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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專業合作社情況調研報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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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業專業合作社情況調研報告

近年來,我縣認真貫徹中央和省有關全面推進和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全縣成立以毛竹為主的林業專業合作社15個,林權作價出資總額達到1。638億元,出資林地29447畝,今年9月,我縣被國家林業局授予全國首批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示範縣稱號。就我縣林業專業合作社的組建和執行情況,2012年9月下旬,縣人大常委會組成調研組開展了調研。調研組深入到皈山尚書垓村、報福中張村、山川高家堂村等地進行實地調查瞭解,蒐集查閱了相關資料,研究了有關政策法規,對我縣林業專業合作社設立的背景、組建和執行情況及下一步應重視的若干問題有了較為全面的瞭解。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林業專業合作社情況調研報告範文

一、林業專業合作社組建的背景

我縣共有林業用地207。5萬畝,有林地面積187萬畝,其中毛竹林面積86萬畝,年產毛竹3300萬支,總產量約54450萬公斤,按目前每50公斤40元的價格計算,毛竹商品竹年總收入約4。356億元,按38萬農業人口計,平均每農業人口年毛竹收入約1146元。而安吉農民人均年收入2011年已達到14152元,那麼,毛竹一項收入佔全縣農民家庭收入的比重2011年就只有8。1%。當然,這一測算存在著較大誤差:一是不是所有農業人口家裡都有毛竹;二是毛竹的收入中未減去非本縣農民的勞動力成本;三是不同的村毛竹的擁有量不同,不同的農戶家庭收入結構也不同;四是竹農有的完全靠自家的勞力砍竹運竹,收入都是自己的,有的家庭則完全請外地農民砍運。我們在實地訪談中,不少農民家庭也說不清自己家裡的毛竹收入到底有多少,至於佔家庭收入的比重,有的說不到10%,有的說達到了20%左右,有的則說家裡沒勞力,請工砍運毛竹最終是虧本的。雙溪口村村民陳建紅給我們算了一筆帳:九十年代毛竹每百斤賣30多元,現在是40元。但人工工資已從每工35元提高到現在的230元。一家5口,每度5萬斤毛竹,砍工需15工,拖工83工。九十年代收入是1。5萬元,工錢是3400元,賺1。16萬元;現在收入是2萬元,工錢則達到22540元,虧本2540元。陳建紅的個案可能有他家的竹山離公路比較遠的原因,不能代表安吉林農毛竹生產的總體狀況,但一個不爭的事實就是: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毛竹是安吉林農家庭的主要收入,一個家庭一年毛竹收入達到1萬多元,日子過得應該很不錯了(據縣統計局提供的資料,1982年我縣農民人均年收入只有376元);而如今,隨著大量農村勞力向二產、三產轉移,毛竹的收入在林農家庭已經只佔了很小的比例,有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計。

毛竹收入在家庭收入佔比的下降,使竹農對竹林由依賴轉為負擔。許多勞動力已全部轉移到第二第三產業的家庭,已沒有精力和能力從事毛竹林的培育和採伐,請工培育採伐既麻煩又賺不到錢,漸漸地要麼將竹林轉包他人,要麼就讓竹林荒蕪。而毛竹作為安吉重要產業——竹產業的原材料,隨著竹產業的轉型升級和國內外市場的開拓,卻需求量越來越大。全縣現有竹產品及配套企業2362家,其中省級農業和林業龍頭企業20家,規模以上企業157家,產值超億元企業8家,竹地板產量已佔全世界產量的50%以上。2011年全縣竹產品加工產值達到87億元,年消耗毛竹達1。5億支,而本縣毛竹產量只佔總加工量的22%。因此,毛竹林的培育生產,不僅是生態保護的需要,同時也是竹產業發展的需要,毛竹產業不僅不能因為在竹農家庭收入佔比下降而荒廢,反而應該得到更好的培育發展。那麼,如何才能讓毛竹林的生產擺脫因勞動力轉移而帶來的被動和產量下降呢?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安吉縣政府和林業部門深入貫徹《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與《中國共產黨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浙委〔2007〕146號)檔案精神,立足縣情、林情,創新破難,開始探索毛竹專業合作社試點,經過3年來的努力,已經初見成效。

