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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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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凡的學習、工作、生活中,保不齊會出現一些突發事件,為了儘可能減小事故造成的不良影響,通常需要預先編制一份完整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通用15篇

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1

為了切實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充分保護師生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堅決遏制、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汙染事故的發生;同時為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汙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汙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學校生活飲用水突發汙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一、組織管理

1、學校加強飲水安全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校長為安全用水第一責任人進一步完善飲水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有效措施,責任到人。

發生學校飲用水汙染事故,以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工作組(指揮領導組、宣傳疏導組、後勤保障組、緊急救護組)為龍頭,展開各項救護工作。

2、規範師生飲用水供應工作,師生飲用水要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要定期體檢,身體健康狀況要符合衛生要求(辦理健康合格證),飲用水存放環境整潔,並加強日常檢查,一旦發現變質,立即停用;未進行水質淨化和消蠹的學校自備水源水應標有“非飲用水”的明顯標示;學校應配備茶爐,同時為班級、宿舍配備足夠數量的暖水瓶,確保學生飲用開水;確實不能保證供應開水的學校要號召學生自帶白開水或純淨飲用水。

3、加強師生的飲水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課、班會、講座、板報、廣播等,開展飲水衛生安全及水源性傳染疾病預防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學生了解飲水衛生安全的重要性及水源性傳染疾病的傳播途徑和預防方法,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

4、學校使用的桶裝淨化水,要及時索取桶裝水生產單位的有效衛生許可證影印件或飲水機有效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影印件;飲水機要定期消蠹,並由供水商安排專業人員進行消蠹。做好飲水機定期活洗消蠹書面記錄,提醒飲水機活洗消蠹專業機構定期為學校的'飲水機做好活洗消蠹工作等。

二、飲用水汙染事故報告

1、建立飲用水汙染事故報告制度:發生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按規定的時間及時、準確報告當地衛生、教育行政部門。

2、任何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任何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飲用水汙染事故隱患。

3、組織有關人員對學生飲用水封樣,並送檢疫部門檢測。

4、積極做好中蠹學生的就醫陪護工作,及時聯絡學生家長,如實向學生家長闡述事故經過,並認真做好學生家長的工作,爭取家長的配合、諒解。

5、學校保健教師做好專項登記工作,包括:飲水汙染情況、班級、人數;因飲水而得病的學生姓名、發病日期、主要症狀、處理情況等,並積極協助衛生監督、疾控中心等部門做好調查工作,在衛生監督等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工作。

四、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

1、飲用水汙染事故發生後,學校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應緊急組織有關工作小組和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詢汙染原因及汙染物,瞭解汙染物的種類、性狀、蠹性及汙染程度,掌握供水範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汙染的擴散趨勢,並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汙染措施。

2、發生飲用水汙染事故後,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水汙染事故狀況,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汙染環節和汙染原因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汙染事故再次發生。

3、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採集水樣和檢測,

快速找出主要汙染物,並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汙染程度、汙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汙染物、汙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4、當出現飲用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汙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性供水途徑,以保證師生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汙染對師生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5、當飲用水汙染事故得以控制,汙染原因消除後,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的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後方可供水,並公告全校教工,及時解除控制。

6、飲用水汙染事故發生後,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並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同時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行政處罰。

7、對病人的處置:

(1)停止飲用相關飲用水;組織有關人員對學生飲用水封樣。

(2)採集病人排洩物和已飲用過的水標本,並送檢疫部門檢測。

(3)及時將病人第一時間送醫院進行急救治療,對症治療和特殊治療;同時通知家長,

如實向學生家長闡述事故經過,並認真做好學生家長的工作,爭取家長的配合。

8、對可疑飲用水的緊急處置:

(1)保護現場,封存有汙染的飲用水;

(2)追回已流出、儲存、分發的飲用水;

(3)在市疾控中心專家的指導下,對有蠹飲用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9、對中蠹現場緊急處置:對接觸過汙染飲用水的茶具、容器進行徹底活洗和有效消蠹。

10、學校保健教師要做好專項登記工作,包括:飲水汙染情況、班級、人數;因飲水而得病的學生姓名、發病日期、主要症狀、處理情況等,並積極協助衛生

監督部門、疾控中心等部門做好調查工作,在衛生監督等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工作。

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2

為增強我校飲用水衛生安全工作,進一步提升學校公共衛生工作水平,切實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學校應對飲用水汙染突發事件的處理水平,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學校飲用水衛生管理要求》的要求,特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制定突發飲用水汙染事件應急工作預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與控制我校飲用水汙染突發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組織機構

建立和健全學校突發飲水汙染事件的處理組織機構,以便發生飲水汙染事件後能快速即時地處理。我校成立突發飲用水汙染事件的領導小組:

1、總指揮:校長(汪慧)

2、專職報告:安全副校長(朱玉剛)。

事件發現人第一時間向學校安辦報告,安辦立即啟動飲用水應急預案。專職報告人根據安辦調查情況向教體局安全服務中心和區疾控中心報告事件發生的情況和初步處理情況。

3、救治:醫院醫生、學校保健教師及相關人員

4、現場保護:安辦及相關人員

5、協助調查:校長、安辦、總務處、學校飲用水服務公司

三、發生飲用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學校一旦發生飲用水汙染事件,立即啟動飲用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具體措施如下;

1、立即停止飲用水的供應。

2、相關人員立即趕到現場,迅速組織人員,積極採取措施。

3、做好第一時間搶救並協助衛生機構救治患者,做好記錄並通知家長。

4、做好其他在校師生,工作人員的'安撫工作,各班主任老師管理好各班的學生,以防止出現混亂的局面。

5、學校專職報告人立即上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報張店區疾病控制中心。

彙報內容:

(1)報告飲用水汙染造成不適的師生人數、症狀及第一例發生時間。

(2)學校責任人和聯絡電話。

(3)當前狀況和緊急處理措施。

(4)報告時間和報告人。

6、安辦負責保留水樣、裝置容器、裝置和現場,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實行調查並按各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樣品。並在各部門配合下,認真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範圍。

7、必要時報告公安、工商部門。

四、做好預防工作

1、切實加強飲用水的日常監測,完善學校淨水裝置濾芯更換記錄和消毒記錄,明確更換和消毒時間、責任人等記錄,經常對飲用水衛生進行自查,儘早發現問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加強飲用水衛生健康教育,提高師生的自我保護能力。

(1)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落實好健康教育課,普及飲用水衛生知識,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生活方式

(2)結合季節性、突發傳染病的預防,通過黑板報,宣傳櫥窗、廣播等宣傳途徑,大力宣傳、普及防治飲用水汙染突發事件的相關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飲用水衛生意識和防治突發事件的能力。

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3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指導全省村鎮供水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機制,正確應對和高效處置村鎮供水安全突發性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維護人的生命健康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省範圍內村鎮飲用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事件包括:

1、發生特大旱情,導致飲用水源取水量嚴重不足;

2、飲用水源保護區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汙、放射性物質等汙染,致使水質不達標;

3、地震、洪災、泥石流、火災等自然災害導致供水水源樞紐工程、淨水構築物、供水工程構築物、機電裝置或輸配水管網遭到破壞;

4、爆破、採礦等生產活動或地質變遷等導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為破壞導致供水安全突發事件。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飲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建立健全預防預警機制。加強培訓、演練,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鼓勵群眾報告突發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隱患,及時處置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水利廳的統一領導下,分級建立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指揮機構,制訂當地的應急預案,確定不同等級的安全事件及其對策,落實應急責任機制。

3、統籌安排,分工合作。以縣級政府為主體,整合資源,統籌安排各部門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協調配合和分工合作,處理好日常業務和應急工作的關係。上一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視情況給予協調、指導、技術支援並組織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應,有效控制。突發性事件發生以後,各級應急指揮小組應根據應急要求快速作出反應,組織會商,啟動相應預案,有效控制事態蔓延。

二、等級劃分

按照事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供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分為三級: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

(一)Ⅰ級(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含48小時,下同)或嚴重缺水(指人均日飲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集鎮5000人以上或分散農戶1萬人以上(2公里範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農村5000人以上的突發性停水事件。

(二)Ⅱ級(較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集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不含5000人,下同)或分散農戶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2公里範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農村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突發性停水事件。

(三)Ⅲ級(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集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分散農戶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2公里範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農村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突發性停水事件。

三、應急預案體系

(一)應急預案體系劃分

全省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預案體系分為四級:

1、全省應急預案:省水利廳負責編制完成全省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預案。

2、市(州)應急預案: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完成本地區內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縣(市、區)應急預案: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完成本地區內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供水單位應急預案。供水規模較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單位要制定本單位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應急機構及職責

省、市(州)、縣三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相應的應急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有關供水單位應設立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負責本單位供水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

1、省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機構與職責

設立四川省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省水利廳主管副廳長擔任,領導小組成員為省農田水利局,省水利廳辦公室、規劃計劃處、水政水資源處,省防汛抗旱辦公室等單位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及專家組。辦公室設在省農田水利局,聯絡電話:028-86935267、86647004,傳真:86943009,電子郵箱:。

(1)領導小組職責:

①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規定;

②及時瞭解掌握村鎮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況,指揮、協調和組織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根據需要向省政府和水利部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

③審定全省村鎮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

④在應急響應時,負責協調公安、水利、環保、衛生防疫、醫療救護等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⑤負責指導、督促、檢查下級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

(2)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起草全省村鎮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負責村鎮供水突發性事故資訊的收集、分析、整理,並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協調指導事發地應急領導機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力量開展搶險排險、應急加固、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協調公安、水利、環保、衛生等部門組織救援工作;協助專家組的有關工作;負責對潛在隱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檢查,及時傳達和執行省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並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新聞釋出工作。

(3)專家組職責

領導小組專家組由供水規劃、設計,大專院校,水環境監測,衛生防疫等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領導小組的技術支援工作。其職責是:參加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領導小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資訊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諮詢或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諮詢意見;受領導小組的指派,對地方給予技術支援。

2、地方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及職責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成立相應應急領導機構,負責本地區內供水安全突發性事故的處置。主要職責包括:擬定本地區村鎮供水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救援預案;掌握本地區供水安全資訊,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報告事故情況;指揮協調本地區供水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供水單位應急機構及職責

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搶險應急預案,供水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供水應急機構,制定科學合理的搶險應急工作方案,配備必要的搶修裝置及應急隊伍,並定期組織演練。

四、預防和預警

(一)監控機構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村鎮供水安全事故的監測、檢查、預警工作,要設立並公開供水安全事故報警電話,多渠道獲取本地區相關供水安全資訊,對監測資訊進行彙總分析,及時向當地政府及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報告。

(二)監測資訊

1、旱情資訊

參見《四川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有關內容。

2、水汙染資訊

參見《四川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內容。

3、水庫工程資訊

參見《四川省水庫應急預案》的有關內容。

供水單位、群眾發現供水工程取水建築物,水廠構築物,輸、配水管網等發生垮塌或人為破壞事件時,有責任及時撥打報警電話向上一級應急領導機構報告。

資訊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資訊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資訊,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後補報詳情。

五、應急響應

(一)總體要求

出現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單位應在2小時內向上一級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和當地政府報告,並先期進行處理;各級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在獲取資訊後,應在2小時內向上一級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和當地政府報告。

對應全省村鎮供水預防預警等級,應急響應劃分為三級。省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全省重大供水事件的指揮排程。地方各級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指揮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事故應急、搶險、排險、搶修、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村鎮供水單位負責本單位供水突發事件的處置。

凡上一級應急預案啟動,下一級預案隨之自行啟動。

(二)Ⅰ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Ⅰ級)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預案。

1、省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在接到報告後,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會商,作出應急工作部署,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省政府應急辦公室。並立即派出現場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導當

地政府做好搶險救援事故調查和處置工作。

2、市(州)級應急機構派出工作組,協助配合省級工作組和當地政府共同做好搶險救援工作。

3、縣級有關部門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先期進行處置,並在省、市(州)工作組抵達事發地後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三)Ⅱ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較大供水安全事件(Ⅱ級)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預案。

1、市(州)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在接到報告後,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會商,作出應急工作部署,並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市政府及省應急指揮機構。並立即派出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導當地政府做好搶險救援、事故調查和處置工作。

2、縣級有關部門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先期進行處置,並在市(州)級工作組抵達事發地後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事故處理完畢後,由市(州)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報省領導小組備案。

(四)Ⅲ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Ⅲ級)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預案。

1、縣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在接到應急報告後,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會商,作出應急工作部署,並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縣政府及市(州)應急指揮機構。並立即派出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導當地政府做好搶險救援事故調查和處置工作。

2、應急事件發生後,農村供水單位應立即向縣應急領導機構報告,並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先期進行處置,在縣級工作組抵達事發地後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事故處理完畢,由縣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報省、市(州)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備案。

(五)應急處理

當供水安全事件發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時,當地政府可採取向受災區派出送水車,啟用應急備用水源,異地調水,組織技術人員對工程建築物進行搶修等措施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1、搶險救災

