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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最新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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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力保證事情或工作開展的水平質量,往往需要預先制定好方案,方案是有很強可操作性的書面計劃。方案要怎麼制定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網貸最新整治方案,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網貸最新整治方案

網貸最新整治方案1

根據國家整治工作部署及《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xx〕57號)等相關檔案要求,為紮實穩妥推進我市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完成轄內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下稱P2P網貸機構)的整改驗收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原則

作為本次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關鍵核心環節,各區(縣)及各成員單位對整改驗收工作統一部署,強化責任,做好整改驗收與機構備案的銜接,科學把握備案機構數量和質量,按照“明確標準、嚴格把關、積極穩妥”的原則,一家一策,整改驗收合格一家、備案一家,有序開展轄記憶體量P2P網貸機構的整改驗收與備案登記工作,實現行業市場出清、扶優抑劣、規範糾偏。

二、工作機制

(一)成立驗收專班

成立我市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小組,由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人民銀行重慶營管部、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通管局等部門各指定兩至三人組成專班,共同開展我市P2P網貸機構整改驗收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市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整治辦”)可協調各職能部門,聘請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中介機構及相關金融機構人員參與整改驗收工作。

(二)落實各方責任

在市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各司其職,根據本次整改驗收方案和工作需要,提供政策、技術和工作力量支援,依法履職,充分協調,加強聯動,穩妥推進P2P網貸風險整治和整改驗收工作順利完成,確保不發生處置風險的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和不發生大規模群體的事件的底線。

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小組全面檢查申請機構的整改完成情況、業務規範情況、經營管理和系統支援情況等。相關部門安排專人加入驗收小組,同時根據職能分工,分別負責以下工作:

市整治辦牽頭做好整改驗收的工作方案及標準、機構清退和風險處置方案的制定工作,組織力量成立驗收專班,加強政策傳導和指導,牽頭制定我市網貸機構備案細則。重慶銀監局負責相關監管政策輔導和解讀工作,對沒有通過本次整改驗收但依然實質從事P2P網貸業務的機構,要求銀行不得向其提供各類金融服務。人行重慶營管部對沒有通過本次整改驗收但依然實質從事P2P網貸業務的機構,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得向其提供各類金融服務。市工商局負責機構工商管理資訊、廣告宣傳等方面稽核工作,對通過驗收申請備案的P2P網貸機構做好營業範圍變更等工作,對沒有通過本次整改驗收但依然實質從事P2P網貸業務的機構依法採取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等措施。市公安局負責機構股東高管犯罪記錄、資訊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評等方面的稽核工作,對沒有通過本次整改驗收的機構依法採取措施防範“跑路”風險。市通管局負責機構網站合規性稽核工作,對通過驗收申請備案的P2P網貸機構做好電信經營許可辦理等工作,對沒有通過本次整改驗收但依然實質從事P2P網貸業務的機構依法採取登出其電信經營許可、封禁網站等措施。在整治期間,一旦發現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線索,依照打非等工作機制堅決打擊處置。

各區(縣)切實落實屬地責任,做好組織管理和風險預案,結合轄內各部門、各機構的實際情況,積極穩妥推進整改驗收檢查,做好機構備案、退出等各個環節的相關工作。對轄內沒有通過本次整改驗收但依然實質從事P2P網貸業務的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清退。

三、整改驗收標準

(一)驗收依據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備案管理登記指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資訊披露指引》、《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xx〕57號)及國家整治辦和市整治辦的相關檔案要求。

(二)本次不予備案的情形

對於存在以下情況和問題的機構,本次不予備案登記:

1.《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釋出以後(20xx年8月24日)新設立的P2P網貸機構或新從事網路借貸業務的機構。

2.自始未納入本次P2P網貸專項整治的機構。

3.嚴重不配合整改驗收工作,違規違法行為嚴重,已有公安機關介入或已經失聯的機構。

4.存量不合規業務未化解完成的機構。不合規業務包括但不限於:

(1)單一借款人超限額的業務;

(2)違反《暫行辦法》規定的十三項禁止性行為的業務,如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發放貸款;將融資專案的期限進行拆分;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的業務;虛構、誇大融資專案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專案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資訊或不完整資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匯出借人或借款人;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股權眾籌等;

(3)有與各類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的業務;

(4)未實現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直接借貸的業務;

(5)其他經整改驗收小組認定必須化解完成的'不合規業務。

5.相關監管要求下發後,繼續違規提供房地產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校園貸以及現金貸等借貸撮合業務,繼續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以及上述業務未化解完成的機構。

6.未嚴格按照整改通知書要求完成整改的機構,如控制和壓縮業務規模未完成、借款餘額不降反升、業務模式整改未達到規範要求等情況的。

7.其他經整改驗收小組認定不予備案的情形。

(三)資金存管要求

申請整改驗收的機構應當與通過國家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的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測評的在渝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資金存管業務合作。

四、整改驗收流程

本次整改驗收工作將嚴格落實國家相關工作部署,由市、區(縣)兩級有關部門對轄內機構開展全覆蓋、有重點的實質檢查,嚴防被檢查機構“帶病”通過驗收,確保備案登記的機構按照國家和地方整治辦的相關要求完成整改,達到相關監管要求。整改驗收工作共分為以下六個階段:

(一)機構提出驗收申請

轄內各P2P網貸機構對照相關要求和標準進行整改自查(詳見附件),達到本次驗收條件的,在規定時限內,按照規定格式,向註冊地所在區(縣)整治辦提交整改驗收申請(詳見附件)、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合規經營情況法律意見書(詳見附件)、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稽核報告(詳見附件)、有資質的資訊保安等級保護測評機構出具的資訊保安等級保護測評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相關佐證材料。未在規定時間提出驗收申請的,視作主動退出,按照退出機制和流程平穩有序退出。

(二)各區(縣)檢查提出意見

各區(縣)應組織力量(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中介機構人員參與),按照相關要求對轄內提出整改驗收申請的機構開展檢查,綜合採取核查賬務系統、資金流水、融資專案真實性、網站資訊披露、抽查借貸合同、暗訪檢查違規線下營銷和違規宣傳行為、產品合規性調查等手段,查實查透P2P網貸機構基本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並保留好核查工作底稿和資料,根據檢查結果提出意見。對確認業務真實、資料準確、合法合規,同意在本轄區經營的機構,報本區(縣)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填寫《P2P網貸機構整改驗收申請意見表》與《P2P網貸整改驗收工作區(縣)核查確認表》,將相關表格和申請材料報送至市整治辦進行整改驗收;對不同意在本轄區經營的機構,按照相關退出機制和流程,引導其平穩有序退出。

(三)整改驗收小組進行驗收

整改驗收小組對申請驗收的機構進行全方位整改驗收,嚴格按照P2P網貸機構相關監管法規和國家整治辦整改驗收工作的要求,對申請機構整改完成情況、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宣傳營銷、資訊披露、公司治理、資訊系統等方面全面核查,出具初步驗收意見。初步驗收通過的機構,報市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進入公示環節;驗收不合格的機構,要求其限期補充相關資料或整改,無法按要求完成的,按照相關退出機制和流程平穩有序退出。

(四)在指定官方網站公示

由市整治辦指定官方網站對擬備案P2P網貸機構的整改驗收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5個自然日,同時要求P2P網貸機構在自身官方網站及APP上及時對本機構整改驗收及備案登記情況進行資訊披露。

整改驗收公示期間,市整治辦如收到異地整治辦、出借人或借款人以及其他P2P網貸機構等對公示機構的舉報,經整改驗收小組核查屬實的,由市整治辦撤銷公示內容,對P2P網貸機構重新進行整改驗收。驗收不合規的,要求其限期補充相關資料或整改,無法按要求完成的,按照相關退出機制和流程平穩有序退出。

(五)簽發整改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機構通過公示後,由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的負責同志共同簽發整改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六)申請備案登記

拿到整改驗收合格證明檔案的機構,應在規定時限內,按照地方備案細則相關流程和要求,儘快申請備案登記。

五、分類施策和進度安排

我市嚴格按照國家整治辦的統一部署和進度安排,推進P2P網貸機構的整改驗收工作,實行分類施策,科學處置,把握工作力度和節奏,分階段完成整改驗收以及後續備案登記工作,具體安排如下:

(一)分類施策

1.對於前期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已經整改完成,本次驗收合格的P2P網貸機構,下一步可按相關規定提出備案申請。

2.對於積極配合整改驗收工作但最終沒有通過的機構,根據具體情況,或引導其逐步清退業務、退出市場,或整合相關部門及資源,採取市場化方式,進行併購重組。

3.對於嚴重不配合整改驗收工作、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甚至已經有公安機關介入或已經失聯的機構,由相關區(縣)和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取締。

4.對於行業中業務餘額較大、影響較大、跨區域經營的機構,由機構註冊地區(縣)整治辦建立聯合核查機制,向機構業務發生地整治辦徵求相關意見。

5.對於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通過本次整改驗收,但依然實質從事P2P網貸業務的機構,由機構註冊地區(縣)政府落實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對其進行處置,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打擊取締。

(二)進度安排

1.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市、區(縣)兩級相關部門全面啟動相關工作,正式啟動接收符合條件的P2P網貸機構整改驗收申請;

2.20xx年4月底之前,轄內主要P2P網貸機構完成整改驗收,進行備案;

3.對於違規存量業務較多,難以及時完成處置的部分P2P網貸機構,應當於20xx年5月底之前完成相應業務的處置、剝離,進行備案;

4.對於難度極大、情況及其複雜的個別機構,經市整治辦研究同意後,最遲不超過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相關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區(縣)、各成員單位要充分認識本次整改驗收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專人負責,依法切實履行相關監管職責,做好政策解釋、傳導工作,確保不發生處置風險的風險。

(二)強化責任,穩妥推進。各區(縣)、各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在市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協調,強化聯動。對方案中明確的工作任務、驗收流程、時間節點等要求不折不扣執行到位。積極穩妥,有序推進,確保本次整改驗收工作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三)把握進度,防控風險。各區(縣)、各成員單位要處理好工作力度和節奏的關係,嚴格遵守專項整治大的時間框架。加強工作紀律,切實防範輿情風險、操作風險和次生風險。及時向轄內機構傳達相關工作要求,整改驗收期間遇到重大事項或負面輿情及時報告。

網貸最新整治方案2

P2P網路借貸(以下簡稱網貸)作為一種網際網路金融業態,在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滿足民間資本投資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網貸行業風險有所積聚,爆發了一系列風險事件,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對網際網路金融行業聲譽和健康發展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給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較大危害。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網貸行業規範有序發展,根據《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髮〔20xx〕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按照任務要明、措施要實、責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堅持重點整治與源頭治理相結合、防範風險與創新發展相結合、清理整頓與依法打擊相結合,妥善處置風險事件,遏制網貸領域風險事件高發勢頭,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一是在市場主體層面,著力扶優抑劣,支援鼓勵依法合規的網貸機構開展業務,促其健康發展,整治和取締違法違規的網貸機構。二是在市場環境層面,加強規範優化,扭轉行業機構異化趨勢,實現正本清源,強化風險教育,引匯出資人理性出資。三是在機制層面,堅持標本兼治,建立行業長效規範機制,消除監管空白,實現規範創新兼顧發展,形成良性迴圈。

