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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彙總九篇

合同協議 閱讀(2.19W)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9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選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彙總九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抵押權人(乙方):_________

甲方為了_________將自有房地產及其附著物抵押予乙方,作為_________的保證。甲、乙雙方根據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共同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該房地產座落於 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用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_________,共有權證號 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共有附著物_________件,抵押物價值人民幣(大寫):_________。曾於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抵押予_________,期限為_________個月,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擔保債務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第二條甲方將上述房地產及其附著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給乙方,範圍_________(詳情見附表及附圖)。

第三條本次抵押擔保債務價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第四條設定抵押之房地產擔保內容為被擔保債務的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有關稅費。

第五條約定期限:_________年(月),從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六條抵押期間,抵押物由甲方佔管。甲方在佔管期間應當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權檢查由甲方佔管的抵押物,甲方應主動予以配合。

第七條抵押期間,甲方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物轉讓或以其它形式處置,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抵押物發生遺贈或繼承的,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第八條除自然耗損外,抵押物發生毀損,甲方應當採取措施,負責保養和維修,以減少損失,其費用由甲方自負,並及時通知乙方。

第九條因甲方過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擔保債務的,甲方須及時提供或增加擔保。

第十條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時,抵押人應當將房屋出租的事實告知抵押權人,同時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抵押關係中合同主體發生變更、本合同繼續有效,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合同主體享有、承擔。抵押當事人應共同到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合同變更登記手續。合同條款有變化的須重新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十三條該抵押合同簽訂後,債務人如未能按約履行債務,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處分抵押物時,除以劃撥方式取得地土地使用權外,所得款項按如下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扣繳抵押物應當繳納的稅費;

(三)償還債權人本金、利息、罰息及違約金;

(四)剩餘價款交還甲方。

如果變賣原抵押物的價款不足償還乙方貸款本息或有關費用的,乙方有權追索應償還部分。

第十四條抵押當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條款及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鹽城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全部條款履行完畢,抵押關係即告終止。甲、乙雙方應在十五日內(港、澳、臺地區或境外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到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登出手續。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並經監證機關監證後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項,應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也可以甲、乙雙方另行協議,其補充協議應由雙方簽章並經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稽核同意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監證機關各執壹份。

第二十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監證機關(蓋章):_________

監證員(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訴訟請求:

1、解除原、被告雙方於20xx年12月 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將房屋返還原告。

2、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610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20xx年12月26日與被告簽訂編號為130015255805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從原告處購買位於鄭州市金水區玉鳳路西、燕南路北瑞豐苑2單元16層1602號房屋一套。該房屋建築面積為96.6平方米,總價款為881049元。其中,被告應在20xx年12月26日向原告支付購房款271049元,剩餘610000元購房款被告應在20xx年2月6日向原告全部支付。

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第二款中另行約定:“逾期90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0.1%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直至今日,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271049元,經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能向原告支付剩餘的610000元的購房款。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金水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河南省置業有限公司

年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賣方(下稱甲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買方(下稱乙方):

身份 證 :

委 託 代 理 人:

委託代理人身份證:

乙方已購買甲方開發的 (以下簡稱為商品房),雙方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號,且辦理了房源網籤合同,網籤合同編號為:號。現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自願解除上述商品房的買賣合同。

二、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買賣合同即終止,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甲方收回出售給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該商品房的產權即與乙方無關。

三、雙方對退還已付房款辦法已達成一致意見,具體如下:

1、此房價成交總價為:(人民幣) 元。

2、乙方已繳付樓款/首期款:(人民幣)元。

3、雙方退款事宜另行約定。

四、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的 個工作日內提交辦理解除

按揭貸款協議、解除買賣合同、登出抵押登記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資料,並配合甲方辦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時提交相關資料或提交資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絕配合辦理的,甲方有權暫緩推還乙方所有款項。

