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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貿易合同3篇

合同協議 閱讀(5.49K)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貿易合同3篇,歡迎大家分享。

【推薦】貿易合同3篇

貿易合同 篇1

合同號: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根據下列條款買方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本合同如下:

1.商品名稱及規格:_________

2.質量和數量的保證:_________

賣方保證產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和質量的各項指標,質量保證有效期為商品到目的港後的12個月。

3.單位: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

4.生產國別和製造廠商:_________

5.包裝:_________

6.單價:_________ 總值:_________

7.付款條件:

(1)離岸價條款:

a.按合同規定賣方應在裝運之前30天用電報/或函件通知買方合同號碼、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尺寸及何時可在發運港口交貨,以便買方訂艙。

b.賣方對運貨船抵達後由於未能按期將商品運交裝運港口而造成的誤船或滯留裝運應承擔責任。

c.在商品裝運之前,賣方應承擔商品的全部費用與風險,而在商品裝運之後,商品的全部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2)到岸價條款(不包括保險):

a.賣方在裝運時間內應將商品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得轉運。合同商品不得交由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旗之船舶運輸。

b.若商品系由郵寄或空運,賣方應在發運前30天,按照第8條規定,用電報/或信件通知買方大約的發貨期,合同號碼、商品名稱、價格等。賣方在發貨後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商品名稱、價格及發貨日期通知買方,以便於買方及時購買保險。

8.裝運口岸:_________

裝運通知:賣方在裝貨結束後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商品名稱、數量、發票價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買方。由於賣方未能及時通知造成買方不能及時買保險,則一切損失均由賣方負責。

9.裝運檔案:

(1)海運:全套潔淨已裝船提單,作成空白抬頭,由發貨人空白背書註明“運費到付”/“運費付訖”並通知目的港的_________公司。

空運:提供一份空運單,註明“運費到付”/“運費已付”,交付買方。

航空郵包:寄一份航空郵包收據給買方。

(2)發票五份,註明合同號碼和裝運嘜頭(若超過一個裝運嘜頭,發票應分開,細節應根據合同辦理)。

(3)由製造廠開出一式兩份的裝箱單。

(4)由製造廠開出的數量和質量證書一份。

(5)在裝運之後,立即通過電報/或信件將有關裝運之細節通知買方。此外,賣方在裝船後的10天內,要用空郵另寄兩份所有上述檔案,一份直接寄給收貨人,另一份直接寄給目的口岸_________公司。

10.目的港及收貨人:_________

11.裝運期限:收到不可撤銷信用證_________天。

12.裝運嘜頭:

賣方應在每個箱上清楚地刷上箱號、毛重、淨重、體積及“防潮”“小心搬動”、“此邊朝上”及裝運嘜頭等字樣。

13. 保險:

□ 裝運後由買方自理

□ 由賣方投保

14.交貨條件:_________

15.索賠:

在商品到目的口岸之後的90天內,若發現產品的質量、規格或數量不符合合同之規定,則買方憑_________檢驗局頒發的檢驗證書有權提出更換質量合格的新產品或要求賠償,且所有的費用(如檢驗費、保險費、及裝卸貨費等)均由賣方負擔,但所提的索賠屬於保驗公司或承運方的責任,則賣方不負任何責任。關於質量,賣方保證貨到目的口岸之後的12個月內,在使用過程中若由於質劣而出現損壞,則買方應通過書面立即通知賣方並憑_________檢驗局所頒發之檢驗證書為依據,提出索償要求。根據買方的要求,賣方應負責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時,買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費用由賣方負責。若賣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後1個月內未能答覆買方,則便視為賣方已接受要求。

16.不可抗力: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產品,在製造和裝運過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裝運或無法交貨,則賣方概不負責。賣方應將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買方,且在其後的14天內賣方應用航空郵寄一份由政府頒發的事故證書給買方,說明出事地點,作為證據。然而,賣方仍應負責採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貨。若事故持續超過10個星期,則買主有權取消合同。

