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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委託的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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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刑事委託代理合同

刑事委託的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貴州福謙律師事務所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因涉嫌請乙方擔任 階段的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之規定,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方簽訂本合同,乙方指派律師擔任的律師,委託期限至 終結止。

2、經雙方協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元,交通費元。

3、乙方為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必要的全部辦案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通訊、影印、打字等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4、甲方義務:

(1)客觀、真實、全面向乙方律師介紹案情,為乙方律師辦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檔案及其他事實材料,並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事實,隱瞞、偽造證據的,導致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2)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及其他費用。

(3)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非法活動。

5、乙方義務:

(1)乙方律師接受委託後,根據法律規定及辦案機關的安排,積極履行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如案件未進入某階段即已終結,甲方不能以乙方未提供該階段服務為由要求降低律師費及其他費用)。

(2)乙方應對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承擔保密義務。

(3)乙方律師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委託法律事務的辦理情況。

(4)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更換已指派的律師。

6、如甲方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本合同的,律師代理費及其他費用不予退還;如果乙方無正當理由終止本合同的,律師代理費及其他費用全額退還乙方。

7、本合同已由乙方向甲方充分說明並經雙方充分協商,甲方不存在異議。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

8、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律師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變更,雙方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甲方: 乙方:貴州福謙律師事務所 電話: 電話:0851-8

時間: 時間:

篇二:刑事案件委託代理合同

刑事案件委託代理合同

知律刑字[2010] 號

委託人:(以下稱甲方) 受託人: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以下稱乙方)

甲方因 一案,現委託乙方處理本合同第一條約定之委託事務,經協商,雙方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乙方根據甲方選定指派律師等人作為本案受害人 的訴訟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以授權委託書為準)參與本案階段的訴訟活動,甲方指定 代表其履行配合協助義務,聯絡電話為 。

第二條:訴訟代理人依法履行律師職責,本案以判決、裁定、調解、和解、(視為)撤訴、終(中)止審理、終(中)止執行、移送其他機關處理等方式結案的,均視為委託事務的完成,甲方均應按本條約定支付律師費:

1、固定收費:首期律師費(大寫) 元,應於本

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支付;二期律師費(大寫) 元,應於再另行支付。

2、補充約定:注:1,甲方須將各項費用直接交至乙方財務部門統一收取,否則乙方對本合同的全部義務和責任包括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損失概不負責。若甲方拖延付款,則應按逾期款總額的每日萬分之五計算承擔延期履行違約金,且無論乙方是否因此而解除合同,甲方拖延付款期間乙方完全免責。

2,所有款項必須交付乙方財務統一收取,否則乙方概不承擔相應責任。 3, 乙方收款賬號:

戶 名: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

賬 號:4420 1566 4000 5640 8003

開戶行:建設銀行深圳市中心區支行

第三條:甲方(包括本案的受害人,下同)應如實陳述案情,及時提供真實合法的證據材料,並按受案法院以及涉案相關部門的規定和乙方要求及時履行各項配合協助義務,否則,視為甲方主動終止或放棄委託事務,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責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若乙方有重大過錯並由此造成了甲方的實際的重大損失,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終止委託,則未付之律師費免交,且已付之律師費應予退還。本合同項下的乙方過錯賠償責任以承辦律師經由律協統一投保的律師執業責任險所實際獲得的理賠額為限。

第五條:乙方已如實告知了本案可能出現的訴訟風險及本合同各條款的具體含義,甲方理解本合同含義並清楚本案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已告知的。同時,甲乙雙方一致認為,無論此前此後、無論口頭還是書面的,乙方對本案所作的分析、判斷、意見、建議、看法等,均不視為是對本案代理結果所作的保證或承諾。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至委託事務完成止,甲乙雙方及承辦律師各執壹份;若因本合同產生爭議協商不成時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處理。

甲方: 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經辦人:經辦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刑事委託代理合同

刑事委託代理合同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託方):四川興詠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涉嫌 一案,聘請乙方的律師為委託代理人(辯護人),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 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範圍包括:

(一)偵查階段。包括(選擇項以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 1、提供法律諮詢 ;

□ 2、代理申訴、控告 ;

□ 3、申請取保候審 ;

□ 4、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 5、會見犯罪嫌疑人;

□ 6、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

(二)審查起訴階段。包括(選擇項以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 1、提供法律諮詢 ;

□ 2、代理申訴、控告 ;

□ 3、申請取保候審 ;

□ 4、會見犯罪嫌疑人; [2009] 川興所刑字第 號

□ 5、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

(三) 審判階段。包括(選擇項以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 1、一審出庭辯護或代理;

□ 2、二審上訴及辯護或代理。

三、甲方應如實地向乙方承辦律師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不得隱瞞事實,偽造證據,弄虛作假,否則,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所收律師費不予退回。

四、根據《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專案及標準》,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以下費用(人民幣):

1.律師代理費: 元;

2、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發生的鑑定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異地辦案差旅費、專家論證費等由甲方支付。

五、本協議第四條所述費用的支付方式:

1、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天內付清全部費用。

2、於本合同簽訂之日支付元,餘款於本案一審審結之日交納。

3、其它方式:

六、違約責任的承擔: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本協議第二條約定服務義務的,乙方有權要求部份或全部退還律師代理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就已委託乙方代理的事項單方面另行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接受委託並作好出庭準備後,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不予起訴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服務費或者辦案費,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服務費及辦案費,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確履行義務為止。

(三)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按期交納律師費,經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單方面終止該合同。

七、爭議的解決:

1、乙方就本合同條款向甲方作明確說明,甲方對該合同說明表示理解無異議。

2、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案一審審理終結之日終止。

九、特別約定:

甲方(簽名):

乙方(簽章):四川興詠律師事務所

主任(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