在應急領導機構的統一指揮排程下,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有效控制事態蔓延,最大程度減小損失。

2、醫療救護

事故發生地應急機構要配合當地政府加強對水致疾病和傳染病的監測、報告,落實各項防病措施,並派出醫療救護隊,緊急救護中毒、受傷人員。具體按照《四川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3、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出現應急事件後,應急機構應與當地政府部門一起發動群眾參與建築物的搶險、修復工作,確保工程及早恢復供水。

4、資訊釋出

突發公共事件的資訊釋出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由上級主管部門在主流媒體上釋出。

5、應急結束

當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證時,當地應急領導機構可宣佈應急結束。並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修復供水基礎設施,恢復正常供水秩序。

六、應急保障

(一)組織保障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儘快成立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明確人員及職責,根據供水安全事件等級,迅速作出反應,組織會商,從組織上保障供水安全突發事件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二)通訊與資訊保障

各級供水安全應急指揮機構要設立專門的報警電話,安排人員輪班值守,保證資訊及時、準確、快速傳遞。

(三)資金保障

各級地方政府要設立村鎮供水安全應急專項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按照事故等級劃分,由應急領導機構報本級政府,申請呼叫村鎮供水安全應急專項資金。

(四)物資保障

各級領導機構制定搶險、救援物資調配方案。發生事故時,由當地政府統一對物資進行調配,確保物資及時供應。供水規模在1萬人以上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應當建設適度規模的應急備用水源。

(五)醫療衛生保障

當發生人員傷亡或飲水中毒事件後,應急領導機構要在當地政府協調下立即組織醫療衛生技術隊伍,調配醫療衛生專家,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並調集必需的藥物、醫療器械等物資,支援現場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交通運輸保障

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排程、優先放行,確保運輸暢通。

(七)治安維護

當地公安部門要負責做好受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八)技術保障

要建立村鎮供水安全應急專家庫,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諮詢和服務,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集有關專家和技術隊伍,支援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同時要加強對供水工程管理人員的技術和應急處置培訓,並加強對分散供水戶的技術指導和宣傳。

七、後期處置

(一)調查與評估

供水安全應急終止後一週內,供水單位和縣、市級供水安全應急機構應向上級領導小組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後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採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經驗教訓等。

應急領導機構要對事故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改進建議,進一步做好應急工作。

(二)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需要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政府提出請求,逐級上報。省、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衛生部門要繼續加強對水質的監測,指導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後,才能恢復供水。

(三)獎勵與責任追究

各級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對參加供水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在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八、附則

(一)預案的管理和更新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修改和完善或應急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二)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4

學校安全無小事,安全責任重於泰山。食品、飲用水衛生安全是學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因此,學校常規管理中,加強食品、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就是切實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措施。當發生師生食品、飲用水衛生安全責任事故時,能及時正確地應對,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切實保障全校師生教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預案。

一、組織機構:

(一)總指揮:xxx、xxx、xxx

當學校發生食品、飲用水衛生安全事故時,應立即趕到現場進行指揮。

一般情況下由第一總指揮張富強負責,如果第一總指揮不在校,則由第二總指揮祝華軍負責;如果第一及第二總指揮都不在則由第三總指揮陳興全負責。(三位總指揮不能都不在校)

(二)聯絡員:xxx、xxx

胡邦志負責向區急救中心、區防疫站和區教育局聯絡。報告中毒發生時間、主要症狀、中毒人數等。如果懷疑與投毒有關,還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蔣智群負責通知班主任老師和家長。

(三)秩序維護:xxx、xxx

1、保護事故現場,對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飲用水、留樣食品以及病人的嘔吐物和大便立即封存,既為防疫站調查事故原因做準備,又避免傳染和擴散。

2、疏散人群,為救護車進場做準備。

3、食物中毒發生後,應注意保持學校的穩定,要嚴格控制訊息釋出渠道,避免師生、家長不必要的恐慌。

(四)現場醫護處理人員:xxx

1、當學校教師發現有師生因食品、飲用水中毒現象時,及時通知醫護處理人員到場進行進一步的'確認。

2、醫護處理人員進行及時的醫護處理後,視其中毒程度選擇送往醫院,並先由學校派人到醫院守護病人。

①輕、中度中毒,及時將中毒的`學生送通平衛生院救治。

②嚴重中毒,及時作現場醫護處置或及時聯絡通平鎮衛生院醫生到現場作臨時醫護處置後,等待區防疫站或區急救中心的急救。

(注:病人發生嘔吐時,切忌止吐。嘔吐有利於毒物排出。)

二、救護措施

1、值班人員或任課教師每天堅持晨檢、課檢,如果發現有食品中毒現象的師生,及時通知現場總指揮。

2、現場總指揮到場後,及時安排值班人員調查瞭解中毒範圍和人數以及初步瞭解中毒原因,同時,及時通知聯絡小組、醫護小組、秩序維護小組的相關人員到場,各施其職,實施救護工作。

3、醫護小組及時瞭解中毒師生的中毒程度情況後首先對中毒感染者實施催吐,並及時作出送往急救地點或請醫生臨時醫護急救等決策。

4、聯絡小組及時報告區防疫站、區教育局和學生所在班的班主任老師及學生家長。

三、常規管理

1、加強安全教育。學生在校期間,通過集會、班隊活動、晨會和板報、宣傳畫及手抄報、知識競賽等形式,加強對學生進行食品、飲用水衛生安全教育。同時加強對學校食品銷售人員的教育培訓及管理,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不賣三無食品食品。

2、建立健全學生家庭聯絡的檔案資料,以便在應急狀態下使用。

3、建立學生到校情況報告制度,以便及時瞭解學生的身體健康狀況。

4、教會學生及學校食品銷售人員正確識別食品的有關知識,如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家和商標等食品知識。

5、教育學生養成不亂吃零食的好習慣。不吃不衛生的食品,不吃過期的食品,不吃無生產日期、商標、廠家及保質期的食品等。

6、保持食品庫房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孽生條件的措施,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7、學校食堂要按照食堂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食品試嘗和留樣制度

8、建立健全門衛登記制度,嚴禁校外人員無故進入校內。

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編制的目的

為做好江塘鄉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飲用水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和國家、公民的財產安全,指導和規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提高綜合防範能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編制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及時控制、消除隱患的原則,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職責明確、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政府的社會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對飲用水源的汙染和危害,減少對國家財產、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損失。

第三條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4)《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四條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協調配合。

第五條適用範圍

本預案所稱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在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周邊突然發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汙染事件、嚴重影響鎮區居民飲水安全和對本地區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

本預案適用於江塘鄉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預報、預警、處置、善後等工作。

汙染事故主要包括:

(1)生物性汙染。一切以飲用水源為傳播途徑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蟲等汙染飲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導致腹瀉病、傷寒、霍亂、甲型肝炎等(腸道傳染病的)暴發流行。

(2)化學性汙染。一切劇毒、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價鉻、亞硝酸鹽、農藥、氨氮、石油類、磷等)汙染飲用水源事件,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他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引發乾旱、洪水、季節性斷流、蓄意投毒等。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應急處置組織機構

成立江塘鄉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指揮部組成人員如下:

總指揮:鄉長李宗青

副總指揮:鄉分管負責人袁金毛

鄉環保負責人殷章林

成員單位:鄉財政所王永華

鄉衛生院朋禮智

鄉應急辦查全華

鄉公安派出所陽前鋒

鄉環保所石嵐芳

鄉水利站劉躍東

鄉自來水廠韋正平

第七條應急指揮部工作職責

鄉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鄉政府,辦公室主任由環保負責人兼任。

辦公室主要負責鄉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協調鄉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遇到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瞭解情況,向鄉應急指揮部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按照鄉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命令和指示。

應急指揮部職責:

(1)組織指揮各方面力量處理影響飲用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統一指揮事件現場的求援,控制事件的蔓延和擴大。

(2)向上級應急機構報告飲用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情況,釋出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和處置命令,啟動相關預案或採取其他措施;

(3)負責指揮、排程以及調動警力、民兵及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共同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4)決定對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現場進行封閉和對交通實行管制等強制措施。

第八條各成員單位職責

鄉公安派出所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負責對事件涉嫌犯罪的偵查、鑑定、清理和維護交通秩序等工作,維護事發地社會治安,確保便捷暢通的運輸通道,確保應急人員和物資及時到達目的地。

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鄉財政所根據有關規定安排經費,確保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防、監測、處置等工作的正常進行,並監督資金的使用。

鄉水利站配合鄉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確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鄉衛生院負責組織協調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鄉環保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汙染原因的調查和汙染控制措施的落實,以及飲用水源水質的監測工作。

自來水廠負責排程和保障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當地群眾的飲用水供應工作。

第九條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主要由鄉環境監察、衛生防疫部門和自來水廠組成。

第三章預報和預警

第十條預報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加強對周邊環境、自然災害、汙染源綜合巡查分析、風險評估工作。

(1)自來水廠加強對水源保護區的巡查,嚴格做好入廠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2)鄉環保所要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地表水及上游點源、面源汙染的監督檢查力度,定期對飲用水源水質進行監測,根據監測結果進行綜合分析,預測並報告飲用水源水質發展趨勢和汙染物變化情況,為應急指揮和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鄉衛生院要加強督察,並建立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資源動態資料庫,根據應急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裝置、物資排程方案;加強應急檢驗能力;

(4)鄉環保會同相關部門一起在水源保護區及取水口適當位置,逐步建立水質線上監測系統,對水源汙染事件進行預報。

第十一條預警分類

根據飲用水源保護區水環境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供水安全事故劃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大(Ⅰ級)四級,依次用蘭色、黃色、橙色和紅色進行預警。

第十二條預警等級劃分標準

(1)Ⅰ級(特大):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貯運中發生洩漏或補給水源嚴重汙染,導致有人員因此死亡或大批人員中毒現象的汙染事故;因環境突發事件使鎮區主要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和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的汙染事故。

(2)Ⅱ級(重大):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飲用水源汙染,導致人員中毒或大批人員感覺不適的汙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汙染使主要城區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汙染事故。

(3)Ⅲ級(較大):因飲用水源汙染造成有部分人感覺身體不適,使城區主要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故。

(4)Ⅳ級(一般):因飲用水源汙染造成水源不能飲用,使鎮區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故。

第十三條報告

(1)報告方式:事發單位或知情者應立即嚮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2)報告內容:環境事件的型別、發生時間、地點、汙染源、主要汙染物、汙染危害程度、人員受害情況等。報告可採取電話、傳真、人員直接報告等形式。

(3)報告程式: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對事件情況進行甄別、核實。並立即向鄉政府報告,並根據鄉政府的指令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

第四章應急響應

第十四條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指定聯絡員、值班電話,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並向社會公佈。主要負責人和值班電話要24小時暢通,保證能隨時聯絡。

第十五條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資訊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的要求報送,並抄送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已經發生,由鄉政府負責釋出預警公告;

第十七條按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響應分為特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應急響應程式

鄉應急指揮部得到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後,應初步確定事件性質、級別,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啟動預案級別的建議,逐級上報,並請示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決定啟動後,應急指揮部要儘快組織實施,併成立由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鄉政府領導參加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行動。

(一)應急準備工作

開通鄉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嚮應急指揮部報告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同時對口上報相關部門;成立相關專家組分析研究情況,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援;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二)應急救援工作

應急指揮部接到事件資訊通報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鄉政府和相關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汙染源,全力控制事態,嚴防事件擴大。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應迅速對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資訊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並根據事件汙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發展趨勢和形勢動態,作出科學預測,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為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指導應急隊伍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和事件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三)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得到控制,汙染已經消除。

2、汙染源的洩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已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3、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四)應急終止的程式

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終止程式,執行《太湖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應急終止程式。

第十九條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一)分析查詢原因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應急指揮部要指導有關部門及時查詢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複出現。

(二)編制總結報告

有關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特大、重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總結報告,須於10個工作日內報告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

(三)應急過程評價

涉及飲用水源地一般環境事件和較大環境事件由鄉政府組織、邀請有關專業人員組織實施;涉及飲用水源地特大、重大環境事件由鄉政府逐級上報有關部門組織專業人員會同上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五章後期處置

第二十條鄉政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對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生態環境恢復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發生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後,對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或未採取積極有效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或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應急決策、應急指揮失當,索賄受賄、包庇事件責任者等將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6

為了切實保證人民群眾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充分保護鎮、村居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堅決遏制、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汙染事故的發生;同時為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汙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汙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秩定。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為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實施應急處理,成立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的處理工作。

組長:蘇華鎮黨委委員、副鎮長

副組長:羅亮富副鎮長

韋文勇文圩水利站站長

成員:

主要職責:負責發生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時,及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部署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並及時做好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救援及上報工作,積極配合協調供水水廠與上級各主管部門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二、預防措施

1、制定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應急預案:根據縣水務有限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並上報建設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2、建立健全本單位各項供水衛生管理制度:形成由單位一把手負責,供水水廠負責人主抓,供管水人員具體執行的管理模式,並逐一認真落實,達到實效。