二、林業專業合作社的組建方式及成效

(一)組建方式。

安吉縣林業專業合作社的設立以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為依據。以皈山鄉尚書垓村的尚林毛竹專業合作社、報福鎮中張村的福靈竹筍專業合作社、山川鄉高家堂村的指南毛竹專業合作社為例,其組建過程大致分以下幾個階段:

1、宣傳發動,招募成員。

宣傳發動工作由村級組織負責,鄉鎮政府和林業部門進行指導。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宣傳組建合作社的意義,動員竹農入社。尚林合作社首批成員即設立人共有42戶,2008年12月20日召開了設立大會。福靈合作社2011年5月設立,首批成員68戶,入社毛竹林2500畝。指南合作社設立於2011年1月,全村共有毛竹林4500多畝,其中3358畝入社。

2、林權出資,作價入股。

以林農承包經營的毛竹林作價出資,入股合作社。作價方法為:成員兩度(4年)毛竹的總產量乘以價格為兩度毛竹總產值,減去人工和農資成本即為兩度的淨收益,該淨收益即為成員入社的`出資額。如福林合作社的沈福旺,共承包毛竹林130畝(其中包括轉包而來的外地插花山),每度每畝產量為2800斤,兩度共計總產量7280擔,按每擔41元計總產值為295200元,扣除人工及農資成本96400元,出資額即為198800元,佔合作社全部出資額1000萬元的1。98%。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於成員的毛竹承包山需進行實地丈量確定產量,按竹林所處位置分別測算人工成本。同時,考慮到合作社成員可能會“退社”,在林權作價時,強化了各成員原有毛竹林的劃界勘址工作,界址標誌在丈量作價過程中作了進一步的清晰明確。

3、擬定章程,組建機構

合作社籌備組根據省工商局、省林業廳聯合制定的《浙江省林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暫行辦法》,擬定了合作

社章程,召開了設立大會,通過了合作社章程。同時,選舉產生了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理事會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由於村一級管理人才缺乏,各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會成員、執行監事和財務會計一般都由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班子成員擔任。村黨支部書記一般都為理事長,村委會主任為經理,村會計兼任了合作社財務會計。大家認為這種模式有利於節約合作社的執行成本。

4、正式執行,集體經營。

設立大會以後,補齊各項法定材料,依法到縣工商局辦理了合作社的註冊登記,領取了合作社營業執照。至此,合作社開始正式執行,原先分散經營的毛竹林由合作社這個集體組織開展經營管理。合作社經營班子負責毛竹林的培育、管護、砍伐和銷售。用工有本村年紀較大不願到企業打工的農民,更多的則是請安徽、貴州等地的勞動力。據福靈合作社介紹,該社一度毛竹的砍伐需請20個勞動力幹1個月,負責250萬斤毛竹的砍伐,每百斤的工資平均是6元,共計工資支出為15萬元,每個勞動力1個月能掙到7500元的工資。

(二)初步成效。

通過調研訪談感到,毛竹專業合作社設立後的初步成效表現為:林農得到了較為合理的收益,竹林生產條件得到顯著改善,發展二產三產條件逐步成熟,林區勞動力得到有效釋放。

1、林農得到了較為合理的收入。成立於2008年12月20日的尚林毛竹專業合作社,發起設立時共42戶,毛竹林面積675畝。2009—2010年一度毛竹總產量135萬斤,銷售額56。7萬元,毛料,春筍收入5。2萬元,共計收入61。9萬元。其中成本:有機肥3。4萬斤,計5。1萬元;砍伐、施肥、除草等人工1350工,每工100元,計13。5萬元;合計成本22萬元。一次分配,按成員入股基數毛竹23。7元/百斤分配,共分配32萬元。二次分配,紅利按毛竹1元/百斤分配,計1。35萬元。二次分配後,合作社留淨利6。55萬元,應轉為公積金。

