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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勞動合同解除

合同協議 閱讀(9.15K)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型別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單方勞動合同解除,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1

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勞動法上的一個重大問題,特別是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單方解除不當,就會損害對方利益,破壞合同的效力和尊嚴。

一、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的概述

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當事人雙方主客觀情況的變化或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行為。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合同權包括預告解除權和即時解除權兩種。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即時解除權

即時解除權又稱為過失性辭退,當出現法定許可性條件,用人單位無需向對方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預告解除權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權即用人單位須向對方預告後才能解除合同。當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也對用人單位規定了禁止性條件,並要求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時,還應當承擔適當的經濟補償義務。

3.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我國《勞動法》規定,經濟性裁員的法定許可性條件為兩種情形,即: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勞動合同法》明確列舉了經濟性裁員的四種具體情形,從而使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四、我國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的完善

1.嚴格行使單方解除權的條件,維***律權威

根據現行勞動法律,勞動者解除合同幾乎不需要具備任何條件。因而應考慮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進行明確,禁止其濫用單方解除權,維護勞動合同的效力以及勞動法的權威。

2.完善勞動合同預告解除制度

(1)設定靈活的預告期制度。改變預告期統一為30天的做法,根據勞動主體、工作崗位性質及勞動關係長短等因素綜合考慮,設定不同的預告期,使法律靈活性更強。

(2)借鑑國外規定,將勞動合同預告解除限定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內。對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合同未到期或履行完畢,合同雙方都不能擅自解除,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2

1、過錯性解除合同

【法條】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26條第1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非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需預告的解除)

【法條】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裁員

【法條】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3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三種情況:

(1)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的程式應注意,工會要發揮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為了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我國法律規定單位想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在具備上述三種情況之一時才可以。否則的話,單位就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4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規定給予了勞動者極大的單方解除權,目的是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弱者地位。可以看出,法律在這一點上已經充分考慮了勞動者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幾乎沒有設定什麼障礙和條件。但是,在當前的現實中,仍然有佔很大比例的勞動者,他們在行使這種單方解除權,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說走馬上就走,不按法律規定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業,給企業造成了經濟損失或給正常生產經營帶來了麻煩。

為什麼這些勞動者連30日都等不及呢?究其原因主要是:

(1)這些勞動者的履約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他們已經養成了做事兒十分隨意的習慣,不少勞動者的就業觀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腳點就立即辭掉舊工作。

(2)有些勞動者是因為受過企業的出資培訓或住著企業分配的住房,當他們行使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時,需要按協議的規定,向企業賠償培訓費或退房。現實中他們往往是基於“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勞動合同,但又不願意從兜裡往外掏培訓費,因此,他們常採取不辭而別的方法,來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數掌握企業商業祕密的勞動者,竟然還攜帶著商業祕密投奔到新的企業,以求能把自己向新的企業“賣個高價”。

要想遏制當前的這種事態,可採用如下措施:

(1)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不斷增強勞動者的守法意識和履約意識。

(2)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在合同中明確違約責任。除了約定一方當事人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要給予賠償外,最好還要約定違約金,使其對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約束作用。對於企業出資培訓的職工,企業要在培訓前,與職工訂立培訓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對原勞動合同需要變更的,要及時加以變更。同時,明確約定培訓結束後,不按約定的期限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以免事後扯皮。

(3)規範企業行為,使個個企業都能遵守國家人才交流的規定, 不採取不正當的手段,互相“挖”人才,做到“君子愛才,取之有道”,保證人才的流動有序性,從而改變勞動者隨意“跳槽”的局面。

(二)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賦予企業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比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得多。立法上嚴格限定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但是一些企業,特別是某些非公經濟性質的企業,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不依法進行。現實中,它們隨意或武斷地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例舉不勝舉。如採取“買斷工齡”的手段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以所謂“經濟裁員”的名義大面積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濫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等。他們的這些作法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產生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是:

(1)某些企業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或內部結構調整中,為了輕裝上陣、壓縮人工成本,而不顧勞動者的利益,採取各種非法的手段,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保全企業的利益。

(2)企業憑藉自己的強勢地位,加之一些企業領導的錯誤認識,無限地擴大了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他們錯誤地認為改革開放後,企業有用工自主權,而企業根據自身的需要,來裁減職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體現。