(二)工作原則

態度積極,措施穩妥。高度重視本次專項整治工作,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明確職責分工,確立時間進度表,積極推進各項工作。同時穩紮穩打,講究方式方法,處理好工作力度和節奏的關係。

底線思維,預案完備。充分認識網貸領域風險的複雜性、隱蔽性、突發性、涉眾性、傳染性,在統籌考慮各種突發風險的前提下,制定完備的處置預案,有序化解存量風險,有效控制增量風險,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線上線下,統籌治理。兼顧市場主體的線上業務與線下實體,明確關聯關係,依據其經營本質和實際控制人進行統籌治理。將從事線下金融業務活動的.網貸機構及涉及網貸業務的綜合性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納入專項整治範圍,做到風險防範和治理全覆蓋。

分類處理,標本兼治。根據網貸機構違法違規性質、情節和程度分類處理,精準施策,把專項整治工作與貫徹落實行業有關制度、促進網貸機構改革創新與重組改造結合起來,以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為契機,強化行業監管,構建長效機制。

依法合規,有章可循。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和本方案明確的原則和要求,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整治、合規處理,為網貸行業常態化監管奠定基礎。

上下聯動,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各地方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充分考慮網貸行業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的特點,加強部門間和區域間的協同聯動,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治效率,夯實整治基礎,鞏固整治成果。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數

(一)排查目的

準確掌握網貸機構相關資料,提高資料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摸清行業底數,建立較為完整的行業基本資料統計體系,為專項整治工作及今後的行業監管奠定堅實基礎。

(二)排查物件

本次排查摸底的物件是各地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貸機構,根據《指導意見》要求,該類機構應當以網際網路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資訊蒐集、資訊公佈、資信評估、資訊互動、借貸撮合等服務。同時,部分以網貸名義開展經營,涉及資金歸集、期限錯配等行為,已經脫離資訊中介本質,異化為信用中介的機構,也是本次排查和整治的物件。

此外,對於網際網路企業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開展業務情況進行排查。網際網路企業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開展業務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通過網際網路跨界開展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三)排查方式

採取多方資料彙總、逐一比對、網上核驗、現場實地認證等方式進行。在資料彙總層面,銀監會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及第三方統計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等,利用行業資訊庫、大資料檢索、工商註冊資訊、接受舉報等方式,彙總形成網貸機構基本資料統計,併發送至各省級人民政府。各省級人民政府以此為基礎,綜合採取公告確認、電話聯絡、現場勘查、高管約談等方式對行業機構資料統計的內容進行逐一核實,並要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高階管理人員等對核實後的資訊進行簽字確認,做到對本地區網貸機構基本資訊進行充分摸底排查,實現“一戶一檔”。

(四)排查內容

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機構的排查主要包括:一是網貸機構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或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借貸餘額、出借人總數、分支機構數量及分佈等。二是網貸機構各類產品及業務運營情況,包括產品期限、綜合收益率、逾期率等。三是網貸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但不限於機構是否存在設立資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大規模線下營銷、誤導性宣傳、虛構借款人及標的、發放貸款、期限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違規債權轉讓、參與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或利用類HOMS等系統從事股票市場場外配資行為、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是否存在資訊披露不完整、不客觀、不及時;是否未實行出借人資金第三方存管等問題。此外,對近年業務擴張過快、在媒體過度宣傳、承諾高額回報、涉及房地產配資或校園網貸等業務的網貸機構進行重點排查。根據排查結果彙總本地區問題機構總體數量、各類問題機構的佔比等,並據此對本地區機構風險狀況進行判斷。

對於跨區域經營的網貸機構,銀監會協調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加強合作,密切配合,進一步增強摸底排查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

三、明確標準、分類施策

(一)分類處置標準

專項整治工作的重點是整治和取締網際網路企業在線上線下違規或超範圍開展網貸業務,以網貸名義開展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分類處置標準以《指導意見》和有關監管要求等作為主要依據:一是網貸機構滿足資訊中介的定性。二是業務符合直接借貸的標準,即個體與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機構實現的直接借貸。三是不得觸及業務“紅線”,即設立資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大規模線下營銷、誤導性宣傳、虛構借款人及標的、發放貸款、期限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違規債權轉讓、參與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或利用類HOMS等系統從事股票市場場外配資行為、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四是落實出借人及借款人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資訊披露完整、客觀、及時,並且具備合規的網路安全設施。

(二)分類處置措施

對各類網貸機構認真甄別,根據風險程度、違法違規性質和情節輕重、社會危害程度大小、處理方式等因素,準確分類,及時糾偏,制定差別化措施,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確保風險全面排查、問題全面整治和監管全面覆蓋。

根據以上標準將網貸機構劃分為三類,並實施分類處置。一是合規類。該類機構嚴格遵守資訊中介定位,穩健經營、運作規範,具有較強的管理技術和風險控制能力,基本符合《指導意見》規定,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應對此類機構實施持續監管,支援鼓勵其合規發展,督促其規範運營。二是整改類。該類機構大多數執行不規範,風險控制不足,缺乏持續經營能力和自我約束能力,大多異化為信用中介,存在觸及業務“紅線”的問題。此類機構應按照有關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責令繼續整改或淘汰整合,並依法予以處置。三是取締類。此類機構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應對其嚴厲打擊,堅決實施市場退出,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由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不承擔兜底責任。同時,做好核實資本和財務狀況工作,妥善處理債權債務關係,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四、職責分工

按照《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專項整治工作按照銀監會會同中央有關部門與省級人民政府雙負責制的原則,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一)加強組織領導。銀監會會同中央宣傳部、中央維穩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國家網信辦、國家信訪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銀監會為組長單位,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信辦、工商總局為副組長單位,其他部門為成員單位,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銀監會。

(二)中央監管部門職責。銀監會作為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統籌部門,負責總體工作的組織和協調。一是制定規則,即制定網貸行業監管制度和第三方存管等系列配套制度,擬定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專項整治工作目標、原則、內容、措施等。二是培訓部署,即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周密部署,組織開展培訓。三是劃清界限,即明確網貸業務負面清單,劃清網貸機構不得從事的業務邊界。四是督導彙總,即加強跨部門、跨地區間協調,研究重大問題、彙總工作報告等。五是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省金融辦(局)與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共同牽頭負責本地區分領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擔分領域整治任務。

各相關部門發揮職能作用,密切協作,互通訊息,共享資源,形成合力。

(三)各省級人民政府職責。各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監管部門的統一方案和要求,負責本地區具體整治工作。在各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設網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由省金融辦(局)和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共同負責,辦公室成員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相關部門組成,具體組織實施專項整治工作,並建立風險事件應急制度和處置預案,做好本地區維穩工作,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風險事件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穩定。

五、時間進度

(一)部署培訓階段。根據《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銀監會協調有關各方彙總網貸行業機構基本資料統計,部署培訓各地方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此項工作於20xx年4月底前完成。

(二)行業摸底排查階段。各省級人民政府依照網貸行業機構基本資料統計對本地區機構進行摸底排查,並報銀監會。此項工作於20xx年7月底前完成。

(三)分類處置階段。各省級人民政府依照摸底排查結果,結合《指導意見》和本方案要求,對本地區機構進行分類處置。此項工作於20xx年11月底前完成。

(四)總結督導階段。銀監會將適時赴各地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導,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對檢查、查處、整改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報告報送銀監會。銀監會將根據各地情況,形成規範整治工作總體報告,報送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於20xx年1月底前完成。

六、配套支援措施

(一)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加強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正面宣傳與輿論引導,鼓勵網貸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通過以案說法,釐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適時主動發聲,及時迴應投資者關切。加強輿情監測,強化媒體責任,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二)加強各方協調配合。加強各部門溝通協調,完善工作機制,堅持部門間和區域間縱橫聯動,協作配合。加強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協同配合,共同履行好監管職責,形成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管的合力,確保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目標和規則的一致性,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三)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專項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敏感度高、難度較大等特點,要講究整治策略,注意方式方法,做好風險隔離,依法依規,有節有度,妥善化解各類存量風險,防範風險蔓延和疊加,切實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網貸最新整治方案3

近年來,網貸行業(以下簡稱“網貸”)風險積聚,出現了一系列風險事件,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對網際網路金融行業聲譽和健康發展帶來較大影響。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網貸行業規範有序發展,根據《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銀監會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等十四個部委聯合印發了《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了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目標原則。

按照“態度積極、措施穩妥,底線思維、預案完備,線上線下、統籌治理,分類處理、標本兼治,依法合規、有章可循,上下聯動、協調配合”的六大工作原則,堅持重點整治與源頭治理相結合、防範風險與創新發展相結合、清理整頓與依法打擊相結合,通過摸底排查、分類處置及驗收規範三個步驟,對網貸行業進行全面整治,實現扶優抑劣、規範糾偏、正本清源,為網貸行業建立和完善長效機制,促進行業規範創新發展。

二是確定了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範圍和重點。

此次專項整治的物件,既包括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從事資訊中介服務的網貸機構,也包括以網貸名義開展經營、異化為信用中介的機構。《方案》要求對機構的基本情況、各類產品和業務運營情況、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全面排查,並對近年業務擴張過快、在媒體過度宣傳、承諾高額回報、涉及房地產配資或校園網貸等業務的網貸機構進行重點排查。同時,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整治和取締網際網路企業在線上線下違規或超範圍開展網貸業務,以網貸名義開展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

三是明確了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標準措施。

在綜合採取多方資料彙總、逐一對比、網上核驗、現場實地認證等方式對網貸機構基本資訊進行摸底排查的基礎上,根據《指導意見》和有關監管要求,甄別判斷網貸機構在資訊中介定位、業務合規性、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資訊披露及網路設施安全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結合風險程度、違法違規性質和情節輕重、社會危害程度大小、處理方式等因素,將網貸機構劃分為合規類、整改類、取締類三大類,制定差別化措施實施分類處置。

四是確定了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職責分工。

專項整治工作堅持“雙負責制”原則,即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與省級人民政府雙負責、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和銀監會派出機構雙負責的原則,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在中央層面,銀監會會同十四個部委成立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在銀監會設立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建立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機制。銀監會作為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統籌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協調、規則制定、培訓部署、督導彙總等工作。在地方層面,各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監管部門的統一方案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網貸風險具體整治工作。在各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設立網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由省級金融辦(局)和銀監局共同負責,辦公室成員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相關部門組成,具體組織實施專項整治工作。

專項整治工作於20xx年1月底前完成,通過專項整治,防止行業風險蔓延、偏離正確軌道,保護鼓勵網貸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提升行業整體形象,迴歸服務實體經濟和小微企業等普惠金融本質上來。