3、加強公司供管水人員衛生知識的培訓:組織供管水有關人員學習現行生活飲用水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有關衛生要求,使其知法、懂法、自覺守法,不斷增強依法供水、管水的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按要求履行其職責及義務,保證所供給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質量;同時開展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及救援知識專門培訓和教育,增強水汙染事故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必要時進行現場實地演練。

4、加強生活飲用水供水設施消毒和水質衛生監測工作: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做好衛生防護、水質定期監測、蓄水池的.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針對水汙染事故多發季節和環節定期進行裝置檢查維修,發現存在水汙染事故隱患立即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5、配備水汙染事故救援物品。

三、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的報告

1、建立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報告制度:發生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按規定的時間及時、準確報告建設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2、任何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任何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隱。

四、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

1、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發生後,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緊急組織有關工作小組和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詢汙染原因及汙染物,瞭解汙染物的種類、性狀、毒性及汙染程度,掌握供水範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汙染的擴散趨勢,並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汙染措施。

2、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採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汙染物,並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汙染程度、汙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汙染物、汙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3、當出現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汙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供水途徑,以保證居民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汙染對居民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4、發生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後,應依法立即、如實向建設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水汙染事故狀況,配合上級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汙染環節和汙染原因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汙染事故再次發生。

5、當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得以控制,汙染原因消除後,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或二次供水質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後方可供水,並公告居民,及時解除控制。

6、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發生後,配合建設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並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7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學校飲用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學校實際,制定本應急預案。

1.成立生活飲用水汙染突發事件領導小組

組長:呂揚文

副組長:程明輝、林曙絳、李海東、董 蕾、曹仁敏、孫永輝

成員:

2.學校生活飲用水檢查範圍:

(1)學校生活用水

(2)師生用直飲水

3.報告範圍

(1)水質汙染

(2)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

(3)水源性疾病暴發

4.突發事件的報告

當發現有突發飲用水汙染事件發生時,發現的當事人應立即向呂揚文校長報告。呂揚文校長為水汙染事件向上級部門報告的第一責任人。經呂揚文校長分析確認後,以最快的方式將情況向棲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棲霞市教育局及莊園街道相關部門報告。如果呂揚文校長因事不在校時,則按領導小組人員順序依次報告。

5.應急處理程式

(1)當發生生活飲用水水汙染事件時,裝置管理員應立即關閉供水系統。

(2)第一負責人立即召集應急小組會議,進行安排佈置。

(3)協助醫務人員對危重病人進行搶救。

(4)裝置負責人和管理人員負責對供水系統進行監控,不允許其他無關人員接近該系統。

(5)立即聯絡棲霞市疾病控制中心進行水質檢測,積極查詢汙染原因,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並作好消毒藥品和其它所需物資的準備工作。

(6)發出緊急通知,告知師生有關注意事項,出現身體異常情況者儘快與醫務室林紅萍聯絡,將事態控制在最小範圍內。

(7)與相關醫療部門聯絡,安排醫務人員或120等到現場防備和處置緊急情況。

(8)派人負責與自來水公司聯絡,協調安排送水車,為學校送水,保證基本生活用水。

(9)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作好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的清洗、消毒工作,水質檢測合格後方可供水。

(10)水汙染事件得以控制或有效解決後,分析總結事發原因及今後預防措施,並對全體師生員工進行培訓,將分析總結報告報送衛生和教育主管部門。

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8

為深入加強學院飲水衛生安全工作,不斷提升學院公共衛生工作的水平,進一步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學院應對飲水汙染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學校飲用水衛生管理要求》的要求,特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制定學院突發飲水汙染事件應急工作預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有效預防與控制我院飲水汙染突發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組織機構

建立和健全學院突發飲水汙染事件的處理組織機構,以便發生飲水汙染事件後能快速及時地處理。學院要成立突發飲水汙染事件的領導小組。

三、發生飲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1、條件:學院發生生活用水、飲用水汙染事件。

2、處理辦法:

①立即停止生活用水、飲用水的供應。

②迅速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區教育局體衛藝科科,同時報區疾病控制中心學校衛生科。

3、彙報內容:

①報告飲水汙染造成不適的`師生人數、症狀及第一例發生時間;

②學院責任人和聯絡電話;

③目前狀況和緊急處理措施;

④報告時間和報告人。

4、協助衛生機構救治患者,做好登入並通知家長。

5、保留水樣、裝置容器、裝置和現場。

6、配合建設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並按各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7、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範圍。

8、保險機構介入處理。

9、必要時報告公安、工商等部門。

10、書面彙報前因後果及處罰情況。

11、整改計劃、措施。

四、學院對飲水汙染突發事件的預防辦法

1、學院必須保證學生享有足量、衛生的飲用水。

2、指定專人或兼職負責學院師生飲水安全管理工作。

3、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學院使用的制水、供水裝置進行維護和保養。

4、制定學院飲水突發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理辦法。

5、院內醒目位置設定飲水衛生公告和學生飲水安全須知。

6、學院要根據供水方式嚴格按照衛生監督管理要求執行:

(1)桶裝飲用水

學生飲用桶裝飲用水應做到:

①生產桶裝飲用水的企業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②使用的飲水機有有效食品衛生許可證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證批件;

③水質應符合桶裝飲用水標識的標準;

④對飲水機有定期清洗消毒的制度並予以落實;

⑤有定期清洗消毒飲水機的記錄;

⑥飲水機清洗宜請專業機構進行;

⑦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有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

⑧定期對水質進行抽檢。

(2)二次供水生活用水

①水箱每學期由專業機構清洗消毒並備案;

②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對水箱加鎖加蓋;

③保持設施周圍環境清潔;

④配合衛生防疫機構抽檢水樣。

五、學院發生飲水汙染事件報告程式和聯絡方式

(略)

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9

一、工作機制建設

(1)監管機制健全

1、有食品安全規劃

工作目標、重點任務、保障措施等。根據本地實際,明確部門職責、時間進度、經費保障等。

2、部門職責分工明確

政府(或食安委)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從農田到餐桌無縫隙全程監管責任體系。

3、有食品安全計劃或方案

連續三年的食品安全計劃或方案。

4、有部門例會制度和聯動工作機制

牽頭(或協調)部門、成員單位聯動機制和例會制度。

(2)環境衛生

1、經營場所選址

距離暴露垃圾場(站)、汙水池、旱廁、糞坑等汙染源25米以上。

2、環境和場所衛生

內部地面平整完好,無垃圾及積水;牆壁及吊頂清潔完好,無灰塵及汙物。外部地面硬化、綠化及平整,無暴露垃圾和衛生死角。門窗、外牆和牌匾清潔,無亂貼亂畫。

3、專用垃圾容器存放、無外溢

垃圾存放容器配有蓋子,密閉存放,無外溢或散落,外部清潔無汙垢。

(3)食品採購

1、供貨單位營業執照和食品許可證

隨機抽取5件食品,注意檢視保質期及存放條件。

2、購貨發票或供貨憑證

證照在有效期內,經營範圍與所供食品相符。加工廠、大型超市、批發商還應提供食品檢驗報告單影印件。

3、檢疫合格證

查閱檢疫合格憑證,品名、日期和數量與所查相符。

4、進貨臺賬

隨機抽取2件食品,反向索取購物憑證和進貨臺賬。

(4)食品儲存

1、庫房隔牆離地,分類、分架存放

所有食品不能直接與地面和牆壁之間接觸。食品與雜物、吸潮的食品與青菜及有異味的食品和吸味的食品在同一空間記憶體放。

2、生、半成品、成品分開存放

生品:需經清洗、熟制後才能使用的食品。半成品:不需清洗直接、熟制後才能使用的食品。成品不需要清洗和加熱直接能夠食用的食品。

3、密閉防汙染措施

食用前不能清洗直接入口性食品及散裝食品原材料都需密閉加蓋存放。

4、儲存條件符合產品標識要求

標識儲存條件的食品,按標識的條件儲存,易腐食品應放在8℃以下或60℃以上儲存。

(5)食品加工

1、流程佈局合理

車間是否從原料到成品方向佈局,人流與物流界限清晰,內包裝間、冷葷間、分餐間、洗手、消毒是否符合規定。

2、無腐敗變質、過期或禁用原材料

檢視食品及其原料有無過期、變質、生蟲及禁止使用的原材料。

3、無交叉汙染

生熟食品混放、生熟工具容器混用、摸過生食或汙物的手未經清洗消毒直接接觸熟食的問題。

4、包裝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對使用的包裝袋、一次性餐飲具進行索證、索票。

5、運輸車輛專用、清潔、溫度符合產品要求

運輸食品的車輛是否專用,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冷藏車廂內溫度低於8℃,冷凍低於-18℃以下。

(6)食品新增劑

1、專店採購

檢查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產品檢測報告影印件

2、專櫃存放、專人保管

檢視有無專櫃、是否加鎖和有專人保管。

3、專用稱具

稱具維修保養完好,稱重精準,能夠正常使用。

4、專用臺帳

檢視記錄的使用日期、新增劑品名、新增量和新增比例、記錄人等。

(7)食品檢測

1、產品安全標準齊全

所生產的食品分別由對應國(行)標、地標或企標,企標有備案證明。

2、裝置滿足標準檢測需求

檢測裝置與檢測指標一一對應。

3、人員經過培訓上崗

資質證件與本人相符,證件真實有效,與所從事的檢測工作相匹配。

4、檢測記錄齊全

檢測記錄的資料結果與檢測報告相一致。

二、餐飲業和集體食堂衛生管

(1)行政許可

1、亮證經營

懸掛在店堂前廳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2、無超範圍經營

(2)量化分級管理

量化分級公示率、公示級別與標準相符。

(3)從業人員管理

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從業人員衛生培訓及個人衛生、按規定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4)原料採購

有供貨單位營業執照和食品許可證、發票或供貨憑證,肉類檢疫合格證、有進貨臺賬

(5)食品加工

流程佈局合理 ;無腐敗變質、過期或禁用原材料;防交叉汙染措施;餐廚廢棄物定點清運

(6)食品新增劑

專人採購、保管;專櫃存放;專用稱具;專用臺帳

(7)病媒防制

消毒設施齊全、場所內無鼠、蒼蠅和蟑螂

三、牲畜屠宰管理

(1)管理

1、實施定點屠宰管理、落實檢驗檢疫制度、實施宰前、宰中、宰後檢疫管理。

(2)屠宰場所

1、佈局合理、設施齊全 、操作規範、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與管理、檢驗檢疫檔案資料齊全。

四、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

(1)管理機制

1、生活飲用水安全納入城市發展規劃

檢視城市發展規劃是否包括生活飲用水安全的有關內容。

2、監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檢視同級財政預算是否包含生活飲用水監管經費。

3、集中供水實施許可管理制度

檢視本地區集中供水的許可管理制度或者有關工作的通知方案等,對集中供水單位應實行衛生許可管理。

4、制定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檢視本地區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2)集中供水

1、建立企業內部飲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應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用水衛生日常管理工作。

2、制定飲用水操作工藝流程

檢視集中供水單位的水處理工藝流程圖,內容完整齊全。根據不同的水質處理工藝,檢視集中式供水單位的反應、絮凝、沉澱、集泥、排泥、集水、配水、過濾、反衝、排汙、消毒等淨化處理裝置工藝是否符合要求。生活飲用水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密封,不得與排水設施及非生活飲用水的管網連線。

3、持有飲用水衛生許可證

檢視集中式供水單位的飲用水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4、飲用水操作人員持有健康體檢合格證

檢視集中式供水單位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應當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體檢,取得考核合格和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能上崗,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健康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崗工作。

5、生產區30米內無生活區或汙染源

應劃定生產區的範圍。生產區外圍30m範圍內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不得設定生活居住區,不得修建滲水廁所和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和鋪設汙水渠道。集中式供水單位的供水為地下水源時,單獨設立的泵站、水井、沉澱池、清水池的外圍30米內有無汙染源。

6、水淨化處理裝置符合工藝要求

應配備符合淨水工藝要求的水淨化處理裝置、設施和相應的消毒設施,保證正常運轉;定期對各類貯水裝置進行清洗、消毒;定期對管網末梢放水清洗,防止水質汙染。水處理劑和消毒劑的投加和貯存間應通風良好,防腐蝕、防潮,備有安全防範和事故的應急處理設施,並有防止二次汙染的措施。

7、定期對各類貯水裝置清洗、消毒

檢視清洗消毒記錄檔案,是否定期對各類貯水裝置進行清洗、消毒;定期對管網末梢放水清洗,防止水質汙染。

8、涉水產品許可批件或安全評價報告

購買或者使用的輸配水裝置、水質處理器、防護塗料、水處理劑以及其他涉水產品應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批件,並進行存檔備查。

9、有安全防範和事故應急處理設施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的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具體應急預案,定期檢查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10、配備專職水質檢測人員

