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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勞動合同模板彙總9篇

合同協議 閱讀(1.26W)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選】勞動合同模板彙總9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 動 者)

須 知

1、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

酬,以及乙方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甲方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乙方應當如實說明。

2、甲方招用乙方,不得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擔保或者以其

他名義向乙方收取財物。

3、甲方應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甲方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併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

4、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

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乙方在甲方聯絡工作滿10年的;(2)甲方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乙方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0年且據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乙方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6、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之外,甲方不得與乙方約定由乙方承擔違約金。

7、勞動保障政策諮詢電話:12333

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

大連市:84369110 開發區:87622867 普蘭店市:83118624

中山區:82799610 保稅區:83707460 瓦房店市:85630056

西崗區:39608681 高新園區:84796982莊 河 市:89818880

沙河口區:84610121 旅順口區:86363017長 海 縣:89884660

甘井子區:86589470金州區:87779020 長興島工業園區:8528361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單位型別經濟型別

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號

註冊登記地省市區(縣)街(鄉) 號

實際經營地省市區(縣)街(鄉) 號

聯絡方式及電話

第二條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戶籍型別(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戶籍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鄉) 號

實際居住地省市區(縣)街(鄉) 號

聯絡方式及電話

第三條 乙方聯絡方式及電話發生變更,應及時通知甲方。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四條 本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採取下列第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月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崗位,從事 工作,工作地點為。

甲乙雙方可以簽訂崗位協議書,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第六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下列第 種工作時間制度:

(一)標準工作時間制度: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

(二)不定時工作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乙方意見的基礎上,應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等適當方式,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應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

第八條 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時間,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保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九條 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條 甲方按下列第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周),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二)計件工資。乙方的勞動定額為 ,計件單價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製度確定。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第十二條 甲方於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轉賬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並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正常提供勞動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乙方在醫療期的病假工資由甲方根據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採用下列第種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一)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二)參加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及。

第十七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公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 甲方建立健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

勞動合同 篇2

《勞動合同法》已經審議通過,將於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由於涉及千千萬萬勞動者切身利益,並直接關係到社會和諧穩定,這部法律的出臺引起了社會各界空前廣泛的關注,甚至一度引起了歐美一些國家工會組織和媒體的注意。與1994年頒佈的《勞動法》相比,這部法律對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不少變化和調整,對於已經長期執行《勞動法》的廣大企事業單位來講,該法帶來的10個用工管理的變化和影響值得關注。

一、法律適用範圍擴大

為了保護所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此部法律將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勞動合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依照本法執行。這樣的規定,不僅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納入了這部法律的調整範圍,而且將法律擴大到所有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勞動者。毫無疑問,越來越趨於全面的法律保護,將使更多的勞動者得到法律的庇護,也能夠使各種型別的單位在用工問題上更加規範和完善。

二、制定規章制度不能忽視民主管理

《勞動法》已經明確了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法律義務,《勞動合同法》則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該法律還明確要求,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企業制定規章制度不再是企業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業有權單方決定的事情。一套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內容合法、民主程式和向員工公示。因此,民主管理的具體表現將更多地體現在制度制定和修改環節,而建立勞資共決、勞資協商的機制自然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

三、招聘用工中的訂立合同要求細化

針對目前企業中較為普遍的事實勞動關係問題,《勞動合同法》提出了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具體要求。法律既規定了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明確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應得報酬兩倍的工資。同時,法律還確立了用人單位招工應當進行備案的制度,希望通過加強政府監管和明確法律責任,多種手段並用,提高勞動合同的簽訂率。用人單位招工違法的結果,將是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的雙重責任。這樣的規定,的確彌補了《勞動法》對法律責任規定的缺失。因此,企業在招聘用工中應當更加強化法律意識,用工管理應追求精細化、嚴謹化,避免草率用工、不規範用工造成雙倍賠償。

四、長期用工制度需要慎重簽署合同

長期以來,我國各型別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合同期限沒有應有的重視。從有關調查來看,企業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普遍以短期為主,而且較為普遍地存在“不求同年同月簽訂,一律同年同月終止”的一刀切現象。

《勞動合同法》提出了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續訂的,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目前的短期合同,將產生極大的影響,勞動合同的期限也將隨立法的新要求而有所調整,中長期用工將成為勞動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以及解僱成本的增大,要求用人單位在長期用工簽署勞動合同時,更要特別慎重。

