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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辭職時公司不簽收辭職單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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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確實利用勞動者舉證困難的弱點,在收到勞動者遞交的辭職申請書後不簽收,或者根本不接受勞動者的辭職申請,到頭來反而說勞動者曠工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建議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可採用郵政特快專遞EMS辭職申請,並且在快遞詳情單上註明所寄的檔名稱為“辭職申請書”(建議使用“辭職通知書”或“解除合同通知書”名稱)

關於辭職時公司不簽收辭職單的解決方法

同時保留蓋有郵戳的'快遞單據。書面通知後超過30日,即使用人單位不批准,勞動者仍可離職。原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按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且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還需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應得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