(3)企業未依法健全內部規章制度, 他們往往只從本單位的利益出發,對實際上只犯有小錯的勞動者,卻按嚴重違紀來解除勞動合同,還美其名曰“加強管理,嚴肅紀律”。其實,他們的作法才是不合法的。現實中,為此而引發的勞動爭議,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

(4)企業內部缺乏勞資抗衡機制。 很多企業內的工會沒有真正發揮其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特別是有些工會領導人還是企業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們是否能真正為工人說話。再加上,我國的《工會法》目前雖然規定了工會的權利和企業的義務,但卻缺少追究違法責任的條款,從而導致《工會法》的實際效力大打折扣,讓企業隨意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行為得到蔓延。

建議可採取如下對策來改變這種局面:

(1)國家和地方應注重立法,對實施《勞動合同法》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地制定出相應的新法規、新規章及規範性檔案,來調整和規範企業的用工行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有序進行,杜絕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

(2)進一步發揮勞動監察和仲裁機構的職能, 對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條款進行監督檢察,及時對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予以糾正。另外,針對目前勞動執法力度不夠的現狀,建議適當增加勞動監察和仲裁機構的人員編制、裝置和權力,保障勞動部門對違法企業有足夠的威懾力。

(3)充分開拓、 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把工會履行職責的重點轉移到維護勞動者權益上來,使企業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要聽取並重視工會的意見。國家也應進一步提高工會的地位,明確工會的權利,確立工會代表的主體資格。對有條件的工會,試行其主席的工資從工會經費中支出的辦法,保證工會放心大膽地同企業據理力爭,真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企業內部形成勞資抗衡機制。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5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身份證號碼: 。

甲、乙雙方於年月 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於 年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甲方支付乙方款項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 ),該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因甲乙雙方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工資、補償金、賠償金、加班費、其他勞動報酬及福利,該筆款項支付完畢,甲乙雙方不再存在任何其他勞動爭議。

三、乙方承諾不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與甲乙雙方勞動爭議有關的補償金、賠償金及任何其他索賠、費用。

四、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字後二個工作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財務、行政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等事項(見《離職審批表》)。

五、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洩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

六、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後,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七、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具備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6

現實生活中,單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回答是肯定的。相信這是大家都很關心的問題,因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涉及到大多數員工的利益,如果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可能會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法律中關於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作了一些規定,下面就將法律中關於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規定做一個簡要闡述。

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非過錯性辭退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3、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解答,希望上述的解答對你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中,更多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等問題?如果您想要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請具體聯絡我們,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您好做專業的法律分析,幫助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7

20xx年12月底,我與一家科技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xx年4月,公司被另一家公司併購,合併成一家新的網路公司。新的網路公司成立後不久,以原來的.科技公司已經不存在,原勞動合同已經無法正常履行為由,要求與我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合併後的網路公司能否單方解除我與原科技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讀者:邢先生

律師解答: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第36條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背離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您陳述的情況,新的網路公司以原來的科技公司已經不存在,原勞動合同已無法正常履行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該理由並不屬於法定的解除事由,不能成立。因此,在沒有法定解除事由的情況下,新成立的網路公司無權單方解除您與原科技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新成立的網路公司作為原科技公司的權利義務承繼主體,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義務。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8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現行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①。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由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情形、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條件和程式及限制、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經濟補償及解除手續和後果等內容構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一般稱為解僱)和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一般稱為辭職)兩種情況。我國現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也稱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的解除不是因為勞動者的過錯,而是由於一些特殊情況的發生,使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合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②。

(二)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也稱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錯的情況下,而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第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第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③。

(三)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所謂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出現勞動力過剩,通過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 ④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才可以裁員。用人單位自裁減人員之日起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經濟性裁員的,應當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了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及程式。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一)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也存在很多問題。

1、預告通知期的規定過於單一

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但沒有區分勞動者的年齡和工作崗位及工作年限等的不同。目前我國的就業形勢嚴峻,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青春期現象普遍存在,40歲以上的失業人員重新就業難,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和穩定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律規定一律提前30日通知,未免一刀切。對於年齡偏大,工作時間較長又缺少一定就業能力的家庭負擔較重的職工來說,30天的通知期顯然太短。通知期限沒有和職工的工作時間長短、年齡大小結合起來。

