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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人大代表聯絡工作之我見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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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人大代表聯絡工作是人民檢察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察機關尊重人大代表權利、依靠人大代表改進檢察工作的需要,更是促進人大代表瞭解、理解和支援檢察工作,實現檢察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的需要。因此,筆者認為,檢察機關要把同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做好,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做好人大代表聯絡工作之我見調研報告

一、高度重視,擺正人大代表聯絡工作位置

一要在認識上重視。不斷增強對人大代表的“人民性”和“代表性”認識,把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納入檢察事業的日常議程,自覺提升同人大代表聯絡的工作熱情和工作主動性。二要在主體上重視。除保持與同級人大代表的密切聯絡外,還要注重加強同其他各級人大代表的聯絡與交流,對轄區內不同層級的人大代表予以平等的對待和尊重。三要在行動上重視。採取多種形式,開闢多種渠道,加強同人大代表的溝通與合作,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人大代表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重視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將人大代表的合理建議與意見,轉化為不斷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的源動力,自覺地融合到做好檢察工作的具體實踐中。

二、健全制度,完善人大代表聯絡工作機制

健全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制度是做好與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的關鍵,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大代表聯絡制度,用制度保障人大代表聯絡工作規範化、常態化。一是人大代表意見和建議辦理制度。促進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過問的事項中實現“三個轉變”:即變程式性辦理為實質性辦理,範文寫作不能滿足於“事事有交待,件件有回聲”,應當以代表滿意度為檢驗工作好壞的標準;變封閉性辦理為開放性辦理,改變直接找代表個人答覆辦理情況的做法,滿意與否由全體代表共同評判,變“一人滿意”為“大家滿意”;變被動辦理為主動辦理。要主動徵詢代表對辦理建議好的意見和建議,積極主動地向代表答覆建議辦理的過程和結果,最大限度地提升工作的實效。二是向人大代表通報檢察院重大事項制度;三是人大代表定期會議制度與走訪人大代表制度,決定一定時期的聯絡工作計劃,通報檢察工作有關情況和有關案件、信訪的處理意見;四是邀請人大代表參與、旁聽重大案件評議的制度,以人民監督員選任、職責履行為基礎,強化對檢察機關“三類案件”的評議和檢察委員會重大案件研究的旁聽工作;五是認真協助人大機關做好組織人大代表視察和對人民檢察院工作評議活動的制度;六是獎勵制度。對關心、支援和監督檢察工作效果顯著或業績突出的人大代表提請人大常設機構給予表彰獎勵。

三、開闊思路,拓展人大代表聯絡工作渠道

做好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就應採取積極措施,不斷改進工作方式,既要鞏固並利用好“傳統渠道”,更要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創新出更優、更廣的“新型渠道”,全面深化、優化與人大代表的聯絡與交流。一是優化聯絡方式。收集、登記轄區內人大代表的`電話、住址、工作單位等情況,建立內容準確、翔實的人大代表登記簿。設立聯絡室,開通聯絡,發放聯絡卡,選配政策理論和檢察業務水平高、綜合協調能力強、工作作風嚴謹的檢察人員擔任人大代表聯絡員,專門負責聯絡工作。二是實行“對應聯絡”。同步實施檢察機關班子成員包片聯絡和內設各部門對口聯絡,實現“集體聯絡”和“逐人聯絡”的有效結合,更加細化檢察人員“全員聯絡”責任,改變“集體見面”這一單一聯絡方式中相互印象不深、情況瞭解不透等問題。三是推行“互動約見”。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提出約見檢察機關有關負責人時,被約見人要及時、熱情接待,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誠懇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檢察機關有關負責人可以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地約見、走訪人大代表的途徑和形式,與人大代表進行面對面的溝通與交流。四是構建活動平臺。可以抽籤或輪流組織的方式組織人大代表參加各種檢務活動,保證轄區內不同層級的人大代表有平等了解和監督檢察工作的機會;主動邀請人大代表視察檢察工作,選聘人大代表擔任人民監督員、執法監督員、檢風檢紀監督員,派員列席年度人大代表對檢察工作報告的審議活動,從不同角度傾聽來自最基層、最廣泛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評議的聲音;定期向人大代表發函或召開人大代表座談會,收集對檢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徵集開展監督工作和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調研文章和素材;不定期向人大代表通報檢察機關重大工作情況和代表聯絡工作資訊,讓人大代表有更多的時間和機會接觸、瞭解、監督檢察工作。

四、落實保障,夯實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基礎

保障人大代表執行職務,熱門思想彙報是發揮人大代表作用的必要條件。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檢察機關要為人大代表履行職務提供積極有力的保障措施。一要落實權利保障。認真貫徹落實《代表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代表權,積極運用檢察職能,當好人大代表權利的“保護神”,切實維護人大代表的合法權益,為人大代表依法履職創造寬鬆的工作環境。二要落實經費保障。足額預算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組織人大代表開展活動的經費需求,使相關工做好人大代表聯絡工作作不受經費困擾,不作臨時預算,對出現特殊情況經費不足的要予以及時足額追加解決。三要落實服務保障。深入人大代表居住地和所在工作單位,詳細瞭解人大代表履行職責以及工作學習,生產、生活情況,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對生活困難的人大代表進行慰問、資助,給代表以“心貼心”的服務,同時,為促進人大代表履職水平的提高,為人大代表徵訂有關檢察工作簡報和學習資料等,為人大代表知情懂法提供渠道,激發代表履行職責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