2、竹林生產條件得到顯著改善。毛竹專業合作社作為一項新生事物,得到了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援,在土地林權流轉中,政府給予每畝90元的補助,林區道路建設改造和現代農業園區建設也有大量資金補助。如尚林合作社組建後共投入資金50萬元,修建林道5公里,建設橋樑1座,竹林基礎設施大為改善。山川富民竹筍專業合作社於2009年開始建設毛竹現代科技園區核心區,已硬化4米寬的林道6公里,建遊步道1400米,建1。5米寬的作業便道2000米,修建噴灌蓄水池10座,噴灌設施120個,灌溉面積達3000畝,還配置3個自動氣象觀測站,12個360度旋轉全方位監控視訊,其設施化程度已符合省級示範園區建設標準。據縣林業局統計,全縣加大對林業專業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專案扶持、科技扶持,累計投入政策性資金已達1100萬元,建成毛竹現代科技園區8個,面積5萬餘畝。

3、發展二產三產條件逐步成熟。調研中鄉鎮村幹部普遍認為,組建毛竹專業合作社,要靠經營毛竹增收潛力十分有限,如果能夠利用毛竹林得天獨厚的自然資源和風景旅遊資源優勢,發展第三產業,那麼毛竹專業合作社的優勢就可以得到充分發揮。福靈合作社正與上海響水灣農莊合作,擬建設觀光、休閒、套種野菜、放養土雞為主要內容的現代農業觀光園區。指南合作社藉助竹山峽谷獨特的風光優勢,吸引外來資本,開發了七星穀風景旅遊區,已初具規模。

4、林區勞動力正得到有效釋放。毛竹專業合作社建立以後,竹農將自家的竹山交由合作社統一經營管理,毛竹價格按市場價折算,勞工成本按市場價計算,竹農淨收利潤,是一個不虧本的買賣,合作社如經營有方還能獲得二次紅利分配。因此,從目前情況看,入社成員非常放心,可以安心在企業打工掙錢。如尚林合作社的42戶成員,有22戶全年外出打工,年打工總收入平均每戶4萬餘元。

三、安吉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中幾個問題的探討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建是改革開放後出現的新生事物,其宗旨是服務成員,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能否有效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作用,使其成為農民信得過、得實惠的服務組織,這需要認真學習領導會和深入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根據本次調研瞭解到的實際問題,對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就安吉林業專業合作社組建執行中的幾個問題作如下探討:

(一)關於安吉林業專業合作社的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互助性質的經濟組織,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其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農民中的入社成員則生產同類農產品銷售給合作社。入社成員向合作社銷售農產品可取得正常的“一次銷售收入”;合作社發揮自身優勢通過加工、貯藏、包裝、品牌、再銷售使農產品實現增值,從而獲得利潤,入社的農民可以在合作社獲利後按照銷售農產品的量取得“二次盈餘分配”;二次盈餘分配後的餘額還可按照成員出資額、成員公積金份額和接受補助捐贈的平均量化額再次按比例獲得“三次分配”。法律規定的這類專業合作社與農民的關係是一種服務關係、收購農產品關係、農產品深度加工關係、合作社經營利潤再分配關係,最初農產品的生產活動仍然由農民入社成員分戶經營,所以其本質上是“服務型”合作社,包括銷售服務型、加工服務型、運輸服務型、貯藏服務型、技術服務型等。而安吉毛竹專業合作社則主要向入社農戶成員提供包攬最初農產品生產經營的服務,而最初農產品的後續增值服務則非常有限。從這個角度看,安吉的毛竹專業合作社是一個農產品的“勞務型”服務生產組織,在勞動力大量向二產三產轉移的情況下,這一性質的服務組織對保護和合理利用竹林資源是有積極作用的。

(二)對這種“勞務型”合作社生命力的探討。

安吉這類“勞務型”毛竹專業合作社的生命力到底有多強?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一些探討:一是毛竹收益的“一次分配”類似林農銷售農產品獲取收益。儘管林農以竹林林權作價入股,理論上竹農已將竹林承包經營權轉包給了合作社,但合作社仍然將每家每戶的竹林面積產量界定得很清楚,每度要測算市場價的銷售額是多少,人工工資和農資成本是多少,最終分配