應配置必要的水質檢驗裝置和檢驗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檢驗。

11、檢驗記錄完整清晰

水質檢驗記錄應完整清晰,檔案資料儲存完好。水質檢驗的'專案、頻次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並保障供給的生活飲用水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

12、裝置設施符合工藝要求,運轉正常

供水環境、水質處理、清洗、消毒工藝是否符合要求,裝置正常運轉。

(3)二次供水

1、從事二次供水人員有健康體檢合格證

檢視二次供水單位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應當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體檢,取得考核合格和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能上崗,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健康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崗工作。

2、飲用水箱或蓄水池應專用,無滲漏

飲用水箱或蓄水池應專用,無滲漏,尤其不能與消防水箱相連或共用。

3、水箱周圍無汙水管線及汙染物

蓄水池周圍10米以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汙染源;水箱周圍2米內不應有汙水管線及汙染物。

4、設施設定符合規定要求

二次水箱供水設定在建築物內的水箱其頂部與屋頂的距離應大於80釐米,水箱應有透氣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應滿足水箱內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應有蓋或門,並高出水箱面5釐米以上,且有上鎖裝置,水箱內外應設有爬梯。水箱應安裝在有排水條件的底盤上,洩水管應設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與洩水管均不得與下水管道直接連通,水箱的容積設計不得超過使用者48小時的用水量。二次供水設施有無水質消毒裝置且正常運轉。無負壓供水新裝置與市政供水管線連線處是否設倒流防止器、防汙隔斷閥以及相應防止區域性汙染的措施,自來水進水壓力應不低於0.15MPa,使用該裝置對自來水管網串接處產生的壓降差小於0.01至0.02MPa,新裝置的穩流補償和管道過濾裝置應設有便捷的清洗管道及閥門,使用單位每週至少檢查一次。與飲用水直接接觸的供水裝置及用品,是否可能對水質產生汙染。

5、涉水產品許可批件或安全評價報告

水箱的材質和內壁塗料應無毒無害,二次供水設施中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應具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

6、清洗、消毒制度落實情況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每年應對供水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對水質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恢復使用,以保證居民飲水的衛生安全。

(4)小區直飲水

1、原水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使用的淨水裝置、輸配水裝置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應具有衛生許可批件。原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要求。採用反滲透水質淨化技術時,出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範——反滲透處理裝置》要求;採用納濾水質淨化技術時,出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淨水水質標準》(CJ 94)要求;採用其他水質淨化技術時,出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範——一般水質處理器》要求。每臺裝置定期進行水質檢測,有檢測報告。

2、淨水、配水裝置衛生許可批件

現制現售飲用水裝置及其更換的濾芯濾材應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機身須有產品銘牌並註明產品名稱、型號、生產企業等。比照經營單位提供的衛生許可批件核對安裝的現場製售水機的名稱、型號等。

3、定期消毒、更換濾材

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單位應對制水裝置的安全負責,加強日常管理和檢測,安排專門人員每天對制水裝置巡查一次,確保裝置正常運轉;根據制水裝置的技術要求定期進行消毒、更換濾材、開展檢測,並將消毒、更換濾材、檢測、每天巡查等衛生相關資訊及的在制水裝置的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4、市政供水、自備供水單位管理

裝置的放置應遠離垃圾房(箱)、廁所、禽畜飼養、粉塵和有毒有害氣體等汙染源。裝置的安裝位置地面平整固化,具備廢水排放設施,周圍不得積水。供水裝置不得與非飲用水管道相通,與生活飲用水連線處須裝止回裝置。原水水質和出水水質衛生要求與管道直飲水相同。

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10

為提高我院預防和控制突發學院飲用水汙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範學院飲用水汙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或者消除突發飲用水汙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我校突發學校飲用水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標

1、普及各類發學院飲用水衛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2、完善突發飲用水汙染衛生事件的資訊監測報告網路,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採取措施,確保突發飲用水汙染衛生事件不在校園內蔓延。

二、具體措施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宣傳普及突發飲用水汙染衛生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公共衛生水平,加強日常監測飲用水,做好每年兩次水處理裝置的檢測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飲用水汙染衛生事件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於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成立學院突發飲用水汙染衛生事件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與落實學院的突發飲用水汙染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隔離、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三、組織管理

飲用水汙染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成員及分工

組長:周志進負責應急處理的指揮協調工作。

副組長:張強負責汙染情況的報告工作。

組員:張衝元負責汙染情況的報告和飲用水的切換工作。

蔡付豪負責汙染情況的監測和檢查飲用水的工作。

1、報告制度

院區水源一旦受到汙染,由蔡付豪及時向後保處負責人張強或副院長周志進彙報。張強負責向教委和衛生防疫監督所報告。

2、現場保護和水源處理

保護好水源現場,請新區衛生防疫監督所及時提取水樣。將汙染水源徹底放盡,停止飲用。

3、指揮協調

應急預案領導小組成員要各施其職,各負其責,指揮校區師生員工協調作好校區水源汙染的應急處理工作。

四、突發事件預防

1、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學校衛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學校應經常對食堂、教學環境與飲用水衛生進行自查,儘早發現問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增加學校衛生設施投入,切實改善學院衛生基礎設施和條件。

3、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學校衛生規範化管理。

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汙染造成疾病傳播。

4、加強飲用水衛生健康教育,提高師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落實好教育課,普及飲用水衛生知識,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生活方式。

(2)結合季節性、突發性的傳染病的預防,通過黑板報、宣傳櫥窗、廣播以及校園網等宣傳途徑,大力宣傳、普及防治飲用水汙染突發事件的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飲用水衛生意識和防治突發事件的能力。

五、保障措施

1、組織機構保障

學校成立突發飲用水汙染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學校衛生室,具體負責突發飲用水汙染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預防與控制工作。

2、人力資源保障

學校按《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要求配齊衛生技術人員。衛生技術人員應具備高度的工作責任感,定期接受衛生部門組織的突發飲用水汙染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演練,熟悉突發飲用水衛生事件的預防與控制知識,具有處理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

3、財力和物資保障

學校安排必要的經費預算,為突發飲用水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和物資儲備。

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11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確保五河縣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及時、高效、有序地進行,有效地控制和減輕突發水環境事件對沱湖水質造成的危害,保障水質安全和群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沱湖實際風險特徵情況,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9)《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0)《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11)《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報告辦法》

(1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

(13)《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

(14)《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15)《安徽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6)《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7)《蚌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8)《五河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9)《關於跨界河流水汙染聯防聯控合作的協議》(蚌埠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4日)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影響及可能影響五河縣沱湖水質安全的突發水環境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本預案適用的地域範圍為沱湖流域的五河縣境內區域,主要包括:小圩鎮、申集鎮、雙忠廟鎮、沱湖鄉、城關鎮等的相關區域。

1.4預案銜接

本預案作為《五河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補充,為針對五河縣行政區域內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而制定的專項預案,是政府綜合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式和要求組織制定。

本預案在預防預警機制、資訊上報、應急響應與處置等環節與《五河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蚌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預案相互銜接。當沱湖發生突發水環境事件時,應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響範圍,根據本預案的要求,及時上報;當事件超出縣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由市政府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1.5工作原則

在建立沱湖突發性水環境汙染事故應急系統及其響應程式時,應本著實事求是、切實可行的方針,貫徹如下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

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水環境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減少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積極做好環境隱患排查,完善應急響應體系建設,強化預防、預警工作。

(2)統一領導、分級響應

建立政府的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公眾有序參與的突發水環境應急管理體制;按照突發水環境事件的級別,實行分級響應,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工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3)平戰結合、快速反應

加強環境應急管理人員和應急處置隊伍培訓,積極開展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演練,掌握第一時間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技能,全面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4)部門聯動、地域合作

建立和完善預案各部門單位的聯動機制,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和專業應急力量作用,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能及時響應,共同應對。加強預案所涉各鄉鎮及各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區域間的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應急隊伍,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依據《關於跨界河流水汙染聯防聯控合作的協議》(蚌埠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4日簽訂,下簡稱市級跨界水汙染聯防聯控協議),切實加強與泗縣、靈璧縣等沱湖流域上游地區在跨界水汙染方面的聯防聯控。

(5)依靠科技、規範管理

積極鼓勵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重視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應急科技應用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科學有效的應急機制,使應急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1.6事件分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沱湖實際情況,按照突發水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四級。

1.6.1特別重大(I級)突發水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水環境事件:

(1)因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造成沱湖飲用水源地汙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沱湖水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3)因沱湖水環境汙染造成沱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1.6.2重大(II級)突發水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水環境事件:

(1)因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造成沱湖飲用水源地汙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沱湖水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3)因沱湖水環境汙染造成沱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4)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環境事件。

1.6.3較大(III級)突發水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水環境事件:

(1)因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造成沱湖飲用水源地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沱湖水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3)因沱湖水環境汙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4)因沱湖水環境汙染造成沱湖內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5)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環境事件。

1.6.4一般(IV級)突發水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水環境事件:

(1)因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造成沱湖飲用水源地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沱湖水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3)因沱湖水環境汙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4)對沱湖水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水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7事件分類

根據環境風險分析,沱湖水環境風險型別主要分為兩類:汛期導致的累積性水質超標事故、鄉村公路交通運輸事故。

(1)汛期導致的累積性水質超標事故。遭遇突發暴雨等極端天氣時,沱湖上游高流量、大面積的超標汙水迅速排入沱湖,引發水體汙染和水產品死亡。

(2)鄉村公路交通運輸事故。鄉村公路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可能導致農藥、燃料油等危險化學品洩漏進入沱湖汙染水體。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組織體系

五河縣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組織體系共用《五河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組織體系,並根據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對實際情況,確定應急指揮機構、日常管理機構、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專家組等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五河縣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受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保障工作。

2.2組織機構及職責

2.2.1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縣政府設立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任副組長,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委宣傳部、發改委、經濟和資訊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商務局、衛生健康委、文化和旅遊局、市場監管局、氣象局、應急管理局、人武部、武警五河支隊、公安消防大隊、事發所在地鄉鎮等相關單位為成員單位。

縣政府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對縣指揮部領導和成員進行調整。縣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縣指揮部統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做好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

(2)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和縣委、縣政府的決定和部署;

(3)負責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組織開展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先期處置,指導鄉、鎮做好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4)組織相關單位按照職責排程專業隊伍和人員參加搶險救;

(5)請求或接受縣外支援;

(6)組織資訊釋出,開展宣傳教育,維護社會穩定;

(7)承擔其他有關環境事件的重要工作。

2.2.2縣指揮部辦公室

縣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分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兼任。

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推進全縣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2)落實縣指揮部指令,協調有關鄉、鎮和縣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並指導督促工作落實;收集分析環境事件資訊,按規定上報事件發生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3)組織環境事件應急專家和有關部門會商事件引發原因、發展趨勢,對事件級別及影響進行初步評估,提出具體應急處置方案建議;

(4)牽頭組織環境事件現場指揮、協調和處置工作;

(5)檢查指導主要風險源、重點汙染源管理工作,完善和報備應急預案;

(6)負責指揮部日常事務,承擔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各成員單位職責

縣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各自專業領域的應急協調、保障工作,制定本部門應對沱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和保障應急預案,需要其他部門增援時,縣指揮部向有關部門發出增援指令。

(1)縣生態環境分局職責

負責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預防、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準備能力建設;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提出汙染控制、消除處置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資訊釋出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2)縣水利局職責

負責釋出水文水資源資訊,參與沱湖水體汙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做好水利工程應急排程;會同縣生態環境分局制定受汙染水體疏導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發水汙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3)縣公安局(縣消防大隊)職責

負責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搶險救援,落實應急處置的治安、保衛、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負責對危險化學物品洩漏事件等現場洩漏控制。

(4)縣衛生健康委職責

負責組織因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導致中毒人員的緊急醫學救援工作,並及時為鄉(鎮)衛生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醫學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援;負責組織評估突發環境事件所導致健康危害的性質及其影響人數和範圍。

(5)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職責

參與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救援處置、負責監督和指導飲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6)縣氣象局職責

負責提供有關的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在事發區域及周邊地區進行加密可移動氣象監測,提供現場氣象預報服務資訊。

(7)縣交通運輸局職責

負責參與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負責應急救援物資和生活安置物資的運輸保障。

(8)縣農業農村局職責

參與因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導致的農業汙染進行應急處置,會同相關部門對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業、漁業損失進行調查與評估。

(9)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職責

負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有關森林資源損害的調查、處置和評估工作,參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物種資源破壞的應急處置。

(10)縣商務局職責

負責重要生活必需品的應急儲備,協助鄉(鎮)政府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

(11)縣市場監管局職責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對藥品、醫療器械生產、流通、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12)縣民政局職責

負責會同事發地鄉(鎮)政府組織做好受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影響人員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13)縣委宣傳部職責

負責協調新聞媒體,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新聞報道、資訊釋出和輿論引導工作。

(14)縣文化和旅遊局職責

負責參與組織有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宣傳報道等工作。

(15)縣財政局職責

負責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和環境應急處置經費保障及管理工作。

(16)縣發改委職責

負責將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防與處置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參與突發環境事件善後恢復重建工作。

