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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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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係司司長邱小平和法規司副司長芮立新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落實《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網友線上交流。邱小平在訪談中指出,為了避免產生勞動爭議,實施條例對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提出了相應要求。

勞動合同與試用期

有網友提問,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可實際上也有一些勞動者自己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不是意味著可以免責了。邱小平對此解釋說,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使勞動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易產生勞動爭議。為此,在這次的實施條例專門對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一是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二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芮立新補充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是計算在勞動合同內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約定試用期的期限。如果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期限規定的,那麼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期限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要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來辦理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作了明確規範:第一,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第二,試用期在同一個單位只有一次,試用期只適用於企業新招收錄用的人員;第三,先簽合同才有試用期,在合同期間內可以約定一段時間作為試用期,而不能以試用期為由,不籤合同。企業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勞動合同法》視同無效。
勞動合同期間,在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允許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簽訂無期限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換句話說,企業與職工簽訂3個月以下勞動合同或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不允許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