五、普通員工流動需要更新管理理念

為了保障普通勞動者的職業選擇權,此次立法與《勞動法》保持一致。勞動者辭職只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合法離職。這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的期限只能夠對用人單位形成法律約束,而對於普通員工基本沒有限制。這樣規定,一方面會形成更多的長期合同甚至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也必須調整已經產生慣性的用工規則。如何降低員工流動,避免員工流動率過高甚至“員工荒”的出現,是很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需要馬上思考的問題。構建企業核心價值觀,營造穩定團隊文化,或許是法律給管理出的一道難題。

六、核心員工管理依託個性化約定

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在於核心員工,如何保護核心員工,防範核心員工的無序流動,一直是企業用工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對此,《勞動合同法》給予充分的重視,不僅明確了對企業出資培訓的勞動者可以約定服務年限和違約責任,並且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授予用人單位競業限制的權利。同時,基於公平原則,法律也對培訓服務期間的權利義務、違約金的額度、競業限制的年限和經濟補償等作出了比較詳盡的安排。對於核心員工的管理,個性化約定成為用工的重點。如何設計、簽署一套內容詳細、合法有效的特殊協議,是企業解決核心員工流動的重要措施之一。

七、弱勢員工保護得到強化

在勞動合同解除的環節上,針對《勞動法》實施以來,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現象時有發生,部分弱勢勞動者屢屢遭受侵權的狀況,此次立法強化了對部分弱勢員工的強制保護。比如,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不難看出,法律對年齡較大、再就業困難和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勞動者,給予了更加強化的保護,充分體現了《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八、經濟補償金支付體現勞動價值

在《勞動法》中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勞動合同正常到期終止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此可見,《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屬於勞動合同履行中違約金的性質,即只有在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此次立法從開始就明確了經濟補償金擴大支付範圍的原則。在新的法律中,除了勞動者沒有過錯被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也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的規定,充分體現了立法對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貢獻的補償和肯定,也要求用人單位思考如何才能使勞動合同管理滿足成本合理和管理便利的雙重要求。除了續簽勞動合同外,對勞動者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意識,提升勞動者的勞動效率,實現勞資和諧和共贏才是根本。

九、勞務派遣解決同工同酬難題

由於我國一些企業大量使用勞務派遣規避法律要求的勞動義務,勞務派遣曾經一度成為企業規避法律、非法用工的代名詞。《勞動合同法》給了勞務派遣一次正名的機會。為了保護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作為用人單位派遣機構應該和被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工作期間的權利義務。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法律還針對勞務派遣中最受詬病的同工不同酬問題,明確了被派遣人員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為了避免被派遣人員在權益受侵害時,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互相推諉,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雖然此部法律仍然沒有能夠徹底解決哪些崗位和行業能夠實行勞務派遣的准入限制問題,但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崗位、派遣與退回、參加工會等問題的規定,還是能夠使剛剛發展起來的勞務派遣發生改變,避免以往無序運營的狀態,開始進入按照“遊戲規則”規範發展的階段。對於使用派遣用工的企業來講,新的法律規範要求必須重新評估勞務派遣用工的風險和利弊,在充分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調整用工觀念,儘量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夠滿足企業需要。

十、靈活就業體現靈活特性

隨著我國經濟的多樣化發展,企業型別和用工形式日益複雜,小時工、兼職、輪班等靈活就業形式大量湧現。但是,與用工越來越多樣化現實不相適應的是,我國一直沒有對靈活就業作出法律層面的規範,致使從事靈活就業人員常常面臨維權的尷尬。《勞動合同法》將靈活就業作為一個獨立部分,專門就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合同訂立、社會保險、合同解除等問題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既解決了靈活就業人員權益維護問題,也讓使用小時工等靈活就業人員的企業有了法律依據。可以相信,對靈活就業的法律肯定和保護,必將使小時工、家政服務等靈活就業得到健康發展。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由甲方經營管理不善,導致不能正常經營,甲方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試用期合同),經雙方表示同意;雙方確認勞動關係於 年 月 日解除;

二、乙方工資發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為止,在本協議生效日一次結清。甲方確認乙方已完成所有工作交接。

