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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土地佔地賠償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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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佔地賠償怎麼計算?

關於農村土地佔地賠償的法律知識

關於農村土地賠償的問題

一、徵地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用土地的,應當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一)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六至十倍。

(2)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二)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三)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四)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佈,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三、補償費的支付及監督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應當將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臨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