2、解除程式缺少規範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的條件限制很嚴格,但仍缺少程式上的規範,如書面通知的內容和形式,應包括解除合同的明確表示以及應有解除合同的理由等均未明確規定。如蚌埠市某企業工作,改製為製造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規定:新公司全部接受原企業的全部職工,解除原企業與職工的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的變更。公司在報紙上通知原企業員工於登報十五日內來公司辦理安置手續。但是有些員工沒有看到報紙通知而引發糾紛,訴至法院。本案中,如何界定企業在報紙刊登通知的效力?

(二)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關於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法律規定,是採取列舉式,將勞動者的過失行為列舉出來,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以依法即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了許多問題,包括立法技術方面的、法律適用方面,有實體方面的還有程式方面的,這些問題的根源是勞動合同制度的不完善。

1、立法技術採用完全列舉式規定,不能滿足非常複雜多變的現實情況

如果勞動者出現了法律列舉之外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用人單位是否能解除合同,立法未作規定。又比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至於何謂“嚴重違反”?何謂“一般違反”?立法上也未作界定。實踐中,用人單位在利益驅動下,對實際上犯小錯誤的勞動者也可按嚴重違紀來解除勞動合同。如某單位的機器操作員,在一次不當操作中給企業帶來了20xx多元的損失,企業就對其給予辭退,秦某不服訴至勞動仲裁委員會。在此,秦某對企業造成的20xx多元損失是屬於“嚴重違反”還是“一般違反”,如何認定?

2、試用期的錄用條件規定不明確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被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錄用條件”是否符合都是用人單位決定的,勞動者沒有任何權利可言。立法將錄用條件的制定權、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決定權授予了用人單位,勞動者沒有任何救濟權利。由於立法存在這一漏洞,致使在實踐中,一些不誠信的企業利用這一法律規定,廉價使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試用屆滿,被告不符合錄用條件,即被解除勞動合同,然後以同樣的辦法再錄用,再解除,使用人單位廉價使用勞動者。如曹凌是剛剛畢業的大學生,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公司以其不符合工作條件為由給予辭退。曹凌不服訴至法院。在法庭審理中,曹凌認為,其充其量是不勝任工作,工作表現不佳,但並非不符合錄用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當給予調整崗位,給一次機會,而不應當解

除勞動關係。公司則稱曹凌應聘成本會計崗位的條件是財務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兩年以上製造型企業成本會計經驗及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但曹凌實際僅符合學歷的要求,其他條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製造型企業工作滿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也沒有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通過試用期的考察,認為曹凌不符合崗位期望目標,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此解除了勞動關係。曹凌則對公司對其工作描述不予認可,認為工作描述是部門主管、部經理等的個人主觀意見,其中誇大了本人的小錯誤,不是客觀評價。曹凌認為,招聘條件不是錄用條件,其書面英語是很好的,聽和說有點欠缺。本案中,在沒有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對於曹凌試用期錄用條件如何界定?

3、用人單位內部規則的有效要件未規定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有效性要件未作規定。現行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制定各種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勞動者沒有任何參與決定權。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以違反單位內部規則解除勞動合同。如某企業給每一個員工發放一本《員工手冊》,手冊中規定員工一年內遲到五次以上,即被開除。對於該條規定法律如何界定?

(三) 我國經濟性裁員制度的不足

我國《勞動法》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兩種情況作為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法定許可條件。但這兩個條件的規定是比較抽象的、含糊的、不具有操作性。

1、破產界限規定不明確

我國《破產法》規定:“企業因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依法宣告破產。” ⑤這樣的規定使破產原因多元化和複雜化,受到許多學者的批評。什麼是經營管理不善?其與嚴重虧損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什麼是嚴重虧損以及其嚴重程度如何?這些問題都是困境企業在適用破產法之前必須解決的問題。這種破產原因多元化的結構增加了用人單位、勞動者、甚至法院認定困境企業的困難。我國1991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第19章擴大了破產法適用的範圍,規定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或債務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這一規定雖然去掉了《破產法》中規定的“管理不善”,但“嚴重虧損”仍然是限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條件,在實踐中與破產法的規定並沒有實質性差別。這樣的規定在實際中造成了對困境企業認定的困難,給經濟性裁員制度實施的前提造成了認識的不一。

