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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流域排汙口排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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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解決一個問題或者一項工程,一個課題的詳細過程。那麼什麼樣的方案才是好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長江流域排汙口排查方案,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長江流域排汙口排查方案

長江流域排汙口排查方案 篇1

一、總體目標

在黃石市汙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的統籌領導下,用兩年時間,摸清長江黃石段幹流入河排汙口底數,制定整治方案並持續推進整改工作,建立入河排汙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等工作規範體系,形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範的入河排汙口監管體系,為長江黃石段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奠定基礎。

二、範圍及物件

(一)排查範圍

黃石市行政區域內的長江干流,及向黃石側江堤岸線外延2公里。具體包括所有人工岸線和自然岸線以及江心島,可根據產業佈局、排汙特徵等實際情況適當擴大範圍。

(二)排查物件

所有通過管道、溝、渠、涵閘、隧洞等直接向長江排放廢水的排汙口,包括所有通過河流、灘塗、溼地等間接排放廢水的排汙口。

三、重點任務

(一)查清入河排汙口底數。全面掌握黃石市長江入河排汙口數量、分佈及特點等資訊,確保排查全面準確、真實可靠。

(二)開展入河排汙口監測。瞭解各類長江入河排汙口汙染排放狀況,基本掌握入河汙染物排放量。

(三)開展入河排汙口汙水溯源。在監測基礎上,開展長江入河排汙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汙水來源。

(四)開展入河排汙口整治。在排查和監測的基礎上制定長江入河排汙口分類整治方案,並持續推進整改。

通過落實“排查、監測、溯源、整治”4項重點任務,全面掌握長江黃石段入河排汙口的.排放現狀,進一步強化地方黨委、政府主體責任,著力推動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放狀況改善,提升黃石市生態環境保護水平。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制定我市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重點任務、組織分工、經費保障。各相關縣(市、區)、開發區˙鐵山區結合實際,制定方案,分解落實責任,全面推進排查整治工作,並於20xx年5月31日前將具體方案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二)統籌整合各類入河汙染物排放資訊。各縣(市、區)、開發區˙鐵山區、各相關部門要全面收集各類入河排汙口相關資訊資料,對相關資訊資料進行分析梳理彙總,20xx年5月底前報市生態環境局彙總整合。

(三)全面開展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採取“三級排查”的方式。省生態環境廳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拍等作為一級排查,生態環境部排程開展跨省交叉排查作為二級排查,並組織專班對疑難點位進行集中攻堅三級排查。

(四)開展入河排汙口監測。按照“邊排查、邊監測”原則,在全面排查基礎上,市生態環境局指導各區縣同步開展入河排汙口水質水量監測。

(五)開展入河排汙口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監測工作基礎上,開展入河排汙口溯源分析並進行復查,基本查清汙水來源。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汙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六)分類整治入河排汙口。根據國家制定的整治標準要求,建立“一口一策”,分類推進入河排汙口規範整治,整治完成一個,銷號一個。市級有關部門落實監督指導責任,各有關縣(市、區)明確任務分工,牽頭推進整治工作。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務,並按照整改方案持續推進後續整改任務。

(七)建立入河排汙口管理長效機制。建立市級和區縣入河排汙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等工作體系,推動形成更加完備的監管體系和長效機制,防止問題回潮、反彈。[1]

五、任務分工

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屬地主體責任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等要求,各級各部門要依法履職,共同完成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各有關縣(市、區)

各有關縣(市、區)政府、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的責任主體,要組建排查整治工作推進工作專班。制定實施方案,認真配合開展轄區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建立本轄區長江入河排汙口名錄,根據排查情況開展監測、溯源工作,制定實施整治方案,建立排汙口管理長效機制。

(二)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

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國資委、市政務服務和大資料管理局、市環投公司等相關單位依據部門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提供相關資料,並督促指導各有關縣(市、區)及行業配合做好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汙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負責對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進行領導和統籌協調(指揮部下設工作專班,市生態環境局凡後美同志負責日常工作)。

(二)嚴格落實責任。各縣(市、區)政府、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作為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責任主體,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推進工作專班,將排查整治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抓牢抓實。要制定具體方案、保障工作經費,為本行政區域內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後期整治階段,市直相關部門切實加強指導督辦,確保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三)加強溝通協調。工作專班加強統籌協調,建立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住建、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和資訊共享長效機制,不定期組織召開排程會,交流經驗做法,共同推進排查整治工作。

(四)強化資訊公開。建立資訊公開制度,我市將在黨報和政府的網站開設“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專欄,集中展示各項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各縣(市、區)、開發區˙鐵山區要邀請媒體、公眾等參與排查整治,公開曝光典型環境違法案件。

(五)嚴肅工作紀律。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各項工作紀律,嚴謹規範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勇於擔當,敢於碰硬,做到排查無盲區、整治無死角、問題全部按期清零。工作專班統籌推進排查整治工作,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對進展遲緩、履職不力等問題突出的採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等措施。

長江流域排汙口排查方案 篇2

根據省、市“三大一強”專項攻堅行動部署和《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安慶市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宜政辦祕〔20xx〕21號)要求,我縣全面開展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現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全縣長江干流及其長江流域一級、二級、三級及以下支流入河排汙口排查資訊及問題清單,並按照“一口一策”提出整治措施,建立權責明晰、監控到位、管理規範的入河排汙口監管制度,有效管控入河排汙口汙染物排放,使我縣長江流域生態功能得到有效保護。

二、範圍和物件

(一)範圍。在望江縣行政區域內長江干流岸線及其2公里範圍內陸域;長江流域一級支流(華陽河、新漳河、楊灣港道)、二級支流(寶塔河、賽口鎮漳湖鎮幸福河)岸線及其1公里範圍內陸域;長江流域三級(華陽鎮幸福河、太慈河、泥塘河、津潭河)及以下支流岸線及其500米範圍內陸域;靠近上述範圍的工業聚集區、城鎮聚集區、港區。包括所有人工岸線(城鎮岸線、漁業岸線、臨江工業岸線、江堤岸線、特殊用途岸線等),自然岸線(灘塗、溼地等)和江心島。

(二)物件。排查物件為所有通過管道、溝、渠、涵閘、隧洞等直接向長江及主要支流排放廢水的排汙口,還包括所有通過河流、灘塗、溼地等間接排放廢水的排汙口。

三、主要任務

(一)統籌整合各類入河汙染物排放資訊。全面收集整理各類入河排汙口、河岸帶、水系分佈等相關資訊資料,將原來分散的水利部門入河設定管理資訊、生態環境部門汙染源及入河排汙口監管資訊,以及水系、排汙管網等資訊進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汙口基本資訊及特點,為全面排查奠定基礎。根據已掌握的入河排汙口資訊,我縣長江干流入河排汙口8個、長江支流入河排汙口8個。各鄉鎮、縣經開區對《望江縣長江入河排汙口基本資訊調查表》(附件2)中已掌握的入河排汙口開展核查,核對排汙口資訊,20xx年5月底前完成第一批16個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資訊及問題清單,開展立行立改。