五、辦理解除合同產生的手續費由 乙方 承擔。

六、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生效後,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除本協議明確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主張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或與買賣合同相關的權利。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為一式伍份,甲方執 貳 份,乙方執 壹 份, 貳 份留存政府相關部門,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原告***,男,漢族,生於1957年9月7日,住濟南市歷*******1號**樓**單元****號,身份證號:************,電話:*************。

原告*****,女,漢族,生於1957年4月9號。住濟南市歷*******號**號樓**單元***號,身份證號:**************。

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住所地濟南市經五路小*****號,電話:0531-********。

負責人:王振宇

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經五路小緯四路46號,電話:0531-********。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簽訂房屋買賣的合同無效。

二、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298491元及利息(以購房款298491元為基數,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訴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三、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與訴訟有關的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

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系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分公司。20xx年5月14日,原告***、***與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編號:********),合同約定:兩原告購買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將要建設的商品房(房屋面積共約122.27平方米,車庫約20平方米),房屋總價款為*****元,兩被告應於20xx年5月14日向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支付首期購房款161098元,剩餘房款由兩被告辦理銀行按揭,被告應於20xx年5月1日將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據合同履行了付款義務,但是被告方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卻遲遲不履行合同,並以各種理由推辭。

後經兩原告調查得知: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所預售給兩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並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的欺詐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它相關法律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判如所訴!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編號

甲方(出售方) 身份證號:

乙方(購買方) 身份證號:

經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介紹,甲方 將位於 的住宅壹套,建築面積平米,出售給乙方,出售成交價為:人民幣 (¥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

一、乙方於年 月 日將定金人民幣(¥)支付給甲方,定金折抵房款。

二、在年 月 日之前,在甲乙雙方資料齊全之日,丙方通知甲乙雙方即可辦理該出售房產權過戶交易手續[注:若遇特殊原因延長 10個工作日],簽定正式《存量房買賣合同》,並辦理與該出售房屋過戶交易相關的過戶手續,如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到期不到該出售房所在地的房屋交易管理所辦理過戶交易手續的,則視為違約處理。如乙方違約,則乙方不得向甲方索還定金,甲方有權另行處理該房產;如甲方違約,則甲方須在違約之日起五日內退還該定金給乙方,另支付乙方相等於定金額的違約金(即雙倍返還乙方定金)。

三、如果甲、乙雙方未能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而造成該筆交易不能繼續進行,則得到違約金的一方負責支付違約金的一半給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作為置業顧問的提成。

四、甲、乙、丙叄方簽字蓋章即生效,甲、乙、丙叄方各執壹份。

五、未盡事宜,見附件一(定金附屬協議)。

甲方(簽章): 電話:

乙方(簽章): 電話:

丙方(簽章):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

經辦人: 電話:

年月日

定 金 協 議

編號

甲方(出售方) 身份證號:

乙方(購買方) 身份證號:

經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介紹,甲方 將位於 的住宅壹套,建築面積平米,出售給乙方,出售成交價為:人民幣 (¥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

一、乙方於年 月 日將定金人民幣(¥)支付給甲方,定金折抵房款。

二、在年 月 日之前,在甲乙雙方資料齊全之日,丙方通知甲乙雙方即可辦理該出售房產權過戶交易手續[注:若遇特殊原因延長 10個工作日],簽定正式《存量房買賣合同》,並辦理與該出售房屋過戶交易相關的過戶手續,如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到期不到該出售房所在地的房屋交易管理所辦理過戶交易手續的,則視為違約處理。如乙方違約,則乙方不得向甲方索還定金,甲方有權另行處理該房產;如甲方違約,則甲方須在違約之日起五日內退還該定金給乙方,另支付乙方相等於定金額的違約金(即雙倍返還乙方定金)。

三、如果甲、乙雙方未能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而造成該筆交易不能繼續進行,則得到違約金的一方負責支付違約金的一半給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作為置業顧問的提成。

四、甲、乙、丙叄方簽字蓋章即生效,甲、乙、丙叄方各執壹份。

五、未盡事宜,見附件一(定金附屬協議)。

甲方(簽章): 電話:

乙方(簽章): 電話:

丙方(簽章):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

經辦人: 電話:

年月日

定 金 協 議

編號

甲方(出售方) 身份證號:

乙方(購買方) 身份證號:

經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介紹,甲方 將位於 的住宅壹套,建築面積平米,出售給乙方,出售成交價為:人民幣 (¥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

一、乙方於年 月 日將定金人民幣(¥)支付給甲方,定金折抵房款。

二、在年 月 日之前,在甲乙雙方資料齊全之日,丙方通知甲乙雙方即可辦理該出售房產權過戶交易手續[注:若遇特殊原因延長 10個工作日],簽定正式《存量房買賣合同》,並辦理與該出售房屋過戶交易相關的過戶手續,如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到期不到該出售房所在地的房屋交易管理所辦理過戶交易手續的,則視為違約處理。如乙方違約,則乙方不得向甲方索還定金,甲方有權另行處理該房產;如甲方違約,則甲方須在違約之日起五日內退還該定金給乙方,另支付乙方相等於定金額的違約金(即雙倍返還乙方定金)。

三、如果甲、乙雙方未能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而造成該筆交易不能繼續進行,則得到違約金的一方負責支付違約金的一半給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作為置業顧問的提成。

四、甲、乙、丙叄方簽字蓋章即生效,甲、乙、丙叄方各執壹份。

五、未盡事宜,見附件一(定金附屬協議)。

甲方(簽章): 電話:

乙方(簽章): 電話:

丙方(簽章):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

經辦人: 電話: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出賣人:

買受人: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

地址: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甲方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並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情況:

1、本合同所稱標的房屋是指位於貴州省遵義市海爾大道錦城花苑某幢某單元某層某號房屋。

2、該房屋建築面積共154。03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為136。65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為17。38平方米。

3、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併轉讓。

第三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房屋的交易總價為:人民幣381994元整(大寫:叄拾捌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整)。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2個月內先向甲方支付首付款30萬元,剩餘房款81994元應當在辦理過戶登記前全部付清。

第五條

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的約定:

1、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內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全部交付給乙方。

2、由於房開商還未將該房屋產權證辦理完成,甲方現未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甲方應當在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之後,及時協助乙方將房屋權屬登記過戶至乙方名下。

第六條

稅費分擔約定:

1、甲方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所需要的.稅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稅費由甲方承擔。

2、甲方將房地產過戶至乙方名下所花費的交易稅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已支付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特別約定:房屋辦理過戶登記後,如發生房屋徵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第十條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一條

陳述和承諾條款:

1、甲方承諾:甲方擁有對本合同項下房屋完全的處分權

2、乙方承諾:真實地願意購買本合同項下的房屋。

第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地為貴州省大方縣,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絡電話: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絡電話:

見證人: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簽訂時間:20xx年6月9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出賣方(甲方): (本人)身份證號:

買受方(乙方): (本人)身份證號: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 ;位於第 層,共 (套)(間),房屋結構為 ,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價格。該房屋售價總金額為(人民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第三條 付款方式。分兩次付清,乙方於 年 月 日向甲方付 元,剩餘 元於 年 月 日付清。

第四條 交付期限。出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後,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六條 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八條 本合同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臨汾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出賣方(甲方): 買受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甲方夫妻:(出售方)

姓名: 身份證號:

姓名: 身份證號:

乙方:(購買方)

姓名: 身份證號:

為了確保房屋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現就住宅及儲藏室買賣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夫妻自願將位於 市 區 號樓 單元 室的住宅壹套(建築面積 平方米)及儲藏室壹間(建築面積平方米)出售給乙方。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甲方保證對其所售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沒有抵押等各種負擔。

