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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職工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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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東 營 市 職 工




甲方:
乙方:
東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使 用 說 明
一,用人單位(甲方)確定招用勞動者(乙方)後,需簽訂本合同明確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乙方口頭同意被錄用而不願簽訂本合同的,甲方應作不同意招用處理;乙方同意簽訂合同而甲方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乙方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甲方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甲方與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書.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三,本合同必須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和乙方親自簽名或簽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方為有效.
四,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五,用人單位(甲方)不得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六,工時制度分為定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三種.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
七,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併履行.
八,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並不得擅自塗改.
九,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後,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註冊經濟型別: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等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
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一下第( )方式(三種方式只選一種)確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從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20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工作任務為期限:從20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含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或者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
第三條 乙方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處 市 區(縣)
[ 社群(村),廠(公司,門店)]的部門(或專案) 崗位工作(工作任務和職責見崗位職責).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基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並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要調整乙方工作崗位,變更工作內容時,按照合理,誠信,協商的原則,可依法變更乙方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但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書加以確認,該協議書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確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小時,每週工作 天,每週至少休息1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乙方所在崗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指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甲方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乙方所在崗位以 (周/月/季/年)為計算週期,綜合總工時符合國家規定.
第七條 在實際標準工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情況下,因生產需要,甲方經與本單位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工作,加班總時數符合國家規定,並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八條 甲方依據國家和我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相關規定,每年適當安排乙方休節日假,年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帶薪假期.
第九條 甲方依法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具體休假時間雙方協商決定.
四,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東營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並按下列第( )種方式核發乙方工資:
(1)計時工資:崗位工種標準為 元/時,來計付乙方的月工資.
(2)計件工資: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究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按照約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根據乙方的業績,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3)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方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 元,以後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如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幹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東營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佈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長辦法按照 (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第十三條 甲方每月 日足額支付 (當月/上月)貨幣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合同期內,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第十五條 甲方應當依法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每季或每年向職工公佈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六條 乙方在本單位患病或非因工傷亡,依規定得到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傷亡,依規定得到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甲方依法執行國家有關福利待遇,並同意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1,
2,
3,
4,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 甲方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包括女職工,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和標準,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
第二十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甲方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並在乙方離職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甲方按國家先培訓,後上崗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職業病防護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及其他業務技術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並須自覺遵守和執行甲方的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和職業病防護措施,進行生產和工作.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及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第二十三條 如甲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補充訂立《培訓服務協議》為本合同的附件,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乙方若違反《培訓服務協議》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償付甲方巳支出的全部培訓費用(具體數額以支出的與培訓有關的費用為準),對已履行部分服務期的,按照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償付.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執行雙方簽訂的《培訓服務協議》.
第二十四條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雙方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約定竟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限制期內按月經濟補償的全額,違約金等事項,但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並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第二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簽訂服務期協議的,依照服務期協議的約定執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連續2個月以上不支付或未足額支付乙方工資的;
(3)未依法(含繳費基數低於法定標準)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法規,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以***,威脅或有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強迫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通知甲方.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屢次違反勞動紀律,廠紀廠規屢教不改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裁員:
(1)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乙方嚴重違法,違紀等原因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乙方在甲方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巳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乙方患職業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乙方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1)本合同期滿;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撒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
(3)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期滿,但乙方有本合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乙方具備本合同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5)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經濟補償金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乙方月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平月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金按該社平月工資3倍限額支付,並且經濟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第三十七條 確定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甲方需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給乙方,並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三十八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合同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違反合同責任
第三十九條 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或不願協商,調解的,可在法定期限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其他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相牴觸的,按法律,法規及政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份(兩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自儲存一份.
第四十三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安全準則等,在本合同簽訂前巳送達給乙方或由乙方已經完全閱知)均屬合同的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相同,如有衝突,則以制定時間在後者為準.
第四十四條 乙方確定合同首部的聯絡方式為甲方向乙方送達勞動關係管理檔案,文書的地址,若乙方上述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更,乙方應當書面告知甲方,否則,甲方因無法送達面採用其他法定方式送達而增加的費用,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雙方約定(不夠寫可貼加附件):

東營市職工勞動合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名)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鑑證機構(蓋章) 鑑證人員意見(蓋章)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文字我於 年 月 日收到壹份.
乙方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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