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簡稱甲方、法人代表):
承包方(簡稱乙方、個體農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及《合作社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政策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就乙方以自有土地折價入股與甲方共同建設洋芋優良品種種植等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土地使用權向甲方投資入股,甲方負責油橄欖良品種種植、經營管理,承擔收購銷售、經營管理所需的全部資金。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給付紅利。
二、合作期限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為 年,自2017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況
乙方用於投資入股的土地位於 村 組,暫估面積 畝(以實際核定面積為準),土地四抵界址以鄉政府、村委會最終確定的紅線為準。
土地主要用於洋芋良種生產種植。
四、乙方分紅的標準及結算方式
1.經雙方協商,乙方入股按下列標準分紅:
以每畝 元作為股金入股合作社,農民入股的土地越多分紅就越高;合作社生產種植十年內按保底價每畝每年 元的標準分紅給乙方;十年後按每畝每年 元分紅給乙方;二十年後按每畝每年 元分紅給乙方。
2.乙方不參與甲方經營管理,不論甲方合作社經營狀況如何,甲方均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給付乙方分紅。逾期超過三個月,視為違約,按違約條款處理
3.甲方按年與乙方進行紅利結算,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年度十一月末,一個月內甲方將乙方應得的第一年度紅利款付給乙方指定的賬戶。以後,在每一年度十一月末期期滿後給付當年度紅利。
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入股土地並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承擔辦理入股土地使用權證所需費用。
2.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臵權。
3.甲方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應當加強農墒保情,防止自然災害發生,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4.甲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蕪、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5.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必要的生產附屬設施、道路及其它相關生產種植必須的設施。
6.在合同期滿後,甲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土地,在同等條件下甲方享有優先權。
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乙方有權監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況,並要求甲方按約履行
合同義務。
3.乙方應協助甲方按合同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幫助甲方協調自有土地與其它承包戶主發生的用水、用電、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糾紛,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產種植活動。
4.合同簽訂後,乙方必須提供入股土地所有資料,積極協助甲方辦理合法土地使用權證到甲方名下。
5.乙方必須維護甲方的生產、種植、生活環境,保護甲方的正常經營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甲方生產、種植、生活環境,保護甲方的正常經營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甲方生產、種植、生活,破壞經營秩序,如造成甲方損失,乙方負責全部經濟賠償。
七、合同期滿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甲方在與乙方不再續簽合同的條件下,在當時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設立、安裝、購臵的相關實施、裝置及可移動的構(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歸甲方所有。
2.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無償歸乙方所有。
八、其它約定
1.在合作經營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仍歸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經營期內挪作他用,不得將其對銀行及其它經濟體作為抵押,原則上土地不能作為貸款風險抵押物。
2.地面建築物、構築物以合作社名義報建審批,乙方有義務積極協助辦理全部手續,使種植生產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3.種植開始後,生產工人優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選拔。有技術、有能力,品德優良者優先進入生產經營管理層,待遇與其他人平等。
4.本協議一經簽訂,依據《合作社法》組建合作社董事會,乙方可委派1名股東代表作為合作社監事監督合作社管理。
5.合同到期後,如合作社經營正在良性迴圈,甲方有權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條件下與乙方續簽合同,具體條款另行協商。
6.合同期內,如果該土地被國家重大專案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資產及建築物、附屬物設施的補償費全部歸甲方所有,土地補償費歸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災人禍所造成的.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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