第二條 上述住宅及儲藏室的出售價為人民幣 元整(¥ 元)(以下金額均為人民幣),此價格自甲乙雙方簽訂協議書之日起不得變更。

第三條 付款方式:乙方先交定金 元整;甲方在領到新房鑰匙之日起10日內,乙方支付甲方 萬元整(¥ 元),剩餘房款 元整(¥元)於甲方交此房給乙方時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 甲方必須在領到 新房鑰匙之日起 日內騰房給乙方。

第五條 乙方支付甲方萬元款項時甲方須把此房房屋所有權證等證件原件及相關票據均由乙方保管。將來土地證發放後甲方必須立即配合領取並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將來必須積極配合乙方共同到房產部門辦理上述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並將新的《房產證》交給乙方。上述住宅一經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房屋的產權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擁有產權及使用權等任何權利。

第六條自甲方騰房給乙方之日起,如遇拆遷等與此房相關的權利義務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擔,在此日之前由此房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擔。

第七條 上述住宅及儲藏室的交易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購買上述住宅、車庫的款項支付給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違約金50元。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購房款後未按規定時間騰房並將房產證交給乙方的,甲方除必須騰房並將房產證交給乙方,必須按日支付違約金50元。

(三)自乙方要求甲方協助過戶之日起,甲方未在合理時間內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甲方除必須及時配合乙方過戶外,必須按日支付違約金50元。

(四)房屋買賣協議簽訂後,甲方違約不出售上述住宅及儲藏室的,甲方除必須按乙方規定的時間退還已收取的乙方購房款外,必須另行支付給乙方五萬元整(¥50000元)違約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終止購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項的80%退回給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購房款,無論哪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壹萬元整。

第九條 甲方交給乙方住房時須住房保持完好,並結清在此之前所發生的水電暖物業等所有費用。

第十條 本協議經雙方夫妻均簽字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夫妻簽字捺印)

乙方(簽字捺印)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1.某房屋買賣合同規定,出賣人須於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後150天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向某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出賣人和買受人共同辦理房產證,如買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領取《房地產權證》,從出賣人取得房地產《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賣人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實際情況是,出賣人於1998年9月28日領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自該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賣人應當在此前為買受人辦理好所買賣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及《房地產權證》。實際上,直到20xx年7月16日,買受人仍未取得所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當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及交付《房地產權證》時,出賣人可否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為由,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2.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八條等規定,出賣人移轉所售房屋的佔有和所有權為其主要義務。儘管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佔有、使用,但這只是出賣人履行了移轉所售房屋佔有的義務,只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因出賣人的原因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場合,就屬於主給付義務不履行,構成違約,甚至是根本違約。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於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的規定,訴訟時效自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據此觀點,上述案件中,出賣人有權援引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抗辯,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並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有的專家不贊同上述觀點,認為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就是出賣人履行了主給付義務,至於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只是出賣人未履行從給付義務。在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的情況下,從給付義務不得單獨適用訴訟時效,以真正發揮從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佳實現的功能。因而,在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的情況下,即使出讓人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自合同規定辦理的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已經超過了2年期間,受讓人也有權請求出賣人繼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其原因在於: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等條文的規定,出賣人所承擔的主給付義務為移轉房屋的佔有,尤其是移轉房屋所有權。出賣人僅僅把房屋交給了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日期屆滿時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就是沒有履行移轉房屋所有權這個最重要的主給付義務,已經構成了違約,訴訟時效的期間應該起算。

有專家說,在實務中,由於種種原因,許多情況下是出賣人(基本上為發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遲遲未辦下來,同時因購房人(大多為小業主)的法律意識不強而往往未於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按照訴訟時效完成處理這些問題,顯然使已經交足了房價款的小業主遭受了重大損失。實際上,小業主恰恰值得同情,進而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若保護,就不應認為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於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於訴訟時效。