17.延遲交貨和罰款: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或部分產品,若賣方不能按時交貨或延遲交貨,且賣方同意罰款,則買方應同意其延遲交貨,但本合同第16條規定的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遲交貨則不罰款。所罰的款項經協商可由付款銀行從付款中扣除。然而,罰款不應超過延遲交貨的商品總值之5%。罰款率每7天為0.5%,不足7天的天數應按7天算。若賣方在本合同規定的裝運時間內遲10個星期仍然不能交貨,則買方有權取消本合同,儘管合同已取消,賣方仍然應毫不延遲地支付上述罰款給買方。

18.仲裁:

凡因執行本協議或有關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應以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獲得解決,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式暫行規定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本合同由雙方簽署,中英文正本兩份,每方各持一份為據,兩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19.備註:_________

買方(蓋章):_________

賣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貿易合同 篇2

買方: (下稱甲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賣方: (下稱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著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名稱、品種、規格:

____________ (應註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質量,按下列第( )項執行:

(1) 按照_______標準執行(須註明按國家標準或部頒或企業具體標準,如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等)。

(2) 按樣本,樣本作為合同的附件(應註明樣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為:

_____________(應具體約定產品質量要求)。

第二條 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 。

2.計量單位和方法:__________。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三條 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

_________(應儘可能註明所採用的包裝標準是否國家或主管部門標準,自行約定包裝標準應具體可行,包裝材料由誰供應,包裝費用的負擔。)。

第四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註明由誰負責代辦運輸)。

4.保 險:_______(按情況約定由誰負責投保並具體規定投保金額和投保險種)。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___________。

第五條 驗收:

1.驗收時間:_______。

2.驗收方式:

______(如採用抽樣檢驗,應註明抽樣標準或方法和比例)。

3.驗收如發生爭議,由___檢驗機構按___檢驗標準和方法,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條 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____;總價:_________(明確幣種及大寫)。

2.貨款支付:

貨款的支付時間:____________;

貨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

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__________。

3.預付貨款:________(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需要預付貨款及金額、預付時間)。

第七條 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為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後____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託收承付期間,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___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貨物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後,應在_____日內負責處理並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預設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八條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乙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___%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____日內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約定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6.甲方如錯填到貨的地點、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7.其它約定:_____________。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貨物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支出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物的'差價部分。因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逾期超過___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5.乙方提前交的貨物、多交的貨物,如其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約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間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均應由乙方承擔。

6.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到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實際合理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到貨物後,仍可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合同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貨物的,乙方應按數補交,並承擔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貨物的,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__日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乙方發貨。

8.其它: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___日內向對方通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的不可抗力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貿易合同模板閱讀

編號: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下列雙方於

年月日簽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稱賣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稱買方)

買方向賣方訂購下列商品,條件如下:

1、商品的規格:

2、數量:

3、價格:

4、支付條件:

5、包裝:

6、保險:

7、交貨:

(1)交貨時間

(2)目的港

8、單證:

9、檢驗:

10、技術規格說明:

民間貿易協議書範本

合同號:______

__________(下稱賣方)為一方,__________(下稱買方)

為另一方,於___年__月__日簽訂本協議書。

經同意:賣方出售、買方購買__________(下稱貨物),其數量、規格、價格詳見清單A。

茲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2.買方須由賣方確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銷的、無追索權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為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啟運後45天。信用證保兌費用由買方支付。

3.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4.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為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5.交貨:

(1)交貨期為___________;

(2)裝運港____________。

6.裝運條件: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於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_____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為其船運代理,並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於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

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吃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吃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7.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8.買方應通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按金,金額為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為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啟運後30天。此按金作為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按金並寫信給買方告之理由。

9.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0.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B;

(2)外輪在_____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演算法則刊行於_____,_____應遵照_____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11.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12.賣方因自然的原因而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

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主管當局出具的證書。

(某一)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方國家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訴方負責。