(17)縣經濟和資訊化局職責

負責應急狀態下按程式動用醫藥儲備,並做好應急物資的生產排程、綜合協調工作;協調環境應急通訊保障工作。

(18)縣應急管理局職責

負責做好值守應急和資訊報告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協調、排程和處置工作。

(19)縣人武部、武警五河支隊職責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搶險救援工作,協助做好受威脅人員疏散轉移,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應急期間社會治安維護。

(20)鄉(鎮)政府職責

負責制定所轄區域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和應急保障預案;負責突發水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並在縣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會同縣相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處置工作;協助調集應急物資,負責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當地的人員、裝置、車輛、物資等,組織發動當地群眾投入救援工作;協同相關部門分析查明汙染事故原因;負責通知汙染區域內群眾停止取水。

(21)沱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

參與水生態事故應急監測、生物資源損失調查與評估等。

2.2.4現場指揮機構

根據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擔任指揮長,事發地鄉(鎮)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根據應急響應級別,可適當調整現場應急指揮部規格和組成。

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主要職責為:

(1)負責制定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和措施;

(2)指揮現場搶險救援;

(3)全面掌握現場動態,及時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

(4)協調有關保障、支援工作。

縣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汙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和調查評估等9個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

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縣民政局、縣應急管理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彙總上報事件資訊,貫徹縣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縣指揮部成員單位以及有關鄉(鎮)政府做好應對處置工作,承辦指揮部文電、會務及簡報編輯、資料整理歸檔等工作。

(2)汙染處置組

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人武部、武警五河支隊、縣公安消防大隊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組織汙染處置;明確現場處置人員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疏散受威脅人員。

(3)應急監測組

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迅速開展現場監測工作,負責現場監測布點、取樣及化驗分析,及時報告監測資料,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醫療救治組

由縣衛生健康委牽頭,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市場監管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提出保護公眾健康措施建議;對汙染處置提供應急醫護保障;禁止或限制受汙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5)應急保障組

由縣經濟和資訊化局牽頭,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交通局、縣水利局、縣商務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

(6)轉移安置組

由縣民政局牽頭,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臨時安置及組織調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資發放及監管。

(7)新聞宣傳組

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經濟和資訊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文化和旅遊局、縣網宣辦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資訊釋出,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網際網路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澄清不實資訊,迴應社會關注。

(8)社會維穩組

由縣公安局牽頭,縣經濟和資訊化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商務局、縣委宣傳部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受影響地區等重點地區社會治安管理、矛盾糾紛化解、商品市場監管等工作。

(9)調查評估組

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衛生健康委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及汙染損害評估工作。

2.2.5專家組

縣環境應急專家組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建和管理,為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和處置建議。

專家組職責:

(1)參與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為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指導、決策諮詢和處置建議;

(3)為公眾提供有關防護知識和技術諮詢。

2.3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為有效整合現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力量,建立統一完善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協調體系,密切各部門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協同配合、形成合力,圓滿完成應急處置任務,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負面影響,應建立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1)建立應急聯會制度。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縣政府組織,縣指揮部全體成員單位參加,共同分析研究沱湖突發水環境應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協調解決應急工作中的難點問題。

(2)建立聯絡員工作制度。縣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各單位的應急工作情況,反饋應急工作的建議和意見,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各聯絡員工根據上級領導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預警。

(3)建立統一指揮機制。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縣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救援隊伍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單位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

3預防與預警

3.1預防

為有效預防沱湖突發水環境汙染事故的發生,各相關單位及日常管理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主要如下:

縣政府:①依據市級跨界水汙染聯防聯控協議,將跨界河流水汙染聯防聯控列入年度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任務,加強對轄區內影響跨界河流水環境的工業、生活和農業面源汙染的排查與監控及整治,努力控制和減少各種汙染物排入河道;②制定實施沱湖水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針對水源保護區內的養殖等汙染行為定期開展排查,及時清理;③加強沿線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執行管理和維護工作;④及時協調與各飲用水源保護區無關設施的拆除與取締;⑤做好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搶險物資儲備,定期對消耗的應急物資進行補充;⑥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

相關鄉鎮政府:①針對沱湖周邊,尤其是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農業及生活的汙水收集工作,定期開展排查,對接入汙水管網的連線管進行全面排查,及時維護;督促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內各社群及企業將生產、生活汙水接進城市排汙管網;②每月要進行不定期巡查整治,拆除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的禽畜舍、垃圾點等汙染水源的設施,制止一切汙染水源的行為。

縣生態環境分局:①制定實施水源保護區環境監管制度,杜絕水源保護區內新建建設專案;②縣環境監察定期開展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建立並及時更新環境風險源資訊資料庫,加強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風險源的監管,督促其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消除所造成的汙染;③縣環境監測站每月組織對沱湖監測點位的全面監測,隨時掌握水質情況;④建立實施應急培訓制度、資訊報告制度、應急演練制度等。

縣水利局:①定期實施主要入湖河流的清淤工作,降低隨水流釋放的底泥汙染負荷;②規劃建設供水第二通道工程,當水源地發生汙染事故無法正常取水時,利用第二通道供水進行過渡。

縣農業農村局:指導沿湖農田科學施肥、合理用藥,減輕面源汙染隱患。

各相關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單位:①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道路、跨橋圍欄及圍牆的維護,設定路面及橋面徑流引導設施,避免直接排入渠道;②完善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截汙管道工程建設,定期對淤積截汙系統進行全面的清淤疏浚;③加大對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檢查監測力度,有能力的應設定水質日常自動監測儀器,做好入廠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發現問題時必須及時上報並詳細做好記錄;④各相關水源保護區管理單位及相關搶險單位應常備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搶險物資,定期對消耗的應急物資進行補充。

縣交通運輸局:在經過水源地道路及橋樑等敏感路段設警示標誌,減速標誌,提醒司機注意安全,減速行駛。

縣氣象局:實時監測本縣及周邊天氣情況,當出現極端天氣或者自然災害發生前,提前釋出預報資訊。

沱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負責依法劃定水產養殖水域、面積;依法實行水產養殖證制度,控制水產養殖面積和密度。

縣指揮部會同有關成員單位,應注意收集與上報發生在轄區境外和轄區內有可能對沱湖造成不利環境影響的事件資訊;縣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指定聯絡員、值班電話,報縣指揮部辦公室備案並向社會公佈。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手機要24小時開機,保證能隨時聯絡。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水環境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4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警報,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預警資訊的級別,按照突發水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I級、II級、III級和IV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I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藍色(IV級)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IV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但能夠基本控制在區域區域性的。藍色預警由縣人民政府釋出。

黃色(III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III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影響範圍可能進一步擴大,造成跨縣界一般突發水環境事件的;可能出現人員死亡、中毒,且預計直接受生命安全威脅人數在3人以下的;環境汙染可能造成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汙染物可能進入沱湖的;汙染物已經流入鄉鎮級飲用水水源地可能造成取水中斷的;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黃色預警由市政府釋出,並報省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備案。

橙色(II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II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影響範圍可能進一步擴大,造成跨地市界環境汙染;已出現人員死亡、中毒,且預計死亡人數在10人以下的,或預計中毒人數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環境汙染可能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大量汙染物進入沱湖的;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釋出。

紅色(I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I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影響範圍可能進一步擴大,已造成多人死亡、中毒,且預計死亡人數在10人以上的,或預計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的;環境汙染可能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大量有毒有害汙染物已進入沱湖的;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億元以上的。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釋出。

3.2.2預警資訊與監控

(1)任何部門、單位或公民一旦發現沱湖水汙染事故或接到汙染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撥打24小時值班電話12369,通知縣指揮部辦公室值班室。

(2)各應急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水文、水質、氣象等監測資料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

依據市級跨界水汙染聯防聯控協議,正常情況下,上下游地區相鄰縣的環保、水利、漁業主管部門每月互通跨界斷面水質、水量、閘壩執行、漁業養殖等資訊;在汙水團下洩,提閘放水期間,應每天通報相關資訊。

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各類環境汙染可能造成突發水汙染事件的資訊接收、報告、處理和統計分析,負責聯絡固鎮縣、泗縣、靈璧縣環保主管部門,協調獲取沱湖上游沱河、唐河、北沱河等入湖河流的逐月水質情況。上游提閘放水期間,及時聯絡獲取每天的斷面水質資訊。縣生態環境分局不能獲取上游縣級環保部門的水質檢測資料時,需聯絡上游環境保護部門開展聯合檢測或者自行進行監測。當接到縣水利部門通知近期上游閘壩開閘放水時,應及時做好開閘前閘壩上游和下游水質監測。如發現水質異常情況,及時向縣政府、蚌埠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報告。

縣水利局負責區域水文水情監測、報告、處理和統計分析,負責聯絡固鎮縣、泗縣、靈璧縣水利主管部門,協調獲取沱河上游濠城閘、唐河上游草溝閘和唐河地下涵等重要閘壩排程資訊;上游提閘放水期間,及時聯絡獲取每天的水量、閘壩執行資訊。當縣水利局接到縣氣象局預報近期可能有強降雨時,應及早研判本次降雨可能產生的徑流量級,提前通報縣生態環境分局做好上游開閘前的水質監測。

縣氣象局加強區域暴雨極端天氣的資訊收集與預報,上游區域可能有強降雨時,及時通報縣水利局和縣生態環境分局。

縣環境監測站以及各自來水廠的檢測機構的預警資訊,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從飲用水水源地內取水的各水廠要按照規定和要求,嚴格做好入廠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發現問題時必須詳細做好記錄,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及其狀況,立即上報主管部門。

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對預警資訊進行接收和預評估,並視情況上報縣指揮部辦公室。

(3)縣指揮部辦公室收集或接到有關預警資訊後,綜合評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研判預警資訊,並將相關資訊立即報告縣政府,做出與預警資訊相應的處置決定。

3.2.3預警釋出

縣生態環境分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釋出預警資訊的建議,並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上級環保部門。縣級以上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準確向公眾釋出預警資訊,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3.2.4預警措施

接到突發水環境風險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的預警資訊時,各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核實資訊,適時採取以下措施:

(1)釋出預警公告後,隨即進入預警狀態。

(2)啟動相關環境應急預案。

(3)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多渠道獲取上游水文、水質資訊,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變化對沱湖水質的影響,實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4)組織人員,根據需要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5)針對水汙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啟動水利工程預警排程體系,做好應急引調水啟動工作準備。

(7)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裝置,做好應急處置的保障工作。

3.3預警解除

釋出預警資訊的地方政府或部門,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威脅或危險消除時,宣佈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4應急處置

4.1分級響應

4.1.1分級響應機制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以及預警級別的劃分,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和一般(Ⅳ級)響應四個等級,根據級別不同,分別由相應各級人民政府分級啟動應急響應。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許可權時,應及時請求上級政府擴大應急。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及時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負責相應的指導協調和應急救援。

4.1.2分級響應啟動

(1)一般(Ⅳ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組織應對工作。

(2)較大(Ⅲ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組織應急隊伍和應急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報告市政府,配合、服從市政府組織應對工作。

(3)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組織應急隊伍和應急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報告市政府和省環保廳,配合、服從省政府組織應對工作。

4.1.3應急響應行動

(1)Ⅳ級響應行動

①發生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由縣政府組織處置,應及時啟動Ⅳ級響應。

②各鄉鎮的響應:應在第一時間迅速到達現場,組織應急隊伍和應急人員進行先期處置;配合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開展工作。

③縣生態環境分局的響應:應對突發事件進行快速確認,立即啟動部門預案,組織環境應急隊伍和應急人員到達現場,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汙染源調查、劃定受汙染區域、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並及時向縣政府值班室和市環境應急辦報告。

④縣指揮部辦公室的響應:接到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後,應立即向縣指揮部主要領導報告,對事件快速確認,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啟動本預案,組織應急資源及時應對和處置,同時向縣政府值班室上報緊急情況,並快速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a.迅速開展應急監測。組織環境監察和環境監測部門迅速趕赴現場鑑定、識別、核實造成汙染的種類、性質、汙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響範圍和邊界,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

b.提出監測處置建議。組織現場調查組、應急監測組和環境監測站,對可能被汙染的水體開展應急監測和全過程動態監控,進一步判定汙染物的種類、性質,隨時掌握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根據監測情況提出相應的處置建議,確定封鎖和隔離區域,疏散安置相關人員,報縣政府批准後,對該區域實行封鎖與隔離。

c.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調集並指令周邊各級公安和環境監察隊伍,做好汙染區域的現場保護和隔離,協調各部門應急力量,採取緊急措施,封存、轉移、銷燬殘存的化學毒劑,對被汙染的部位和被汙染的物品、場所、環境等進行洗消,控制汙染源擴散。

d.保證應急物資和經費及時到位。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協調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時調集應急物資和籌集應急經費。