就我個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業主,但仍然痛苦地堅持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於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於訴訟時效的觀點。其道理在於:其一,小業主完全有機會、有能力及時向發展商主張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造成訴訟時效中斷,從而使其債權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小業主卻躺在權利上睡眠,於是,就沒有充分的理由對小業主再予以優惠的保護。其二,把發展商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定為違約,意味著賦予了小業主追究發展商違約責任的權利,並且,發展商逾期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給小業主造成嚴重損失時,小業主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合同,以便儘快甩掉包袱,進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確定,也是雙刃劍,即,使小業主獲得較大數額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額,因為把發展商的違約時間定得越早,其所負違約金的累積或者可得利益損失的數額就越多。

3.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佔有、使用,並且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也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一直未交付,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房屋所有權已經移轉給了受讓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從給付義務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系房屋所有權的憑證,它只起證據的作用,已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不因該證件的有無而發生改變。既然如此,在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至今已經超過了2年,購房人一直未請求出賣人辦理該手續的情況下,如果對該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使出賣人有權抗辯,仍然拒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反倒是人為地製造麻煩。如果聯絡到房屋所有權人遺失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還可以補辦的現狀,罹於時效的觀點更顯得失去權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說“儘管債權證書是動產,但是它的所有權卻不能獨立轉讓。該所有權與債權不可分離,歸各自的債權人所有。”(曼弗雷德。沃爾夫:《物權法》,吳越、李大雪譯,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第320頁)那麼,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同樣應與房屋所有權聯絡在一起,二權不得分離。若對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恰恰會造成房屋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分離的結果,所以,對於此類請求權不宜單獨適用訴訟時效。

4.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賣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除非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此處所謂約定的期間或者基於法律規定而確定的期間,簡稱為質量異議期間。一種觀點認為,它屬於短期時效。筆者對此持有不同意見,認為質量異議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期間。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表現為約定期間,而訴訟時效期間為法定期間。其二,質量異議期間適用物件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中所謂請求權,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包括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修理、重作、更換標的物的權利,買受人請求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的權利(有學說認為這是形成權),在解釋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後段所謂“等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後段規定的“退貨”的救濟方式,一般情況下為解除合同,有時轉為更換,有時轉為重作,個別情況下可以轉換為代物清償。為了把退貨同修理、更換、重作相區別,不宜將它解釋為含有更換、重作的型別。從權利的角度著眼,解除合同的權利顯然屬於形成權。正是因為質量異議期間適用的物件包括請求權和形成權,就同僅僅適用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區別開來了。其三,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不消滅權利本身,質量異議期間屆滿則消滅權利本身。其四,於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轉換為訴訟時效期間的進行;若為訴訟時效期間則不會發生這種現象。其五,質量異議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延長,與訴訟時效期間不同。其六,質量異議期間的起算點,在該期間為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場合,自約定的第一天開始起算;在無約

定場合,自能夠檢驗貨物時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條),或者說自發現或應當發現標的物存在瑕疵時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若有質量保證期,自規定的質量保證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後段)。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正因為質量異議期間不屬於短期訴訟時效,所以,只要買受人在質量異議期間內將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了出賣人,質量異議期間就功成身退,讓位於訴訟時效制度。該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限屆滿的次日。

附帶指出,質量異議期間也不同於除斥期間,其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為約定期間,無約定時才依據法律規定的方法予以確定;而除斥期間原則上為法定期間,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間的客體為形成權,而質量異議期間制度的客體包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三,在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質量異議期間便完成使命,訴訟時效粉墨登場。其四,如果買賣合同規定有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為當事人約定期限的開始之日;如果買賣合同未規定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有時為買受人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有時為買受人收到標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中段)。與此不同,除斥期間的起算點則比較複雜。合同法規定,在可撤銷的合同場合,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起算(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場合,追認權的除斥期間自相對人催告確定的開始追認的時間起算(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相對人的撤銷權在除斥期間的長短方面不確定,只有

最後限定,即追認權行使之前,起算點應為合同成立之時(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在債權人撤銷權的情況下,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在債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下,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條)。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起算之日開始計算,無此規定或者約定的,自債務人催告確定的開始之日起算(第九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