(二)全面排查長江入河排汙口。各鄉鎮、縣經開區及時組織工作人員對長江干流、支流排查範圍內進行“全口徑”排查,核實確定入河排汙口資訊,20xx年6月底前完成長江干流入河排汙口排查資訊及問題清單,20xx年9月底前完成長江一級支流、二級支流入河排汙口排查資訊及問題清單,20xx年12月底前完成長江三級及以下支流入河排汙口排查資訊及問題清單。

(三)開展入河排汙口監測。按照邊排查、邊監測要求,我縣在人工排查過程中,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統籌安排、同步開展入河排汙口汙染物排放監測。監測分為兩個步驟,一是對所有存在排放行為的入河排汙口開展快速監測,主要指標有酸鹼度(pH)、化學需氧量(COD)、氨氮、元素磷4類。二是對快速監測結果存在異常的排汙口開展詳細監測,確認超標排放事實。建有自動線上監測裝置的排汙口,在保證資料有效性的前提下,可直接採用自動線上監測資料。

(四)開展入河排汙口溯源分析。根據排查和監測情況,對我縣長江干流和一、二、三級及以下支流入河排汙口進行溯源分析,查清廢水來源,涉及的工業企業等重點排汙單位管理,在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溯源工作。

(五)整治違法違規問題。按照“一口一策”要求,對排查出問題的入河排汙口逐一制定整治方案,確保20xx年8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確因工程性措施等原因短期內不能完成的,20xx年8月底前要取得階段性整治成效,並進一步明確下階段整治措施。

(六)建立入河排汙口管理長效機制。建立健全入河排汙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等工作規範體系,推動形成更加科學完備的.監管體系和長效機制,防止問題反彈。

四、任務分工

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屬地主體責任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等要求,充分發揮河(湖)長協助單位作用,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認真履職,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河(湖)長協助單位。此次納入排查整治工作的河流,由各河(湖)長協助單位牽頭,組織所在的鄉鎮(經開區)實施。各河流相關資訊由各河(湖)長協助單位收集、彙總上報縣生態環境分局,未安排河長協助單位的河流由所在鄉鎮組織實施並上報相關資訊資料。

(二)各鄉鎮、縣經開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是我縣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全面、深入、細緻開展轄區內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建立本轄區長江入河排汙口名錄。根據排查、監測情況,開展溯源工作,制定整治方案,建立入河排汙口管理長效機制。

(三)縣直有關部門。縣直有關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督促指導各鄉鎮、縣經開區做好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

1.縣生態環境分局是我縣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總牽頭單位,對排查整治工作實施統一排程,並負責排查整治工作的宣傳報道。統籌指導各鄉鎮、縣經開區開展長江干流和一、二、三級及以下支流入河排汙口現場排查、溯源、整治工作,並同步開展入河排汙口監測,收集、整合全縣長江入河排汙口資料,建立縣級長江入河排汙口名錄,形成長江入河排汙口“一張圖”,建立入河排汙口管理長效機制。

2.縣財政局負責落實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所需的經費保障。

3.縣科技經濟資訊化局指導督促工業企業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指導各鄉鎮、縣經開區開展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督促企業提供涉及排查範圍內的排汙口資訊(包括名稱、位置、登記審批、監測等資料),督促企業配合開展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

4.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指導各鄉鎮、縣經開區提供排查範圍內地形向量圖、土地利用向量圖、高清衛星影像、自然保護區等相關資料。

5.縣交通運輸局指導各鄉鎮、縣經開區提供排查範圍內公路(服務區)、港口、碼頭、港埠企業等汙水排放資料,督促指導本行業配合開展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

6.縣農業農村局指導各鄉鎮、縣經開區提供排查範圍內農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產、畜禽養殖等資料,督促指導本行業配合開展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

7.縣水利局指導各鄉鎮、縣經開區提供排查範圍內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汙口資訊(包括名稱、位置、登記審批、監測等)、水系向量圖、岸線向量圖和水功能區劃等資料,督促指導本行業配合開展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

8.縣林業局指導各鄉鎮、縣經開區提供排查範圍內溼地保護區等相關資料。

9.縣住建局指導各鄉鎮、縣經開區提供排查範圍內汙水管網圖、雨水管網圖等資料,督促指導本行業配合開展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

10.縣重點工程建設中心負責提供城區水環境重點工程設計圖、施工圖及驗收檔案,督促指導建設單位配合開展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

縣直相關部門於20xx年5月24日前向縣汙染防治攻堅指揮部辦公室提供資料,配合完成“排查、監測、溯源、整治”4項重點工作任務。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望江縣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推進工作組,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縣生態環境分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各鄉鎮、縣直相關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分局,統籌縣生態環境、財政、發改、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住建、農業農村等部門,落實各鄉鎮、縣經開區屬地責任,圍繞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和工作要求,細化工作措施,明確各方責任,確保排查整治工作順利推進。

(二)嚴格責任落實。縣生態環境分局要落實總牽頭責任,各鄉鎮、縣經開區要落實具體排查整治責任,各行業部門要認真指導,各河長協助單位要積極推動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落實,對照排查問題清單,制定詳細整改方案,明確整改任務和整改期限,紮實推進各項工作任務。

(三)保障資金投入。加大對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資金投入,確保足額撥付到位和專款專用。縣級財政承擔本轄區排汙口監測、排查、溯源、整治等經費。

(四)加強溝通協調。加強統籌協調,建立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住建、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和資訊共享長效機制,整合各部門掌握的入河排汙口相關資料和資訊,加強對排查整治工作的支援力度。

(五)強化工作監督。按照“誰排汙、誰負責”原則,將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責任落實到位,加大生態環境執法處罰力度和查處力度,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結合起來,及時發現,嚴肅處理,抓住反面典型案例強化警示教育。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鼓勵群眾舉報和媒體監督,不定期公佈違法行為,實現曝光一起、教育一批、震懾一片的效果。

長江流域排汙口排查方案 篇3

為認真貫徹生態文明思想關於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根據生態環境部《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環辦水體函〔20xx〕211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交辦長江入河排汙口清單的函》(環辦執法函〔20xx〕708號)、省政府辦公廳《江蘇省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蘇政辦發〔20xx〕44號)和《無錫市長江太湖入河排汙口分類整治工作方案》等檔案精神,結合濱湖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長江、太湖入河(湖)排汙口排查、溯源基本情況

(一)長江流域入河(湖)排汙口

濱湖區長江流域入河(湖)排汙口共計733個,已取樣監測的393個排汙口中,有263個水樣水質未達到Ⅲ類水標準。水質超標排汙口主要集中在胡埭鎮和馬山街道,排入的水體主要為陸區港、太湖和峰影河。

(二)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汙口

濱湖區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汙口共計46個,已取樣監測的42個排汙口中,有25個水樣水質未達到Ⅲ類水標準。水質超標排汙口主要分佈在河埒街道和雪浪街道,排入的水體主要為長廣溪、樑溪河和京杭大運河蘇南段。