(2)Ⅰ級、Ⅱ級、Ⅲ級響應行動

①發生超出縣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以及發生較大(Ⅲ級)環境事件的,應及時啟動Ⅲ級響應;發生超出市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以及發生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環境事件的,應及時啟動Ⅱ級、Ⅰ級響應。

②縣政府和縣生態環境分局的響應:縣政府分管領導和縣生態環境分局主要領導應在第一時間迅速到達現場,組織應急隊伍和應急人員進行先期處置;縣政府分管領導對處置工作及時作出批示,縣指揮部迅速組織環境應急隊伍和相關技術人員集結救援,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總指揮快速趕赴事件現場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③市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到達現場後,縣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組,接受市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各工作小組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配合上級部門調查組開展現場汙染源調查,進行取樣、監測、技術分析、評估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指導等工作,實施和落實汙染消除等緊急控制措施,共同完成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

④省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到達現場後,市、縣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組,接受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各工作小組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配合上級部門調查組開展現場汙染源調查,進行取樣、監測、技術分析、評估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指導等工作,實施和落實汙染消除等緊急控制措施,共同完成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

⑤突發環境事件若發生在周邊區域,應處於應急準備狀態,防止周邊突發環境事件蔓延至本轄區,並採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同時,必須服從省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緊急排程,隨時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4.2資訊報告

4.2.1報告時限和程式

縣生態環境分局在事發後或接報第一時間內,應快速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和確認,分析研判。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在2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對初步認定為較大及以上級別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在1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

縣生態環境分局接報後按規定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較大級別及以上的突發水環境事件發生後縣政府在接報後按規定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依據市級跨界水汙染聯防聯控協議,縣環保、水利、漁業等部門發現沱湖上游來水異常時,應立即向縣政府報告,縣政府在接報後按規定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向上遊政府通報,並嚴密關注事態變化。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水環境事件,應當按照重大以上突發水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汙染的;

(3)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4)因水環境汙染引發聚集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5)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的。

突發水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資訊。

4.2.2報送方式及內容

突發水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初報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資訊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汙染物種類和數量、監測資料、人員受害情況、水體受影響情況、飲用水水源地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

續報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在事件現場處置完畢前,續報工作實行日報制,縣政府和環保部門於每天17時前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報送處置進展情況,並可視情況隨時續報。

終報應在環境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第3天前,由縣人民政府和環保部門向市政府書面提交報告處置情況。因特殊情況,無法再規定時間內上報的,可適當延長時限。終報(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資訊採用傳真、網路、郵寄和麵呈等方式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傳真、手機簡訊、電話方式報送,通過手機簡訊或電話等形式報送的,應當1小時內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絡人及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4.3指揮與協調

縣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通知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資訊通報後,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縣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縣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鄉鎮政府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汙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汙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縣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資訊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和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汙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汙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發生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現場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4應急處置程式

4.4.1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後,事發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在縣政府的統一指揮下,按照有關方案,迅速開展先期處置。堅持“早發現早處置、先發現先處置、邊報告邊處置”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汙染蔓延,嚴防次生、衍生事故發生。同時,迅速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

4.4.2應急響應處置程式

(1)快速出擊

事發所在地鄉鎮政府接到突發環境事件舉報後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瞭解汙染情況,與事發單位或個人開展先期處置,通知縣生態環境分局及縣政府,啟動應急預案。

縣指揮部接到事件報告後,根據事件嚴重程度,成立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指揮部,指令各應急工作組攜帶環境事件專用應急監測、防護、醫療、救援、交通等裝置,在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啟動應急處置預案。

(2)現場控制

各應急工作組到達現場後,根據各自職責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下參與現場汙染事件的控制和處理,救治傷病員,採取措施儘可能減少汙染物的產生,防止汙染物擴散,並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劃定警戒範圍。

(3)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處理根據事件的類別、性質作具體處理。

①瞭解事件的情況,包括汙染髮生的時間、地點、可能原因、汙染來源及汙染物、汙染途徑、擴散趨勢、可能波及範圍、汙染暴露人群/水產等的數量及分佈、發生後當地處理情況等。

②形成初步調查意見,根據汙染特點,判斷汙染種類。

③對事發地周邊水域進行水質監測。

④進一步開展現場調查工作。

⑤做好現場監察檢查記錄,規範製作各類執法文書,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4)情況上報

應急現場指揮部將現場調查情況及應急處置措施向縣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並根據事故影響範圍大小,決定是否增調有關專家、人員、裝置、物資前往現場增援。

(5)事件通報

①縣政府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或影響的周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通報事件情況。

②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通報後,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相關部門和單位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控制事件蔓延。

③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向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各鄉鎮通報事件有關情況。

④依據市級跨界水汙染聯防聯控協議,縣環保、水利、漁業等部門發現沱湖上游來水異常時,應立即向縣政府報告,縣政府在接報後按規定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向上遊市級政府通報,並嚴密關注事態變化。

(6)汙染處置

在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部署下,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採取一切措施控制、消除汙染物汙染的範圍、程度,如切斷洩漏源、打撈汙染物、關閉上游下瀉閘門、引水沖洗等。

當確定飲用水水源受汙染時,應通知水廠迅速採取措施,及時調整水處理工藝,強化水處理工藝的淨化效果,如源水汙染以現有淨化工藝不能達到飲用水水質標準要求時,及時上報建議停止供水,並通過各種媒體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飲用汙染水。

當水源保護區水汙染危及人群健康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如汙染造成環境惡化,危及居民健康時應建議組織疏散安置人群。

(7)汙染跟蹤

組織監測人員開展汙染跟蹤監測調查,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監測資料及專家意見,及時調整對策,直到事故汙染消除,警報解除。

(8)調查取證

相關執法部門及時開展汙染事故的調查和取證工作,確定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立案查處。

4.5應急處置措施

結合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情景設定,採取相應應急處置措施。

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主要型別包括:

(1)汛期導致的累積性水質超標汙染事故。由於暴雨等自然災害,將上游及各支流生活和畜禽養殖等累積汙染物衝到下游匯入湖體,對沱湖造成突發水環境汙染。

(2)交通運輸事故。由於鄉村公路交通運輸事故,引發的次生水環境汙染事件。

4.6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組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沱湖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汙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汙染物擴散範圍。在此範圍內佈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事件發生初期,根據事件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按照儘量多的原則進行監測,隨著汙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發生跨市界水汙染事故時,上下游市政府應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縣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組,接受市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其中應急監測組應積極配合上級部門進行取樣、監測等工作。

(3)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汙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汙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7資訊釋出與事件通報

4.7.1事件通報

(1)縣政府在應急響應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或影響的周圍縣或相關部門通報突發環境事件情況。

(2)依據市級跨界水汙染聯防聯控協議,沱湖上游來水異常時,縣政府在接報後按規定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向上遊政府通報。

(3)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通報後,應當及時通知縣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控制事件蔓延。

(4)縣環境應急辦應及時向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各鄉鎮、縣生態環境分局通報突發環境事件有關情況。

4.7.2資訊釋出

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資訊,由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釋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資訊,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釋出。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資訊,由縣人民政府和縣生態環境分局配合新聞宣傳部門及時釋出。需釋出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應事先徵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同時,要做好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工作,加強對相關資訊的核實、審查和管理,及時、準確、主動引導。

4.8安全防護

4.8.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與現場處置的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不同型別的環境事件性質,配備好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程式,避免不必要的人員傷亡。應急人員主要的安全防護工具包括防護服、防護眼面具、防護手套和呼吸用品等,安全防護措施主要有:

(1)不揮發的有毒液體:採用隔離服防護。

(2)易揮發的有毒、有害液體:採用全身防護,包括防護服、正壓式呼吸器等。

(3)易燃液體、氣體的防護:採用阻燃服、正壓式呼吸器等。

4.8.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最早抵到達事發現場的應急救援隊伍,在處置環境突發事件的同時,要迅速做好事發地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組織好群眾安全疏散與撤離;

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臨時緊急避難場所。

4.9應急終止

4.9.1應急終止條件

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狀況達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式:

(1)本次突發水環境事件產生的條件己經消除,汙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水汙染事件的水體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採取了有效的應急措施和防護措施,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水平。

(3)本次突發水環境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4.9.2應急終止程式

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由負責啟動的責任主體按程式宣佈應急終止。

(1)現場指揮機構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方提出,經現場指揮機構批准;

(2)現場指揮機構向啟動應急響應的人民政府提出響應終止建議;

(3)啟動應急響應的政府下達響應終止命令;

(4)應急狀態終止後,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後期工作。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1)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由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善後處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範圍進行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汙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和監管的建議。

(2)縣政府和相關部門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做好安民、安撫、理賠工作,有關部門和相應機構做好社會求助、保險賠付工作。

(3)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應急隊伍維護、應急儀器裝置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繼續跟蹤監測,及時掌握情況,做好處置。

(5)在突發水環境事件影響飲用水源情況下,在對汙染事件進行應急處置的同時,要迅速採取措施,對需要進行救濟救助的,及時組織救濟救助,儘快恢復當地正常的社會秩序。

(6)及時採取妥善措施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洩漏應急過程中產生的廢吸油氈等屬危險廢物,應委託有資質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水汙染事故導致魚蝦等水產死亡,應及時打撈清運,以防病原滋生,涉及打撈、運輸、裝卸等處理環節要避免灑漏,並需對打撈、運輸裝卸工具用漂白粉消毒殺菌,將死魚蝦進行符合規範標準要求的深埋處理等處置。

(7)衛生部門要做好災害事故現場的消毒與疫情的監控工作。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徵用的救治、救援物資,交通工具及設施、裝置等,應依據有關標準和程式給予補償。

5.2調查與評估

突發水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在縣指揮部統一部署下,由環保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評估事件影響,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開展突發水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等評估工作,並依法向有關政府報告,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等提供依據。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邀請檢察機關參加調查工作。

涉及跨界水汙染事故時,報告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會同漁業等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工作。依據市級跨界水汙染聯防聯控協議,下游地區有權到上游地區就上游汙水下洩造成汙染事故進行調查取證,上游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給予支援和配合。因跨界水汙染造成的漁業水汙染事故,由上下游市級漁業主管部門牽頭,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共同負責依法調查處理,經專業機構評估鑑定後,提出漁業損失核定、受危害水產品處置、賠償金額及處罰方式的調查處理意見。經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相關部門協調解決。

相關部門負責編制環境事件總結報告。較大事件於應急終止後7天內,將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上報市政府值班室,並抄送市生態環境局。重特大環境汙染事件於應急終止後15天內,將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上報省政府,並抄送省生態環境廳。

由縣突發水資源汙染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發地鄉鎮及相關部門組織評估,總結經驗與教訓。

根據實踐經驗,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並及時修訂。

6應急保障

6.1人力資源保障

各應急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關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指揮部要根據預警等級建立和培訓一支常備不懈、掌握處置突發水汙染事故能力的應急力量。各應急成員單位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按要求完成應急處置任務。

6.2資金保障

縣政府及縣財政局應保障處置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急基礎設施建設、救助防護裝備、應急監測裝備和日常運轉經費、突發事件處理經費支出。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部門預算,捐助資金納入各級財政專賬管理,統一安排使用。

6.3物資保障

縣政府及相關專業指揮機構的應急隊伍要根據預案要求,建立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日常和戰時兩級物資儲備,增加儲備必要的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和物資,維護、保養好應急儀器和裝置,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參加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時救助人員的自身安全,及時有效地防止環境汙染和擴散,突發性水汙染事件常備應急搶險物資詳見附件3。

6.4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生健康委負責突發水環境事件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制定醫療救助保障計劃,確定有關的應急準備措施、落實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設施,協同縣經信委制定醫療物資的排程方案。

6.5交通運輸保障

突發水環境事件發生後,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牽頭協調,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根據各自職能開展交通運輸保障的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組織開通應急救援“綠色通道”,負責交通工具的保障,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緊急輸送,在道路、市政設施受損時,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隊伍進行搶修,儘快恢復良好狀態。

6.6治安維護

事發地公安部門負責組織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急治安保障工作,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確在應急狀態下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各項準備措施。突發水環境事件發生後,公安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根據需要在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安排警戒人員,維持社會治安秩序。加強對重點地區和重要設施及物資,特別是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的警衛及防範保護。事發地村(社群)民委員會要動員、組織當地單位和群眾,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應急治安保障工作。

6.7人員防護保障

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幫助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的安全。

6.8通訊保障

採取有線、無線和計算機網路的方式,確保全天候通訊暢通(包括公休日)。負責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的職能部門,值班電話24小時保持暢通。

6.9技術裝備與保障

加強應急專家資訊庫的建設,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提供技術支撐,提高應急處置能力;設立專項資金,加強對使用現場處置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和培訓,建立科學的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實現資訊綜合整合、分析處理、汙染評估的智慧化和數字化,確保決策的科學化。

6.10社會動員保障

制定社會動員方案,明確動員的條件、範圍、程式和相關的保障措施,運用各種形式,將水汙染事件發生和影響範圍的物件動員起來,共同參與和配合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6.11聯動機制保障