是多少。這種一次分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農民向“服務型”合作社銷售農產品性質相類似。對於家中勞動力已經全部轉移了的農戶來說是一件好事,但對於家裡還有年長老人願意承擔竹林生產的農戶來說,支付勞力成本等於減少了家庭收入,需要參加合作社的勞動才能挽回損失。隨著農村這類高強度體力勞動人員的不斷減少,未來合作社在用工問題上將會越來越困難,入社成員的“一次分配”額有可能逐年減少。因此,在繼續推行毛竹專業合作社時,還是要充分尊重竹農的意願,不要過渡動員其入社。二是“二次分配”的潛力十分有限。據調查,毛竹專業合作社的利潤盈餘主要來自於三個方面:經過對竹林培育毛竹產量有所增加;合作社用工量大,集體請工時適當壓低工資,減少成本;統一銷售時減少了加工企業的採購成本,可適當提高毛竹的銷價。所以,我們調查的3個合作社都將比市場價高出的每百斤1元作為“二次分配”的比例,這對於林農來說實在是微乎其微的。三是這種“勞務型”合作社的經營模式對於複雜農林業來說是不適合的。比如白茶生產,如果由合作社集體為茶農提供培育、採摘、炒制加工等非常精細的“勞務型”服務,則請工難、管理難、質量保障難。白茶合作社如果要搞,只能是組建“服務型”合作社,白茶的種植、培育、採摘、炒制加工還是要農戶分散經營,合作社可統一技術標準、統一收購白茶、統一品牌包裝、統一對外銷售。當然,炒制加工的環節如果合作社有相當規模和檔次的加工廠,還是可以由合作社來統一炒制加工的。另外,白茶專業合作社的銷售能力至關重要,決定著合作社的成敗。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管理問題。

調研中發現以下幾點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認識問題。

許多幹部和合作社的管理層,只知道合作社的名稱,卻不知道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規定,對於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民主管理、成員權利義務、組織機構運作、財務管理、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和法律責任等法律規定則知之甚少或者一無所知。

二是合作社的管理人才問題。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具有股份制性質的合作組織,股份制、公司制企業有其嚴格的法定管理規範,而我們的一些管理者常常採取一慣定勢的管理方法來經營管理合作社組織,又不注重學習,合作社一旦出了問題,農民群眾就會研究法律,依託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這樣,好事就會變成壞事,社會穩定問題就會接踵而至。

三是財務管理問題。

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必須依法進行,包括公積金提取問題,公積金量化問題,合作社成員帳戶問題,分配盈餘問題,分配盈餘後剩餘部分的分配問題,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清算時不得作為剩餘資產進行分配的問題,這些都有法律條文的明確規定,不得任意胡來。

四是抵押貸款問題。

合作社具有法人財產權,合作社採取林權抵押的方式向金融機構貸款,如果經成員大會通過,尚可共擔風險,如果理事長或者經理擅自將合作社集體林權進行抵押貸款,又將貸款借給企業而造成損失,到時合作社成員的林權就會蒙受損失,這時的內部糾紛和社會穩定問題必將給各級政府帶來很大壓力。

五是合作社組織與村級組織交織不分問題。

這一方面可節省合作社執行成本,是好事。但另一方面,一些貧困村也打起了合作社的主意,試圖將合作社的政府補助和盈餘轉為村級集體財產。對此,我們應該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攤派,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所以,合作社的財務與行政村的財務還是要分得很清,合作社的錢財未經成員大會通過是分文不得侵佔的。

總之,安吉林業專業合作社還處於一個起步探索階段,是在改革開放三十多年後農村勞動力大量向二產三產轉移的大背景下對山林經營方式的一次改革,這項改革最終能否成功需要我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關係作更深入的理解,需要我們真正樹立起服務農業農村農民的思想,需要我們不斷培養造就更加強有力的現代型經營管理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