清單A

1.物 品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貨物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數 量:(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額之5%)

4.單 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 值:U.S.D.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公噸價為_____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 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清單B

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專案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託裝運港_____遠洋運輸公司作為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通過_____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買方須於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吃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

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1個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為_____公噸,

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_____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_____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啟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清單C

外輪停靠_____港裝卸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規定(附件略)。

賣方代表: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

買方代表: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

注:

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之間,因種種原因尚不能直接往來,但只有通過雙方都能接受民間貿易團體的或個人的名義進行貿易往來,稱之為民間貿易,系非官方的貿易。民間貿易是單進、單出亦稱單邊進口和單邊出口,逐筆成交。民間貿易合同的條款中的權利和義務必須對等,即一方的權利是另一方的義務,反之,另一方的權利又是這一方的義務。賣方的義務是交付合同貨物和移交單據,貨物與單據必須相符;買方的義務是支付價款,驗收貨物。合同經簽字生效。

貿易合同 篇3

中國n省w公司與f國s公司於1995年1月26日簽訂了《補償貿易合同》。合同規定s公司向w公司提供由y國k公司生產的加工番茄醬成套裝置,生產能力為每小時20噸原料,並提供該裝置二年的零配件、備用件、檢測化驗用儀器、裝置的安裝和技術服務。裝置主要部件裝船離岸的最後日期不遲於1995年5月20日,剩餘部件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運到北京機場。合同總金額330萬美元(其中裝置款290萬美元、s公司在1995年7月底前支付w公司用於生產啟動的預付款40萬美元)。w公司分三年以該裝置生產的番茄醬償還全部款項。合同於1995年3月14日經n省對外經經濟合作廳批准生效。

  申請人w公司的索賠要求和理由

雙方簽訂的生效後,w公司積極開展了建廠、安排番茄種植等一系列工作。為使1995年7月正式投產,w公司進行了廠房及配套設施的建設、國內配套裝置的購置、9200畝番茄的種植(95年3500畝、96年5700畝)、派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崗位工人學習培訓、辦理報關商檢、保險、進出口代理、工商登記、土地購置、儀器衛生檢驗以及保險、消防等手續。同時,w公司還從1995年3月至1996年4月付給被申請人810萬人民幣和13萬美元。

但是,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s公司既沒發運任何裝置,也未支付分文用於生產啟動的預付款,其違約行為造成w公司的重大經濟損失。

為了彌補w公司的損失,更主要的是w公司出於友好合作的良好願望,雙方於1995年8月17日簽定了《備忘錄》和《補充協議》。《備忘錄》規定:為了彌補w公司種植者種植番茄的經濟損失,s公司於1995年11月底前償付w公司20萬元人民幣。《補充協議》規定s公司應於1995年9月底前發運裝置。

但s公司仍未履行上述義務,既未支付20萬元人民幣,又未發運裝置,致使w公司的經濟損失繼續擴大,雙方於1995年12月2日進行緊急協商。為了保證96年度的生產能如期進行,雙方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規定s公司於1996年2月15日將番茄醬裝置裝船發運離港。

s公司逾期仍沒有發運裝置。而番茄生產的性很強,雙方於1996年3月8日再次簽定《裝置發運協議》, 《協議》規定s公司必須於1996年3月27日前把全套番茄醬生產線裝置(包括化驗儀器和裝置配件)空運到北京航空港交貨,s公司則保證退款。

該《協議》簽定後,w公司做好了接運、安裝的一切準備工作。為了及時接運裝置,申請人按照集裝箱的數量組織安排了14輛國內卡車前b市空港。但s公司仍未發運任何裝置。3月28日17時,w公司致電s公司:“如不能在3月31日前到達b市航空港,我方將向貴公司提出賠償追索起訴。

