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合同協議>

【必備】轉讓合同八篇

合同協議 閱讀(2.03W)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轉讓合同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必備】轉讓合同八篇

轉讓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之軟體著作權轉讓事宜達成本協議

軟體名稱及版本號:

軟體全稱:

軟體簡稱:

甲方的權利和責任如下:

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甲方不再擁有該軟體的著作權; 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該軟體的全部原始碼及其他相關文件; 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該軟體相關的技術支援;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與該軟體相關的技術細節;

乙方的權利和責任如下:

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擁有該軟體的著作權;

乙方有義務在該軟體上投入人力物力,不斷完善、升級該產品;

共同條款如下:

甲方同意將該軟體的著作權的各項權利無償且無地域限制地轉讓給乙方;

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3、4款之約定,甲方必須向乙方賠償乙方在該軟體上的所有投入,且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違反本協議第三條第2款只約定,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向乙方無償索回該軟體的著作權。

其他:

本協議以甲乙雙方全部簽字之日為開始生效日期;

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按司法程式解決。

轉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同意(新華路XX號)檯球廳經營權轉讓給乙方。

具體轉讓事宜如下:

一、 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人民幣3仟元整。

二、 檯球廳內的裝置歸乙方所有。裝置包括(檯球桌5臺、現有的沙發及桌椅。

三、 甲方已交納房主押金貳仟元整歸乙方所有,到合同終止.

四、 轉讓後的經營活動歸乙方所有,經營中發生的所有事故及責任都屬於乙方,與甲方無關。

五、 甲方與房主簽訂的原租賃協議不變更,由乙方繼續使用。

六、 在20xx年XX月1日乙方給甲方20xx元整後甲方把房屋租憑押金條給乙方

此協議一式兩份簽字有效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做出補充,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簽訂時間: 年月日

轉讓合同 篇3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關聯方(以下簡稱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自願將自己依法取得林權證的山林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林權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轉讓前提

1、甲方對所轉讓的林權有法定的處分權。

2、甲方承諾,承擔對於此次林權有償轉讓的收益分配、日後爭議、利益糾紛等責任,且甲方家族對於收益分配、利益爭議等,於乙方無任何責任。

3、甲方所轉讓的林地,已經村委會同意。

4、甲方所持有的林地林權無抵押、無擔保、無賬務,所屬權無爭議。

二、轉讓山林的基本情況

轉讓山林位於:

林權證號:

林權面積:

林權性質:

林權四至:南至:

西至:

北至:

東至:

三、各方確認

1、變更後該山林林權所有者為乙方,其林地的佔有、使用、經營、收益、處分權歸乙方所有。

2、丙方認同此次轉讓。

四、轉讓程式及付款方式

1、本次轉讓林權總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

2、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共同到主管部門辦理林權變更手續。

3、本次轉讓林權整由甲方過戶給乙方完成後,乙方支付甲方轉讓費。甲方在收款時應開具收款收據。

4、本次轉讓林權的過戶程式中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5、本次轉讓林權由 昆明 公證處現場公證,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其他約定

1、本協議簽訂後,本次林權轉讓宗地上的任何苗木保持原樣,不可移動。

2、本次林權轉讓宗地涉及到其他農戶的道路問題,由乙方提出道路的改動路線,由甲方負責與關聯農戶確認,改線道路修建由甲方負責。

六、本協議附件

1、本次轉讓的公證書。

2、本次林權轉讓宗地四至關聯農戶確認字據。

3、本次林權轉讓所關聯農戶道路改線的農戶確認字據。

七、其它

1、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

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委會一份,縣林

業主管部門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轉讓合同 篇4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頂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房東(丙方):;

身份證號碼:;

簽約地點:。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門面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各方應遵守執行: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______街(路)______號的門面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______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在甲方轉讓租期滿後,租期按照原租賃協議順延年,並由乙方與丙方按原合同條款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不影響租期自動順延。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____年__月__日止,月租金為____元人民幣,甲方剩餘租期為__月,剩餘租金____元由乙方支付給甲方。

三、門面轉讓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門面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

四、轉讓後門面現有的裝修、裝飾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後房屋裝修等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裝置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乙方在接收該門面後,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在保證房屋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進行裝修。

五、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元。甲方在合同簽訂次日向乙方騰讓門面並交付鑰匙,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____元,(大寫:____),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裝置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六、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七、違約責任:

(1)甲方保證該門面有合法承租權並有權依法轉讓,應該按時交付門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超過7天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2)乙方應該按時接收門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超過7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丙方保證該房屋為其合法所有並有權進行出租等,否則應該賠償乙方轉讓費用同等的損失。