二、工作目標

(一)20xx年11月底前,制定長江及太湖入河(湖)排汙口“一口一策”的分類整治方案,完成排汙口標識牌規範設定,12月底前完成50%以上的整治任務,並建成一批整治示範工程。

(二)20xx年底前完成長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汙口全部整治任務,各鎮、開發區、街道根據實際情況,建成一批整治示範工程。

(三)根據實際監測需求安裝自動監控設施,逐步形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範”的長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汙口管理體系,不斷規範排汙口管理,有效管控汙染物排放。

三、工作原則

(一)屬地負責,分工協作。按照中央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的總體要求,長江太湖入河(湖)排汙口整治工作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濱湖實際,各鎮、開發區、街道承擔整治任務的主體責任,在排口整治任務對應的區級主管部門指導下,制定整治實施方案,明確工作計劃和具體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強化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標本兼治,穩紮穩打。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緊緊圍繞“保護水資源、改善水生態、優化水環境、確保水安全”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做好整治工作。注重立行立改和長期整治相結合,對容易整治、汙染嚴重的,立即進行整改;對排汙情況複雜、短期難以整治,明確階段目標,由易入難,分步推進,持之以恆整治到位。堅持疏堵結合、妥善處置,不搞一堵了之、一拆了之等簡單粗暴、急於求成的行為,儘可能避免對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不良影響。

(三)綜合施策,系統治理。注重源頭治理、系統治理,從汙水排放控制到管網建設、生態修復、流域治理等全過程統籌考慮、綜合施策,與太湖治理、美麗河湖行動、生態環境規劃、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水環境治理、港口碼頭整治等工作有機結合,有效推動排汙口整治。

(四)嚴格標準,務求實效。工業企業、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港口碼頭、規模化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排汙口排放應符合相應的排放標準(標準更新後應執行新標準);城鎮雨洪排口和溝渠、河港(湧)、排乾等應符合排入河流的水環境功能區標準,排入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應符合地表水Ⅴ類標準;其他類排汙口應符合《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切實將排汙問題有沒有解決、環境質量會不會改善、人民群眾是不是滿意作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標準,嚴格把關,禁走過場,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四、工作要求

(一)工業排汙口

工業排汙口主要包括工礦企業生產廢水、生活汙水和雨水等的排放口,不包括城鎮汙水處理廠、港口碼頭等排汙口。生產廢水排汙口,包括工業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汙口、沒有納入工業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生產廢水排汙口、溫排水等迴圈水排汙口,以及生產廢水與生活汙水或雨水等混合汙水排汙口。生活汙水排汙口指工業企業內部生活汙水與生產廢水完全隔絕且採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二者混排等風險的排汙口。廠區雨水排口指直接或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初期雨水或受汙染的雨水應嚴格執行行業相應排放標準的相關要求。

1.取締類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工業企業生產廢水、生活汙水、廠區雨水等排汙口由相關職能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

(2)集中汙水處理設施管網覆蓋範圍內的工業企業直排汙口,由濱湖生態環境局責令限期拆除,經相關部門許可接入區域汙水管網。

(3)企事業單位逃避監管私自設定的入河(湖)排汙口,由濱湖生態環境局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拆除,涉嫌汙染環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門。

2.整治類

(1)未經批准的工業企業排汙口,由濱湖生態環境局依法查處,責令按規範化要求進行整改,完善排汙許可、排汙口設定等手續,經驗收合格後,納入日常管理。無法完善手續的,納入取締類。

(2)工業排汙口存在超標排放的由濱湖生態環境局依法查處、責令整改、限期達標。限期不能達標的,由濱湖生態環境局責令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區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3)工業企業應規範排汙口設定,原則上各企業只可設定1個雨水排放口,1個雨水排放口只對應1個排汙單位,多個排汙單位確需共用1個雨水排放口,應分清責任,並在排汙許可證中載明。

(4)工業企業未實現雨汙分流或雨汙分流不徹底的,由濱湖生態環境局責令按規範要求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後,可結合實際,採取自處理中水回用、清運至汙水處理單位、排入市政汙水管網等方式進行處置。重點排汙企業在完善雨汙分流的同時,應安裝自動(手動)切換裝置。

3.規範類

所有工業排汙口均應做到“一牌一碼”,設定標誌牌,製作能識別排汙口資訊的二維碼。

(二)農業農村排汙口

該類排汙口主要指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汙水等的排放口。包括水產養殖排汙口、畜禽養殖排汙口、種植業排口、農村生活汙水排汙口。水產養殖排汙口指工廠化養殖、池塘養殖等陸基水產養殖的尾水排放口。畜禽養殖排汙口指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的排放口。種植業排口指種植業生產過程中產生水的排放口。農村生活汙水排汙口包括農村集中式汙水處理設施排汙口和沒有納入農村集中式汙水處理設施的生活汙水排汙口。

1.取締類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畜禽養殖排汙口、水產養殖排汙口、種植業排口和農村生活汙水排口,由區農業農村局報請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

(2)禁養區內規模以上的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排汙口,由濱湖生態環境局報請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

(3)農業農村汙水管網覆蓋範圍內未納管的`農村生活汙水排汙口由區農業農村局責令就近納入生活汙水集中處理設施。

2.整治類

(1)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汙口排放應符合《畜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xx)中相關排放要求,存在超標排放的,由濱湖生態環境局依法查處、責令整改、限期達標。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汙口存在汙水排放的,由區農業農村局指導養殖場戶建設糞汙貯存設施,實行糞汙規範處理、就近還田利用,有條件的在田間配套建設糞汙儲存、處理、輸送管網等設施,鼓勵在養殖較為集中區域建設適度規模的集中處理中心,深入推進畜禽糞汙還田利用,防止直排外環境。

(2)農村集中式汙水處理設施排汙口執行《江蘇省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水汙染排放標準》(DB32/3462-20xx),存在超標排放的責令整改,限期不能達標的由濱湖生態環境局依法查處。農業農村汙水管網未覆蓋區域的農村生活汙水排汙口,大力推進小型農村汙水處理設施建設,提高鄉村生活汙水的收集處理率。

(3)水產養殖排汙口排放應符合《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 4043-20xx)中相關排放要求,存在超標排放的,由濱湖生態環境局依法查處、責令整改、達標排放。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推廣生態健康養殖技術和模式,指導生產者合理控制養殖規模和密度,運用尾水淨化處理技術,限期實現尾水達標排放或迴圈利用。

(4)種植業排口(農田入河退水口),存在超標排放的,由濱湖生態環境局責令整治;區農業農村局因地制宜開展農田尾水治理,指導農藥、化肥等投入品合理使用。

3.規範類

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汙口、工廠化水產養殖排汙口、大型灌區退水口應做到“一牌一碼”,設定標誌牌,製作能識別排汙口資訊的二維碼,根據實際情況和監測需求安裝自動監測設施和視訊監控系統。鼓勵農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口落實《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物聯網管理技術規範》(DB32/T4024-20xx)要求,加強汙染物排放線上資料監控管理。其他農業農村排汙口應根據其排水狀況及對環境的影響等實際情況,由屬地鎮(開發區、街道)自行確定是否設定標誌牌。