網貸最新整治方案4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xx〕21號)、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髮〔20xx〕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精神,深入開展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推動網際網路金融規範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認真落實“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規範我省各類網際網路金融業態發展,優化市場競爭環境,整治網際網路金融違法違規行為,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建立和完善適應網際網路金融特點的監管長效機制,實現規範與發展並舉、創新與防範風險並重,鼓勵和保護真正有價值的網際網路金融創新,促進我省網際網路金融健康可持續發展,真正發揮其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積極作用,紮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創新型“三個強省”建設。

(二)工作原則。

打擊非法,保護合法。明確各項業務合法與非法、合規與違規的邊界,守好法律和風險底線,對合法合規行為保護支援,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打擊。

突出重點,全面整治。在我省網際網路金融風險集中領域,集中力量對P2P網路借貸、第三方支付、網際網路資產管理和跨界金融業務、股權眾籌以及網際網路金融廣告宣傳等重點風險領域開展整治,同時兼顧網際網路金融各種業態和各項業務,有效整治各類違法違規活動。

積極穩妥,有序化解。工作穩紮穩打,講究方法步驟,針對不同風險領域,明確重點問題,分類施策。做好風險評估,根據違法違規情節輕重和社會危害程度區別對待,依法、有序、穩妥處置風險,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同時堅持公平公正整治,不搞例外。

明確分工,強化協作。按照部門職責和《指導意見》明確的網際網路金融各業態監管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明確工作責任。加強跨部門、跨區域協作,共同承擔整治任務,共同落實整治責任。

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立足當前,切實防範化解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震懾。著眼長遠,以專項整治為契機,及時總結經驗,形成制度規範,建立健全網際網路金融監管長效機制。

二、重點整治問題和工作要求

(一)P2P網路借貸和股權眾籌業務。

1.P2P網路借貸平臺應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落實資訊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專案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匯出借人,除信用資訊採集及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2.股權眾籌平臺不得釋出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應強化對融資者、股權眾籌平臺的資訊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

3.P2P網路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P2P網路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應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實行分賬管理,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佔用客戶資金。

4.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P2P網路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巨集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規範網際網路“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等性質的業務。

(二)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

1.網際網路企業開展業務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從事依託網際網路開展的相應業務。網際網路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

2.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將私募方式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披露資訊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予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3.金融機構不得依託網際網路通過各種資產管理產品巢狀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資訊,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通過實質判定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職責和應遵循的行為規則與監管要求。

4.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範。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定,切實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三)第三方支付業務。

1.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業支付機構迴歸小額、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務宗旨。

2.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連線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

3.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不得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路支付等業務。

(四)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廣告等行為。

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廣告等宣傳行為要依法合規、真實準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關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

三、綜合運用各類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嚴格准入管理。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經相關有許可權部門批准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工商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路借貸”“P2P”“股權眾籌”“網際網路保險”“支付”等字樣。凡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工商部門要將註冊資訊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工商部門予以持續關注,並列入重點監管物件,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發現識別企業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風險,視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強化資金監測。加強全省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對省內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的資金賬戶、股東身份、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嚴格要求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在整治過程中,特別要做好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工作。

(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針對網際網路金融違法違規活動隱蔽性強的特點,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研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安徽省網際網路金融協會設立舉報電話或網路平臺,為專項整治工作提供舉報渠道和違法違規線索。推行“重罰重獎”制度,按違法違規經營數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處罰,提高違法成本;對提供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強化正面激勵。加強失信、投訴和舉報資訊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當競爭工作力度。對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為搶佔市場份額向客戶提供明顯不合理的超高回報率以及變相補貼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清理規範。高風險高收益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強化資訊披露要求。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不得以顯性或隱性方式,通過自有資金補貼、交叉補貼或使用其他客戶資金向客戶提供高回報金融產品。高度關注網際網路金融產品承諾或實際收益水平顯著高於專案回報率或行業水平的相關情況。對難以評估認定的網際網路金融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請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專家評審委員會評估認定。

(五)加強內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應當對機構自身與網際網路平臺合作開展的業務進行清理排查,嚴格內控管理要求,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與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網際網路企業開展合作,不得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跨界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專項整治中,應對監管的機構與網際網路企業合作開展業務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六)加強技術支援。利用網際網路思維做好全省網際網路金融監管工作。研究建立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技術支援系統,通過網上巡查、網站對接、資料分析等技術手段,摸清全省網際網路金融總體情況,採集和報送相關輿情資訊,及時向相關單位預警可能出現的群體性的事件,及時發現網際網路金融異常事件和可疑網站,提供網際網路金融平臺安全防護服務。

四、建立工作機制,明確責任主體

(一)工作機制。

為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專項整治工作機制,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省政府相關副祕書長、省政府金融辦和人行合肥中心支行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省委宣傳部、省維穩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法制辦、安徽銀監局、安徽證監局、安徽保監局、省通訊管理局、省信訪局、省高院、省檢察院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省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負責總體推進我省專項整治工作,做好工作總結,健全長效機制。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政府金融辦,省政府金融辦和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共同承擔辦公室日常工作。省政府金融辦主要負責同志任辦公室主任,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安徽證監局、安徽保監局、省政府金融辦有關負責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安徽證監局、安徽保監局、省工商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派員參與辦公室日常工作。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提出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和清理整頓方案建議,督促指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落實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協調推進各領域專項整治工作。省財政安排專項整治工作經費,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在省領導小組領導下,省有關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和《指導意見》明確的網際網路金融各業態監管分工,成立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分領域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分別負責相應領域的專項整治工作。各市比照省裡成立以分管金融工作的負責同志為組長的落實整治方案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並向省領導小組報備。各市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優勢,做好本地區摸底排查工作,按照註冊地對從業機構進行歸口管理,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機構,區分情節輕重分類施策、分類處置,同時切實承擔起本地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各市人民政府應全面落實源頭維穩措施,積極預防、全力化解、妥善處置金融領域不穩定問題,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職責分工。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省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合力推進專項整治工作。

省政府金融辦負責會同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承擔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加強與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兄弟省(市、區)的溝通聯絡,做好跨區域專項整治的銜接配合工作;與安徽銀監局共同牽頭開展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與安徽證監局共同牽頭開展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承辦省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負責配合省政府金融辦承擔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牽頭開展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與省政府金融辦共同牽頭開展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指導督促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配合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安徽銀監局負責與省政府金融辦共同牽頭開展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協助做好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督促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配合開展專項整治。

安徽證監局負責與省政府金融辦共同牽頭開展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協助做好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督促省內證券、期貨、基金等機構配合開展專項整治。

安徽保監局負責牽頭網際網路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協助做好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督促省內保險業機構配合開展專項整治。

省工商局負責會同金融管理部門開展網際網路金融廣告的專項整治,金融管理部門與省工商局共同開展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的專項整治;提供名稱和經營範圍含有方案明確的相關字樣的企業註冊資訊,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對違法違規網際網路金融業務採取整治措施。

省通訊管理局會同省經濟和資訊化委負責加強對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網路安全防護、使用者資訊和資料保護的監管力度,對經相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際網路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式依法予以處置,做好專項整治的技術支援工作。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與金融管理部門、省工商局共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利用網際網路從事金融業務或與網際網路平臺合作開展金融業務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省國資委負責省屬國有企業開展網際網路金融業務專項整治工作。

省委宣傳部、省網信辦負責網際網路金融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犯罪問題依法查處,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落實等級保護工作,監督指導網際網路金融網站依法落實網路和資訊保安管理制度、措施,嚴厲打擊侵犯使用者個人資訊保安的違法犯罪活動;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做好群體性的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省信訪局負責信訪人相關信訪訴求事項的接待受理工作。

省維穩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法制辦、省高院、省檢察院按照省領導小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省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國家部委的溝通聯絡,積極爭取對我省專項整治工作的支援。同時,發揮專業和技術優勢,指導督促各市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項整治工作,會同省有關部門共同承擔網際網路金融各分領域整治任務,落實屬地管理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按照源頭維穩要求,妥善處置金融領域不穩定問題。

省網際網路金融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規則,實施必要的自律懲戒,建立舉報制度,做好風險預警。

五、明確時間節點,穩步推進各項整治工作

(一)開展摸底排查。各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區清理整頓方案,20xx年6月15日前向省領導小組報備。各地、各有關部門分別對牽頭領域或本行政領域的情況進行清查。工商部門、通訊管理部門提供企業名稱、經營範圍和網站備案資訊(主辦單位名稱或網站名稱)中含有“金融”“網路借貸”“投資管理”等前述字樣的企業作為摸排線索。對於跨區域經營的網際網路金融平臺,註冊所在地和經營所在地要加強合作,互通匯總摸查情況,金融管理部門積極支援,跨省經營的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調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檔案、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相關部門可依法對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採取記錄、複製、錄音等手段取得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法先行登記儲存,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轉移證據。對於涉及資金量大、人數眾多的大型網際網路金融平臺或短時間內發展迅速的網際網路金融平臺、企業,一經發現涉嫌重大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及時報告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摸底排查情況完善本地清理整頓方案,此項工作於20xx年7月底前完成。

(二)實施清理整頓。各地、各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或牽頭領域的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和業務活動開展集中整治工作。對清理整頓中發現的問題,向違規從業機構出具整改意見並監督落實整改要求。對違規情節較輕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違規情節較重的,依法依規堅決予以關閉或取締;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司法機關。專項整治不改變、不替代非法集資和非法交易場所的現行處置制度安排。此項工作於20xx年11月中旬完成。

(三)督查和評估。各市人民政府和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別組織自查。省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對重點領域和重點地區的督查和中期評估,對於好的經驗做法及時推廣,對於整治工作落實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查詢問題、及時糾偏,並建立問責機制。此項工作於20xx年11月中旬完成。

(四)驗收和總結。省領導小組組織對各領域、各市清理整頓情況進行驗收。各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形成本行政區域或牽頭領域的整治報告,報送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於20xx年12月中旬完成。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彙總形成安徽省專項整治報告,提出有關工作建議,經省領導小組審定後報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並同步做好國家對我省的驗收工作。此項工作於20xx年1月底前完成。

六、堅持標本兼治,建設長效機制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做好組織保障,以整治工作為契機,以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為導向,按照邊整邊改、標本兼治的思路,抓緊推動長效機制建設,貫徹整治工作始終。

(一)完善規章制度。立足我省實際,開展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工作,對於網際網路金融各類創新業務,探索監管規則和方法,向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提出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積極研究網際網路金融領域暴露出的金融監管體制不適應等問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強化功能監管和綜合監管,對跨界、交叉型網際網路金融產品實施“穿透式”監管。

(二)加強風險監測。探索網際網路金融產品集中登記制度,研究網際網路金融平臺資金賬戶的統一設立和集中監測,依靠對賬戶的嚴格管理和對資金的集中監測,實現對網際網路金融活動的常態化監測和有效監管。加快推進全省網際網路金融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網際網路金融企業信用資訊記錄、歸集、共享、釋出系統。加強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技術支援,擴充套件技術支援系統功能,提高安全監控能力。加強各部門間資訊共享,建立預警資訊傳遞、核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