1996年4月初,雙方就合同履行中的問題進行討論。當時傳聞國家將不再對補償貿易專案的進口裝置實行減免海關稅的優惠政策,在s公司承諾海關稅由其負擔並保證w公司7月份試車投產的前提下,雙方擬以建立合資企業的方式繼續履行原合同。但有關合資企業的協議及各項檔案並未簽字和報批,而經證實國家對補償貿易專案的進口裝置實行減免海關稅的優惠政策截止期是1996年底,因此,擬建合資企業事項並沒有實際取代原補償貿易合同。

對合同繼續履行有實際意義的是4月5日《關於由補償貿易改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和《關於合營企業裝置購置協議》中關於裝置到貨期的規定,在《關於由補償貿易改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中規定,s公司應在4月下旬完成裝置的購置發運工作。《關於合營企業裝置購置協議》中規定,分兩批運到中國t港:第一批貨於 1996年5月20日到岸,第二批貨不得遲於6月20日到岸。

w公司按照約定繼續進行1996年的番茄種植和番茄醬的生產準備工作。但在4月27日,w公司接到s公司寫為“4月19日”的傳真和裝置生產廠家4月18日、4月26給被申請人的傳真,告知裝置可能延遲裝運、最早的航班也只能在6月29日以後到達、裝置主件“蒸發罐”有可能被轉賣、不能保證在96年的番茄生產季節投產。w公司立即回傳真表示拒絕:“任何晚於5月10日啟運裝置的安排,我們都是不能接受的。”並明確告訴s公司:“請貴公司注意:如果由於裝置不能及時到貨,而影響我司安裝生產,我司將不會再進行這項易,而要求退回催款,追賠損失。”

5月2日,s公司傳真告訴w公司,他們“在裝置問題上遇到了很大的麻煩……請你們不要進行今年的番茄種植計劃。”這意味著:不僅96年已經大面積種植的番茄、與種植者簽定的番茄收購合同等事項將必須賠償,而且w公司96年生產番茄醬的工作計劃也已經落空。這是w公司所無法接受的,w公司在5月3日的傳真中明確表示了自己的態度,並強調“再次提醒貴公司注意,如果裝置不能如期到貨,我司將對貴公司提出索賠起訴。”

隨後,w公司被告知番茄醬生產裝置主要部件已被生產廠家轉賣,重新生產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和週期,96年投產已毫無可能。由於s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已給w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5月17日,w公司傳真s公司:“鑑於上述情況,我司不得不決定,中止我們之間的協議關係,要求貴方全部退回我們預付的裝置款項,並賠償我們的經濟損失”。

s公司對於w公司巨大的經濟損失和解除合同的要求置若罔聞,在5月20日的傳真中單方面將裝置的裝運日期改變為96年年底,並要發運少量對投產無實際意義的裝置,這是一種單方面的人為地擴大損失的行為。w立即告知s公司:即使s公司發運了裝置,w公司也不提貨,自1996年5月17日後,雙方只就處理合同解除的遺留問題進行商談,不存在合同繼續履行的問題。

對於w公司如此明確態度,被申請人繼續一意孤行,在6月3日傳真中,s公司要求w公司以書面方式明確,”否則,部分裝置的裝運將按計劃進行。”w公司當即將“關於重申終止補償貿易合同的函”傳真給s公司,重申:“1、自1996年5月17日,終止雙方所籤合同。2、要求退還我方向你方支付的預付款。3、要求賠償我方相關投資損失。”

此後,s公司竟然違背國際商貿的一般準則,單方面人為地擴大損失,在7月中旬和8月初,w公司收到s公司分別於6月17日和7月18日發運部分貨物的通知,這兩批貨物在價值不足裝置款的15%;在專案上屬於支架、鏍栓等非主要零部件,根本無法形成生產能力,理所當然地為w公司所拒絕。

w公司所遭受的巨大經濟損失,是由於s公司不履行補償貿易合同的行為造成的。因此,w公司請示仲裁庭:裁決解除雙方的《補償貿易合同》; 裁決s公司退還w公司預付的裝置款810萬人民幣和13萬美元,並補償該款項的銀行同期利息。