(三)城鎮生活汙水排汙口

城鎮生活汙水排汙口包括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汙口和沒有納入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生活汙水排汙口。

1.取締類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的生活汙水排汙口,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等職能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

(2)逃避監管私自設定的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汙口,由濱湖生態環境局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拆除,涉嫌汙染環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門。

2.整治類

(1)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汙口存在超標排放的,應查詢超標原因,立即整改,由濱湖生態環境局依法查處。

(2)因管網建設滯後導致收集範圍內的城鎮生活汙水無法進管的,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編制就近納入汙水處理廠或者新增汙水處理設施的實施計劃,明確建設主體和完成時間。

(3)排水管道和收集管道存在破損、錯接、混接、漏接、錯位、溢漏、淤堵等情況的,責任單位應及時組織力量落實排查整治和長效管理,確保管網通暢、安全執行,如排水管道或收集管道的管理權屬歸由市級相關部門承擔,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梳理彙總上報。

3.規範類

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汙口應做到“一牌一碼”,設定標誌牌,製作能識別排汙口資訊的二維碼,根據實際情況和監測需求安裝自動監測設施和視訊監控系統,並與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或濱湖生態環境局聯網。其他城鎮生活汙水排汙口應根據其排水狀況和對環境影響等實際情況,由屬地鎮(開發區、街道)自行確定是否設定標誌牌。

(四)港口碼頭排汙口

包括港口碼頭內的生產廢水、生活汙水、雨水等的排汙口。港口碼頭內的生產廢水排汙口包括港口生產作業產生的廢水和港口接收的船舶廢水的排放口,以及港口碼頭作業平臺沖刷和溢流廢水的臨時排放口。

1.取締類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港口碼頭排汙口,由屬地鎮(開發區、街道)報請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

2.整治類

(1)太湖沿岸設定的港口碼頭排汙口,存在超標排放的,由濱湖生態環境局責令整改,所有港口碼頭廢水由管道輸送至陸地進行處理後達標排放。

(2)內河港口碼頭排汙口存在超標排放的,應查詢超標原因,由濱湖生態環境局責令整改、限期達標。

(3)所有港口碼頭水汙染及船舶汙染防治設施按照《關於印發無錫市內河港口碼頭環保問題整改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錫汙防攻堅辦〔20xx〕28號)的要求進行規範整治。

3.規範類

所有港口碼頭生產廢水排汙口應做到“一牌一碼”,設定標誌牌,製作能識別排汙口資訊的二維碼;其他港口碼頭排汙口應根據其排水狀況及對環境的影響等實際情況,各鎮(開發區、街道)自行確定是否設定標誌牌。港口碼頭應配備船舶油水汙染物接收設施,確保正常執行。加強外排水質日常監控,根據實際情況建設太湖沿岸港口碼頭視訊監控系統,並與濱湖生態環境局聯網。

(五)城鎮雨洪排口

城鎮雨洪排口是指以雨水排放、排澇洩洪為目的而設定,存在汙水混入的排放口。包括城鎮雨水收集管網、雨水匯流和行洪通道等的排放口。

1.取締類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徑流排汙口,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報請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

2.整治類

(1)晴天有汙水流出的分流制城鎮雨水排汙口,在確保防洪洩澇、城鎮安全的前提下,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會同屬地鎮(開發區、街道)開展溯源調查,督促監督源頭管網權屬單位整改混接錯接管網。雨汙管網混接點已規範接駁並有相關單位蓋章確認的竣工驗收檔案且非降雨期間無汙水出流的,方可納入日常管理。

(2)達不到相應排放標準,降雨期間存在雨水徑流被汙染的分流制城鎮雨水排汙口,應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建設汙水調節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網、清掏管道沉積物等維護措施,控制雨水徑流汙染。

(3)達不到相應排放標準,存在溢流汙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鎮雨洪排汙口,應編制消減城鎮雨水徑流汙染整改方案。有條件的實施雨汙分流改造;不具備條件的,在確保防洪排澇、保障城鎮安全的前提下,應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源頭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乾管截流倍數、擴大汙水處理廠規模、建設調蓄設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汙染。

3.規範類

(1)對不合理設定或長期無水,已實際喪失排水功能的雨洪排口,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屬地鎮(開發區、街道)進行清理歸併。

(2)城鎮雨洪排口根據實際需要製作設定標誌牌。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制定雨洪徑流排口日常監測計劃,並按計劃進行監測,開展資料綜合分析,確保受納水體水質改善。

(六)溝渠、河港(湧)、排乾等

溝渠、河港(湧)、排乾等主要指接收各類汙水並向河(湖)排放的溝渠、河港(湧)、排乾等。

1.取締類

2.整治類

(1)直接匯入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的溝渠、河港(湧)、排乾等水質應達到飲用水水源地取水標準。達不到飲用水水源地取水標準的,應鑑別超標原因、制定整治方案,屬地鎮(開發區、街道)承擔整治工作主體責任,限期整治達標。

(2)達不到相應水環境功能的溝渠、河港(湧)、排乾等,區水利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整治計劃,持續推進河道整治,確保水質得到改善。

(3)無水環境功能區,但現有水質已經屬於劣Ⅴ類的溝渠、河港(湧)、排乾等,區水利局應制定整治方案,識別超標原因,持續推進整治,所在鎮(開發區、街道)承擔整治工作主體責任,應明確整治期限,確保水質可達超Ⅴ類水體要求。

3.規範類

溝渠、河港(湧)、排乾等根據實際需要製作設定標誌牌。入江、入湖河流及屬於水環境重點區域的溝渠、河港(湧)、排乾等排口,應根據實際需要設定標誌牌、安裝水質自動監測站和視訊監控系統,加強日常管理,與濱湖生態環境局聯網。

(七)其他排汙口

其他排口由濱湖生態環境局根據現場溯源情況和排汙口用途,指導屬地鎮(開發區、街道)開展整改,確保排汙口排放達標,規範管理。

五、工作職責

(一)各鎮、開發區、街道承擔排汙口整治的主體責任,應充分發揮“河長制”管理優勢,結合本區域實際制定整治實施方案,明確整治目標、工作內容、任務分工以及人財物保障等。

(二)濱湖生態環境局統籌負責工業排汙口和其他排汙口的整治工作,指導各鎮(開發區、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鎮(開發區、街道)進行整治驗收,並加強日常監管。

(三)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在職責範圍內統籌負責城鎮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導各鎮(開發區、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鎮(開發區、街道)進行整治驗收,並加強日常監管。同時負責將排查發現不具備管理權屬的問題雨洪排口移交市級相應部門。

(四)區交通運輸局統籌負責港口碼頭排汙口的整治工作,指導各鎮(開發區、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鎮(開發區、街道)進行整治驗收,並加強日常監管。

(五)區水利局按照職責統籌負責溝渠、河港(湧)、排乾等的整治工作,指導各鎮(開發區、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鎮(開發區、街道)進行整治驗收,並加強日常監管。