(三)完善行業自律。充分發揮安徽省網際網路金融協會作用,制定行業標準和資料統計、資訊披露、反不正當競爭等制度,建立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的約束力,開展風險教育,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形成依法依規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對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全覆蓋的監管長效機制。

(四)加強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及輿論引導,鼓勵網際網路金融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做好本工作方案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公開發布。以案說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主動、適時發聲,統一對外宣傳口徑,有針對性地迴應投資人關切和訴求。以適當方式適時公佈案件進展,儘量減少資訊不對稱的影響。加強輿情監測,強化媒體責任,引導投資人合理合法反映訴求,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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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xx〕21號)、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髮〔20xx〕221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xx〕21號)精神,在全市範圍內深入開展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促進網際網路金融規範有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

按照“業務定性要準、整治責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實”的要求,嚴厲整治網際網路金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督促整改一批、取締關停一批,有效遏制網際網路金融領域風險事件高發勢頭,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同時,建立健全行業獎懲機制、監督舉報機制、資訊披露和投資人保護機制等適應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特點的監管長效機制,實現規範與發展並舉、創新與防範風險並重,促進我市網際網路金融規範良性健康發展,切實發揮其支援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積極作用。

(二)基本原則

1.明晰邊界,保打結合。明確各項網際網路金融業務合法與非法、合規與違規的邊界,嚴守法律和風險底線。對合法合規行為予以保護支援,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堅決打擊。

2.突出重點,全面整治。在我市網際網路金融風險集中領域,集中力量對第三方支付、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網際網路金融資產管理和跨界金融業務、網際網路金融廣告宣傳和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等重點風險領域進行專項整治,同時兼顧網際網路金融各種業態和各項業務,執行整治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3.分類施策,統籌治理。針對不同風險領域,明確重點整治問題,分類施策,以整治促發展,對各類從業機構要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違法違規情節輕重和社會危害程度區別對待,分類施策,不搞“一刀切”。同時,周密部署安排,講究方法步驟,完善處置預案,依法、有序、穩妥處置,避免次生風險,確保大局穩定。

4.明確分工,加強協作。按照部門職責和本方案要求,結合從業機構的持牌狀況和主營業務特徵,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明確責任。充分認識網際網路金融跨業態、跨市場、跨區域的特點,加強區域間、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共同承擔整治任務,共同落實整治責任。

5.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立足當前網際網路金融的突出問題,規範網際網路金融經營行為,切實防範化解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同時著眼長遠,以專項整治為契機,認真總結經驗做法,建立健全監管制度,細化監管規則,形成監管長效機制。

(三)責任主體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對本次專項整治工作負總責,負責對轄區內網際網路金融領域進行集中整頓、日常監管和風險防範工作。各地要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優勢,做好本地區摸底排查工作,按照註冊地對從業機構進行歸口管理,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機構,區分情節輕重分類施策、分類處置。要全面落實源頭維穩措施,積極預防、全力化解、妥善處置金融領域不穩定問題,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我市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阜陽市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相關副祕書長和市直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名單附後)。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我市專項整治工作,做好工作總結,建立長效機制。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金融辦,負責制定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督促指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落實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協調推進各領域專項整治工作。市財政安排專項整治工作經費,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各地要相應成立以分管負責同志為組長的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並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

三、整治重點及任務分工

(一)市政府金融辦。負責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加強與省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和兄弟市(縣)的溝通聯絡,做好跨區域專項整治的銜接配合工作;牽頭開展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承擔市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股權眾籌重點整治內容:股權眾籌平臺不得釋出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應強化對融資者、股權眾籌平臺的資訊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股權眾籌平臺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佔用客戶資金。

重點整治以下問題:一是股權眾籌平臺及平臺上的融資者進行網際網路股權融資,擅自公開發行股票、變相公開發行股票、非法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虛假違法廣告宣傳、挪用或佔用投資者資金;二是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未取得相應業務資質的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開展合作;三是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網際網路企業違規開展合作業務,通過網際網路跨界開展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二)人行阜陽市中心支行。負責牽頭開展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以及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指導督促市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配合開展專項整治;配合市政府金融辦承擔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1.第三方支付業務重點整治內容: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迴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連線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路支付等業務。

重點整治以下問題:一是開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風險整治,包括備付金管理薄弱、挪用備付金等問題。二是開展跨機構清算業務整治,重點整治未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跨行支付業務的行為。三是開展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整治,排查梳理市內無證機構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機構工商註冊資訊、客戶或商戶數量及分佈、交易規模、業務模式,結算方式、資金規模、存放情況,與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合作情況,是否存在跨省開展業務、層層轉包業務、與其他無證機構合作情況,是否存在挪用、佔用資金的情況,相關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和高管人員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異常情況。

2.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重點整治內容:網際網路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託網際網路開展相應金融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金融機構不得依託網際網路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巢狀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範。

對於具有資產管理相關業務資質,但開業業務不規範的各類網際網路企業,重點查處以下問題:一是將線下私募發行的金融產品通過線上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或者向特定物件銷售但突破法定人數限制;二是通過多類資產管理產品巢狀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三是未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向不具備風險識別能力的投資者推介產品,或未充分採取技術手段識別客戶身份;四是開展虛假宣傳和誤導性宣傳,未揭示投資風險或揭示不充分;五是未採取資金託管等方式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侵佔、挪用投資者資金。

對於跨界開展資產管理等金融業務的各類網際網路企業,重點查處以下問題:一是持牌金融機構委託無代銷業務資質的網際網路企業代銷金融產品;二是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質,通過網際網路企業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三是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跨界開展網際網路金融活動。

對於有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綜合經營特徵明顯的網際網路企業,重點整治各業務板塊之間未建立防火牆制度,未遵循禁止關聯交易和利用輸送等方面的監管規定,賬戶管理混亂,客戶資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問題。

(三)阜陽銀監分局。負責牽頭開展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並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在網貸行業標準認定、業務合法合規性甄別、分類處置措施等方面加強技術指導;督促市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配合開展專項整治;協助市政府金融辦做好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P2P網路借貸重點整治內容:P2P網路借貸平臺應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落實資訊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專案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匯出借人,除信用資訊採集及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P2P網路借貸平臺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佔用客戶資金。

重點整治以下問題:一是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大規模線下營銷、誤導性宣傳、虛構借款人及標的、發放貸款、期限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違規債券轉讓、參與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或利用類HOMS等系統從事股票市場場外配資行為、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違規行為。二是未實行出借人資金銀行第三方存管;三是資訊披露不完整、不客觀、不及時。

(四)阜陽保監分局。負責牽頭開展網際網路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協助做好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指導市內保險業金融機構配合開展專項整治。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重點整治以下問題:一是保險公司通過網際網路銷售保險產品,進行不實描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二是保險公司與不具備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路平臺合作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三是保險公司與存在提供增信服務、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等行為的網際網路信貸平臺合作,引發風險向保險領域傳遞。四是保險公司在經營網際網路信貸平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過程中,存在風控手段不完善、內控管理不到位等情況。五是網際網路企業未取得業務資質依託網際網路開展保險業務,不法機構和不法人員通過網際網路利用保險公司名義或假借保險公司信用進行非法集資。

(五)市房產局。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工商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利用網際網路從事金融業務或與網際網路平臺合作開展金融業務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依託網際網路開展房地產金融業務重點整治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P2P網路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巨集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規範網際網路“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重點整治以下問題:一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以開展房地產金融業務為名,利用P2P網路借貸和股權眾籌平臺從事非法融資活動。二是取得相關金融資質,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不遵守國家巨集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三是網際網路“眾籌買房”行為,重點清查整治違反國家關於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業務的規定從事非法金融活動。

(六)市工商局。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牽頭開展網際網路金融廣告宣傳和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的專項整治;提供名稱和經營範圍含有(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基金、理財、支付、基金管理、網貸、網路借貸、P2P、股權眾籌、網際網路保險、投資管理、財富管理、投資諮詢、貸款諮詢、投資公司、投資服務、投資理財、理財公司、資產管理、財務諮詢”等字樣的企業註冊資訊,根據金融監管部門的認定意見,對違法違規網際網路金融業務採取整治措施。

1.網際網路金融廣告重點整治內容: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廣告等宣傳行為應依法合規、真實準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關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金融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金融廣告發布的准入清單和禁止釋出的負面清單,依法設立金融廣告發布事前審查制度。加大對媒體、重點企業、重點網站、重點廣告違法行為的廣告監測監管力度,及時發現違法廣告“苗頭”,對涉嫌非法集資的快速依法處置。

重點整治以下問題:一是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對金融產品或服務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承擔風險責任的;二是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的;三是誇大或者片面宣傳金融服務或者金融產品,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對過往業績作虛假或誇大表述的;四是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五是對投資理財類產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六是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以投資理財、投資諮詢、貸款中介、信用擔保、典當等名義釋出吸收存款、信用貸款內容的廣告,或與許可內容不相符的;七是引用不真實、不準確資料和資料的;八是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違法活動內容的;九是宣傳提供突破住房信貸政策的金融產品,加大購房槓桿的。

2.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重點整治內容:對所有在我市登記註冊的為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經濟主體提供借貸資訊,引導資金供需雙方對接的各類投資理財公司,以及外地從事上述業務的公司在我市設定的分支機構進行全面排查。

重點整治以下問題:一是釋出虛假廣告,是否存在通過戶外廣告、標牌、招牌、櫥窗、燈箱、電子螢幕、霓虹燈、傳單、宣傳諮詢點及車體廣告等戶外媒體以及網路、簡訊等媒介向公眾釋出承諾高息回報、固定投資收益、無風險等虛假廣告的行為;二是超範圍經營,是否存在超出工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行為;三是開展非法金融活動,是否存在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金融詐騙等非法金融活動。

(七)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市國資委)。負責協調督促通訊部門加強對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網路安全防護、使用者資訊和資料保護的監管力度,對經相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際網路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式依法予以處置,做好專項整治的技術支援工作;負責市屬國有企業開展網際網路金融業務專項整治。

(八)市公安局。負責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犯罪問題依法查處,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落實等級保護工作,監督指導網際網路金融網站依法落實網路和資訊保安管理制度、措施,嚴厲打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保安的違法犯罪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群體性的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九)市委宣傳部。負責網際網路金融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十)市信訪局。負責在專項整治工作中信訪人相關信訪訴求事項的接待受理工作。

市維穩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等根據各自職能,按照市領導小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四、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20xx年7月上旬)。各地、各有關部門召開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會議,組建專項整治工作班子,制定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時間安排、任務分工、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有序開展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維護我市社會安定穩定,確保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和大規模群體性的事件。各地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於20xx年7月15日前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