三、根據《勞動合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合同中保密條款及雙方所籤的《保密協議》的效力;

四、 本協議生效後,雙方再無任何糾葛。

五、本協議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即生效,《勞動合同》(《試用期合同》)同時解除。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年 月 (簽字或簽章):

年 月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工人)姓名:

所有制性質: 性別: 年齡: 民族:

地址: 文化程度:

法人代表: 現居住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健康證號碼:

甲方因工作需要,經公司批准,同意招用乙方為臨時工,根據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自願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如下條款: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年__月_ 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用工勞動合同。合同期滿,本合同自行終止。如甲方需要繼續留用,經乙方同意,雙方可以續訂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

二、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崗位,承擔______臨時工作任務。乙方若同意,須服從。在合同期內甲方因調整工作任務,需要變更乙方的崗位和任務,需經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可提出辭職,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三、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一)勞動時間:甲方實行每週____日,每日____小時工作制。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因工作需要加班加點的,應控制每日加班不超過_____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____小時,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雙方商定,按規定發給加班加點費。

(二)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根據乙方的崗位和承擔任務,甲乙雙方協商定為為每日_____元,每月____元。加班工資,按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獎金,根據單位效益和勞動貢獻,定期發給。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按計件單價結算。具體辦法在本合同雙方約定欄中約訂。從事夜班的,應發給夜餐費_____元。

四、勞動保護、保險福利待遇

(一)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險金繳納辦法與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相同。繳納養老保險費,每月甲方負擔_____元,乙方負擔_____元。乙方繳納金額,先由甲方統一支付,後在其當月工資中扣除。乙方如符合招工條件,單位又有指標,可招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所繳納的養老保險可隨同轉移,合併計算繳費年限。

(二)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根據其傷殘程度,由甲方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具體辦法辦理。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最長不超過____個月。醫療期內待遇應當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傷病假期間,由甲方酌情發給生活補助費。乙方在甲方工作半年以上,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費____元,乙方死亡的,甲方應發給喪葬補助費______元,一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______元。

(四)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重新簽訂合同的,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探親,服務每滿一年假期為______天;乙方如遇婚、喪、女工懷孕、分娩、哺乳,甲方應按規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為有薪假期,超出規定日期的,經批准按事假處理。

(五)根據工作崗位需要,並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甲方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__,及勞動保健食品費_____元。從事起重、電焊、司爐等特殊工種作業的,需持有關部門核發的《專業崗位操作證》方可上崗。

(六)合同期間,甲方發給乙方每月副食品補貼______元。冬季取暖期間,按規定每月發取暖津貼______元。

五、勞動紀律

(一)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生產。

(三)愛護單位財產,不無故損壞公物。

(四)上班工作(生產)時間不得做私事,不得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事,合同範本《用工勞動合同》。

(五)聽從指揮,服從調動。

(六)保質保量完成任務,不得投機取巧。

(七)有事及時請示報告,不得擅自主張。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和辭職

(一)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專案或者由於情況變化,經乙方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二)合同期滿後即終止執行,並辦理終止合同手續。如生產(工作)需要,甲方繼續招用乙方,需要經乙方同意,並經勞動部門批准,雙方重新簽訂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雙方一致同意的;

(2)符合本合同第六條第五項和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

(3)乙方培訓(熟練)期滿,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乙方不願意供職的;

(4)乙方非因工負傷,治療終結仍不能復工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2)乙方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或判處徒刑的。

(五)乙方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有、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

(5)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辭職: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無有效勞動保護措施,嚴重損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規定發放工資或連續兩個月不支付工資的;

(3)人格受到甲方負責人侮辱的;

(4)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政策,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5)經國家批准應徵入伍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六條第3項情況之一的;

(2)患有職業病和因工負傷在治療期限內未能治癒,屬於全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女工在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內的。

(八)甲方或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除第六條第(四)款所列情況外,必須提前半個月通知對方。並辦理有關手續。

七、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合同有關條款或無正當理由在合同期內辭退乙方的,按乙方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

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可根據實際損失情況要求乙方予以賠償。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乙方不經甲方同意私自離單位的,賠償甲方_________元,否則甲方不予辦理離單位手續。

八、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電費由乙方自負。房租按商品房標準收取的,甲方應給乙方住房補貼每月為____元;如乙方自行解決住房的,甲方應給乙方住房補貼,每月為______元。