(六)區農業農村局指導各鎮(開發區、街道)提供排查範圍內農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產、畜禽養殖等資料,督促指導鎮(開發區、街道)開展農田、水產、畜禽養殖排口整治驗收工作。

(七)區河長辦應充分發揮“河長制”管理優勢,指導各鎮(開發區、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促相關部門落實排汙口整治責任、加強日常監管。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無錫市長江太湖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錫政傳發〔20xx〕36號)的部署,我區成立的長江、太湖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今後繼續統籌協調全區分類整治工作(附件1)。各鎮、開發區、街道應參照成立相應工作小組,認真落實工作責任,切實推進分類整治工作。

六、工作安排

(一)前期準備階段(20xx年12月底前):區政府辦公室統籌全面負責,濱湖生態環境局牽頭制定長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汙口“一口一策”(附件3、4),區各相關部門制訂具體管理措施檔案,於11月底前印發實施,並抄送濱湖生態環境局、區河長辦;各鎮、開發區、街道根據“一口一策”分類整治實施方案細化工作方案,排定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12月底前完成20xx年整治任務。

(二)整改實施階段(20xx年底前):相關鎮、開發區、街道按照方案和工作計劃,分工合作,按要求實施各類排汙口整治,並在生態環境空間資訊服務平臺上整改模組填寫整改方案、整改進度(太湖流域填報省平臺),並於每月25日前填寫《無錫市長江入河排汙口分類整治情況進展明細表》(附件5)、《無錫市太湖入河排汙口分類整治情況進展明細表》(附件6)並加蓋公章後,報送濱湖生態環境局、區河長辦。

(三)總結銷號階段。各鎮、開發區、街道應建立整治銷號制度,整治完成一個、銷號一個。由各鎮、開發區、街道在整治任務完成後提出,並經不同排口對應的區級職能部門確認後,對整改成果進行驗收銷號。20xx年底開展階段性工作總結,完成整治工作後開展整治工作總結。階段性工作總結包括當年工作情況、1-2個整治示範工程和下一年具體整治計劃,加蓋公章後於20xx年12月10日前報送區政府辦公室,同時抄送濱湖生態環境局、區河長辦。20xx年12月10日前上報長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汙口整治工作總結。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濱湖區長江太湖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已成立濱湖區長江太湖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繼續負責統籌推進全區長江太湖流域入河排汙口分類整治、驗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指導、協調、督查、分類整治工作。相關鎮、開發區、街道要高度重視、強力推動,繼續發揮本級長江太湖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指導和協調作用,層層壓實責任,落實工作要求,加強聯動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可結合實際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等方式提升排汙口分類整治實施方案的有效性。

(二)密切組織協調。各鎮、開發區、街道及區級有關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確職責分工,構建政府統領、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住建、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和資訊共享長效機制,整合各部門掌握的長江太湖入河排汙口相關資料和資訊,並在人員、資金等方面加大統籌力度,指導各鎮(開發區、街道)做好資金保障工作,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門協調聯動的強大合力,保證專項行動有序有力有效開展。各鎮、開發區、街道及區級各部門明確1名聯絡員(附件2,11月30日前報濱湖生態環境局),負責工作對接、報送資訊等。

(三)嚴格責任落實。按照實施方案要求,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工作,克服困難,勇於擔當,敢於碰硬,協同配合,切實推進排汙口整治工作,確保整治到位。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定期組織開展現場督促指導,推動工作落實。對履職不力、進展遲緩、弄虛作假等問題突出的,採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等措施;情節嚴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規實行問責。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

(四)做好資訊報送。各鎮、開發區、街道及區級有關職能部門要同時做好排汙口整治工作的宣傳,及時總結好的經驗做法,向區長江太湖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做好資訊公開,及時在黨報和政府的網站“長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汙口分類整治工作”專欄中釋出相關資訊,集中展示本區域各項工作情況,定期公開問題清單和整治進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可邀請媒體、公眾等參與分類整治監督,公開曝光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濱湖生態環境局通過主流媒體及官方網站、雙微,定期公開整治工作進展情況。

長江流域排汙口排查方案 篇4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xx〕4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在各地、各有關部門前期工作的基礎上,配合和藉助省級以上排查力量,用兩年左右時間,在全面摸清長江干流揚州段入河排汙口底數的基礎上,制定整治方案並持續推進整改,建立排汙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等工作規範體系,形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範的長江入河排汙口監管體系,為改善長江水環境質量奠定基礎。

二、排查整治範圍和物件

(一)範圍。以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長江干流為重點,開展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包括儀徵市、江都區、邗江區、廣陵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化工園區。原則上,長江干流排查範圍以現狀岸線為基準向陸地一側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線(城鎮岸線、漁業岸線、臨江工業岸線、江堤岸線、特殊用途岸線等),自然岸線(灘塗、溼地等)和江心島。具體範圍可根據產業佈局、排汙特徵等實際情況適當擴大,其中沿江工業園區、居民區、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區等要全覆蓋。

(二)物件。排查物件為所有通過管道、溝、渠、涵閘、隧洞等直接向長江排放廢水的排汙口,還包括所有通過河流、灘塗、溼地等間接排放廢水的排汙口。

三、重點任務

(一)摸清入河排汙口底數。全面掌握長江入河排汙口的數量及其分佈,建立長江入河排汙口名錄。

(二)開展入河排汙口監測。瞭解長江入河排汙口汙染排放狀況,分析掌握汙染物入河情況。

(三)進行入河排汙口汙水溯源。在監測基礎上,開展入河排汙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汙水來源。

(四)整治入河排汙口問題。在排查、監測和溯源的基礎上,推進入河排汙口整治,制定實施整治方案,有效規範和管控入河排汙口。

通過落實“查、測、溯、治”四項重點任務,全面掌握長江干流揚州段入河排汙口的排放現狀,有序推進入河排汙口整治,進一步完善長效監管機制,強化地方主體責任,確保入河排汙口排放狀況得到改善,努力提升長江生態環境保護水平。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專項行動具體實施方案

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重點任務、組織分工、經費保障等,分解落實責任,全面推進排查整治工作。

分工要求:

5月25日前,各地將本行政區具體實施方案報送市政府,並抄送市生態環境局。

(二)梳理、核查、整合各類入河汙染物排放資訊

各地組織相關部門在全面收集整理各類入河排汙口、河岸帶、水系分佈等相關資訊資料的基礎上,對規定範圍內地形複雜地段、汙染源集中地段和日常管理薄弱地段,有重點地組織人工現場核查,充實完善現有資料臺賬。同時,將分散在各部門的入河排汙口設定、汙染源及入河排汙口監管、水系及排汙管網等資訊進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汙口基本資訊及特點,為全面排查奠定基礎。

分工要求:

1.各地統一部署並督促各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職能,對口開展各類入河排汙口資料的梳理、核查完善和彙總報送等工作,並依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資料整合技術要求”,指定牽頭部門完成屬地排汙口資料整合。

