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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引發的借款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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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房價的迅速攀升,房屋交易日益活躍,以貸款方式購買二手房的現象日益普遍,北京市海淀法院民四庭在對涉及二手房買賣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進行調研時發現,除傳統的因借款人δ及時還貸而引發的借款合同糾紛外,因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導致借款合同目的難以實現所引發的借款合同糾紛也日漸增多,約佔此類案件總數的10%,且呈現出以下三個特點:

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引發的借款合同糾紛

一是關聯訴訟多、孤立辦案不能徹底解決糾紛。此類案件往往涉及買賣合同糾紛、居間合同糾紛、抵押權糾紛甚至是因虛假買賣導致的損害賠償糾紛等多個連環訴訟,案件處理結果關聯性較強,如法院對為借款合同設定的抵押權是否有效的認定直接影響到房屋實際所有人能直接取回房屋的所有權還是僅能就其權利主張損害賠償。如果承辦人不對涉案房產的訴訟情況進行全面瞭解而僅作為借款合同案件孤立處理,極有可能出現不同案件處理結果相互衝突的情況,

二是案件敏感性強,處理不好易引發涉訴信訪。一方面在涉二手房買賣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屬剛需人群的比例越來越大,年齡日趨年輕化,涉案房產通常是借款人ψ一房產,且提前清償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經常出現子女盜用老人身份證件將老人房屋出賣並已經辦理過戶的情形,如果買受人又以該房產設定抵押權向銀行借款,那在借款合同發生糾紛需要行使抵押權時,即使該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涉案房屋也並不自然歸還老人,房屋實際所有人的權益也得不到保護。上述兩種情況如果輕易下判不僅無法真正理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還極有可能影響其生計,從而產生涉訴信訪問題,同時也給執行階段設定了障礙。

三是案件反映出金融機構之間存在風險同質性特點。金融法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由於銀行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平臺,導致因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所引發的借款合同糾紛並非某家銀行的個案,往往在不同銀行之間反覆發生,這樣一來既影響了國家金融信貸安全,也不利於銀行信貸業務的正常開展,長此以往更有可能影響轄區金融秩序。

針對上述特點,海淀法院民四庭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全面考慮案件審理程序,做好協調工作。此類案件,法官不能將其當成單純的借款案件孤立處理,應當將其放在二手房交易的整個環節考量,做好與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終審法院、銀行、房屋管理部門、房屋買賣雙方的溝通工作,全面瞭解涉及同一房屋的審判、執行情況,理順各方之間的相互關係。

二是積極解答當事人疑慮,做好判後釋明工作。對於敏感性較強、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當事人情緒較大的案件,在宣判後及時解答當事人的疑問,幫助其理順相關的法律關係,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

三是立足海淀區金融風險防範聯動機制這一有效平臺,及時對經辦案件進行歸納總結,將案件綜合情況向銀行、房屋登記管理部門、公正機關等相關單λ進行定期通報,一則提示銀行其在業務操作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普遍風險,二則確保各部門對同一房產的權屬認定保持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