(二)摸底排查(20xx年7月底前)。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分別對本地區或牽頭領域的網際網路金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清查。工商部門、通訊部門提供企業名稱、經營範圍和網站備案資訊(主辦單位名稱或網站名稱)中含有“金融、網路借貸、投資管理”等前述字樣的'企業作為摸排線索。對於跨區域經營的網際網路金融平臺,以註冊所在地為主,註冊地和經營所在地要加強合作,互通匯總摸查情況,金融監管部門予以積極支援。

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調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檔案、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相關部門可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採取記錄、複製、錄音等手段取得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法先行登記儲存,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轉移證據。對於涉及資金量大、人數眾多的大型網際網路金融平合或短時間內發展迅速的網際網路金融平臺、企業,一經發現涉嫌重大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及時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報告。

(三)清理整頓(20xx年11月底前)。各地、各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或牽頭領域的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和業務活動開展集中整治工作。對清理整頓中發現的問題,向違規從業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對違規情節較輕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違規情節較重的,依法依規堅決予以關閉或取締;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專項整治不改變、不替代非法集資和非法交易場所的現行處置制度安排。

(四)督查評估(20xx年11月底前)。在整治過程中,各地、各牽頭部門要對本地區和牽頭領域的專項整治工作分別組織自查。市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領域的督查,對整治工作好的經驗做法,及時推廣;對整治工作落實不力的,進行問責。

(五)驗收總結(20xx年1月底前)。各地、各牽頭部門要對本地區和牽頭領域的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分地區或分領域的專項整治工作報告,於20xx年12月10日前報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各地、各領域清理整頓情況進行驗收,並彙總形成全市專項整治工作報告,提出有關工作建議,經市領導小組審定後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做好省領導小組對我市的驗收準備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嚴格准入管理。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備案,不得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違法違規從事金融活動的,由金融監管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取締;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交易所、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P2P、股權眾籌、支付、養老保險、小額貸款、融資擔保、典當”等前述字樣。凡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和在整治過程中的新註冊企業),工商部門將註冊資訊及時告知金融監管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工商部門予以持續關注,並列入重點監管物件,加強協調溝通,及時發現識別企業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風險,視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強化資金監測。加強我市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對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的資金賬戶、股東身份、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強化資金集中存管、清算,實現資金動向實時監測,確保資金不失控。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在整治過程中,特別要做好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工作。對於涉及資金量大、人數眾多的大型網際網路金融平臺或短時間內發展迅速的網際網路金融平臺、企業,一經發現涉嫌重大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及時上報,穩妥處置。

(三)建立舉報制度。針對網際網路金融領域違法違規活動隱蔽性、突發性、涉眾性的特點,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舉報制度,出臺舉報規則,公佈舉報熱線、郵箱、傳真等,鼓勵人民群眾通過各種渠道舉報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為專項整治工作提供線索。推行“重獎重罰”制度,按違法違規經營數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處罰,提高違法成本,對提供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加強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間失信、投訴和舉報資訊共享。

(四)實施分類處置。各地、各有關部門依據分領域整治方案規定的網際網路金融企業處置標準,各司其職,界定業務性質,分類進行處置。對持有金融業務牌照的企業,合法合規經營但風險較大的,要完善制度,加強風險管控;對持有金融業務牌照的企業,出現違規經營活動的,要停止業務,限期整改;對持有金融業務牌照的企業,但業務實質與牌照資質不符的,停業整改,迴歸資質業務,情節嚴重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並予以公示,實施部門聯合懲戒;對沒有金融業務牌照的企業,風險較小的,從保護投資者角度出發,採取多種方式,特別是一些過渡方式,逐步化解;對沒有金融業務牌照的企業,業務極不規範,有意逃避監管的,堅決予以取締;對沒有金融業務牌照的企業,涉嫌惡意欺詐,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嚴厲打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周密部署,做好風險事件應急和處置預案,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共同維護我市的社會穩定。

(五)整治不正當競爭。對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為搶佔市場份額向客戶提供顯失合理的超高回報率以及變相補貼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清理規範。高風險高收益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強化資訊披露要求。明確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不得以顯性或隱性方式,通過自有資金補貼、交叉補貼或使用其他客戶資金向客戶提供高回報金融產品。高度關注網際網路金融產品承諾或實際收益水平顯著高於專案回報率或行業水平相關情況。對難以評估認定的網際網路金融不正當競爭行為,報請上級領導小組評估認定。

(六)加強內控管理。由金融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部門監管的機構,應當對機構自身與網際網路平臺合作開展的業務進行清理排查,嚴格內控管理要求,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與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網際網路企業開展合作,不得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跨界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七)用好技術手段。利用網際網路思維做好網際網路金融監管工作。研究建立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技術支援系統,通過網上巡查、網站對接、資料分析等技術手段,摸底網際網路金融總體情況,採集和報送相關輿情資訊,及時向相關單位預警可能出現的群體性的事件,及時發現網際網路金融異常事件和可疑網站,提供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的安全防護服務。

六、組織保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做好組織保障,以整治工作為契機,以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為導向,按照邊整邊改、標本兼治的思路,抓緊推動長效機制建設,貫穿整治工作始終。

(一)加強協調配合。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涉及部門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地區間和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共同做好專項整治工作。建立“工作資訊月報告”制度,每月10日前各地、各領域牽頭部門要將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級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召開會議,對階段工作進行小結,協調解決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和實際問題,部署下一階段工作。

(二)完善規章制度。立足我市實際,探索制定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各項規章制度,對於網際網路金融各類創新業務,主動研究相關監管規則和方法,向上級部門提出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積極研究解決網際網路金融領域暴露出的金融監管體制不適應等問題,強化功能監管和綜合監管,抓緊明確跨界、交叉型網際網路金融產品的“穿透式”監管規則。

(三)加強行業自律。加強行業自律工作,研究制定行業標準和資料統計、資訊披露、反不正當競爭等制度,完善自律懲戒機制,開展風險教育,形成依法依規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對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全覆蓋的監管長效機制。

(四)強化輿論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鼓勵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充分運用各種媒介或載體,加強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投資者風險甄別和防範意識。做好本工作方案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對外公開發布。營造內緊外鬆的工作氛圍,對內要周密部署,穩步推進,對外營造寬鬆的輿論環境。

網貸最新整治方案6

為切實做好我市P2P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整改驗收工作,根據國家和省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要求並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本方案,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通過嚴格規範、穩妥有序整改驗收,實現行業市場出清、扶優抑劣、規範糾偏,確保向常態化監管穩步過渡,真正引導行業守住法律底線、政策紅線,迴歸資訊中介本質,堅持小額分散功能,定位線上經營模式,建立合理定價機制,服務實體經濟和小微企業。

(二)基本原則

1.明確標準,嚴格把關。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嚴格把關,整改驗收合格一家、備案一家。對於網貸監管規定未明確的行為,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和最終投向等全流程資訊,並重點把握資訊中介、小額分散、線上經營、合理定價、專注主業等原則,穿透式界定業務實質。

2.分級驗收,明確分工。切實把握整改驗收質量與時間要求,堅持質量優先,明確省、市、區三級和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細化整改驗收程式,保障工作紮實開展。

3.積極穩妥,分類處置。制定風險應急處置預案,有效防控風險。對整改驗收不合格的機構,根據違法違規性質、情節輕重、主觀整改態度等分類處置。對主動有序、無風險退出的,對以往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理;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酌情不予處理;對不配合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處罰。

4.公開透明,接受監督。整改驗收具體業務合法合規性標準堅持科學制訂,及時公示機構整改驗收資訊,接受社會及行業的監督。

二、職責分工

(一)成立市驗收專責小組

在市互金整治領導小組的總體框架下,成立市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專責領導小組(以下稱為驗收專責小組),負責全市網貸機構整改驗收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督查評估、驗收結果審查等工作。組長由市金融局分管局領導擔任;市網信辦、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為成員單位,並選派牽頭處室負責同志(處級幹部)為小組成員。市驗收專責小組不設辦公室,日常工作(含審定市驗收工作小組初驗結果),由市金融局承擔。

(二)設立市整改驗收工作小組

在市驗收專責小組領導下,成立市整改驗收工作小組(以下稱為驗收工作組),組長由市金融局牽頭處室負責同志擔任,下設4個工作分組,具體負責對全市申請驗收備案的網貸機構進行初驗。每一個工作分組的組長由市金融局相關處室同志擔任,其成員包括:市金融局工作人員、聘請的第三方人員等。

(三)職責分工

1.市金融局:負責全市網貸機構整改驗收工作的組織協調、統籌推進,重點工作為:一是牽頭制訂全市整改驗收方案;二是組織驗收工作小組成員參加整改驗收培訓;三是開展初驗及指導等事項;四是牽頭制訂風險應急處置市級預案,督促、指導相關區做好風險防控。

2.市網信辦:負責協助和支援市金融局加強整改驗收的網路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協助收集有關網路輿情,及時處置網上有害資訊等。

3.市公安局:負責查處涉嫌犯罪案件,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大事件預防和處置工作;指導網貸機構定期開展網路安全等級測評,依法落實各項網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和管理制度。

4.市工商局:依法查處相關違法廣告;依法對涉嫌違反工商規定的網貸機構予以處置等。

5.各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網貸機構整改驗收和風險防控的第一責任人。對由省市聯合整改驗收的網貸機構、市初驗的網貸機構,不改變註冊地所在區日常監管與風險處置第一責任人職責。各區要切實加強對本轄區整改驗收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整改驗收人力、物力、財力等投入,保障整改驗收有序推進。同時,各區積極穩妥推進相關工作,充分協調區工商、公安等具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在機構退出環節履行相應職能,全面落實源頭維穩措施,積極預防、全力化解、妥善處置不穩定問題,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和大事件的底線。

區金融工作部門負責牽頭對本轄區內的網貸機構進行稽核驗收工作,可協調區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負責收集本轄區內的網貸機構申請驗收材料並進行稽核,將稽核結果以書面意見(加蓋區金融工作部門公章)正式提交市驗收工作小組,同時,在省、市互金整治辦指導下處理網貸機構退出、維穩等事宜。

6.其他部門職責分工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專項整治相關方案及部署要求執行。

三、驗收前相關準備工作

驗收工作組成員、區金融工作部門負責驗收工作的處室(科室)相關同志,參加由省金融辦聯合廣東銀監局開展的整改驗收專題培訓。

四、驗收及基本流程

按照國家網貸整治辦P2P分領域整改驗收時間安排,整體上我市在20xx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驗收及備案登記等工作。

(一)省市分級開展驗收

根據網貸機構業務規模(以20xx年12月底待收餘額為依據,下同),分級開展整改驗收工作。其中:業務規模不足9億元的,由區金融工作部門牽頭開展整改稽核、市金融局牽頭開展整改初驗,初驗結果按程式報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業務規模超9億元(含)的',由省市聯合驗收工作組(由省組建)驗收。整改驗收合格證明檔案由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聯合出具。