2.各有關部門負責對口督促指導各地相應部門完成資料梳理、核查完善和彙總報送,於5月25日前將條線彙總資料報市生態環境局。市工業和資訊化局負責提供全市排查範圍內工業企業清單,包括位置資訊、行業類別等;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提供全市排查範圍內自然保護區等相關資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提供全市排查範圍內市政雨、汙水管網圖及溢流口,農村生活汙水管網圖,本行業相關的閘壩、洩洪口、箱涵的位置,建築工地(包括名稱、位置、沖洗廢水排放)等相關資料;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提供全市排查範圍內公路(服務區)、港口企業、碼頭等汙水排放資訊;市水利局負責提供全市排查範圍內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汙口資訊(包括名稱、位置、設定單位、登記審批、監測),本行業相關的閘壩、洩洪口、箱涵的位置,水系向量圖、岸線向量圖和水功能區劃等相關資料;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提供全市排查範圍內農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產、畜禽養殖等相關資料。

3.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依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資料整合技術要求”,於5月底前牽頭完成全市長江入河排汙口資料整合並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三)全面開展長江入河排汙口摸底排查

綜合運用無人機航測和人員現場踏勘等手段,對排查範圍及物件進行全面調查,實現應查盡查。具體採用“三級排查”方式推進排查工作。第一級排查:市級統一組織無人機航測。按照“全覆蓋”的要求開展技術排查,分析辨別疑似入河排汙口。第二級排查:配合生態環境部開展人工徒步現場排查。生態環境部將在下半年抽調部屬單位和沿江11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業務骨幹,對規定範圍內匯入河流、河湧、溪流、溝渠、灘塗、溼地、潮間帶、島嶼、碼頭、工業聚集區、城鎮、暗管、滲坑、裂縫等開展“全口徑”現場排查,核實確定入河排汙口資訊。第三級排查:配合生態環境部對疑難點進行重點攻堅,結合二級排查進一步完善入河排汙口名錄。

分工要求:

1.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按照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無人機航測排查技術要求”,編制報送全市《無人機航測實施方案》,對接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臨時飛行空域,5月底前完成無人機航測(一級排查)任務,並將航測資料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2.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生態環境部第二、三級人工排查的總體對接,各地負責屬地排查的具體配合,各有關部門負責全市排查的對口配合。各地、各有關部門共同配合,協助生態環境部於9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汙口摸底排查。

3.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接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生態環境部的排查結果,明確全市長江入河排汙口名錄,並通報給各地、各有關部門,為後期監測、溯源、整治奠定基礎。

(四)開展入河排汙口監測

按照邊排查、邊監測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同步開展入河排汙口水質、水量監測。根據實際條件,可採取自動線上監測、人工取樣監測相結合的方式實施,有汙染源普查監測、監督性監測或者線上監測資料的排汙口,可直接使用其監測資料。

分工要求:

各地負責屬地長江入河排汙口的全覆蓋、全要素監測,可安排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牽頭,依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監測技術要求”,利用現有監測力量或委託社會監測機構,確保20xx年底前完成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彙總後報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視情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監測力量,支援重點區域的排汙口監測,同時負責彙總報送全市排汙口監測資料。

(五)開展入河排汙口排放情況的溯源分析

在排查和監測的基礎上,開展入河汙染物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汙水來源。

分工要求:

1.各地統一部署並督促各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職能分工,依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溯源技術要求”,對口完成各類入河排汙口溯源工作,指定牽頭部門彙總溯源結果並於20xx年3月25日前報市生態環境局。

2.各有關部門負責對口督促指導各地相應部門,按時完成本行業相關的排汙口溯源工作。市工業和資訊化局負責牽頭督促指導全市排查範圍內工業企業、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特別是沿江化工園區涉及入河排汙口的溯源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牽頭督促指導全市排查範圍內市政雨汙管網及溢流口,本行業相關的'閘壩、洩洪口、箱涵,農村生活廢水、建築工地沖洗廢水排放等相關排汙口的溯源工作;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牽頭督促指導全市排查範圍內公路(服務區)、港口企業、碼頭等排汙口的溯源工作;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牽頭督促指導全市排查範圍內農田入河退水口和水產、畜禽養殖廢水排汙口的溯源工作;市水利局負責牽頭督促指導全市排查範圍內與本行業相關的閘壩、洩洪口、箱涵等排汙口的溯源工作。

3.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彙總全市長江入河排汙口溯源結果,於20xx年3月底前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六)分類整治入河排汙口問題

在排查、監測、溯源的基礎上,按“一口一策”的工作原則,逐一明確入河排汙口整治要求,落實整治銷號制度,分類推進入河排汙口規範整治。

分工要求:

1.各地按照生態環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汙口分類整治政策措施”,全面梳理轄區內排汙口問題清單,20xx年4月底前制定“一口一策”分類整治計劃並報送市生態環境局,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汙口整治總體方案制定和部分整治工作,並將方案和整治進展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嚴格按照整治方案和“一口一策”整治計劃,持續推動問題“銷號”,確保排汙口問題及時全面整治到位。

2.各有關部門負責對口督促指導各地相應部門,按時完成本行業相關的排汙口整治工作,推動問題按時“銷號”。市工業和資訊化局負責牽頭督促指導全市排查範圍內工業企業、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特別是沿江化工園區涉及的入河排汙口的整治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牽頭督促指導全市排查範圍內市政雨汙管網及溢流口,本行業相關的閘壩、洩洪口、箱涵,農村生活廢水、建築工地沖洗廢水排放等相關排汙口的整治工作;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牽頭督促指導全市排查範圍內公路(服務區)、港口企業、碼頭等排汙口的整治工作;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牽頭督促指導全市排查範圍內農田入河退水口和水產、畜禽養殖廢水排汙口的整治工作;市水利局負責牽頭督促指導全市排查範圍內與本行業相關的閘壩、洩洪口、箱涵等排汙口的整治工作。

3.20xx年6月底前,市生態環境局完成全市長江入河排汙口整治總體方案制定和階段整治進展彙總,持續排程全市排汙口整治後續進展,督促各地完成排汙口整治“銷號”。

(七)建立入河排汙口管理長效機制

各地深入探索並建立健全入河排汙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等工作規範體系,推動形成更加科學完備的監管體系和長效機制,防止問題回潮、反彈。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全市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全市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相關地區和部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總體牽頭負責專項行動的籌劃組織和協調排程工作;市發改委負責督促指導各地全面落實國家發改委(長江辦)的部署要求,協同推進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其他各有關部門牽頭負責各自職能範圍內排汙口的資料提供,並督促指導溯源、整治工作。沿江各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作為排查整治的責任主體單位,要成立相應的專門領導機構,加強工作統籌,壓實工作責任,積極配合上級排查,規範開展監測、溯源,全面梳理問題清單,確保排查整治取得實效。

(二)加強溝通協調。各地要加強統籌協調,構建政府統領、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建立部門協作和資訊共享長效機制,在深入自查的基礎上,全面整合排汙口相關資訊,主動加強與部、省、市排查力量的配合協調。特別是問題整治環節,要著力加強屬地部門之間的橫向協作,主動加強與上級部門的上下協同,合力提升整治效果。市生態環境局等有關部門在落實總體牽頭和條線牽頭任務過程中,要加強工作銜接,防止漏查漏治和程序斷檔。相關地區和部門要專門指定一名聯絡人,負責專項行動的工作對接和資料資訊的梳理報送,聯絡人資訊請於5月25日前報市生態環境局。