加強本縣各成員單位間的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突發水環境事件。

根據沱湖流域環境風險防範及應急需要,加強與相鄰地區尤其是上游地區環境應急管理部門的聯動。

依據蚌埠市人民政府與宿州市人民政府簽訂的《關於跨界河流水汙染聯防聯控合作的協議》,健全縣一級風險防範、資訊通報和應急聯動機制。

7監督管理

7.1應急預案演練

7.1.1應急演練的組織

(1)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組織

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所涉相關地方政府及相關專業指揮機構,應按照本預案或其他部門預案,定期(每年組織一次)組織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2)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組織

較大及以上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組織應由市政府牽頭;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定期組織(每年組織一次),縣指揮部成員單位共同參與,提高各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加強部門間應急聯動、協作。

7.1.2應急演練內容

根據沱湖潛在的事故風險,演練的內容可包括:汛期導致的累積性水質超標事故、鄉村公路交通運輸事故等。

7.1.3應急演練注意事項

通過演練觀察識別出應急準備缺陷,查出需要整改項;根據演練結果對應急預案不足部分,進行修訂。應急演練中必須特別注意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1)演練過程應儘可能模仿可能事故的真實情況,但不能採用真正的危險狀態進行演練,以避免不必要的傷亡。

(2)演練之前應對演練情況進行周密的方案策劃;編寫場景說明書是方案策劃的重要內容。

(3)演練前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必要培訓,但不應將演練的場景介紹給應急響應人員。

(4)演練結束後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和整改。

7.2應急能力評價

縣生態環境分局定期對全縣環保系統應急機構設定、隊伍建設、人員培訓、預案演練、應急制度和程式、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等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考核和評價環境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保障環境應急體系始終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並實現持續改進。

7.3宣教培訓

縣政府和相關單位要開展面向全社會的宣傳教育,強化沱湖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居民等的法律法規和環保知識的培訓,預防和減少沱湖周邊交通運輸事故等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突發沱湖水環境事件預防、處理、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提高危險品生產、使用、運輸、倉儲單位的危機意識和應急心理準備,培養公眾對飲用水源地的愛護意識。

7.4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水汙染事件的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和事件調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名詞術語

(1)突發公共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影響和威脅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應對的緊急事件。突發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

(2)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汙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3)環境應急:針對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

(4)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5)應急預案:指標對突發公共事件事先制定的,用以明確事前、事發、事中、事後的各個程序中,誰來做、怎樣做,何時做以及用什麼資源來做的應急反應工作方案。

(6)應急處置:指對即將發生或正在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所採取的一系列的應急響應措施。

(7)專項指揮部:指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經市政府同意設立的,對有關專項突發公共事件實行統一指揮協調的各專項應急指揮部、領導小組、委員會等機構。

(8)應急工作機構: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和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日常辦事機構。

(9)洩漏處理:洩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汙染源因事件發生洩漏時的所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洩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洩漏處理一般分為洩漏源控制和洩漏物處置兩部分。

(10)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汙染情況和汙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11)應急演練:為檢驗應急計劃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練、綜合演練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練。

(12)危險化學品: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13)恢復:指在環境汙染事件的影響得到初步控制後,為使生產、工作、生活和生態環境儘快恢復到正常狀態而採取的措施或行動。

8.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8.3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12

為了維護學校穩定,確保全校師生飲食飲水衛生和身體健康,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飲用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切實做好飲水衛生工作,教育廣大師生養成良好習慣,嚴防飲水汙染事故和水源傳染病的發生,確保全校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

二、基本原則

1.充分認識飲水衛生工作的重要性,把預防工作作為學校工作的重要內容,維護廣大師生員工的根本利益。

2.誰主管、誰負責。學校主管校長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各級領導要各負其責,各司其職,措施得力,齊抓共管。

3.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制度,採取有力措施,切斷病從口入的源頭,防患於未然。

4.發現飲水汙染事故和水源傳染病現象,要立即停止師生的飲用水供應,包括飲用桶裝水或小賣部的飲料,並保護好水源,等待有關部門前來檢測。同時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和衛生系統防疫部門,最大限度地減小損失。

5.成立飲水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建立速反應機制、資訊報送制度和應急處理方案,加強統一領導。

6.加強宣傳教育,積極做好師生員工的思想工作,確保學校穩定。

三、組織機構及具體分工

學校成立“飲用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建立飲水衛生管理制度,健全飲水突發汙染事故和水源傳染病應急處理預案,配備兼職飲水衛生管理員。下設宣傳教育、資訊報送、生活服務、安全防範、醫務診療五個小組,具體分工為:

1.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全面指揮、排程與此事故有關的一切活動。組長由校長韓新剛擔任,副組長由賈玉泉、孫健、王迎新擔任,組員為張德傑、徐曉明、張少蔚、羅明華、李通、劉光、李執儼、趙國強。

2.宣傳教育小組:全面負責宣傳、思想教育和疏導工作。組長為常同起。組員為各班班主任和校醫。

3.資訊報送小組:全面負責資訊的收集、歸類、整理、傳遞報送工作。組長為張德傑,組員為王莉莉、王華。

4.生活服務小組:全面負責車輛運輸、通訊、飲食、人員接待、水電供應、物資採供等工作。平時要儲備一定數量的飲用水和裝置。組長由賈玉泉擔任,副組長由張少蔚擔任,組員由總務處李執儼、劉濤、許霞等工作人員。

5.安全防範小組:全面負責學校飲食飲水的安全保衛工作,落實各項安全制度的實施,查處食品衛生安全工作中的違規行為。組長由賈剛擔任,成員由磊。

6.醫務診療小組:負責對事故人員的初級救護治療、看護工作以及與醫院的聯絡。組長由寧成剛擔任。組員為校醫及各年級主任和班主任。

四、落實措施

1.總務部門嚴格執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教師用水和來客招待用水採用桶裝水,不採購無質量安全保障的桶裝水。

做到:

1)必須索取桶裝水(包括純淨水桶的)的生產單位有效食品衛生許可證及所用飲水機的有效食品衛生許可證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2)飲水機必須做好定期清洗消毒,建立操作規程和清洗消毒書面記錄,清洗消毒人員必須具有有效健康合格證;清洗消毒由有清洗消毒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有關資料由衛生室保管。

(擬定每學期開學前、五一、十一、元旦長假開學前由供水公司專業人員進行消毒,並索取詳細記錄。每週由組室負責人對飲水機進行清洗、表面保潔)

2.由總務負責學生飲用水供應,以桶裝供水為主,茶水爐供應為輔。

供水程式操作規範:

1)食堂供水的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要求,定期接受衛生監督局的鍋爐和水質監測檢查。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燒水間(食堂操作間),防止人為破壞水源,由食堂管理員負責。

2)用於燒開水的裝置有效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定期監測鍋爐裝置,由總務部門監督檢查。

3)負責燒水和供水人員必須具有有效健康合格證。

4)在校內醒目位置設定飲水衛生公告,告知學生飲水安全須知。

3.各年級、各班主任做到:

1)教育學生注意個人衛生,做到自帶杯具保持乾淨。不得將個人杯具轉借他人。

2)教育學生不飲生水,提倡喝開水,少喝或不喝飲料。

3)一旦發現水質出現異色異味等,要立即停止飲用,並向衛生室或總務處報告。

4.飲水衛生管理員對供水全過程進行定期不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並有相應的記錄,由孫桂昀負責。

五、飲水汙染事故突發事件和水源傳染病應急處理措施:

1.當發現3人以上師生飲用學校供水後輕度噁心、嘔吐、腹瀉應及時將病人送江橋衛生院進行檢查治療。同時上報教育局和縣防疫站。學校領導做出相應安排,嚴密監控事態擴大。

2.當發現5人以上師生飲用學校供水後出現噁心、嘔吐、發燒、腹瀉甚至驚厥昏迷現象,由學校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立即啟動“鶴伴中學預防飲水汙染事故和水源傳染病應急處理預案”,各部門成員接到通知後15~30分鐘內到達預案規定的崗位,並馬上開展相應工作。

3.醫務診療組立即開展救治、護理工作,並與當地醫院、120取得聯絡。對非飲用的生活用水進行消毒處理。

4.安全防範組:立即著手調查事件起因,如確定為桶裝水中毒,停止供應桶裝水,改用茶水爐飲水;如確定為茶水爐問題,立即停止供應開水,改用桶裝水供應,同時封閉水源,由專人保護水源,防止有人誤服或惡意破壞,等待有關主管部門核實定論。如小賣部商品水源問題,應立即查封,同時報告公安和工商部門。

如情況不明,通報全校,停止校內的一切供水。臨時調集飲用水。

因水源傳染病流行,應嚴格控制校內的飲用水供應、佈置做好生活用水的消毒處理。

5.生活服務組:按照預案的要求,立即調集物資,做好更改供水方式的準備工作,待接到通知後立即更改供水方法;同時做好通訊、電力、車輛準備,保障搶救工作通訊、交通運輸暢通;為病員和工作人員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與藥品;為全校師生提供安全可靠的臨時飲用水(可在外區調集瓶裝礦泉水)。

6.宣傳組迅速深入到學生中去,一方面積極配合治療,另一方面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做好學生及家長的思想工作。領導門房等保衛人員,負責校園的安全保衛,穩定局面。

7.資訊報送組:以電話和書面形式在兩小時內向縣教育局、縣疾控中心報告,內容包括髮生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涉及人數(教師、職工、學生分別統計)、事件發生的可能原因、事態、病情的程度和發展趨勢。採取的措施,目前存在的困難等等。記錄、傳達上級的指示要求。事件後期調查總結報告等。

六、責任處理辦法

1.由於飲用茶水爐的開水出現飲水事故,將追究食堂負責人、燒水人員的責任。當事人負主要責任,食堂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總務主任負有連帶責任。

2.由於飲用“三無”產品或過期、變質食品,是學校食堂聯絡供應的,將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3.因供水源汙染或桶裝水汙染,出現重大飲水事故,要徹底查清原因,任何環節出現問題,將追查到底,找出責任人並處罰。

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13

為做好我園水汙染事件發生控制工作,保障全園師生員工及幼兒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預防水汙染事件發生的應急預案如下:

一、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理原則:

1、幼兒園成立傳染病流行應急領導小組,由園長和主管後勤負責人和各班班主任,指揮並調查分析及處理。

成立領導小組:

組長:張黎

副組長:鄒全新

組員:鄒明劉選成

2、一旦發現水汙染事件發生,各級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逐級上報,園長調查分析核實後在1小時內上報上級行政及有關主管部門。

職責分工:

園長:負責全園師生員工及幼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指揮領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副組長:負責指揮協調各工作組應急處理各種突發事件,向園長及時彙報情況。

組員:一旦有水汙染事件發生,及時提供必須的備品、物資、經費及生活服務,同時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各班班主任:組織各班教師全力支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正確教育引導師生強化體能鍛鍊,提高免疫力。

以上各組要協調相互之間聯絡,開通電話,收集、處理相關集資訊,對突發事件調查分析,及時上報。

3、幼兒園提高對衛生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的認識,在區衛生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對全園師生員工及幼兒進行衛生知識的宣傳和健康教育工作。

4、幼兒園每學期安排各學年教師、幼兒教師參加衛生知識學習和培訓。

二、當幼兒園發生水汙染事件時:

1、幼兒園立刻切斷汙染水源,禁止師生飲用,並及時供給清潔衛生水,以保證師生用水。

2、園長負責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門、區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內容有單位名稱、地址、人數、水汙染情況等。

3、如有受害師生,要及時接受檢查治療,做好隔離、消毒工作,防止再次受害。

4、主管園長負責協助區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做好水汙染資訊的收集和分析報告,並做好相關衛生工作措施的落實工作,做好師生及家長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其他

1、幼兒園的廁所、衛生間必須達到衛生標準,每天清洗兩次,每週清理消毒一次。

2、幼兒園的休息室、活動室每週進行一次衛生消毒,學生的餐飲必須由學校和食堂管理員把關。

3、幼兒園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資訊通暢,各級負責人按到緊急情況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

4、如果各級負責人管理不利,使突發事件造成不應有的損失,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14

為加強我校直飲水衛生安全工作,切實保障廣大師生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學校應對直飲水汙染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特制定本預案。

一、組織機構與分工如下:

組長:楊會寶校長。負責直飲水突發事件指揮全面工作。

副組長:瞿曉洪黨支部書記協助配合組長做好處置工作。

組員:

處置流程:

遇學校直飲水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啟動應急預案:

1.水質檢驗結果不合格的處置

當直飲水裝置出水水質檢驗結果不合格時,學校應立即停止供水,製造商應會同學校及時查明原因,汙染消除,並經水質檢驗合格後方可恢復供水。停水期間學校總務處應採取措施保證充足的衛生安全的飲用水。

2.其他原因引起的直飲水汙染:

(1)水質汙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

(2)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

處置步驟:

1.立即停止供水,關閉飲水機供水閥門。(負責部門:總務處)。

2.學校直飲水停水期間,後勤部門及時向學生提供衛生安全的開水供學生飲用,保障充足的`衛生安全的飲用水。

3.各班主任做好班級學生管理工作,聯絡家長及時送醫。

4.及時向教育局、綜治辦、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5.通知飲水機維護單位及時查明原因,消除汙染。

6.經水質檢驗合格後方可恢復供水,並向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處理結果。

3.裝置故障應急預案

(1)立即啟動裝置現場搶修預案。

(2)學校關閉該飲水裝置,並進行報修。

(3)維護公司接到報修資訊後,在2小時內到達學校進行維修。

(4)6小時內裝置不能修復的,提供合格的瓶裝飲用水供師生飲用,每人每天1000ML。

(5)24小時內解決問題,使裝置執行正常。

(6)分析故障原因,及時向學校彙報整修情況。

4.斷水斷電應急預案

(1)立即關閉所有裝置。

(2)維護公司及時協助校方提供合格的瓶裝水為師生飲用。

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15

1 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範各地做好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xx〕17號)》《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雲南省水汙染防治工作方案(雲政發〔2016〕3號)》、《雲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適用範圍

本預案所指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等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生活飲用水,導致水質不達標,造成生活飲用水無法飲用、中毒、傳染病流行,影響公眾健康和社會正常秩序的事件。

本預案適用於雲南省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損害,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秩序的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預防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1.3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和應對準備措施,加強對生活飲用水的日常衛生監督工作,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裝置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可能引發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時進行監督、監測、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本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技術工作。

(3)依法規範,措施果斷。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完善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及時、有效地對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和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進行監督、監測、預警、報告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機構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

1.4 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分級

特別重大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Ⅰ級):影響特別重大,由國家衛計委依據有關規定確定。

重大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Ⅱ級):因重要河流、湖泊、水庫等水源汙染導致日供水能力10萬立方米以上供水企業出廠水水質不達標,使供水區域內經濟、社會生活等受到重大影響;因生活飲用水汙染,造成中毒、傳染病流行,人數超過100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國家衛生計生部門認定的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

較大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Ⅲ級):因水源汙染導致日供水能力1萬立方米以上供水企業出廠水水質不達標,使供水區域內經濟、社會生活等受到較大影響;因生活飲用水汙染,造成中毒、傳染病流行,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一般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Ⅳ級):因水源汙染導致日供水能力1萬立方米以下供水企業出廠水水質不達標,使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等受到一定影響;因生活飲用水汙染,造成中毒、傳染病流行,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2 衛生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衛生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雲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的規定,省衛生計生委成立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負責處置發生在雲南省的特別重大和重大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根據工作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的建議。

應急領導小組由省衛生計生委主任任組長,分管副主任任副組長,成員由委辦公室、規財處、應急辦、疾控局、醫政醫管處、食品處、藥政處、宣傳處、中醫傳承處、省疾控中心、省衛生監督局等負責人組成。應急領導小組下設綜合協調組、醫療救治組、疾病預防控制組、宣傳報道組及後勤保障組等。疾控局負責飲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委應急辦,具體負責飲用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協調工作。

州(市)、縣(市、區)衛生計生委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成立本級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分別負責轄區內較大、一般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按照有關規定和指令,啟動衛生應急響應;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原則,依法統一組織、指揮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向本級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終止衛生應急響應的建議;組建與完善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制定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演練;組織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按規定對外發布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有關資訊。

2.2 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

發生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時,根據衛生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可在事發現場設立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由現場最高衛生計生委負責人擔任指揮。負責指揮、協調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2.3 衛生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在應急領導小組和現場指揮部的領導和指揮下,承擔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衛生監督、現場調查、監測檢驗、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等工作。

2.3.1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協助或負責特別重大、重大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採集水樣及其他有關樣品並檢測,及時確定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險因素,並及時將結果報送或通報應急領導小組或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

(2)建立生活飲用水水質與汙染事件檢測實驗室,負責生活飲用水水質檢測和汙染事件的應急檢測、病因學診斷、溯源及實驗室質量控制;

(3)儲備常見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檢驗標準品、中毒標準菌株和診斷試劑等,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4)開展預防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

(5)負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6)指導開展水質和介水傳染病的監測,並按規定進行網路直報。

州(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較大、一般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取樣及實驗室檢測工作,及時確定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險因素,並及時將結果報送當地應急領導小組或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

(2)建立生活飲用水水質與汙染事件常規檢測實驗室,負責生活飲用水水質檢測和汙染事件的病因學檢測;

(3)開展預防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社會和公眾防範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意識;

(4)開展水質和水性疾病的監測,並按規定進行網路直報。

2.3.2 衛生計生監督機構

省衛生計生監督機構

(1)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協助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特別重大、重大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提出採取控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2)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落實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各項措施情況的督查;

(3)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經常性衛生監督,規範其生產經營行為,消除隱患,防範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發生;

(4)建立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制定相關應急技術方案,配備應急儀器裝置,保證應急工作的正常開展;

(5)組織開展全省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業務培訓和演練,為基層衛生計生監督機構開展衛生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6)收集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案例,定期進行彙總分析,並報送省衛生計生委。

州(市)、縣(市、區)衛生計生監督機構

(1)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協助本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調查轄區內較大、一般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中的違法行為,提出採取臨時控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2)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

(3)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開展對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經常性衛生監督,規範其生產經營行為,消除隱患,防範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發生;

(4)建立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隊伍,制定相關衛生應急預案,組織培訓和演練,配備和完善應急處置儀器裝置,保證應急處置工作的正常開展;

(5)定期進行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案例彙總分析,分別報送本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衛生計生監督機構。

2.3.3 醫療機構

各級醫療機構負責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患者、介水傳染病患者和其他患者的醫療救治和報告工作;實行首診負責制,建立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醫療救治記錄檔案;配備必要的抗菌、解毒藥品和搶救裝置;一旦接診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或介水傳染病患者,應在最短的時間內,組織技術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儘可能減少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造成的健康損害;採集和保留病人的吐瀉物、血、尿和剩餘食物等臨床標本,協助做好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病因分析和診斷。

3 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省、州(市)、縣疾控預防機構建立統一的生活飲用水水質和水性疾病的監測、預警和報告網路體系,適時建立生活飲用水水質線上監測系統。包括:監測報告網路和實驗室監測網路。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部署,結合本地實際,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確保監測質量,及時將監測結果報本級衛生行政部門。

3.2 預警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生活飲用水監測等有關資訊,分析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特點及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3 報告

3.3.1 責任報告單位

(1)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發生單位、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生活飲用水使用單位。

(2)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3)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3.3.2 責任報告人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發生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單位、供水單位的工作人員、生活飲用水使用人。

3.3.3 報告時限和程式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及個人發現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採取措施,指定機構進行網路直報,並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時,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直接向省衛生計生委報告,並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3.3.4 報告內容

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程序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程序。

報告的主要內容:發生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時間、地點、單位、汙染範圍、受影響的供水人群、中毒(患病)人數、主要臨床症狀、可疑汙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採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決的問題和要求等。

3.3.5 報告方式

通過傳真、電話報告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路直報。

4 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應急響應

發生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時,事發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迅速啟動衛生應急預案,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及時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成立聯防聯控機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有效控制事態發展。同時及時報送相關資訊,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處置需要,提供支援。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按照邊搶救、邊調查、邊處置、邊核實的原則,具體負責實施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病人的醫療救治,事件的調查、取證、控制和查處,中毒原因分析推斷等工作,並隨時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進展情況。

4.1.1 現場調查和處置

接報和應急準備

(1)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發現生活飲用水水源汙染、或因生活飲用水汙染出現中毒和傳染病病例,以及發生可能造成生活飲用水汙染的事件時,應及時向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2)接到報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詳細記錄和核實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過程和事件的影響情況(使用者的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情況、飲用者的健康狀況);患者的主要症狀和表現;發病人數和死亡人數;病人救治情況(在家人數、住院人數);報告者姓名、地址、單位、聯絡方式等。詳細記錄和核實後,按本預案規定的程式和時限進行報告。

(3)接到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報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立即安排醫療衛生機構派出相關專業人員,攜帶應急取樣檢測器材、衛生計生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器材、醫療救治裝置等趕赴事件現場。同時做好樣品檢測準備工作,如懷疑涉及食品或傳染病突發事件的,應通知相關專業人員參加。

現場調查

(1)相關專業人員到達現場後,應迅速調查瞭解現場的基本情況、事件發生的過程、產生的後果以及已採取的措施,根據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開展現場調查,採取控制措施。

(2)現場調查內容:

①事件發生的地點、時間、原因、過程以及當事人。

②汙染物的來源、品名、種類、性狀、數量、汙染途徑、範圍及程度,以及汙染的擴散趨勢。

③根據汙染物的特性和汙染範圍,調查汙染暴露人群數量和分佈。

④對事件地區影響人群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包括個案調查、採集水樣、人體排洩物及生物材料、糞便、血液等,以確定中毒原因和對人體健康產生的危害程度。

(3)對可疑汙染的生活飲用水源水、出廠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結合現場調查的相關情況,以確定主要汙染源和汙染物。

(4)做好現場監督檢查記錄,規範製作各類執法文書,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控制與處置

(1)經現場調查和監測,初步分析確定主要汙染源和汙染物時,應建議當地政府並協助有關部門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減少、控制、消除汙染物汙染的範圍、程度,如停止排放、關閉閘門、打撈汙染物、引水沖洗等,必要時通知下游水廠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同時,制定水質應急監測方案,及時掌握出廠水、管網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質汙染趨勢和動態變化。

(2)當確定生活飲用水水源和水質汙染時,應通知供水單位迅速採取措施,及時調整水處理工藝,強化水處理工藝的淨化效果。如源水汙染以現有淨化工藝不能控制時,及時上報建議停止供水,啟動臨時供水措施,並通過各種媒體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飲用汙染的水。

(3)當生活飲用水汙染危及人群健康時,應迅速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如汙染造成環境惡化,危及居民健康時應建議組織疏散人群。對可疑供水汙染區域內的高危人群,進行預防性服藥,必要時進行醫學觀察。

(4)在啟用應急儲備水源或採取臨時送供生活飲用水時,對送供的生活飲用水水質進行檢測,做好輸送水管道、送水車、儲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供水人員的健康管理。對送供水過程進行全程監控,防止水質汙染。

(5)根據生活飲用水汙染情況,增加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二次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監測樣本和監測頻次,加大監測力度,及時掌握水質變化趨勢,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供有力的決策依據。

(6)為防止可能出現的傳染病,尤其是腸道傳染病暴發疫情的發生,加強腸道傳染病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做好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中可能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7)在生活飲用水汙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單位恢復取水時,應指導供水單位對取水、輸水、淨水、蓄水和配水等裝置、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對出廠水、末梢水檢測合格後方可正式供水。

4.1.2 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各類宣傳方式和新媒體開展衛生防病知識宣傳,把握正面引導原則,消除公眾恐慌心理,維持社會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4.2 應急響應的終止

4.2.1 終止條件

生活飲用水汙染物已消除, 水汙染相關危險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質檢測結果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生活飲用水24小時未出現新的中毒患者、最長潛伏期內傳染病無新發病例。

4.2.2 終止程式

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響應的終止堅持“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

重大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由省衛生計生委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報告。

較大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由州(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州(市)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向省衛生計生委報告。

一般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由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縣(市、區)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向州(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響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援。

5 善後處置

5.1 後期評估總結

在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處置完畢後,負責調查處置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調查處置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評估總結,評估內容包括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種類和性質、事件對社會、經濟和公眾心理及健康的影響、應急響應過程、調查步驟和方法、對患者所採取的救治措施、調查結論、有關經驗和教訓的總結等。評估總結應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5.2 資料收集整理

參與調查處置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將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有關衛生學調查、取證、控制、查處等資料和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等資料以及衛生計生監督機構開展調查、取證、查處等資料進行整理分析,由事件發生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建立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檔案。

5.3 責任追究

5.3.1

對造成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5.3.2對在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資訊釋出

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發生後,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授權或同意,按照《衛生部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資訊釋出方案》的要求,根據事件不同級別,遵循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注重效果的原則,開展資訊釋出工作,涉及保密內容的應遵守有關規定。

6 保障措施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衛生應急處置專業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監測報告控制體系,保證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6.1 技術保障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應急機制;要改善衛生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條件;要加強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專業隊伍建設,提高醫療救治、現場調查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要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演練。

6.2 物資保障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各類物資儲備(包括診斷試劑、特效藥物、水處理劑、消毒藥械和檢測檢驗裝置等)。發生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呼叫應急儲備物資,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應得到及時補充,以確保應急所需。

6.3 經費保障

有關部門要落實醫療衛生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保證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監測預警、醫療救治、人員培訓、應急演練、物資儲備、實驗檢測等應急處置的各項經費。

6.4 宣傳教育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相關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強化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的培訓,預防和減少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發生。要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廣泛開展預防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提高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

7 附則

本預案由雲南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