八、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徵用拆遷門面,丙方按照轉讓費用標準補償乙方。

九、若產生糾紛,協商未果時,可向 仲裁委或商鋪所在地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5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章程的規定,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股權轉讓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轉讓方):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

第一條股權的轉讓

1、甲方將其持有該公司____%的股權轉讓給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轉讓的股權;

3、甲乙雙方確定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4、甲方保證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不存在第三人的請求權,沒有設定任何質押,未涉及任何爭議及訴訟。

5、甲方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中尚未實際繳納出資的部分,轉讓後,由乙方繼續履行這部分股權的出資義務。

6、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後,乙方即享受______%的股東權利並承擔義務。甲方不再享受相應的股東權利和承擔義務。

7、甲方應對該公司及乙方辦理相關審批、變更登記等法律手續提供必要協作與配合。

第二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正式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三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通過訴訟解決。

第四條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生效之日即為股權轉讓之日,該公司據此更改股東名冊、換髮出資證明書,並向登記機關申請相關變更登記。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該公司存檔一份,申請變更登記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轉讓合同 篇6

在早期的羅馬,債是嚴格禁止轉讓的,因為當時的債被定義為特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一種法鎖,是一種法律關係,無論是變更債權人還是變更債務人都是債的關係喪失其同一性的現象。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禁止債權的轉讓越來越阻礙經濟的發展,絕對禁止債權轉讓的觀念開始動搖,在經過長時間的發展羅馬法最終拋棄了舊的觀念,在法律中明確承認債權轉讓的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了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原則,為了鼓勵財產自由流轉,保障轉讓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權利轉讓做出了比較系統、詳細的規定,從而促進了合同權利轉讓交易的進行,增加了由權利轉讓帶來的社會財富。

一、 合同權利轉讓概述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概念

合同權利轉讓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況下,轉讓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給受讓人,從而使得合同權利人發生變化的現象。所謂合同關係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發生改變,不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時效利益)、瑕疵(如各種抗辯)均不受合同權利轉移的影響,而且原權利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保證等)原則上也繼續存在。所以,合同權利轉讓僅僅是合同債權人發生變化。既不歸屬合同變更也不同於債的更改。債的更改是消滅舊債的關係,成立新債關係,所有舊債關係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從權利均隨之消失。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特徵

在《合同法》中,合同債權轉讓的特徵主要有四個方面:

1.合同權利轉讓發生的是債權人的變更。合同權利轉讓是權利人將享有的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應的權利範圍內介入原來的合同關係,成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合同權利轉讓會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一種是原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一種是轉讓人和讓與人的關係。通過協議轉讓合同權利的,雖然《合同法》要求在債權轉讓時,債權人要及時通知債務人並且債務人在收到合同權利轉讓通知之後受到該協議的約束,但是,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仍然是原債權人與第三人,債務人不可能成為轉讓協議的當事人。

3.合同權利轉讓的物件是債權。我國的合同權利轉讓制度是規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規定在債法總則中,那麼合同權利究竟指的是什麼?雖然我國學術界。但是,《合同法》明確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權合同的成立和物權變更是一併進行的,所以,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只能是債權。

4.合同權利既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當合同原債權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時,原債權人退出合同關係,第三人完全取代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與權利轉讓協議受讓人一起成為合同關係債權人,此時多個債權人之間的共有關係可能是按份共有還可能是連帶共有,究竟屬於哪種共有方式應當尊重原債權人和受讓人約定的選擇。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範圍

原則上合同權利可以依債權人和受讓人的意志自由轉讓。但是,並非所有

的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畢竟合同是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自由設定的一種特定的關係,所以改變義務人承擔的債務和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權利轉讓一般是不被允許的。對於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權利,是否允許轉讓《合同法》並沒有確定的規定。