(二)基本流程

1.機構自評並申請驗收。網貸機構自評認為整改完成後,註冊地在廣州市的,向註冊地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申請驗收,並提交申請驗收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自評報告(含相關證明)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近三年年度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結果、電子合同(樣本)、銀行存管協議等材料;並鼓勵網貸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自願提交承諾函,承諾在整改驗收合格及獲得備案登記後三年內不轉讓股權(申請材料按省有關規定執行)。20xx年3月10日後受理網貸機構的驗收申請。網貸機構原則上應於20xx年4月25日前向註冊地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及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申請驗收及備案資格。

2.網貸機構註冊地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稽核。區金融工作部門應指導督促網貸機構儘快提交自評及驗收申請相關材料,區金融工作部門收到一家網貸機構申請材料,稽核一家網貸機構,提交一家網貸機構稽核結果。區金融工作部門除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稽核外,還需開展全覆蓋、有重點的實質性現場檢查,可通過核查賬務系統、資金流水、融資專案真實性、抽查借貸合同、暗訪檢查違規線下營銷和違規宣傳行為、產品合規性調查等手段,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等,查實查透問題,嚴防“帶病”通過驗收。稽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類,區金融工作部門應對每家網貸機構形成稽核報告,明確提出稽核結果意見(需出具加蓋區金融工作部門公章的書面意見),並報市驗收工作小組。

3.市驗收工作小組初驗。市驗收工作小組組織對區金融工作部門上報的稽核結果進行初驗,視工作情況,可採取與區同步驗收。對稽核和初驗合格的機構,提交市驗收專責小組審查。如果市驗收工作小組在初驗後對區金融工作部門上報的結果有不同意見,需說明原因並將結果反饋區金融工作部門。

4.市驗收專責小組審查。市驗收工作小組將網貸機構初驗結果提請市驗收專責小組審查,確定初驗結果。初驗結果由市金融局行文報送省驗收專責小組複核、抽檢及審定。

5.初驗結果處置。

(1)對於初步驗收合格的網貸機構,市金融局在本局官方網站上對其初驗結果進行公示(不少於14個自然日);同時要求網貸機構在其官方網站/APP/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同步公示。公示期間如收到異地整治辦、出借人或借款人、其他網貸機構以及社會公眾等的舉報,經核查核實的,應當先行撤銷初驗合格意見並對網貸機構重新進行驗收。

(2)對於初驗結果不合格的網貸機構,市金融局(或區金融工作部門)明確告知網貸機構存在的問題,並督促機構停止新發生網貸業務。網貸機構對存在的問題有異議的,需自被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局(或區金融工作部門)反饋並提交證明材料,經核實問題不存在或符合驗收標準的,初驗結果合格。

五、嚴格整改驗收及備案登記的政策界限

(一)對於在《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釋出之日(20xx年8月24日)後新設立的網貸機構或新從事網貸業務的網貸機構,在本次專項整治期間,原則上不予備案登記。

(二)對於自始未納入本次網貸專項整治的各類機構,在整改驗收期間提出備案登記申請的,不得進行整改驗收及備案登記。

(三)對於《暫行辦法》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及單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規定,網貸機構應當自20xx年8月24日後不再違反,相應存量違規業務沒有化解完成的網貸機構不予驗收通過。

(四)對於開展過涉及房地產首付貸、校園貸、現金貸等業務的網貸機構,應當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範管理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xx〕26號)《關於對“現金貸”業務進行規範整頓通知》(整治辦函〔20xx〕141號)等檔案的要求,暫停新增業務,對存量業務逐步壓縮,制定退出時間表。對於監管要求下發後繼續違規發放以上三類業務的機構不予驗收通過。

(五)對於未與通過網貸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的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測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資金存管業務合作的,不予驗收通過。

(六)對仍與各類地方金融交易所進行合作的網貸機構,或存量合作業務未轉讓或清償完成的網貸機構,不予驗收通過。

(七)對於為逃避整改驗收,暫停自身業務或處於不正常經營狀態的機構,原則上要求此類機構恢復正常經營至少2個月後,按照標準予以驗收。

六、整改驗收後分類處置安排

(一)整改驗收合格的網貸機構,及時納入日常監管。

網貸機構在收到驗收合格證明檔案後,應於5個工作日內,到註冊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經營範圍變更登記,在經營範圍中增加“網路借貸資訊中介”等相關內容。變更成功後,按照我省網貸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申請備案登記。

(二)整改驗收未通過的網貸機構,分類予以處置

1.對於積極配合專項整治及整改驗收工作但最終沒有通過驗收的機構,應逐步清退業務,退出市場。

2.對於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通過本次整改驗收,無法完成備案登記但依然實質從事網貸業務的機構,市、區金融工作部門協調相應職能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包括登出其電信經營許可、封禁網站,要求金融機構不得向其提供各類金融服務等。

3.對於嚴重不配合整改驗收工作,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甚至已經有經偵介入或跑路、失聯的機構,由人行、銀監、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自身職責予以取締,做好退出工作。

七、其他事項

如國家、省互金融整治辦、省驗收專責小組及其他上級部門有其他規定或要求的,市、區各相關部門(含市專責小組、驗收工作組)遵照執行。

網貸最新整治方案7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防範和化解本市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相關風險,整治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引導網際網路金融行業持續規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國辦《實施方案》”)和國家相關部門印發的6個分領域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規範本市各類網際網路金融業態,優化市場競爭環境,扭轉網際網路金融某些業態偏離正確創新方向的局面,遏制網際網路金融及相關領域風險案件高發頻發勢頭;及時迴應群眾訴求、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探索建立和完善適應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特點的長效工作機制,實現規範與發展並舉、創新與防範風險並重,引導、促進本市網際網路金融行業持續規範健康發展。

(二)工作原則

1.打擊非法,保護合法。按照國家監管部門統一要求,明確合法與非法、合規與違規的邊界,促使網際網路金融相關企業守好法律和風險底線。對合法合規行為予以保護支援,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打擊。

2.積極穩妥,有序化解。針對不同風險領域,明確重點問題,分類施策。根據違法違規性質、情節輕重和社會危害程度區別對待,依法有序、公平公正、積極穩妥處置風險。同時,做好風險評估,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

3.明確分工,強化協作。按照國辦《實施方案》和分領域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明確的分工,結合本市實際,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充分考慮網際網路金融活動特點,加強跨部門、跨區(縣)、跨省市協作,共同承擔整治任務、共同落實整治責任。

4.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立足當前,切實防範化解網際網路金融及相關領域存在的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震懾。著眼長遠,以專項整治為契機,及時總結提煉經驗,健全制度和規範,探索建立和完善適應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特點的長效工作機制。

二、重點整治領域和主要工作要求

(一)P2P網路借貸和股權眾籌業務

1.P2P網路借貸平臺應落實資訊中介性質,嚴守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不得設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專案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匯出借人,除信用資訊採集及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2.股權眾籌平臺不得釋出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應強化對融資者、股權眾籌平臺的資訊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

3.P2P網路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基金銷售等金融業務。同時,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按照專業化運營要求,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佔用客戶資金。

4.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利用P2P網路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巨集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規範網際網路“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二)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

1.網際網路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託網際網路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網際網路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

2.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披露資訊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3.金融機構不得依託網際網路,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巢狀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資訊,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職責和應遵循的行為規則與監管要求。

4.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業務規範。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則,要求集團建立“防火牆”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三)第三方支付業務

1.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小額、快捷、便民的支付服務。

2.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

3.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如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路支付等業務。

(四)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1.保險機構通過網際網路銷售保險產品,特別是高現金價值業務,必須如實描述,不得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

2.保險機構依託網際網路跨界開展業務,不得與不具備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路平臺合作,不得與存在提供增信服務、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等行為的網路借貸平臺合作。保險機構經營網際網路信貸平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必須完善風控手段、強化內控管理。

3.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非持牌機構不得違規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網際網路企業未取得業務資質,不得依託網際網路開展保險業務。嚴厲打擊以網際網路保險名義或假借保險公司信用的形式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行為。

(五)網際網路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

1.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廣告等宣傳行為應依法合規、真實準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

2.依託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加強工商登記註冊資訊互聯互通和部門監管互動。市級層面,實現全市工商登記資訊與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上海證監局、上海保監局(以下簡稱“一行三局”)、市金融辦、市公安局互聯互通;區(縣)層面,實現區(縣)工商登記資訊與區(縣)金融辦(局)、區(縣)公安局互聯互通。

3.對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為未經許可從事金融活動並且情節嚴重的企業,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工商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中,公示無證支付機構情況,將失聯企業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工商部門對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被認定為未經許可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予以必要的任職資格限制。同時,進一步彙集其在其他企業任職和投資的資訊並實施延伸監管,及時發現和控制風險。

三、專項整治主要措施

(一)嚴格市場準入。對新設企業擬在註冊名稱或經營範圍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路借貸”“P2P”“股權眾籌”“網際網路保險”“支付”等字樣的,依法嚴把市場準入關,必要時,可採取臨時性限制措施。

(二)強化資金監測。做好客戶資金保護工作,加強對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監測。按照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統一部署,嚴格要求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應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切實保護客戶資金安全。

(三)加強內控管理。金融管理部門應對各類金融機構與網際網路平臺合作開展業務情況進行全面清理排查,嚴格內控管理要求,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跨界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四)嚴查不正當競爭。高度關注為搶佔市場份額向客戶提供顯失合理的超高回報率以及變相補貼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不得以顯性或隱性方式,通過自有資金補貼、交叉補貼或使用其他客戶資金,向客戶提供高回報金融產品。高風險高收益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強化資訊披露要求。

(五)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針對網際網路金融違法違規活動隱蔽性強的特點,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舉報制度。在市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協會、上海金融資訊行業協會設立舉報平臺;鼓勵通過“上海網路社會徵信網”等多渠道舉報,為整治工作提供線索。推進“重獎重罰”制度,各相關執法部門對非法從事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的機構依法加大處罰力度,提高其違法成本;對提供線索並經查實的舉報人可給予一定獎勵,獎勵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強化正面激勵。

四、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一)部門統籌。成立市落實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總體推進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金融的負責同志擔任組長,“一行三局”、市金融辦等市相關部門24家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一行三局”、市工商局和市金融辦共同牽頭,成立分領域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或分領域專項整治工作小組,相關辦公室、工作小組分別設在“一行三局”、市工商局),分別負責本市相應領域專項整治工作,明確有關業務合法合規性的認定標準,對分領域整治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劃分界限,作為整治依據,並督促各區(縣)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統一部署,做好專項整治工作。

(二)屬地實施。各區(縣)政府落實屬地責任,根據本《方案》要求,切實承擔並做好專項整治工作涉及的轄內機構情況排摸、風險排查、清理整頓、屬地維穩等工作。各區(縣)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負責同志為組長,由區(縣)金融辦(局)、市場監管局、公安局等職能部門組成的落實整治方案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縣)領導小組”),並明確領導小組辦公室所在單位。各區(縣)政府應將其專項整治工作機制及組成人員名單及時書面報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金融辦)。