裁決s公司賠償w公司的經濟損失。其全部損失包括:(1)裝置預付款人民幣810萬元、美元13萬元;(2)裝置預付款的銀行同期貨款利息,共計人民幣117.5萬元(截止到1996年12月),請求仲裁庭按實際發生的利息裁決;(3)廠房建安損失,按實際發生額計算為人民幣435萬元;(4)種植番茄損失,按實際發生額計算為人民幣514.3萬元(5)本案仲裁費人民幣25.358萬元。

  被申請人s公司的答辯陳述和理由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本案後,仲裁委員會祕書局於1996年8月20日按w公司《仲裁申請書》中提供的s公司在h的法定地址用特快專遞向s公司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及附件、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名冊 。1996年8月22日,快件公司通知仲裁委員會局稱在h的公司已關閉,該書件被退回。

1996年9月5日,仲裁委員會祕書局又按w公司提供的s公司b市辦事處的地址用掛號再次向其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及附件、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名冊。但s公司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指定仲裁員、提交答辯書和反訴材料。

1996年10月30日,仲裁委員會祕書局仍按s公司b市辦事處的地址向其委託送達了本案仲裁通知的影印件、仲裁申請書及附件、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要求s公司按仲裁規則的要求提交書面材料。如逾期不提交,仲裁委員會將繼續進行仲裁程式。但s公司仍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

w公司按照仲裁規則指定了仲裁員。由於s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指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仲裁員委員會主任根據仲裁規則第26條之規定為其指定了仲裁員。由於雙方未在規定期限內共同指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沒。三位仲裁員於1996年12月17日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本案。

1996年12月17日,仲裁委員會祕書局委託e律師事務所向s公司送達了開庭通知。

1997年2月18日,仲裁庭如期開庭審理本案,w公司派仲裁代理人出席了庭審,而s公司未派代表或仲裁代理人蔘加開庭,也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仲裁庭根據仲裁規則第42條“仲裁庭開庭審理時,一方當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裁決”的規定對本案進行了缺席裁理,在庭審過程中,w公司就事實作了口頭陳述並回答了仲裁庭的提問。

1997年2月20日,仲裁委員會祕書局委託e律師事務所向s公司送達信函,將開庭情況告知s公司,要求其如對w公司的仲裁申請書及附件材料有意見或異議,或者要求仲裁庭對本案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應在1997年3月14日前以書面開工提出,逾期,仲裁庭將不再接受過期材料,並將根據現有書材料和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裁決。

1997年3月11日,仲裁委員會祕書局委託e律師事務所向被申請人寄送了w公司庭後提交的補充意見及附件,要求s公司如有意見或異議,應於1997年4月4日前書面提出。逾期,仲裁庭將不再接受過期材料,並將根據現有書面材料和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裁決。但s公司始終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

  [仲裁庭意見]

關於適用法律

本案當事人在《補償貿易合同》第十二條中已約定,雙方的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決,因此,本案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關於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本案合同是一項補償貿易的合同,除《補償貿易合同》外,還 有2個合同:即《裝置進口合同》和《產品返銷合同》。

根據《補償貿易合同》第十條規定,《裝置進口合同》是其附件a,《產品返銷合同》是其附件d,連同其他附件,構成合同的完整性。《補償貿易合同》只是在包括所有附件時,才完全有效,而且《補償貿易合同》第一條3款規定:“附件a、b、c、d、f、g是不可撤銷及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仲裁庭認定,所稱履行本案合同,包括作為a的《裝置進口合同》和作為附件d的《產品返銷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作為本案合同的附件a的,《裝置進口合同》第二條2款明確規定“裝置主要部件裝船離岸的最後日期不遲於1995年5月20日,剩餘部件將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運到港。