2、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規定不明確

我國目前立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的規定,而只有企業經營狀況惡化並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企業標準的模糊的規定。這種規定勢必要求政府花費巨大的精力去根據各企業的不同情況制定企業財務、生產、銷售、利潤等方面的各種標準,然後據此來判斷各企業是否符合經濟裁員的條件。由於各個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制定的裁員標準就會彼此不同,這樣無疑會造成操作上的困難。如北京市政府頒佈的《北京市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規定裁減人員的一個條件是企業連續三年經營性虧損且虧損額逐年增加、資不抵債、80%的職工停工待業、連續6個月無力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勞動者的生活費用。這樣的規定使得強調政府對企業經濟性裁員實行巨集觀調控的同時,又將政府的巨集觀經濟調控職能引入企業的微觀管理之中,讓政府又界入企業的內部事務之中,回到了原來政企不分的老路上。

3、對被裁人員的標準規定過於單一

我國僅僅在《勞動法》第29條和《企業經濟性裁員的規定》第5條規定了幾種不得裁減的人員。但由於勞動者個體的差異,有些特殊的勞動者需要特殊的保護,將他們納入裁員的物件將有違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我國經濟性裁員採取“一刀切”的簡單做法,並沒有考慮勞動者的差異,如勞動者的年齡、收入、工作期限、身體狀況、對用人單位的貢獻等特殊情況。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完善

鑑於我國的勞動合同解除規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導致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問題,本人在借鑑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完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制度,從而有效地發揮勞動立法的規範指引作用,促進勞資關係的協調發展。

(一)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1、預告通知期限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崗位的情況分別設定

現行勞動法規定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期是統一的,一律為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目前我國40歲以上的失業人員重新就業非常困難,對於這些年齡偏大,工作時間較長又缺少就業能力且家庭負擔較重的勞動者來說,30天的通知期顯得太短。所以,建議立法規定:勞動者工作滿一年,通知期為30天,以後每滿一年增加15天通知期,最長不超過180天。同時,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確定通知期,如果勞動者不需要法定通知期,用人單位可給予相應時間的工資,以代替通知期。

2、完善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

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合同的條件限制很嚴,但程式上卻十分簡單。因此,勞動合同立法時應規定:用人單位在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前,應向工會和勞動者說明理由,並聽取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的程式。用人單位對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必須做出書面答覆,書面答覆如堅持解除勞動合同,還必須告知勞動者救濟的權利以及救濟的途徑和程式,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程式,應向勞動者賠償3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懲罰。

(二)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幾點建議

1、將現在採用完全列舉式立法變為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立法形式

理由如前所述,單純採取列舉式規定雖然簡單明確,但卻難以適應非常複雜多變的現實情況。完全概括式的規定,在實踐中難掌握,還要採用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列舉,增加了法律的繁瑣。所以取其所長,補其所短的方法是採用概括式與列舉式規定相結合的立法形式來完善我國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缺陷。

2、完善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必要程式

現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預先談話告知並說明理由的程式,也沒有事先告知工會並聽取工會意見的程式,更沒有給勞動者申辯的權利和機會。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是不公平的,在程式上是不合理的。所以建議在制度上對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時增加以下程式:一是必須事先與勞動者談話,告知並說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二是應當告知工會並聽取工會的意見。三是勞動者在被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時,有申辯的機會和權利,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申辯必須書面答覆。以體現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過程雙方對等、公開、和諧的環境和氣氛,減少糾紛的發生。

3、完善用人單位內部規則的有效性要件

制定內部規則的主體合格,內部規則必須有公開或備案的程式。從制度上明確列舉內部勞動規則內容所必備的事項,賦予用人單位以確定內部勞動規則的具體內容,並經工會或職工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方可生效。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內部規則的情況發生。

(三)經濟性裁員制度的幾點建議

1、確立統一的、科學的困境企業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對企業破產原因的規定抽象、含糊,不具有操

作性,造成實際中困境企業的認定困難。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參照國際通行的企業破產的界限。