各區(縣)政府應做好經費和人員安排,為專項整治及時、有序開展提供保障。整治力量不足的部分割槽(縣),應從其相關部門、街(鎮)、園區等抽調人員組建工作團隊,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協助開展工作。

各區(縣)政府應切實承擔起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的優勢,落實街(鎮)、園區屬地責任,按照註冊地對轄內法人機構進行歸口管理,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同時,配合其他地區,做好轄區內實際經營的異地機構或分支機構的摸底排查。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機構,應區分違法違規性質、情節輕重、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分類施策、分類處置。各區(縣)政府應全面落實源頭維穩措施,認真做好風險評估,積極預防、全力化解、妥善處置金融領域不穩定問題,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條塊結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金融辦)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總體上的組織協調、資訊彙總、情況報告等工作,並具體負責組織與協調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落實分領域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或工作小組)工作要求。“一行三局”、市工商局分別負責本市6個分領域專項整治工作的方案制訂、推進實施、資訊彙總、情況報告等相關工作。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負責研究推動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客戶資金存管相關工作。市通訊管理局、市經濟資訊化委負責加強對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網路安全防護、使用者資訊和資料保護的監管,對經相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際網路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式依法予以處置,並做好專項整治的技術支援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與“一行三局”、市金融辦共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利用網際網路從事金融業務或與網際網路平臺合作開展金融業務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網信辦負責網際網路金融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市公安局負責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犯罪問題依法查處,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落實等級保護工作,監督指導網際網路金融網站依法落實網路和資訊保安管理制度、措施,嚴厲打擊侵犯使用者個人資訊保安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區(縣)公安機關在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市信訪辦負責依法受理、轉送相關群眾信訪事項,配合做好有關維穩工作。市維穩辦、市高法院、市檢察院等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市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協會、上海金融資訊行業協會要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規則,實施必要的自律懲戒,建立舉報制度,做好風險預警。各相關部門應積極支援、配合金融管理部門開展工作,並指導區(縣)對口部門在區(縣)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落實專項整治工作要求。

(四)共同負責。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或牽頭領域的網際網路金融活動開展情況。在市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一行三局”與市金融辦共同牽頭負責本地區相關分領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擔相關分領域整治任務。對產品、業務交叉巢狀,需要綜合全流程業務資訊認定業務本質屬性的,相關部門應建立資料交換和業務實質認定機制,認定意見不一致的,由同級領導小組研究認定並提出整治意見,必要時,組成聯合小組進行整治。整治過程中確需獲取從業機構賬戶資料的,相關部門和機構應依法提供便利。

五、時間進度安排

(一)開展摸底排查。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分別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或牽頭領域的情況進行摸底排查。對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的網際網路金融相關平臺,註冊地和經營地的區(縣)政府要加強合作,互通匯總摸查情況,“一行三局”和市金融辦予以積極支援。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調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檔案、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相關部門可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採取記錄、複製、錄音等手段,取得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法先行登記儲存,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轉移證據。對涉及資金量大、人數眾多的大型網際網路金融平臺或線下門店多、宣傳推廣力度大、短時間內發展迅速的網際網路金融平臺和企業,一經發現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應立即報告相關部門。市領導小組將根據摸底排查情況,進一步完善本市清理整頓方案。(此項工作於20xx年7月底前完成)

(二)實施清理整頓和開展督查評估。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根據摸排情況,對本行政區域或牽頭領域的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和業務活動開展集中清理整頓。對清理整頓中發現的問題,向違規從業機構出具整改意見,並監督從業機構落實整改要求。對違規情節較輕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違規情節較重的,依法依規堅決予以關閉或取締;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司法機關。專項整治工作不改變、不替代非法集資和非法交易場所的現行處置制度安排。(此項工作於20xx年11月底前完成)

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區(縣)領導小組分別組織自查。市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對重點領域和重點區(縣)的督查和中期評估。對好的經驗和做法及時推廣,對整治工作落實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查詢問題、及時糾偏,並建立問責機制。(此項工作同步於20xx年11月底前完成)

(三)驗收和總結。市領導小組組織對各領域、各區(縣)清理整頓情況進行驗收。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分別形成本行政區域或牽頭領域的專項整治報告,報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於20xx年12月底前完成)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彙總形成本市總體報告和建立健全網際網路金融監管長效機制的建議,報市政府及國家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於20xx年1月底前完成)

六、探索建設長效機制

(一)加強風險監測預警。推動疑似非法金融活動線索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工作全面落地,及時發現疑似非法金融活動線索。完善金融風險輿情監測機制,及時向區(縣)政府、有關部門出具風險提示函,並探索麵向社會公眾釋出普適性風險提示資訊。研究建設本市網際網路金融相關領域風險監測預警平臺,探索利用網際網路、大資料等技術手段,加強監測預警。加強與外部研究機構、行業入口網站等專業機構合作,及時把握行業前瞻性發展趨勢及風險動向;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藉助第三方專業機構力量,加強對高危企業動態監測,做到動態盡掌握、風險有預警。“一行三局”與本市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及時交流清理整頓、行政執法、廣告監測等風險預警資訊,建立預警資訊傳遞、核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整合“12315”“12345”熱線相關資訊,加強風險研判,探索利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海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上海網路社會徵信網”、政府官網(微)等渠道,向社會公眾及早預警相關風險資訊。

(二)營造外部守信環境。加快推進網際網路金融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失信、投訴和舉報資訊共享,強化失信懲戒,使徵信為網際網路金融活動提供更好支撐。加強網際網路金融網路與資訊保安服務支援,擴充套件技術支援系統功能,提高行業資訊保安防控能力。

(三)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充分發揮市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協會、上海金融資訊行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作用,制定行業標準和資料統計、資訊披露、反不正當競爭等制度,完善自律懲戒機制,開展從業人員及投資者風險教育,促進形成依法依規監管與行業自律管理相結合、對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全覆蓋的監管長效機制。

(四)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加強政策解讀及輿論引導,鼓勵網際網路金融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以案說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主動、適時發聲,統一對外宣傳口徑,有針對性地迴應投資人關切和訴求。以適當方式適時公佈相關案件進展情況,儘量減少資訊不對稱的負面影響,防止市場誤讀、公眾誤解引發逆向或過度反應。加強輿情監測,強化媒體責任,引導投資人合理合法反映訴求,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網貸最新整治方案8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網際網路金融專項整治工作的統一部署,維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淨化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發展環境,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穩定發展,防止網際網路金融風險事件給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危害,根據《中國銀監會、中央宣傳部等十五部委關於印發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銀監發〔20xx〕11號)和我省互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的總體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按照任務要明、措施要實、責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堅持重點整治與源頭治理相結合、防範風險與創新發展相結合、清理整頓與依法打擊相結合,妥善處置和化解P2P網路借貸(以下簡稱“網貸”)行業風險,遏制網貸領域風險事件高發的勢頭,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一是進一步規範市場主體。著力扶優限劣,支援鼓勵依法合規的網貸機構開展業務,促進其健康發展,整治和取締違法違規的網貸機構。二是進一步淨化市場環境。加強規範優化,扭轉行業機構異化趨勢,實現正本清源,強化風險教育,引匯出資人理性出資。三是著力構建長效機制。堅持標本兼治,建立行業長效規範機制,消除監管空白,實現規範創新兼顧發展,形成良性迴圈。

(二)工作原則。

1、態度積極,措施穩妥。高度重視本次專項整治工作,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明確職責分工,確立時間進度表,積極推進各項工作。同時穩打穩紮,講究方式方法,處理好工作力度和節奏的關係。

2、底線思維,預案完備。充分認識網貸領域風險的複雜性、隱蔽性、突發性、涉眾性、傳染性,在統籌考慮各種突發風險的前提下,制定完備的處置預案,有序化解存量風險,有效控制增量風險,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3、線上線下,統籌治理。兼顧市場主體的線上業務與線下實體,明確關聯關係,依據其經營本質和實際控制人進行統籌治理。將從事線下金融業務活動的網貸機構及涉及網貸業務的綜合性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納入專項整治範圍,做到風險防範和治理全覆蓋。

4、分類處理,標本兼治。根據網貸機構違法違規的性質、情節和程度分類處理,精準施策,把專項整治工作與貫徹落實行業有關制度、促進網貸機構改革創新與重組改造結合起來,以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為契機,強化行業監管,構建長效機制。

二、全面排查

(一)排查目的。

準確掌握網貸機構相關資料,提高資料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摸清行業底數,建立較為完整的行業基本資料統計體系,為專項整治工作及今後的行業監管奠定堅實基礎。

(二)排查物件。

本次排查的物件是各地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貸機構,根據《指導意見》要求,該類機構應當以網際網路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資訊蒐集、資訊公佈、資信評估、資訊互動、借貸撮合等服務。同時,部分以網貸名義開展經營,涉及資金歸集、期限錯配等行為,已脫離資訊中介本質,異化為信用中介機構,也是本次排查和整治的物件。

此外,對於網際網路企業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開展業務情況進行排查。網際網路企業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開展業務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通過網際網路跨界開展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三)排查方式。

採取多方資料彙總、逐一比對、網上核驗、現場實地認證等方式進行。在資料彙總層面,廣東銀監局配合做好銀監會關於網貸機構基本資料統計的資料接收及傳送工作,傳送至省政府相關部門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以此為基礎,綜合採取公告確認、電話聯絡、現場勘查、高管約談等方式對行業機構資料統計的內容進行逐一核實,並要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高階管理人員等對核實後的資訊進行簽字確認,做到對本地區網貸機構基本資訊進行充分摸底排查,實現“一戶一檔”。

(四)排查內容。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機構排查主要包括:一是網貸機構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或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借貸餘額、借款人總數、出借人總數、分支機構數量及分佈等。二是網貸機構各類產品及業務運營情況,包括產品期限、綜合收益率、逾期率等。三是網貸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但不限於機構是否存在設立資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大規模線下營銷、誤導性宣傳、虛構借款人及標的、發放貸款、期限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違規債權轉讓、參與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或利用類HOMS等系統從事股票市場場外配資行為、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是否存在資訊披露不完整、不客觀、不及時;是否未實行出借人資金第三方存管等問題。此外,對近年業務擴張過快,在媒體過度宣傳、承諾高額回報、涉及房地產配資或校園網貸等業務的.網貸機構進行重點排查。根據排查結果彙總本地區問題機構總體數量、各類問題機構的佔比等,並據此對本地區機構風險狀況進行判斷。

三、分類處置

(一)分類處置標準。

專項整治工作的重點是整治取締網際網路企業在線上線下違規或超範圍開展網貸業務,以網貸名義開展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分類處置標準以《指導意見》和有關監管要求等作為主要依據:一是網貸機構滿足資訊中介的定性。二是業務符合直接借貸的標準,即個體與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機構實現的直接借貸。三是不得觸及業務“紅線”,即設立資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大規模線下營銷、誤導性宣傳、虛構借款人及標的、發放貸款、期限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違規債權轉讓、參與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或利用類HOMS等系統從事股票市場場外配資行為、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四是落實出借人及借款人資金等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資訊披露完整、客觀、及時,並且具備合規的網路安全設施。