仲裁庭也注意到,即合同規定的交貨期的近一年後,s公司還在向w公司表示 “很遺憾在歐洲我們在裝置問題上遇到了很大的麻煩”。這就是說,雖經w公司多次給予 s公司以額外的時間來履行合同,s公司仍就沒有能力履行,已構成根本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九條一、二、款的規定,w公司有權解除合同。w公司於1996年5月17日和6月6日兩次書面通知s公司“自1996年5月17日,終止雙方所籤的補償貿易合同”是合法的,仲裁庭認定這兩個書面通知是有效的。

  關於w公司的仲裁請求

(1)仲裁庭支援w公司的第1項仲裁請求,仲裁庭認定:解除《補償貿易合同》;該合同,連同包括《裝置進口合同》和《產品返銷合同》在內的各個附件,都已於1996年5月17日終止。

(2)仲裁庭審閱了w公司提交的檔案、單據和證據,證明w公司確實在不同月份向被申請人支付了預付裝置款等共計人民幣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由於s公司沒有履行裝置交貨義務,w公司的第2項仲裁請求應予支援。仲裁庭認定:s公司必須在本裁決規定的限期內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

(2)仲裁庭還認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仲裁庭審閱了w公司提交的“利息計算依據”,認為是合理的,申請人只計算到1996年12月,仲裁庭認為應考慮w公司的“請求仲裁庭按實際發生的利息裁決”請求,利息應計算到本案的裁決之日,即1997年7月10日(175,000+8,100,000+130,000×0.01× 6.3=1,753,277)。仲裁庭認定:被申請人必須在本案裁決規定的限期之內向申請人支付利息人民幣1,753,277元。

  關於w公司的其他經濟損失

仲裁庭審閱了w公司提交的關於其經濟損失的材料,仲裁庭注意到,所有經濟損失共有2項。仲裁庭的意見如下:

(1)廠房建安損失:人民幣4,350,000元,包括建築安裝工程、工資、差旅費、設計費、培訓費、外貿代理費和其他 。仲裁庭認為以上費用,除培訓費和外貿代理費外,均應轉為w的固定資產,二項固定資產為w公司所有,因此不是損失。關於培訓費,根據《補償貿易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應由s公司提供培訓。而w公司提出的培訓費用是請f罐頭食品廠培訓而發生的,已超出本案合同範圍,仲裁庭不予支援。關於外貿代理費,申請人沒有提供單據或其他證據,仲裁庭也不予支援。

(2)種植番茄損失:人民幣5,143.000元,包括種籽、地膜、圍簾、化肥、筐箱、人工費、其他、賠償費。仲裁庭審閱了w公司提交的有關檔案、單據、證據,認為這些損失確是由於s公司未按時付裝置而造成的。s公司應該予以賠償,仲裁庭支援w公司的這項仲裁請求。

(3)仲裁費的承擔。 仲裁庭認為,鑑於被申請人未履行合同,是根本違約,應承擔本案仲裁費。

  [仲裁裁決]

解除《補償貿易合同》;該合同,連同包括《裝置進口合同》和《產品返銷合同》在內的各個附件,都已於1996年5與17日終止。

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1,753,277元,作為賠償上述款項的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5,143,000元,作為賠償w公司的經濟損失。本案仲裁費共計人民幣371,006元,全部由s公司承擔。

以上各項款項全計,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總額為人民幣15,367,283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必須在1997年8月25日前支付完畢。逾期不付,則加計年利率為8%的利息。

  [索賠指南]

在這一起補償貿易合同索賠案例中,有二點是值得引起我們注意的。

在補償貿易合同中雙主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這與補償貿易合同的性質和特點有關。

補償貿易是國際經濟貿易中的一種特殊貿易方式,它是由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裝置(包括機器裝置、技術、必要的原材料及勞務);在一定期限內,由裝置進口方用進口裝置所製造的產品或所得收益進行償還是以裝置和用裝置生產出來的產品或所得收益的交換;它的“償還”是在取得裝置後的一定期限以後逐步完成的,即具有延期支付的性質;按照補償貿易取得的裝置由進口方取得所有權,用以償還裝置的產品在轉移給裝置賣方後,裝置出口方即取得所有權。