(二)甲方自辦食堂的,按飯菜成本收費,不辦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費由甲方支付。甲方給乙方膳食補貼每月_________元。

(三)甲方按國家規定,每月應給乙方各類補貼共_________元。

(四)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結算辦法:_________。

(五)其他需約定事項:_________。

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對方有權根據責任和造成的後果,追究違約金_______元,賠償金_______元。

九、勞動爭議處理

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或經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因開除,辭退違紀職工以及職工辭退,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可直接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調解無效,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選擇:_________。

(一)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向_________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變更。本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經鑑證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條款與法律、法規、政策有牴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十一、本合同自勞動部門鑑證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份,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地: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學歷:

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宣告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具體宣告如下:

(一)甲方宣告:

1、甲方為依法登記的、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甲方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甲方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並負責完全履行本合同。

(二)乙方宣告:

1、乙方確保向甲方提供的與應聘有關的材料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學歷證、戶籍證明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否則,視為乙方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

2、乙方保證其應聘時未患有不適合本工作崗位的疾病;否則,視為乙方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

3、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合同時與其他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也不存在影響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其他法律關係,否則,視為乙方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

4、乙方保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甲方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項規定,並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第二章 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條 雙方自願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乙方另行訂立協議,特別約定服務期。如該服務期超過本合同的固定期限,則視為對本條款的變更,甲、乙雙方應履行本合同至服務期期滿為止。

(二)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情形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即行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第三條 試用期約定

(一)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____ 個月。

(二)在試用期內,乙方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以下情形出現,即視為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1、乙方自身的實際條件與甲方招聘簡章、招聘廣告中的職位要求不相符的;

2、乙方在試用期內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累計超過 天的;

3、乙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向甲方提供虛假個人資訊或者隱瞞應當告知甲方的重要資訊的;

4、乙方未通過試用期績效考核的。

第三章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職務,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

第五條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可臨時性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該臨時性調整不視為對乙方工作內容的變更。

第六條 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並接受甲方的績效考核。

第七條 乙方不能通過甲方的績效考核的,視為乙方不能勝任本崗位(工種)工作,甲方有權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工種)。

第八條 甲方有權依據本單位制度的規定升、降乙方的職務,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第九條 乙方若患有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期內,未經甲方的書面許可,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定時工時制,即:每日工作 小時,每週工作 天;

2、不定時工時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二條 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經甲方書面的要求或確認,否則視為乙方自行加班。乙方自行加班的,無權要求甲方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三條 甲方定期將乙方的通勤記錄(含加班記錄)彙總成表,並由乙方簽字確認。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記錄以該通勤記錄表的記載為準。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十四條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該勞動報酬由甲方以貨幣形式支付。

第十五條 乙方試用期工資為人民幣 元/月。

第十六條 乙方試用期滿後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每月基本工資為人民幣 元,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實際業績考核情況核定。乙方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基本工資為準。

第十七條 甲方根據公司的經營效益和乙方的個人表現和業績發放獎金,獎金的具體數額由甲方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乙方因私請假期間,甲方不支付工資。

第十九條 甲方有權依據本單位制度的規定並結合乙方的表現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條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的,或者因乙方的原因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勞動報酬中進行相應的扣除。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餘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六章 勞動紀律

第二十一條 乙方必須遵守的勞動紀律以法律規定及甲方規章制度為準。本合同簽訂時,對於甲方現行的規章制度,乙方均已詳細閱讀,並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技能。

第二十三條 乙方如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章 保密條款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甲、乙雙方可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該《保密協議》與本合同內容不一致的,視為對本合同相關內容的變更。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並履行甲方與任何第三方簽訂保密協議中的約束甲方和/或甲方員工的保密義務。

商業祕密係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本條所指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內容:

(一)技術資訊。技術資訊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原料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業務函電等。

(二)經營資訊。經營資訊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管理經驗、客戶名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源、勞動報酬、進貨渠道、產銷政策、招投標中的標的及標書內容等。

(三)其他符合商業祕密構成要件的`資訊。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對外洩露本章節所約定的及與甲方簽訂專項合同所約定的甲方的任何商業祕密,或者使他人利用甲方商業祕密從事同類業務,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八章 競業限制