(一) 可讓與的合同權利的排除與限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則,詳細分析如下。

1.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

合同關係是相對關係的一種,某些合同權利,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生效,如果仍將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主體發生變更,必然會使合同相應的內容發生變更,從而使轉讓後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喪失與原合同的同一性,並且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該合同權利不能轉讓。通說認為,根據人身信任關係發生的合同債權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為特定債權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合同債權、合同內容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不作為義務的合同債權、從權利四種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對於一些特殊性質的合同權利的轉讓問題:第一,訴訟中的合同債權。基於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債權,這種債權在訴訟過程中一直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這種債權的成立與否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因此為了減少訟累,應當禁止訴訟中的合同債權的轉讓。第二,贈與合同的債權能否轉讓。贈與合同的目的並不是促進商品流通,發展經濟,而是使受贈人得到經濟上的幫助或者滿足當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質。因此贈與合同的債權不應當成為合同權利轉讓之標的。實際上經常出現的,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之後,又將標的物轉讓與或者贈與他人的與合同權利轉讓之間存在著根本的不同,前者的兩個贈與合同都是同一標的物,後者是建立在贈與合同基礎之上將債權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第三,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債權的轉讓。對訴訟時效已過的合同債權而言,此種債權喪失的是請求債務人償還的請求權和訴訟過程中的勝訴權,債權本身仍然是存在的,當債務人自願償還時,不會發生基於受害人行為發生的不當得利。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已滿的債權可以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在第三人已經知道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情況下,當第三人和原債權人就合同權利轉讓意思達成一致,說明第三人願意接受債務人不履行的風險。在自願原則的依據之下,該合同權利轉讓協議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就會產生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後果。但是,若原權利人未告知受讓人權利有瑕疵時,第三人可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選擇行使撤銷權或者要求原權利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2.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

對當事人之間能否約定合同權利不被允許轉讓的立法上,各個國家的選擇是不同的,法國立法選擇其為無效約定,德國、日本法律明確規定其有效。我國的合同法採用日本立法體例。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的合同權利是依據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則,禁止合同權利轉讓的約定不管是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還是禁止轉讓給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當事人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此約定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當事人要受此約定的約束。但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禁止轉讓的特別約定條款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時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

並不能產生預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權利轉讓協議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債權,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對於原債權人違反了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法律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會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權利的自由轉讓。《合同法》中沒有具體合同權利轉讓的禁止性規定,所以依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依據的是應當是我國《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效力不確定之合同權利的轉讓

有效的合同權利存在,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權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沒有要件缺陷,並且是現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債權。針對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銷合同、附條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確定合同的權利是否允許自由流轉,多數學者認為對有效的合同權利,應進行從寬解釋,不要求必須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債權。

1.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認之前合同權利的效力還是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當在法定期限內不被追認,那麼此時的合同即為確定、當然無效,並且無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時。如果,合同追認權人是原債權人,那麼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債權人的行為應視為合同已經得到了追認,此時的合同為確定當然有效的合同,債務人要向合同受讓人履行相應的債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債務人享有合同追認權並且在沒有行使之前,合同權利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此時為了防止不必要糾紛的發生、減少訴訟發生率,應當限制合同權利的轉讓。因此,對於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轉讓應當區分追認權人為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而分別規定。

2.可撤銷合同的權利

在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可撤銷合同的權利是確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歸屬於原債權人,原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權利轉讓協議,那麼撤銷權人的行為應當視為撤銷權人放棄行使撤銷權,此時的合同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銷權的享有人是債務人,在原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協議之後,若債務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行使撤銷權,那麼債權轉讓協議生效,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相應的義務;若債權人有效行使了撤銷權,那麼合同歸於消滅,原合同權利滅失,此時受讓人的合同權利轉讓協議導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所以,無論撤銷權屬於哪一方當事人,可撤銷合同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都可以進行自由轉讓。

3.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的權利

在條件成就和期限到來之前,附解除條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確定有效的合同,此時合同權利為有效存在的。雖然這種權利這以後某個時間點可能或者肯定會滅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債務人仍然要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條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條件合同和時期還未到來的附始期合同的權利都是未來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權利,只是現在並不現實享有,是一種未來存在的債權。關於將來的債權能否進行轉讓,在德國和日本法學界都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肯定說,債權處分行為應與處分債權的合同相區別,即使債權沒有現實存在,但是不影響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效力,債權移轉以

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將來債權發生時,可以直接發生債權移轉的效果。這一學說的理論基礎是,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應予以區別,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並不以法律行為成立時已存在為前提,只要效力發生時其存在即可。另一種是否定說,債權轉讓行為為處分行為,那麼處分時必須以債權業已存在為前提,鑑於未存在的債權不得處分的原則,從而否認“將來的債權”的讓與性,特別是在德國,由於權利變動採用的是形式主義,動產的處分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處分以登記為要件,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未現實存在的未來債權在形式主義的立法例下,被認可是非常困難的。

如果將來的債權已經存在合同關係,但需等待一定的條件成就或一定時間的經過,或者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才可以轉化為現實的債權,則因為這種將來的權利體現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轉化為現實債權的可能性,就激勵貿易這一方面來說,可以准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可以准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