對於破產原因的立法例,世界範圍內主要有兩種作法:判例法的英美國家採取列舉主義,成文法的大陸法系國家採取概括主義。概括主義的國家一般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破產原因,並採取了現金流量標準和資產負債表標準為兩個判斷標準⑥。在我國破產原因必須建立一元化標準,即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破產原因。無論是全民所有制企業還是其他所有制企業,也無論企業是因為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還是因為其他原因造成企業虧損,當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困難企業可以申請破產保護,或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進行和解,或達成重整計劃進行重整。這時困難企業就可以根據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的需要進行裁員。這樣確立企業經濟性裁員的統一標準,增加了企業經濟性裁員的透明度,可以更好的防止用人單位利用經濟性裁員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另外,對困難企業也要強化政府的巨集觀調控,可以從企業裁員的規模、程式以及對企業的各種政策優惠措施等方面做文章。比如政府可以通過稅收和財政的優惠措施來控制企業的裁員行為。通過優化企業的外部環境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氛圍,促進企業生產的發展,從而促進就業,減少企業的裁員行為。

2、確立科學、公正的裁員標準

科學、公正的裁員標準是法律公平、公正的體現。由於勞動者個體之間存在很多的差異,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應對其加以充分考慮,而不應採取“一刀切”的做法。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裁員標準,一則可以防止企業經營者的“人治”因素,規範他們的行為;二則可以對那些社會弱者以及需要特別保護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儘可能體現社會的公平。這樣在實踐中也有利於裁員的進行。

結 語

良好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應當既有利於保護解除方的自由又要防止其權利濫用;應當既有利於保護相對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維護勞資關係的流動與穩定,所以一定要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這樣既能很好地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又能促進市場經濟下人才的正常流動,並且能夠穩定勞動關係和促進經濟的發展。在人本法律觀念的指導下,儘快通過立法完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建立用人單位嚴格依法行使解除權、勞動者忠誠於用人單位、雙方團結協作,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共同推動社會的發展。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9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具體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附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非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附條件解除合同和經濟裁員的限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裁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是違規單方面解除合同,你也沒有上訴的錯誤的原因 ,你就可以到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仲裁不服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然後你要準備好相關證據,比如你的勞動合同、工資單、你的社保購買證明等等。

以上就是關於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更多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麼處理?請聯絡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的律師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為您出具專業的法律意見。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10

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即時解除的情形和預告解除的情形。

一,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種種情形)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預告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為防止勞動者濫用這一權利而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中應當遵守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11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了合同期限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勞動合同,雙方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

1.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結清以下款項:_______________

a)月份工資:共計¥_______________元

b)相應比例年終獎:共計¥_______________元

c)經濟補償金:共計¥_______________元

d)乙方尚欠甲方欠款及資產損失賠款:共計¥_______________元;

e)其它:共計¥_______________元;

f)其它扣款以員工離職交接表中所列資產移交情況為準。

3.甲方為乙方繳交社會保險金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1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6.乙方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7.此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以勞動合同中“甲方”名稱填寫並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12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性別: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因__________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請終止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終止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計_____年。

二、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時間不計算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三、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不享受甲方的工資、獎金、專業技術職務津貼等薪酬福利待遇。

四、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的社會保險關係含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仍在甲方,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由甲方代收代繳。有關繳費標準及時間約定如下:

一各年度繳費基數的確定:乙方可根據______省統計局當年7月1日公佈的上年度______省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60%300%之間自主選擇繳費基數,作為當年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二繳費費率:養老保險28%、失業保險3%、醫療保險8%、工傷保險按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的當年費率計算、生育保險1%、公共設施建設維護費2%按照747元標準計算。

三繳費標準:繳費標準等於繳費基數乘以繳費費率。

四繳費時間:按照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規定,每年的繳費分為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乙方依照上述標準在當年的5月31日以前繳納一次核定數額,在___月___日前繳納一次,兩次繳納的數額等於繳費標準。逾期不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出自動離職處理。

五、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或發生對甲方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符合⊥動合同法》規定的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

六、勞動合同終止期滿,乙方願意回甲方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甲方及時安排工作。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期滿後一個月內,乙方未回原單位的,甲方可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七、勞動合同終止期滿,乙方若提出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終止協議,須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協議。