(三)嚴格落實責任。各地要積極落實工作佈置,做到排查無條件、問題整治無死角、按期銷號無餘地。市政府將定期開展督促指導,推動各地工作落實。對履職不力、進展遲緩、弄虛作假的,將採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依規實行問責;對工作成效突出的,將予以通報表揚。

(四)嚴格技術要求。此次專項行動,生態環境部對長江入河排汙口資料整合、無人機航測、排汙監測、汙染物溯源和分類整治等關鍵環節,均將制定嚴格的技術要求和相應政策,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對照執行,必要時委託社會技術力量組織實施,確保排查整治各個環節紮實規範。特別是要嚴格對照生態環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汙口分類整治政策措施”,準確區分問題類別,有力落實整治措施,嚴防隨意降低標準,杜絕“軟弱整治”“敷衍整治”。

(五)完善工作保障。各地要及時落實專項行動的人員、車輛、資金等方面的保障,確保專項行動順利實施。市政府統一承擔全市排汙口資料市級整合和無人機航測(一級排查)的技術經費,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申請,市財政局負責協調保障。各地承擔本行政區域排查範圍內的排汙口資料整合、監測、溯源、整治等工作經費。

(六)強化資訊公開。各地要建立專門的資訊公開制度,在入口網站開設“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工作”專欄,集中展示本區域各項工作情況,定期公開問題清單和整治進展,接受社會監督。同時,邀請媒體、公眾等參與排查整治,公開曝光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市生態環境局要通過報紙、電視、官方網站、“雙微”等平臺,適時公開專項行動進展。

長江流域排汙口排查方案 篇5

一、制定依據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江安徽段生態環境大保護大治理大修復強化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落實專項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廳〔20xx〕27號)、《馬鞍山市長江入河排汙口排查整治實施方案》(馬政辦祕〔20xx〕43號)檔案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工作目標

按照省、市相關檔案要求,採取“幹流先行與全域推開”相結合的方式,堅持“水陸統籌、以水定岸”的指導思想,摸清花山段長江干流及支流入河排汙口底數,制定整治方案,並持續推進整改工作,建立權責清晰、監控到位、規範有序的監管制度,為長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奠定基礎。

三、範圍和物件

(一)排查範圍

我區轄區內長江干流岸線及其2公里範圍內陸域;長江一級支流、二級支流岸線及其1公里範圍內陸域,長江流域三級及以下支流岸線及其500米範圍內陸域。

靠近上述區域內的工業集聚區、城鎮集聚區,港區。

所有人工岸線(城鎮岸線、漁業岸線、臨江工業岸線、江堤岸線、特殊用途岸線)、自然岸線(灘塗、溼地)。

所有江心島。

(二)排查物件

所有通過管道、溝、渠、涵閘、隧道等直接向長江流域水體排放廢水的排汙口,包括所有通過河流、灘塗、溼地等間接排放廢水的'排汙口。

四、工作任務

(一)查清長江入河排汙口底數。全面掌握全區長江入河排汙口數量、分佈及特點等資訊,確保排查全面準確、真實可靠,建立排汙口名錄和資訊系統。

(二)開展排汙口監測。按照邊排查邊監測的要求,在人工排查過程中,同步開展入河排汙口汙染物排放監測:一是對所有存在排放行為的入河排汙口開展快速監測,主要監測指標有酸鹼度(PH),化學需氧量(COD)、氨氮、元素磷4類,建有自動線上監測的排口,在保證資料有效性的前提下,可直接採用自動線上監測資料;二是對快速監測結果存在異常的排汙口開展詳細監測,確認超標排放事實。

(三)開展入河排汙口汙水溯源。在監測的基礎上,進行入河排汙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廢水來源。

(四)開展入江排汙口整治,按“一口一策”的制定分類實施方案,並持續推進整改。

(五)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建立權責統一、職能清晰、權威高效的入河排汙口監督管理機制,防止問題回溯反彈。

長江流域排汙口排查方案 篇6

一、指導思想

二、基本原則

三、工作目標

四、排查範圍和物件

五、工作任務

六、工作安排

七、責任分工

(一)縣(區)人民政府職責

(二)市有關部門職責

八、工作要求

長江流域排汙口排查方案 篇7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紮實推進我市長江入河排汙口規範整治工作,有效管控入河汙染物排放,持續改善水環境質量,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緊緊圍繞“改善水生態、優化水環境、確保水安全”要求,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做好長江入河排汙口整治工作。對生態環境部交辦的329個長江入河排汙口,在排查、監測、溯源的基礎上,各有關縣(市)按照前期監測溯源分類,針對存在的問題,因地制宜、精準施策,逐個制定整治方案,明確牽頭部門、責任主體和主管部門,制定時間表、路線圖,經過2—3年努力,基本完成排汙口整治工作。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補漏,到20xx年底前,建立起權責清晰、監管到位、管理規範的長江入河排汙口監管體系和長效機制。

二、主要措施

咸寧市長江入河排汙口329個(詳見附件)。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並一批、規範整治一批”要求,分類推進長江入河排汙口規範化整治工作。

(一)依法取締一批。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設定的排汙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拆除、關閉或者恢復原狀。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上述區域劃定前已經存在於區域內、暫時難以拆除且對環境影響不大的排汙口,要制定序時推進整治措施,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經整治已無汙水排出且不具備洩洪等功能的管道,需及時拆除或者封堵。擬取締長江入河排汙口34個。其中,城鎮生活汙水排汙口4個,城鎮雨洪排口2個,工業排汙口16個,溝渠、河港(湧)、排乾等4個,農業農村排汙口6個,其他排口2個。

(二)清理合並一批。加快推進汙水、雨水管網和必要的調蓄處理設施建設,對城鎮汙水收集管網覆蓋範圍記憶體在的各類排汙口,其排放的汙水能夠被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有效處理的,原則上均予以清理合並,汙水通過截汙納管由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暫不具備納管條件的.,應採取有效措施收集處理汙水,確保達標排放。對園區內企業現有排汙口,原則上均予以清理合並,通過截汙納管由園區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收集處理。擬清理合並長江入河排汙口29個。其中,城鎮生活汙水排汙口20個,工業排汙口8個,溝渠、河港(湧)、排乾等1個。

(三)規範整治一批。對保留的排汙口按照有利於明晰責任、維護管理、環境監督的要求開展規範化整治。對存在私搭亂接、借道排汙等問題的排汙口,應全面清理排汙管線違規接入的支管、支線,確保一個排汙口只對應一個排汙單位;對確需多個排汙單位共用一個排汙口的,各排汙單位應在排水匯入排汙管線前安裝監測計量設施,分清各自責任,並在排汙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佈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排汙口,應合理設定排汙口位置、排汙管線走向,設定必要的檢查井等。擬規範長江入河排汙口229個。其中,城鎮生活汙水排汙口16個,城鎮雨洪排口15個,港口碼頭排汙口8個,工業排汙口30個,溝渠、河港(湧)、排乾等52個,農業農村排汙口107個,其他排口1個。

