注意這幾個問題:①定作人要嚴格履行合同,提供符合標準的原材料和技術資料。②承攬人要注意嚴格檢查、檢驗,一旦發現問題,應立即通知定作人,讓其進行更換或修改,而不要以為這是定作人提供的而不加註意,以至發生糾紛,給雙方帶來損失。

(4)定作人中途變更合同內容或中途廢止合同而引發的糾紛。承攬合同一旦訂立,就應該嚴格履行,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但由於社會情況的變化,定作人有時需要對合同內容如定作物的數量、規格等進行修改,但這必須取得承攬人的同意,否則,單方面解除合同、變更合同是違約行為,對承攬人因此而受的損失,定作人應負賠償責任。

(二)正確運用有效的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督促合同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設定一定比例的定金,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此外,為保證承攬人的利益,還明文規定了承攬人的留置權,即定作人超過期限6個月不受領定作物的,承攬人有權將定作物變賣,在所得價款中扣除加工費和其他合理費用(據1984年12月20日國務院頒發的《加工承攬合同條例》)。對於承攬人不履行合同或不恰當履行合同的,法律規定,承攬人應承擔修理、調換、支付違約金、補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的責任。定作人不按合同規定提供技術資料、原材料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定作人中途廢止合同或延期付款的,應支付違約金;無故拒收定作物的,應承擔由此引起的承攬人的損失。

合同履行的原則包括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完畢。

一、全面履行原則

《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一規定,確立了全面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是自明之理。法律諺語中有“契約必須遵守”的說法,而我國早先頒佈的《民法通則》第88條第1款也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儘管《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相對應的規定在用詞上有“全部”和“全面”的差別,但實際上表達了相同的意思。

二、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規定可以理解為在合同履行問題上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的確認。從字面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從內容上看,誠實信用原則並沒有確定的內涵,因而有無限的適用範圍。即它實際上是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內容極富於彈性和不確定,有待於就特定案件予以具體化,並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修正自己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

三、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債務的履行原則。合同的履行,只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沒有債權人的受領給付,合同的內容仍難實現。不僅如此,在建築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提供服務合同等場合,債務人實施給付行為也需要債權人的積極配合,否則,合同的內容也難以實現。因此,履行合同,不僅是債務人的事,也是債權人的事,協助履行往往是債權人的義

四、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履行前,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礎發生變化,如繼續履行合同將會造成顯失公平的後果。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後果。情勢變更的實質,乃是誠實信用原則之具體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