八、本協議在履行期間,如遇政策調整等客觀因素髮生變化時,可以依照相關政策執行。

九、本協議自勞動合同終止期限之日起生效,在協議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雙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13

眾所周知,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想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都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其解除行為就是違法的,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那麼你知道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條件嗎?為您介紹。

解除勞動合同,涉及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此,國家勞動法規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必須具備的條件。

(1)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③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於應予辭退的;

④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⑤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

(2)職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職工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提出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條件、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②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④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⑤因生產、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垮地區轉移工作單位的。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不一樣的,各位在處理相關事件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區分不同的主體。要是你所在的單位違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那麼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提起勞動訴訟,用這些合法的途徑來救濟自己的權益。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14

一、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若干程式法難題的探討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許多國家和地區則稱勞資爭議或勞資糾紛,論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下)。其廣義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或其團體之間關於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爭議;其狹義僅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關於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爭議。[27]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爭議是指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預告辭職、即時辭職、自動離職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形成的勞動關係,因涉及勞動者的切身權益和用人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目前,我國關於勞動爭議處理的現行立法,主要包括《勞動法》中的有關勞動爭議處理專章規定,國務院1993年7月6日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部1993年11月5日製定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勞動部、全國總工會、國家經貿委員1993年11月5日製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組織規則》,勞動部1993年10月18日製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處理的批覆、通知和答覆。根據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的原則:(1)著重調解原則,(2)合法、公正、及時處理原則。(3)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我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的目標模式,目前尚未確定,現行處理體制可概括為“一調一裁兩審”體制。我國現行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一)仲裁前置程式引發的難題探討

目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爭議與其它勞動爭議都一樣都是通過雙方協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和人民法院訴訟程式的有機結合來處理。實踐中仲裁前置程式存在問題較多。我國法律規定,對勞動爭議的處理實行“一裁兩審”制,即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為了使自己的勞動權益得到保護,除協商和調解以外,其有效途徑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經勞動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見,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必經前置程式。將勞動爭議仲裁作為訴訟前置程式,可以充分發揮勞動仲裁部門熟悉勞動業務的優勢,而且勞動仲裁費用低、結案快、手續簡便、方法靈活,既有利於緩和勞動爭議雙方的對立情緒,又減輕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保證勞動爭議的審判質量。但在仲裁和審判實踐中存在如下問題:

1、仲裁和訴訟在受案銜接上的難題探討

仲裁前置程式導致仲裁和訴訟在受案問題上難以銜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真正有效的法律保護。其一,對勞動者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對此有兩種4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只是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前必須經過的一種程式,只要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作出了裁決,即使是不予受理的裁決,也表明是一種仲裁結果。當事人只要先經過了仲裁程式,無論結果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凡符合民事訴訟法規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否則,如果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被仲裁委員會因某種原因而不當裁決,或不予受理,其發生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不能得到審判機關的司法最終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仲裁委員會是按照國務院釋出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予以審查,符合該受理條件才能作為仲裁案件予以受理並仲裁,如裁決不能受理,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則未能進行仲裁審理,那麼,當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應予受理。法律規定的仲裁包括程式和實體兩個方面,並非只是法院受理前的程式。仲裁除審查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後是否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有效期間內提出並符合仲裁受理的條件外,其實質在於對勞動爭議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處理。只有經過勞動仲裁實質性的裁決處理後,當事人仍然不服這種處理結果的,才能進入司法審判的訴訟程式,以使勞動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上的最有效確認。把仲裁委員會裁決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認定為仲裁前置而直接納入司法審判,從根本上違背了“一裁二審”制的單軌程式,從法理上也講不通,導致仲裁和訴訟在受案問題上無法銜接。其二,人民法院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實質性裁決是不否部屬於其受案範圍?如仲裁裁決內容,或裁決超過法定申請仲裁時間,或仲裁違反管轄規定的種種情況人民法院都不能受理。其三,某些糾紛存在勞動法律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的競合問題,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受案問題上相互推諉,當事人告狀無門。其四,勞動爭議案件受理中,若提出反訴的法律關係性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15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式: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並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2年備查。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履行的流程並不複雜,每一步都充分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