(四)待核定非排口。待核定非排口37個。其中,戶用散排口(單元)1個、小區域路面排水設施口(單元)2個、過水設施口19個、取水設施(只進不出)14個、重複排口1個。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長江入河排汙口整治行動是《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行動計劃》的重要內容,各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是轄區長江入河排汙口整治的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優化工作專班,細化職責分工,制定詳實的實施方案,強化排程和全流程管控,建立整改銷號制度,完成一個,公示一個,銷號一個,全力推進各項工作任務落實。

(二)明確部門分工。生態環境部門要統籌全市入河排汙口整治工作,負責指導、督辦工業排汙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住建部門負責指導、督辦城鎮生活汙水排汙口和城鎮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督辦港口碼頭排汙口的整治工作。水利和湖泊部門負責指導、督辦溝渠、河港(湧)、排乾等的整治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督辦農業農村排汙口的整治工作。

(三)多措並舉整治。堅持標本兼治、穩紮穩打,對涉及老百姓日常生活或者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治的排汙口,採取審慎包容措施,防止一堵了之;堅持系統治理、綜合施策,把排汙口整治與“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實施工作和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結合起來,推動多方共贏;堅持嚴格質量、務求實效,把排汙問題有沒有解決、環境質量會不會改善、人民群眾是不是滿意作為衡量整治工作的標準,確保整治工作取得紮實成效。

(四)嚴格責任落實。各有關縣(市)要構建政府統領、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加強人員、經費保障。市生態環境局要定期開展工作督導,對履職不力、進展遲緩、弄虛作假等問題突出的單位和人員,採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

(五)強化資訊公開。各有關縣(市)要加大長江入河排汙口管理政策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對汙染物排放監督意識。各排汙單位要通過樹立標誌牌、做好媒體宣傳等方式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汙口相關資訊,及時公佈整治進展情況。

長江流域排汙口排查方案 篇8

為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十四屆七次全會精神,進一步鞏固“拆違拆破拆舊”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所取得的成果,確保專項行動不斷向縱深推進,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20xx年“四大專項行動”實施意見>的通知》(海辦【20xx】7號)的總體部署,結合《20xx年度海門市入河排汙口專項整治行動工作任務清單》,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整治目標

在20xx年底前分批完成新區88處排汙口的整治工作,實現“接管封堵一批,整治達標一批”。

二、整治標準

海門港新區境內88處排汙口,主要以生活汙水為主,還有少量生產廢水,生產廢水主要包括機械冷卻水、蔬菜海產品加工清洗廢水。

(一)截汙納管

在新區汙水管道可接範圍內的排汙口,各企業、單位自尋施工隊設計施工圖紙,主井前建設支井,實施截汙納管工程。

(二)自建汙水處理設施

無法接管的企事業單位,自建汙水處理設施(過濾池、化糞池),上清液達標後排放入河。上清液是否達標需企事業單位定期找有資質的單位出具檢測報告。

(三)取締封堵

對既不能接入汙水管網,又沒有及時按照要求自建汙水處理設施的單位,對排口進行強制封堵。

三、整治步驟及時間

(一)排查摸底(20xx年5月-6月)

新區組織水利、環保等部門從經營範圍、排汙量、排放汙染物性質等方面對88處排口進行摸底排查,分清類別,為下一步開展集中整治打下基礎。(詳見附件2)

牽頭部門:農村工作局

配合部門:規劃建設環保局、經濟發展局、社會事業與旅遊局

(二)截汙納管(20xx年12月-20xx年11月)

目前通呂運河汙水管網建設工程及部分村莊汙水管網已完成建設,督促管道輻射範圍內的企事業單位做好汙水預處理設施建設工作並及時接管,同時封堵原有排口,接管方案需符合相關設計標準。

牽頭部門:規劃建設環保局

配合部門:經濟發展局、社會事業與旅遊局、農村工作局、綜合執法局、南黃海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三)提升達標(20xx年1月-20xx年11月)

對不能接入汙水管網的企事業單位,必須自建汙水處理設施,包括過濾池,化糞池,上清液達標後排放入河。上清液是否達標需企事業單位定期找有資質的單位出具檢測報告。

牽頭部門:規劃建設環保局

配合部門:經濟發展局、社會事業與旅遊局、農村工作局、綜合執法局、黃海水務

(四)規範封堵(20xx年12月15日前)

對在規定時間內仍然沒有規範整治達標的排口進行強制封堵。

牽頭部門:綜合執法局

配合部門:規劃建設環保局、經濟發展局、社會事業與旅遊局、農村工作局、供水公司

(五)總結驗收(20xx年12月)

認真總結入河排汙口專項整治行動工作經驗,以河長制體系為基礎,研究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鞏固整治成果,促進生態環境美化。

入河排汙口所在村居負責將整治臺賬在12月10日前傳送至新區規劃建設環保局。

牽頭部門:規劃建設環保局

協調部門:經濟發展局、社會事業旅遊局、農村工作局、各村居

四、工作職責

規劃建設環保局:負責汙水管道主管網建設,對接市環保局,梳理入河排汙口整治問題,彙總上報排口整治進度。

經濟發展局:負責督促企業入河排汙口整改工作;

社會事業旅遊局:負責督促醫院、學校入河排汙口整改工作;

農村工作局:負責做好前期摸排統計工作;督促農業經營單位、個體做好入河排汙口整改工作;

綜合執法局:負責對拒不執行排口整治的企業單位進行強制封堵;

供水公司:負責對強制封堵排口的企業進行斷水處理;

南黃海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接管設計方案稽核及現場監督。

黃海水務:負責水質檢測工作;

各掛鉤領導及涉及到的村委具體負責包乾範圍內排口整治的推進工作。

五、名詞解釋

提標改造:原有汙水處理不達標或達不到新的.標準,必須新建汙水處理設施或汙水處理工段,實現汙水處理後達標排放;

完善手續:進行登記備案,有相應的排汙許可證。

規範化建設:對於暗管和潛沒式排汙口,在院牆外、入河前設定明渠段或取樣井,以便監督取樣,未設定明渠段或取樣井的,應要求進行改造;所有入河排汙口樹立標誌牌(等南通生態環境局明確後,統一樹立);重點排汙口要因地制宜安裝線上計量和視訊監控設施,強化對排汙口排汙情況的實時監管和資訊共享。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新區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相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管委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任務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整治工作的推進,將整治一抓到底,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壓實河長責任

排口所在的鎮村級河道的河長要切實擔負責任,作為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牽頭落實責任人河道內的排口整治工作。

(三)強化部門聯動

新區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加強聯動,按照整改方案中明確的目標、措施,快速紮實推進整治工作;同時加強與市有關部門溝通銜接,上下聯動,形成合力。

(四)落實長效管理

根據環境監管網格化要求,新區進一步落實環境監管主體責任,對整治後的排口加強監管,避免引發環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