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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關於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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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是“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此在此框架內對勞動合同試用期進一步細化。

勞動合同關於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六、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七、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日常在網上看到有網友稱,目前正處於實用階段,為其三個月,但是,公司規定,若是三個月後達不到標準,就再延長三個月,之後再不行就要自動走人。據調查,類似情況,如試用期過長,試用期不發薪酬等現象在小型企業的招聘中非常普遍。但是,這樣的規定合法嗎? 在此, 提醒廣大求職者一定要看清楚勞動合同,掌握相關的法律常識,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也對試用期有著嚴格的規定:

一,試用期期限的限制。《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試用期的長短是以勞動合同期限作為依據的。

二,試用期次數的限制。《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約定試用期的限制。《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上述兩種勞動合同,不能將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