第二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甲、乙雙方可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該《競業禁止協議》與本合同內容不一致的,視為對本合同相關內容的變更。

第九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乙方首先提出解除本合同並與甲方協商一致的,無權要求甲方給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給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 元以上重大損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乙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乙方訂立或變更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達到所在崗位的績效指標或者相應要求的,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達到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日內與甲方指定的人員進行工作交接;

(二)交還自己所領用或保管的甲方物品、工具、檔案資料等,如有遺失應予賠償;

(三)完成甲方制度所規定的離職流轉程式,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應提前30天協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協商一致的,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方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文書、資料等,均可以當面交付或按本合同所列明的以下通訊地址履行送達義務。

相關文書送達地址確認:

(一)甲方的送達地址為:

收件人為: 聯絡電話為:

(二)乙方的送達地址為:

收件人為: 聯絡電話為:

乙方同意,在其處於聯絡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下列“緊急聯絡人”作為乙方的受委託人,該受委託人享有代為進行和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許可權。

緊急聯絡人姓名: ,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任何一方將有關通知、處罰、變更等檔案寄到對方上述地址視為已送達。一方的上述地址及收件人資訊有變化的,應當自資訊變化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日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xxx公司乙方:

甲乙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記錄如下:

乙方在年月日因工作失職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雙方經過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於

2、乙方完成工作交接等離職手續並結清在甲方企業的一切往來賬款(含財務掛賬);

3、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個月的薪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根據乙方伍元肆角叄分);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為年月日;經濟補償金支付方式為:由甲方一次性將經濟補償金款項存入乙方薪資銀行賬戶

4、乙方同意其式統一核算,並隨甲方統一發薪日發放;乙方的社保公積金繳納至年月,甲方正常承擔單位繳納部分,乙方按政策規定及比例承擔個人部分;年月起甲方不再承擔乙方社保公積金費用。

5、乙方承諾:離職後不洩露此協議的內容,保守甲方經營管理技術等方面的任何祕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場合從事任何損害甲方利益的活動,若違反,甲方將要求乙方賠償損失並有權依法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6、甲方承諾:不洩露此協議的內容,其它公司聯絡做背景調查時回覆乙方為正常離職;若乙方求職中需要推薦信,甲方將配合提供;乙方辦理社保公積金相關事務時,甲方積極配合;甲方以後有相應的崗位需求,乙方有意向重新向甲方企業求職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甲方考慮優先錄用乙方;

7、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後,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乙方均無權就本解除勞動合同及經濟補償金一事向華工鐳射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出其他任何要求;甲、乙雙方均已瞭解協議的法律含義,甲方已明確告知乙方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所享有的法律權利,雙方為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籤訂本協議。

8、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崗位、職務,乙方如不服從甲方安排,應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辭職申請,否則,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相關責任。

三、工作時間簡易勞動合同書範本第三條 甲方實行每日 小時、每週 天工作制。

第四條 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同意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甲方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休息。

四、勞動報酬

第五條 甲方按月足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工資 元。

五、勞動保險

第六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條 乙方患病、工傷、致殘、死亡等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和勞動條件

第八條 乙方的勞動保護、安全衛生條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七、勞動紀律

第九條 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遵守職業道德,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守甲方商業祕密。

八、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第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 經雙方協議,同意終止合同。

九、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十三條 雙方因在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從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專項協議、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和甲方規章制度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8

上訴人:★★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32區99號樓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女, 1972年1月2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34號院1號樓2門302號

原審被告:中國某勞務派遣公司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某某路7號某某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

案由:勞動爭議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20xx)朝民初字第186※※號《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無需支付被上訴人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91000元;

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xx年9月10日作出的(20xx)朝民初字第186※※號民事判決書,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對本案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其作出的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一、◆◆公司與被上訴人之間僅是人事代理關係,並非是實質上的勞動關係。

首先,被上訴人與上訴人20xx年2月5日簽訂沒有終止期限的《僱傭員工標準合同》(以下簡稱“《僱傭合同》”),被上訴人20xx年3月12日才與◆◆公司簽訂虛假的《勞動合同》。後一合同的簽訂實質上僅因為上訴人為外地公司,無法在北京為被上訴人辦理社會保險,因此才選擇了與◆◆公司簽訂名為“勞動派遣”實為“人事代理”的合同,並安排被上訴人簽訂了形式上的《勞動合同》。