(二)分類處置措施。

對各類網貸機構認真甄別,根據風險程度、違法違規性質和情節輕重、社會危害程度大小、處理方式等因素,準確分類,及時糾偏,制定差別化措施,防範處置風險時風險擴大,確保風險全面排查、問題全面整治和監管全面覆蓋。

根據上述標準將網貸機構劃分為三類,並實施分類處置。一是合規類。該類機構嚴格遵守資訊中介定位,穩健經營、運作規範,具有較強的管理技術和風險控制能力,基本符合《指導意見》規定,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應對此類機構實施持續監管,支援鼓勵其合規發展,督促其規範運營。二是整改類。該類機構大多數執行不規範,風險控制不足,缺乏持續經營能力和自我約束能力,大多異化為信用中介,存在觸及業務“紅線”的問題。此類機構應按照有關要求期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責令繼續整改或淘汰整合,並依法予以處置。三是取締類。此類機構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應對其嚴厲打擊,堅決實施市場退出,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由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不承擔兜底責任。同時,做好核實資本和財務狀況工作,妥善處理債權債務關係,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四、職責分工

(一)組織領導和保障。

按照我省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總體部署,在省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下設立省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組長由省金融辦和廣東銀監局負責同志共同擔任,工作小組要切實加強對本領域專項整治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本領域專項整治相關工作;工作小組不再另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廣東銀監局承擔。省委宣傳部、省委維穩辦、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財政廳、住建廳、工商局、法制辦、信訪局、省法院、省檢察院、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為工作小組成員單位,成員由廣東省網際網路金融專風險項整治領導小組成員兼任。工作小組視情況抽派成員單位成立省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督導小組,適時對各地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導。

(二)省級部門職責分工。

廣東銀監局作為網貸專項整治工作小組的牽頭單位,負責總體工作的組織和協調。一是根據中國銀監會制定的規則細化我省實施細則、排查處置具體標準和措施,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配合整治工作。二是培訓部署,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周密部署,組織開展全省培訓工作。三是督導彙總。會同省金融辦定期通報和總結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做好與省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的統籌協調工作。四是聯絡溝通。加強與中央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銀監會)的溝通,做好檔案材料資料報送接收工作。省公安廳、工商局、網信辦、通訊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與國家有關部門溝通對接做好資料彙總、廣告清理、網站稽核、輿論監測引導、打擊取締等工作。省公安廳、信訪局負責建立風險事件應急制度和處置預案,省委維穩辦協調做好維穩工作。省網際網路金融協會要做好全省P2P網貸機構資訊統計工作。其他各部門積極按照各自職能,加強溝通配合,形成強大合力,指導協調各地各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三)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職責。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央和省的統一方案及要求,負責落實轄內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具體工作。參照省的做法,在市級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下設P2P網路借貸風險整治專項工作小組,組長由市金融局(辦)和市銀監分局負責同志共同擔任,統籌推進本領域專項整治相關工作;工作小組不再另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市銀監分局承擔。成員單位由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組織實施專項整治工作,並建立風險事件應急制度和處置預案,做好本地區維穩工作,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風險事件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穩定。

五、實施步驟

(一)部署培訓階段。廣東銀監局配合銀監會做好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相關培訓的分會場組織工作。此項工作於20xx年5月中旬前完成。

(二)行業摸底排查階段。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依照網貸行業機構基本資料統計對本地區機構進行摸底排查,並報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此項工作於20xx年7月底前完成。

(三)分類處置階段。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依照摸底排查結果,結合《指導意見》和本方案要求,對本地區機構進行分類處置。此項工作於20xx年11月中旬前完成。

(四)總結督導階段。省網貸風險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聯合辦公室將適時赴各地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導。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對檢查、查處、整改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報告報送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將根據各地情況,形成規範整治工作總體報告,報送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於20xx年12月底前完成。

六、配套支援措施

(一)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加強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正面宣傳與輿論引導,鼓勵網貸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通過以案說法,釐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適時主動發聲,及時迴應投資者關切。加強輿情監測,強化媒體責任,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二)形成專項整治合力。加強各部門溝通協調,完善工作機制,堅持部門間和區域間縱橫聯動,協作配合。加強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督協同配合,共同履行好監管職責,形成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管的合力,確保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目標和規則的一致性,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三)講究策略方法。專項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敏感度高、難度較大等特點,要講究整治策略,注意方式方法,做好風險隔離,依法依規,張弛有度,妥善化解各類存量風險,防範風險蔓延和疊加,切實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四)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行業自律組織要加強網貸中介機構的業務規範、資訊披露指導,組織網貸中介機構依法依規開展業務,對照國家和省的要求進行自查和整改。

其中從工作指導思想、工作內容、網路借貸機構分類處理及預防網路借貸詐騙手段等多方面進行了介紹。按照規定,金融辦應當協調銀行、網際網路管理平臺、電信部門及工商部門等加強對網路借貸的整理,防範發生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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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鼓勵和保護真正有價值的網際網路金融創新,淨化網際網路金融業態,規範網際網路金融發展,有效防範網際網路金融風險,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xx〕21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打擊非法,保護合法;積極穩妥,有序化解;明確分工,強化協作;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的原則,通過對網際網路金融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清理整治,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規範網際網路金融業態,優化市場競爭環境,遏制網際網路金融案件及非法集資高發頻發勢頭;通過總結專項整治工作經驗,建立和完善長效機制,實現規範與發展並舉,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並重,充分發揮網際網路金融的積極作用。著眼長遠,以這次專項整治為契機,及時總結經驗,形成制度,建立健全網際網路金融及民間融資監管長效機制。

二、整治重點

(一)P2P網路借貸和股權眾籌業務

1.P2P網路借貸平臺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擔、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專案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匯出借人,除信用資訊採集及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P2P網路借貸平臺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真正體現資訊中介性質。

2.股權眾籌平臺不得釋出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平臺上的融資者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強化對融資者、股權眾籌平臺的資訊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

3.P2P網路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諮詢等證券業務以及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P2P網路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佔用客戶資金。

4.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利用P2P網路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巨集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規範網際網路“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二)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

1.網際網路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託網際網路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網際網路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

2.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披露資訊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3.金融機構不得依託網際網路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巢狀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資訊,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職責和應遵循的行為規則與監管要求。

4.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範。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則,要求集團建立“防火牆”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5.各類商品交易場所、文化藝術品交易場所不得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網際網路金融活動。

(三)第三方支付業務

1.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迴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

2.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連線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

3.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路支付等業務。

(四)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廣告等行為

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廣告等宣傳行為應依法合規、真實準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

三、工作措施

(一)強化責任分工。在市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預警聯動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婁底市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婁政辦發〔20xx〕19號)規定的各單位各部門職責,積極行動、形成合力,全力化解和妥善處置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二)嚴格准入管理。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接受准入管理。未經相關職能部門批准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工商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路借貸”、“P2P”、“股權眾籌”、“私募股權眾籌”、“網際網路保險”、“支付”等字樣。凡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工商部門將註冊資訊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工商部門應予以重點關注,從嚴監管,加強協調溝通,及時發現識別企業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風險,視情節採取整治措施。

(三)強化資金監測。加強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對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的資金賬戶、股東身份、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嚴格要求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在整治過程中,特別要做好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工作。

(四)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針對網際網路金融違法違規活動隱蔽性強的特點,根據屬地原則,建立舉報制度,出臺舉報規則,市政府金融辦和各縣市區設立舉報平臺,為整治工作提供線索,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推行“重獎重罰”制度,按違法違規經營數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處罰,提高違法成本,對提供線索的舉報人提供法律保護並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予以安排,強化正面激勵。加強失信、投訴和舉報資訊共享。

(五)加大整治不正當競爭工作力度。清理規範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為搶佔市場份額向客戶提供顯失合理的超高回報率以及變相補償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高風險高收益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強化資訊披露要求。明確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不得以顯性或隱性方式,通過自有資金補償、交叉補償或使用其他客戶資金向客戶提供高回報金融產品。高度關注網際網路金融產品承諾或實際收益水平明顯高於專案回報率或行業水平相關情況。

(六)加強內控管理。金融管理部門和各級金融辦對機構自身與網際網路平臺合作開展業務進行清理排查,嚴格內控管理要求,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與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網際網路企業開展合作,不得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跨界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領域、分地區整治中,應對由其監管的機構與網際網路企業合作開展業務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七)用好技術手段。利用網際網路思維做好網際網路金融監管工作。研究建立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技術支援系統,通過網上巡查、網站對接、資料分析等技術手段,摸底網際網路金融服務總體情況,採集和報送相關輿情資訊,及時向相關單位預警可能出現的群體性的事件,及時發現網際網路金融異常事件和可疑網站,提供網際網路金融平臺安全防護服務。

四、工作安排

(一)工作部署。各相關單位、各縣市區進行動員部署,編制工作方案,啟動專項整治行動。人民銀行婁底市中心支行、婁底銀監分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商務糧食局分別牽頭制定的分領域整治工作方案於20xx年6月15日前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地區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於20xx年6月15日前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

(二)通報會商。建立一週一通報,一月一會商機制。各縣市區和各成員單位對工作進展情況要一週一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將有關情況一週一通報;同時每月召開一次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解決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三)宣傳發動。各縣市區、各相關單位根據整治內容,結合本單位的職能職責,充分利用媒體、網路、會議、政務公開欄、宣傳冊等多種手段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四)摸底排查。各縣市區、各相關單位根據整治內容,開展專項排查工作。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調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檔案、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相關部門可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採取記錄、複製、錄音等手段取得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法先行登記儲存,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轉移證據。對於涉及資金量大、人數眾多的大型網際網路金融平臺或短時間內發展迅速的網際網路金融平臺、企業,一經發現涉嫌重大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馬上報告相關部門。各縣市區、各相關單位將排查彙總的相關資訊,於20xx年6月30日前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清理整頓。各相關單位、各縣市區對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和業務活動開展集中整治工作。對發現存在問題的企業,各行政部門依法依規採取責令整改、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方式進行綜合整治,涉嫌犯罪的,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對情節嚴重、給投資人帶來巨大損失、擾亂金融秩序、社會影響惡劣的非法集資行為進行重點打擊。20xx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頓工作。

(六)督查評估。20xx年10月開始,市領導小組啟動督查評估,對於好的經驗做法及時推廣,對於整治工作落實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及時查詢問題、及時糾偏,並啟動問責。此項工作於20xx年12月中旬以前完成。

(七)驗收總結。市領導小組組織對各領域、各地區清理整頓情況進行驗收。各相關單位、各縣市區形成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整治報告,於20xx年1月10日前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