應該說,補償貿易方式對於裝置進口方是風險較小和風險滯後的,因而在第三世界國家中廣泛採用。在雙方簽定的補償貿易合同生效後,裝置出口方(即本案中的s公司)便負有向裝置進口方(即本案中的w公司)提供裝置的義務。由補償貿易合同的基本性質決定,w公司無需用貨幣來支付所進口的裝置,而是用這些裝置所生產出來的產品分批償還。在經n省對外經濟合作廳批准的本案合同中,是以“番茄醬”作為補償產品,並且,由補償貿易合同延期支付的性質決定,w公司也不需要在裝置未到達前(甚至裝置未生產出產品前)向s公司支付現匯。但s公司完全不履行該合同項下的義務,反而三番五次地要求w公司給其支付現款,迫使w公司分別多次向其支付了810萬人民幣和13萬美元的現款。

在w公司未得到任何裝置的情況下,s公司屢次把申請人給其支付鉅額現款作為發運裝置的先決條件的行為,更加嚴重的是,s公司在收取w公司鉅額現款後,並沒有將此款支付給裝置生產廠家用於購買裝置,致使生產廠家多次拒絕發貨、取消空運、轉賣裝置主要部件,最終導致了合同不能履行,導致了申請人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因此,本案仲裁庭作出要求s公司承擔全部違約責任,賠償w公司經濟損失的裁決是公正的,維護了w公司的合法權益。

如何對待被申請人採用的“不理會”方式?或者說能否通過採用這種方式有效地對待索賠請求?

在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中,一方當事人經常以“不理會”作為對待索賠訴求的方式,導致缺席仲裁或缺席審判發生。通常缺席的是被申請人或被告,尤其是當其欠債被原告提出仲裁或訴訟索賠時,原告缺席只發生在其面臨一個更大金額的反訴時,被告缺席的主要原因是當其為皮包公司時,也有個別有實力的大公司因其法定地址在非1958年《紐約公約》簽字國、能致執行困難。

實際上,“缺席”並不是一種有效的或者積極的方式,無論是在仲裁還是在審判是,被告的缺席並不能阻止法定程式的照常進行,反而會導致仲裁或審判根據出席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證據、完全沒有缺席一方的反證與抗辯進行並完成,從而作出一邊倒的、對缺席一方不利的裁決或判決。正如一位專家所言:“但仲裁員也沒有辦法,總不能憑空去想一些抗辯來保護缺席當事人。”

正如本案所證明的一樣,被申請人s公司的缺席並沒有終止本案的正常審理,仲裁庭同樣作出了公正的裁決(包括不支援w公司的某些仲裁請求)。對於仲裁員或仲裁庭來說,絕不會因為被告不理會就不審理和裁決了,作為仲裁員關心的是有沒有給當事人(尤其是敗訴方)適當的通知,有沒有給敗訴方提供申辯的機會。正如本案的仲裁審理一樣,仲裁委員會祕書局多次通知了s公司,採用了法定地址、辦事處地址、特快專遞、委託律師事務所專程送達等方式,並且在通知中不僅給了被申請人s公司足夠的答辯時間、還強調了最後答辯或提交證據材料的期限。無論從程式上還是實體上都保障了s公司的權利,最後做出了一個不會因《紐約公約》規定的理由導致不被執行的裁決。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一些國有公司經常“缺席”仲裁或審判,尤其是根據仲裁協議必須去外國或香港地區仲裁時,最後大都得到敗訴的仲裁裁決。由於中國是《紐約公約》的簽字國,等拿到裁決才說索賠金額太高已時過境遷,因為根據該公約,中國法院是不能對仲裁裁決書內容另作他議的,因此,面對索賠,正確的作法是積極應訴、據理爭論、依法抗辯。甚至提出反索賠請求,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維護自己應有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