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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簡介

註冊會計師 閱讀(2.56W)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分別於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亞太會計師聯合會和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並與50多個境外會計師職業組織建立了友好合作和交往關係。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簡介。歡迎閱讀。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簡介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簡介: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自律管理組織。

  協會詳情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辦公大樓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簡稱"中注協")成立於1988年11月,是在財政部黨組和理事會領導下開展行業管理和服務的法定組織,依據《註冊會計師法》和《社會團體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承擔著《註冊會計師法》賦予的職能、財政部黨組委託和財政部領導交辦的職能,以及協會章程規定的職能,已擁有團體會員5000多家,個人會員13萬多人,其中,執業會員約6.5萬人,非執業會員7萬多人。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分別於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亞太會計師聯合會和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並與50多個境外會計師職業組織建立了友好合作和交往關係。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協會下設祕書處,為其常設執行機構。

  發展歷史

中國註冊會計師制度創建於1918年,於1980年恢復重建。1986年7月,國務院頒佈《註冊會計師條例》,1993年10月,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註冊會計師法》並於1994年1月1日實施,將中國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和發展納入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1999年底,根據國家發展社會中介機構的產業政策和有關要求,註冊會計師行業率先在中介服務機構中完成脫鉤改制,會計師事務所由原來掛靠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下屬機構,脫鉤改製為由執業人員發起設立的自主經營、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獨立中介機構。

  協會章程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

(2004年11月2日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稱本會,英文全稱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縮寫為 CICP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成立,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註冊會計師協會是註冊會計師的行業組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本會是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全國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是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地方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即以誠信建設為主線,服務本會會員,監督會員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法實施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結構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結構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財政部、民政部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指導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註冊會計師註冊;

(二)擬訂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三)組織對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四)制定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對違反行業自律管理規範的行為予以懲戒;

(五)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六)組織和推動會員培訓工作;

(七)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技術支援;

(八)開展註冊會計師行業宣傳;

(九)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支援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代表中國註冊會計師行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

(十一)指導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工作;

(十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依法批准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並經申請批准者和依照規定原考核取得本會會員資格者,為本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其中,依法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證書的,為執業會員。

第七條 本會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六)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要求;

(七)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九)依照規定申請退出本會。

第八條 本會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本會紀律;

(四)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

(七)自覺維護註冊會計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

第九條 本會團體會員享有本章程第七條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權利,承擔本章程第八條除第六項以外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的,以及不再具備會員資格的,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本會常設執行機構擬訂,經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十二條 對註冊會計師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境內、外有關知名人士,經有關方面推薦,由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稱號。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延期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採取選舉、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其產生辦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批准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管理辦法;

(六)審議理事會提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2/3以上出席,並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本會理事會。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提議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選舉本會領導成員;

四聘任本會常設執行機構領導成員;

五增補或更換本會理事;

六審議本會常設執行機構職能部門的設定;

七審議、批准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

八審議、批准本會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九其他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任期與理事相同。

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

第十九條 如果理事、常務理事工作發生變動,或者因其他情況需要更換或增補的,經理事會批准,予以更換或增補。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長代表本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並監督、檢查其決議的貫徹實施。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六章 常設執行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祕書處,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

祕書處負責具體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祕書長和副祕書長由財政部推薦,理事會表決通過。

祕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祕書長主持祕書處日常工作,副祕書長協助祕書長工作。祕書處各職能部門的設定,由祕書長提出方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財政部批准。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與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理事會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負責處理行業發展中的專業技術問題,對理事會負責。

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具體職責和運作規則,以及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由祕書長提出方案,理事會批准。

第八章 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是本會的地方組織,其章程由當地會員代表大會依法制定,並報本會和當地政府主管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以下成立註冊會計師協會,須經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批准,報本會備案,其組織執行、職責許可權,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所在地省級協會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外國的本會會員,可以組織成立本會地區會員聯誼會。

第九章 經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本會依法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需由理事會提出,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