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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商品房買賣合同4篇

合同協議 閱讀(2.43W)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4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必備】商品房買賣合同4篇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專案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公平守信的原則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出賣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於_____ 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檔案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專案中的:

第______區______ 幢 層 _________號房,產權面積暫定為 ㎡(實際面積以驗收前房管局實測面積為準) .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商業】【住宅】。

第三條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方式結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 ___元/平方米,總金額(¥)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小寫: 元)出賣人與買受人必須按照以下方式付款:

(1)買受人認購簽訂合同後三天內交總房價的30%;

(2)買受人主體結頂交納總房價的50%;

(3)買受人竣工驗收後交納總房價的10%;

( 4 )買受人剩餘的10%房款在出賣人辦理產權登記時一併結清;

(5)買受人交定金報名後不認購的,出賣人在5天內退回報名押金(不計利息);

第四條

簽訂合同後,三天內不交購房款的,出賣人收取購房者的滯納金(十五天內月息5分),超過十五天的視購房者自動放棄,合同作廢,定金由公司沒收 ;

第五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溫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產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本合同為認購合同,在辦理產權登記前需簽訂最終購房合同。 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共______頁,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______份,買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______份。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章) (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籤於 籤於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2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專案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方式取得位於、編號為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檔案號】為。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規劃用途為,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施工許可證號為。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

第一條規定的專案中的:

第【幢】【座】【單元】【層】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屬____結構,層高為____,建築層數地上____層,地下____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項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4.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位為(幣)每平方米____元,總金額(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4.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位為(幣)每平方米____元,總金額(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4.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第五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項進行處理:

5.1雙方自行約定:

5.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5.2.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5.2.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_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____×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項按期付款:

6.1一次性付款

6.2分期付款

6.3其他方式

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項處理:

7.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7.1.1逾期在____天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7.1.2逾期超過____天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該比率應不小於第7.1.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第八條交付期限。

8.1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限及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__項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8.1.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8.1.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8.1.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8.1.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檔案。

8.2交房延期條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8.2.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____天內告知買受人的;

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項處理:

9.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9.1.1逾期不超過____天,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9.1.2逾期超過____天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該比率應不小於第9.1.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條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天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0.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天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天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_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檔案,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檔案或出示證明檔案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二條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出賣人關於裝飾、裝置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裝置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_項處理:

13.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裝置差價。

第十四條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執行的承諾。

14.1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規定日期內需達到的使用條件。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的處理方式。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____天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項處理:

15.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15.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7.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17.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

17.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17.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第十八條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項解決:

19.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19.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頁,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出賣人____份,買受人____份,____份,____份。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____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簽章):委託代理人(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籤於籤於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3

原告: ,女 , 族, 年 月 日生, 人, 住

被告: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退還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款項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24,860元(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共700天);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於20xx年7月28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購買被告開發的位於 的商品房,原告一次性交納購房款355,143元。

《合同》“第八條 交付期限”(詳見《合同》第__頁)約定:“出

賣人應當在20xx年3月31日前,……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至20xx年2月28日,原告未收到被告要求原告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的書面通知。

鑑於以上事實,被告逾期交房700天(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

年2月28日止),依據《合同》“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詳見《合同》第____頁)約定:“……自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故被告應支付原告逾期交房違約金24,860元。

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貴院,望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需準備的立案材料

1、 起訴狀2份

2、 原告身份證影印件1份

3、 被告工商查詢卡1張(如法院要求,到薩爾圖工商局列印)

4、 商品房買賣合同影印件1份

5、 交納購房款票據1份

6、 訴訟費421.5元,可能還有其它訴訟費50元。

務必於20xx年3月31日前立案交費。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4

由於買受人承擔的交付內容很容易確定,即為金錢。但如何確認出賣人的交付內容?在這裡,出賣人承擔的主要交付義務是給付商品房,但不限於商品房,還包括綠化、公共配套設施等。

買賣合同的標的條款系合同的不可或缺的條款,標的必須明確、具體,否則合同亦無法成立。合同的標的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如果是種類物,如大米、水果等,則對其數量的要求必須確定,否則買賣無法進行。如果是特定物,則必須在合同中載明明確的特徵,使該物具有惟一性或排他性。

