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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類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協議 閱讀(2.3W)

甲方(買方):馬增昌 身份證號:

商業類房屋買賣合同

乙方(賣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就坐落於伊金霍洛旗阿鎮瓦窯圪臺“阿鎮Al 6.02地塊"西悅城(原名稱為“陽光160商街”)的商業用房(一至四層)(以下簡稱此商業用房)的買賣等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合同:

一、此商業用房的來源為政府徵用乙方所在村社的集體土地給予乙方的商業安置,此商業用房正在建設中且沒有確定具體樓號、單元、房號(即尚未具體分配),建築面積為240平方米。

二、乙方將此商業用房以壹佰捌拾萬元(1800000)的總價款出售給甲方。在簽訂此合同時,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給甲方出具收款收條。

三、此商業用房的質量標準,以2011年4月1日伊旗阿鎮查幹四社村民委員會與鄂爾多斯市勝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第六條的約定為準(可以寫具體內容)。

四、乙方在接收到此商業用房後的三日內,將此商業用

房交付甲方使用。否則,乙方按總價款1800000元的每日千分之五承擔違約金。

五、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此商業用房建築面積如超過約定建築面積在3平方米以內的,甲方不向乙方找差價;對超過3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甲方向乙方按照開盤後市場銷售價找差價。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此商業用房建築面積如小於約定建

築面積,乙方必須按照開盤後市場銷售價向甲方找價。

六、在乙方收到鄂爾多斯市勝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的關於此商業用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後三日內交付甲方。否則,乙方按總價款l800000元的每日千分之五承擔違約金。

七、甲方辦理此商業用房過戶的正常費用(包括:交易稅、印花稅、勘查費、登記費、工本費等)由甲方一方交納和承擔,乙方無條件協助。兩共基金按照《協議書》)第七條的約定,由鄂爾多斯市勝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八、在簽訂本合同後,此商業用房的所有權由甲方一方享有。乙方保證此商業用房在出售前不存在與第三方的經濟糾紛。

九、在簽訂本合同後,如乙方又將此商業用房出售給第三方,乙方承擔房屋憩骱喇nⅨ㈣元兩倍的違約責任。在簽訂此合同

後,如乙方反悔不賣,乙方承擔房屋總錛菇H踟伽師兩倍的違約責任;如甲方反悔不買,乙方收取的房屋總價款l800000元不予退還甲方。

十、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如因政府原因,取消“阿鎮Al 6.02地塊"西悅城(原名稱為“陽光l60商街”)的商業用房建設專案,乙方收取的房屋總價款l 800000元應及時退還甲方,乙方並按月利率2%承擔資金實際佔用期間的利息。

十二、如阿鎮查幹村民委員會採用“抓閹”方式分配此商業用房時,由乙方給甲方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由甲方親自“抓閹"。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中介人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中介人(簽字):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商業類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受買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在婁星區育才路有住宿、餐飲、娛樂、門面經商為一體的綜合大樓一棟,取名為“東方明珠”自願出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出賣人和受買人秉著平等自願合法互利的原則反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現就有關事項特簽訂本合同。

一、綜合樓的基本情況

綜合樓總計14層:-1層建築面積329.75㎡;1層建築面積423.35㎡;2層建築面積386.26㎡;3層建築面積574.59㎡;4層建築面積574.59㎡;5層建築面積649.93㎡;6層建築面積649.93㎡;7層建築面積649.93㎡;8層建築面積649.93㎡;9層建築面積649.93㎡;10層建築面積649.93㎡;11層建築面積649.93㎡;12層建築面積649.93㎡;13層建築面積649.93㎡;共計建築面積8137.91㎡(包括-1層)。土地面積共計為508.2㎡,另有出讓地一宗,使用面積346.5㎡,精確數字以房產證、土地證為準。

二、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受買人約定,綜合樓共計14層,總建築面積為8137.91

3、甲方要將肖偉良房的押金和2015年4月15日以後已收的部分租金,退歸乙方所有。

4、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都要求夫妻雙方簽字。

六、違約責任

甲方要保證整棟樓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不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或反口,由甲方負責,除退還乙方第一期購房款壹佰壹拾捌萬元整(1180000元)還要賠償乙方違約金貳佰萬元整(2000000元).簽訂合同後,如乙方無法定理由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乙方的第一期購房款,甲方不予退還。並要求乙方賠償甲方違約金貳佰萬元整(2000000元)。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該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簽字生效。

甲方:乙方:

擔保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