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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

合同協議 閱讀(2.16W)

勞動合同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包含巨大的現實意義。廣州市勞動合同條例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廣州市勞動合同條例資料,歡迎閱讀。

廣州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

  廣州市勞動合同條例

注:本篇法規已被《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停止執行428件規範性檔案的通知》(釋出日期:2002年4月17日 實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執行(原因:已被1997年12月19日市人大棠委會制定的《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代替。)

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規定

(1992年12月5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釋出,

穗府(1992)12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勞動合同管理,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 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五條 廣州市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含外商投資企業)、外地或境外單位駐穗機構,以及個體工商戶、農業專業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境外人員在廣州地區就業的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境外人員就業勞動合同)均適用本規定。

第六條 廣州地區勞動合同管理機關為廣州市各級勞動行政機關。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使用標準文字。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職工和集體所有制職工改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雙方應訂立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收單位所在市區(或縣)戶口職工的,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雙方應訂立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雙方應訂立本市區(或縣)臨時工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按規定招用非單位所在市區(或縣)戶口的臨時工(以下簡稱外地臨時工)的,雙方必須訂立外地臨時工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招用農民合同制工的,雙方應訂立農民工勞動合同。

第九條 書面勞動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章後成立;有擔保的勞動合同還需擔保人簽章後成立;農民合同制工、外地臨時工、境外人員就業勞動合同,必須經本市勞動行政機關批准後,方為成立。

勞動者一經簽訂勞動合同後,在同一勞動時間內,不得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要求的,可到勞動行政機關辦理鑑證手續。

  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廣東省廣州市

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廣州市

(1996年12月18日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制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1997年12月29日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7號公告,自1998年3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勞動合同管理,規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六條 廣州市勞動行政部門是本市勞動合同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區、縣級市勞動行政部門依許可權在本轄區內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聘)用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不得使用。

第八條 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成立並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第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一致後,雙方應當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報酬;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五)勞動紀律;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七)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九)勞動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訂立的教育、培訓、保守商業祕密等協議,作為增加條款或勞動合同附件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可以訂為:

(一)有固定期限的;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該項工作完成的指標。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雙方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內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物)或保證金。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經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十年,當事人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同意訂立;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勞動者,提出訂立至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勞動者要求續訂合同的,用人單

位應當優先與其續訂。

第十五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

(三)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違背當事人意願訂立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的。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經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標準文字由廣州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用人單位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字,應當按行政管轄範圍上報主管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文字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用人單位方可啟用自行擬定的合同文字。

第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經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失效的;

(三)勞動合同期限雖滿,但依法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

(五)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變更條件的。

當事人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並與通知方進行協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沒有依法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但有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的;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在用人單位內部部門或崗位之間作臨時性,有確定期限的調動或外派工作,勞動者又能勝任的。

第二十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符合開除、除名、辭退條件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洩露商業祕密,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一)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導致停產、合併、兼併、分立、轉制、易地改造等,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共同協商裁減辦法,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並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依據前款規定裁減人員,從裁減人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需招聘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還需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限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限內的;

(二)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勞動的。

勞動者依據前款第(二)、(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規定支付補償金,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第二十七條 除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況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三十日用人單位應當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勞動者依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包括:

(一)用人單位為招收錄用勞動者而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教育、培訓費用;

(三)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及其附件中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違反本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

(三)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四)勞動者死亡;

(五)用人單位依法被關閉或宣告破產;

(六)因為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 除本規定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或者提前通知時間不足的,應當按相差的天數,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個月勞動者的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支付賠償金給予對方。

第三十一條 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其中在本單位由固定工轉為合同制職工的,其連續工齡視為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不低於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工作年限滿半年不滿一年的,發給一個月;不滿半年的,

發給半個月。生活補助費的標準均按勞動者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低於勞動合同終止前的標準情況下,不願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十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章 集體合同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依照《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的規定,簽訂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簽訂。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在七日內由企業一方將集體合同書連同有關附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集體合同的附件包括簽訂集體合同過程和依據的說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表決記錄材料、法人資格證明材料、委託首席代表的授權委託書等。

第三十五條 集體合同審查獲實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市、區、縣級市勞動行政部門依其職權負責集體合同的審查工作。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集體合同的審查,由其所屬的市或區、縣級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私營企業、鄉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集體合同的審查,由其所屬的區或縣級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的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的審查,由廣州經濟技術

開發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

各區、縣級市不能確定管轄許可權的,報經市勞動行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六條 企業和職工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負責審查的勞動行政部門組織企業主管部門、上級工會等有關方面協調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過錯不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予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的數額一般不得超過違反勞動合同時上年度廣州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兩倍;但屬教育培訓、保守商業祕密等方面的損失賠償除外。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後,不免除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依照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還可依法追究其違約賠償責任: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

(二)瀆職失職,營私舞弊或洩露商業祕密,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違反勞動合同行為的,當事人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四十條 由於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招用勞動者超過三十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繼續使用勞動者超過三十日仍不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超過十天仍不為勞動者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物)或保證金,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逾期不退還的,按抵押金(物值)或保證金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需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勞動行政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為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與外來員工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日

  廣州市簡易的勞動合同範本

甲 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 住址:

郵政編碼 : 郵政編碼:

聯絡方式 : 聯絡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州市勞動合同條例》,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的型別為: .期限為: .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

第二條 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 .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為: .

第五條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誠信合理的原則,向乙方說明情況後,可以調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第六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 .

第七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並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八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九條 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第十條 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 .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計件單價為____.

第十一條 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第十二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製度確定.

第十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第十四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第十八條 甲方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將各項規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進行公示;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變更後,應及時告知乙方.

第十九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二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甲方應當對乙方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甲方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四)乙方退休,退職,死亡的.

甲,乙方雙方實際已不履行本合同滿三個月的,本合同可以終止.

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八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甲方不得終止本合同,但經雙方協商一致,並且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於本合同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約定的,本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乙方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一)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的約定提出與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約定終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乙方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但雙方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一條 上條所稱的工資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乙方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三十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約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於乙方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乙方為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三十四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間,甲方可以採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三十五條 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競業限制的範圍為______.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______,支付方式為______.

第三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_.

第三十九條 乙方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今後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