其次,◆◆公司從未對被上訴人進行管理,雙方不符合事實勞動關係形成的實質要件。 上訴人之所以選擇◆◆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為員工購買社保),否則上訴人根本沒有必要在自己剛剛(20xx年2月5日)與被上訴人簽訂勞動合同一個月的情況下再另行委託其他機構(20xx年3月12日)為被上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在20xx年3月後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

可見,三者之間根本就不是法律規定所稱的勞務派遣關係,而是人事代理關係。法院應當考慮到這一點,還原事實的真相,認定三者之間人事代理關係的實質。

二、退一步講,即便不能認定三方之間是人事代理關係的實質,被上訴人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沒有致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xx年2月5日簽訂的《僱傭合同》自行解除,最多是在該期間是存在兩份合法有效的勞動關係,兩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與◆◆公司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致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僱傭合同》自行解除,這樣的判決是主觀臆斷,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4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只要用人單位沒有異議,勞動者可以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法律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講即使◆◆公司與被上訴人在20xx年3月12日至20xx年3月12日存在一段勞動關係,仍不影響該期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該期間的勞動關係同時存在:一段新勞動關係的開始並不必然導致另一段勞動關係的自行解除或者終止。且20xx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和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本案一審法官所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xx年2月5日簽訂的《僱傭合同》因被上訴人與◆◆公司20xx年3月12日簽訂勞動合同而自行解除的情形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任何一種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情形。

且在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僱傭合同》第20條明確約定:“僱傭方可將本僱傭合同分派至相關公司”。什麼是分派?請注意 “分”,而不是整個轉包。結合本案實際,在簽訂本合同時,被上訴人知曉上訴人可以將這份合同分派給其他公司,實際上是分派給能夠在勞動合同履行地北京為被上訴人繳納社保的◆◆公司。因此,◆◆公司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也僅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僱傭合同》合同期間的“一段分派”。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xx年2月5日簽訂的《僱傭合同》被自行解除的法律依據何來?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改判。

三、認定上訴人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不合法、不合理。

《勞動合同法》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規定,其立法本意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影響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合法權益。本案中,上訴人已經依法與被上訴人簽訂《僱傭合同》,並且不惜增加用工成本使用◆◆公司人事代理也盡力為被上訴人等員工購買社保。上訴人完全遵循了中國法律規定,也完全依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立法本意,維護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在合同履行期間,上訴人依照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在其中一段時間將關於社保繳納的事項轉分給能夠在當地為被上訴人繳納社保的◆◆公司,而這一點又恰恰是上訴人依照目前中國法律所無法獨自完成的。

一審法院卻罔顧上訴人已經完全履行了用人單位應由的法律義務,罔顧法律規定與本案事實,隨意判決上訴人支付本不應承擔的雙倍工資差額。上訴人是極為不服,強烈懇求二審法院依照上訴人請求進行改判。

四、一審法院判決不但背離了事實與法律,也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法發〔20xx〕41號)嚴重背離。

《指導意見》第1規定,努力做到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維護用人單位的生存發展並重。在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時,既要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要促進企業的生存發展,努力做到雙方互利共贏。第2條規定,積極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在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時,要儘量維護勞動合同的效力??要鼓勵、規範企業自覺履行義務??。

上訴人用心良苦不惜增加勞務成本支出,選擇人事代理服務,就是為了更完全地履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並更好地維護被上訴人能更好地享受社保待遇,也是遵循了《指導意見》的要求。如果這樣竭盡全力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自覺承擔社會責任,最終反而比違法不繳納社保的成本還更重,那法院是否希望用人單位在這種情況下都去違法,都不要考慮員工的合法權益?無需承擔社會責任,等待支付更小的違法成本?

因此,請求法院結合本案實際,全面考慮維護用工和諧,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僱傭合同》在自簽訂後至被上訴人離職期間一直合法有效,被上訴人沒有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事實依據。改判上訴人無需支付被上訴人雙倍工資差額,以依法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鼓勵企業更積極地為類似情況下的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勞資雙方之間真正的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

綜前所述,上訴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故上訴人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支援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以維權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公司

20xx年XX月 XX 日

勞動合同 篇9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年齡 ,住址 .勞動合同

期限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根據《勞動法》第 條第 款 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