三、合同權利轉讓的通知

協議不具有公開性,如果協議的效力當然約束債務人,那麼在達成協議並且債務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還要對新債權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這種自由主義對債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如果採取的是嚴格限制主義,即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否則轉讓不發生效力。雖然這種做法很好的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但是這種保護是建立在損害債權人利益基礎之上的,同時這種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財產的流通、不利於經濟的發展進步。《合同法》選擇的是折衷主義,即讓與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其債權雖不需徵得債務人的同意,但必須將合同債權讓與的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通知後,債權轉讓合同才對其發生效力。這樣既維護了債務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債權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一)通知的主體

雖然我國《合同法》拋棄《民法通則》規定的嚴格限制主義而採用讓與通知原則,但是《合同法》第80條第1款明確規定通知的義務人只能是原債權人,確實存在侷限性。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的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目的是將合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將債權的讓與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知曉債權業已轉讓給新的債權人,債務人對新的債權人負有相應義務。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讓與字據提示給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義務人是受讓人,在讓與人履行輔助義務的前提下,受讓人應當提供足夠的材料來證明其就是該合同權利新的債權人。

(二)通知的撤銷

合同權利轉讓通知的性質為觀念通知,可以準用民法有關意思表示的有關規定,通知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原因時,依據民法上關於無效或者可撤銷的規定處理。當告知債務人時就會對其產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就要對新債權人負擔義務。對於告知的撤銷問題,《合同法》第80條第2款對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規範,對受讓人所取得的債權的處分作了任意性規範。債權轉讓的通知只是對債務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在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時受讓人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原債權人不再享有相應的債權利益,更沒有處置已經轉讓債權的權利。否則,會侵犯受讓人的債權,要向受讓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表見讓與的通知問題

我國《合同法》雖未對錶見讓與未作任何規定,但是現實生活中確實現實存在。《德國民法典》第109條之1規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時,即使未為讓與或者讓與無效,債權人仍應當對債務人承受其已經通知讓與的效力。”借鑑德國法律和基於我國《民法通則》中已經承認表見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應在我國《合同法》中確認表見讓與的合法效力,從而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李開國:《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2]魏振瀛:《民法》,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20xx年。

[3]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

[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年。

[5]謝懷栻:《正確闡述民法通則建立我國的民法學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

[6]謝懷栻:《合同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7]李永軍:《合同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年。

[8]韓世遠:《合同法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

[9]崔建遠:《新合同法原理與案例評釋》,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

[10]崔建遠:《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11]王家福:《民法債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12]黃名述、李振華:《合同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

[13]蘇號朋:《合同法教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年。

轉讓合同 篇7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工作單位:

住址: 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工作單位:

住址: 身份證號:

經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

轉讓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於蘭州市 區 路 號 單元 層 室,房屋結構為 ,建築面積 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人民幣)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鑰匙同時,乙方應支付購房款 元(大寫 );剩餘房款 元(大寫 )在甲方將房屋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後,在交付乙方房產證同時由乙方全部支付。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第四條 房屋交付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並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

第五條 房屋過戶

房屋交付乙方後,甲方應當在 時間內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將該房屋的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辦理產權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甲方的承諾保證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集資、購房款、天然氣管道安裝費、壁掛爐安裝費用、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當交納的費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納或拖欠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乙方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超過三個月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 %的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約定的購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應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計算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轉讓合同 篇8

原用電使用者:四會豐美皮革有限公司(簡稱甲方)

新用電使用者:肇慶大隆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乙方)

甲方將80KVA變壓器壹套(包括高壓側電纜及低壓側電線、電纜、開關)(用電編碼: 0081910218 )過戶給乙方,過戶費(人民幣):壹萬元整。

1. 甲方系本協議項下變壓器所有權人,且對該變壓器的處理已徵得該變壓器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2. 甲方願意將該變壓器過戶給乙方;

3. 乙方願意接受上述變壓器;

為明確甲、乙方兩方在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經甲乙兩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過戶原因:

甲方因三舊改造搬遷廠房。

  二、過戶後產權關係、使用權及用電責任

1. 過戶後產權關係:80KVA變壓器壹套(用電編碼: 0081910218 )歸乙方永久產權。

2. 使用許可權及用電責任:該變壓器使用權及用電責任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承諾。

1.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變壓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和有關規定。

2. 甲方在過戶變壓器前的電費和其他費用已交清。

3. 甲方過戶給乙方的變壓器執行是正常的。

四、其他

本協議書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協議書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書正本壹式叄份,供電管理部門、甲、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蓋章)法人代表:(蓋章)

授權代理人:授權代理人:

日 期: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