而商品房買賣合同所涉主要標的物即為商品房,由於商品房所處的位置肯定是惟一的、排他的,所以合同所涉標的是特定物。

一、對於出賣方交付內容的確定標準

(一)合同所約定的套房是合同的核心內容,內容包括位置、樓層、面積、建築質量、裝潢以及套房本身的配套設施。

(二)由於商品房系屬於某幢高樓分割成若干小塊而成,這不僅涉及買賣人的自有部分,還要區分共有部分。這也是商品房不同於其他商品之處。所以,對於商品房標的的認定,不僅指套房,還有包括綠化、公共配套設施等。

二、對於實際交付是否符合約定的認定原則

審定實際交付是否符合約定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合同系約束雙方當事人的最主要組成部分。其中關於商品房的一些特徵以及綠化、配套設施的約定,均應被視為對於標的的描述。

(二)規劃說明。由於規劃必須經國家行政部門審批通過後,出賣人才能進行施工,而出賣人施工也必須按照規劃方案進行。由於規劃方案將決定買受人房屋的朝向、採光、通風,以及公共面積分攤的問題,這些雖然在合同中有所體現,但不可能全部體現,因此,開發商所交付的房屋必須如規劃設施。

(三)樣板房。出賣人為促銷,常製作樣板房以吸引消費者。但這屬於憑樣品的買賣。在樣品買賣中,出賣人應擔保其交付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品質。《合同法》第186條規定: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而樣板房其應擔保其他所售房屋與其同樣的品質。一般樣板房都進行了裝潢,對於裝潢是否屬樣品,這應視出賣人如何處理而定,如出賣人在樣板房內或有關附加說明中,明確裝潢僅為參觀所需,而不屬樣板之列,則裝潢不具有樣板效力,若出賣人未予明示,則買受人有權將其視為樣板之列,出賣人對買受人取得的房屋應盡相同標準進行裝潢。如何對待樣板房的隱蔽瑕疵,購買者的房屋是否也允許有此瑕疵?這裡所指隱蔽瑕疵,是指買方盡交易上的注意未能發現的、且非賣方故意不告知的瑕疵。《合同法》第169條規定: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這樣的規定類似於《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213條規定的“適銷性品質”,即:(1)合同項下的貨物在該行業中可以無異議地通過檢驗;(2)如果出售的貨物是種類物,則賣方所交的貨物應在該規格範圍內具有平均良好品質;(3)貨物應適合於該商品的一般用途;(4)除非允許有差異外,所有貨物的每一單位在品種、品質和數量方面都應當相同。因此對於樣板房隱蔽瑕疵,如果買受人購買時並不知曉,買受人所購房屋的質量仍應按同種物的通常標準處理。

三、各種具體情況下的認定規範

(一)關於位置和樓層。這在各商品房合同中都會有規定。而出賣人所交付的房屋的位置以及樓層均應與約定相符,這是最起碼的要求。如果,出賣人所交付的房屋與約定的不符,這就構成了根本性違約。

(二)關於房屋朝向、間距:房屋因外面環境不同,可分為景觀房和非景觀房。景觀房係指憑樓可眺望大海、樹林、青山等風景的樓房,這些樓房以風景為賣點,價格較一般非景觀房價格要偏高,而這些房屋對朝向、間距的要求非常高。如果朝向、間距誤差直接導致景觀效果反差很大,應即視為根本性違約。而相對於非景觀房,即一般景觀房而言,朝向、間距問題主要影響通風、採光,但這種影響要小於對於景觀房的影響。現出賣人從考慮採光角度,開發樓盤一般都選擇偏南方向,至於違約認定,應根據受朝向改變影響通風、採光程度而定。對於間距,這將直接影響部分樓層房屋的日照時間,如果購買人所購房屋由於樓房前後造之間間距縮小而導致日照影響,應視為違約,至於違約程度,應根據受影響程度而定。(三)關於房屋面積。由於商品房一般都採取預售方案。簽訂預售合同,房屋一般都處於建造之中,由於房屋建造允許與規劃設計要求之間存在一定的誤差。合理的誤差不能認定為出賣人的過錯,所以對於該合理的誤差,不能算定為出賣人的違約責任而要求出賣人對此承擔責任。但對於超出合理誤差範圍之外的誤差,應視為出賣人的過錯,出賣人應對超過部分承擔責任。而房屋面積計量,一般採取建築面積或套內面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